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号时间:2011-6-2 下午 03:05:37 来源:厅医疗保险处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省逐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但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覆盖面窄,在管理服务等方面难以满足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按照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现就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要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资金实行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二、资金筹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资金使用(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的门诊慢性病及住院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补助;(三)治疗期间必需使用的目录外治疗药品费用的补助;(四)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照顾的补助;(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支付的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资金管理监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可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 号)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鲁财社〔20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二条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与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公司以下人员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一)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并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高速集团内部工作时间满一年的企业职工;(二) 退休、退职职工。
第四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一) 因本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二) 因酗酒、自杀、故意自伤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三) 其他不应享受单位福利待遇的。
第五条职工个人提出辞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开具当日,住手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个人限额报销余额转入公共账户。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管理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每年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4%计提。
第七条基金在每年年底结算,余额及利息结转下年使用,积累余额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8%时暂停提取。
第八条基金由公司委托具有管理资格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集中管理。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基金的提取及涉税等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标准确定、基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报销与支付第十条补充医疗保险医疗内容包括统筹内比例报销、重大疾病保险和限额报销。
统筹内比例报销由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部份报销达到规定比例。
第十一条统筹内比例报销的范围及标准:职工持社保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流程办理诊疗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门(急)诊、住院等医疗费,经医保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流程和标准报销(报销标准见附件 1)。
报销费用不包括非处方药、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及保险公司约定的不予报销项目。
职工异地备案、转外就医、外出急症住院的费用,报销范围与医保机构要求一致,职工必须先履行完医保机构规定的报销流程后,其统筹目录内个人自负部份费用方可按前述标准报销。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十四日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1998年以来,我省各地普遍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从所有城镇用人单位职工逐步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部分地区还实施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省还有一部分城镇非就业居民缺乏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
各地应在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适时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扩展到城镇居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精神,现就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社会公平,逐步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到全体城镇居民(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18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等。
有条件的地区,农村户籍居民可以与城镇户籍居民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对于在本省城镇中小学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是否参加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人社部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大意义,着眼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实现协调、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增强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和制约作用,提升基金保障效能,更好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统筹运用和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在医保脱贫方面综合施策,为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做好统筹规划(三)要按照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明确从政策入手,推进制度整合的任务。
医保制度整合要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关于公司系统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附件:关于公司系统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为规范管理公司系统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公司系统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立条件1. 凡参加了当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以根据参保地政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 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量力而行,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水平和负担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企业负担。
3. 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管理办法、内部控制等规定。
实施方案应当应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
二、实施对象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后,实施对象应涵盖以下人员:1. 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华电在册员工;2. 企业退休人员;3. 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
三、建立方式1. 企业自办。
员工人数多、统筹能力强、经办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以在企业内部自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管理、审核报销在企业内部封闭运行。
2. 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
参保单位以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参保单位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3. 参加当地社保机构补充医疗保险。
当地社保机构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社保机构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4. 有条件的二级企业可统筹管理本区域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四、支付原则1. 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起青岛在全国率先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起青岛在全国率先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2017起青岛在全国率先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2017起青岛在全国率先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2017年1月1日起,青岛在全国率先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该款医保设计了3种补充医保模式: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补充医疗保险,全市810余万参保人均可参加全民补充医疗保险,2017年暂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缴纳,但该缴费义务不需要个人单独履行。
团体补充医保和个人补充医保属于自愿选择范围。
三种补充医保模式满足不同层次需求12月1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宣布青岛市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青岛市人社局局长纪敏介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以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为基础,努力突破现行制度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
在制度安排上,按照政府主导与自愿参加相结合、普惠性与个性化相结合、补短板与精准化相结合、政府有作为和市场有活力相结合的原则,设计了3种补充医保模式: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补充医疗保险。
全民补充医保覆盖全民,全市810万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人人可以享受补充医保待遇。
面向不同人群的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该款保险主要是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面向各类用人单位或群体,鼓励以自愿的方式参加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宜产品,通过推进健康风险与财富管理降低发病率和住院率。
推动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对按工资总额5%以内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列入企业成本,并确定相应的待遇标准。
对现有分散的各类补充性质的保障项目,如职工互助计划、老年意外伤害、学前儿童意外伤害等。
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主要面向全市参保人,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主体保障责任,提供超基本的个性化的保障服务。
按照规定,青岛市810余万参保人,均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企业团体补充医保和个人补充医保为资源选择。
青岛全民补充医保实施细则重要内容

青岛全民补充医保实施细那么重要内容近日,青岛全民补充医保实施即将印发,那么,青岛全民补充医保实施细那么有什么内容呢?下面请看给大家的关于青岛全民补充医保实施细那么重要内容,欢送阅读参考。
12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召开新闻会,了《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以下简称“意见”)。
据悉,青岛全民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细那么即将印发,将于xx年1月1日同步实施,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后续将适时推出。
至此,青岛市“根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多层次保障体系根本形成,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810万余人,这些参保人都将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根底上,参加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全民补充医保制度是青岛市在全国率先推出的。
据市人社局相关领导介绍,近年来,青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在全国率先实施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医保大病救助制度,较早完成了“三险合一”的城乡统筹保障体系,制度建立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在稳固这些改革成果的根底上,青岛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构建“根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多层次保障体系。
今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建立实施补充医保制度,是对“安康中国”战略的积极实践,对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打造安康青岛和宜居幸福城市,增强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了解到,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以现行的根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为根底,努力突破现行制度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
在制度安排上,青岛市设计了3种补充医保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坚持政府主导、普惠共享、以重大疾病保障为主,设计了全民补充医疗保险。
一是由政府主导,覆盖全民,全市810万余名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人人可以享受补充医保待遇,充分表达制度公平;二是对原有单一的“医保大病救助制度”向社会保险制度进行融合完善和转换拓展,强化制度的可持续性;三是实现多元筹资,在不新增财政和个人负担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医保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筹资规模由原单一财政的每年2.7亿元增加到每年5.5亿元左右,同时参照青岛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做法,从历年统筹结余基金中一次性划转30亿元,专项用于补充医保储藏金,基金运行的可持续性大大增强;四是拓展保障内容,对重特大疾病患者使用根本医保之外、治疗必需、疗效显著、费用昂贵、难以用其他方案替代的特殊药品和耗材,以及依托医保定点的专业化检验检查机构实施的精准诊疗工程等,在专家论证、谈判团购的根底上纳入支付范围,实施精准保障,最大限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哈政规〔2017〕3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哈政规〔2017〕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整合,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及省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1.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确保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享有同等的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待遇。
2.自2018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制度。
通过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模式,搭建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网络和规范化管理服务平台,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全面实现就医购药“一卡通”、“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方式(一)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覆盖市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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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关于“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总体部署,通过创新实施具有青岛特色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市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为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率先全面建成较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调整医保基金支出结构,统筹发挥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医保结余基金等资金的保障绩效,探讨发挥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老年意外伤害保险、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等
的综合保障功能。
——有效衔接,互为补充。
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紧密结合、有效衔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制度障碍,缓解参保人因罹患重大疾病、使用高值药材等产生的过重负担。
同时,发挥商业医疗保险的重要作用,使其与社会医疗保险互为补充。
——量入为出,动态调整。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依托基本医疗保险拓展保障内涵,对临床必需、效果明显、个人负担较重的药品及服务项目、服务设施等进行重点保障,合理确定基金筹集标准、支付范围与支付水平。
——社保引导,商保参与。
设计多样化、灵活性的补充医保产品,满足单位与个人多层次的保障需求。
对适宜全民参加的补充保险,应以社会保险为主导;对自愿参加的补充保险,应以商业保险为主导,社会保障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参保予以支持。
——拓展保障,提高绩效。
发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充作用,针对不同人群的多样化需求,积极开展慢性病管理,实施精准保障,提升保障水平。
根据保障能力和医疗水平的提高,逐步完善和拓展保障内容。
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一)建立全民补充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
凡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的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均应参加青岛市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中断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得单独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除规定情形外,初次参加或中断后再次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设立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2.基金筹集
(1)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财政投入资金,转化为固定的补充医疗保险配套资金,数额不再增加,仍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2)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暂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其中,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从增加的个人账户额度中划转;城乡居民从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中划转。
(3)将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历年和当年保值增值收入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4)从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中一次性划转30亿元,作为补充医保的专项储备金。
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接受社会捐助和各种形式的赞助。
基金的筹集标准和渠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3.待遇保障
(1)制定《青岛市补充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和特殊医用耗材及精准诊疗项目目录》,将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之外,重大疾病治疗必需、疗效显著、费用较高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药品或者医用材料,以及依托医保定点的专业化检验中心、影像中心、远程会诊中心、手术中心、化疗中心、透析中心等实施的精准诊疗项目等,在专家论证、谈判准入的基础上纳入目录。
(2)参保人根据临床需要使用特殊药品耗材及精准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0%。
(3)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和符合门诊慢性病管理的临床必需的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服务项目、服务设施相关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0%。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不设起付标
准。
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
(4)制定补充医疗保险目录管理办法。
对补充医保项目目录实行常态化增减调整。
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目录的增减,以及相关费用报销比例适时进行调整。
(二)鼓励建立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各类经济行政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老年居民、少年儿童、工会会员、贫困人员等群体,在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全民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参加各类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宜产品,通过推进健康风险与财富管理降低发病率和住院率,提高保障水平。
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其中企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以直接从成本中列支。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等群体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对相关部门开展的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补充性质医疗保障制度,按照统筹保障、合作共享、分头经办、平台衔接的原则,做好与社会医疗保险的融合,纳入青岛市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框架
统筹安排。
(三)支持建立个人补充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各类健康保险产品准入清单,并定期进行发布,参保人可利用个人医保账户资金自愿投保购买。
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包括税收优惠型保险在内的健康保障和增值优惠适宜产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为其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探讨将其他非住院治疗的特需服务、名医诊疗中心(专家团队、诊室)提供的诊疗服务等相关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鼓励和支持对部分高值药品和医药耗材通过谈判团购等形式降低价格,供参保人购买使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完善经办流程,在政策宣传、网络衔接、专窗设置等方面,为参保人及商业保险公司利用个人账户资金投缴健康保险提供便利。
利用个人医保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基金监督
(一)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管理和支付,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其一并纳入预决算草案编制、资金筹集、医疗费用结算给付、会计核算和管理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
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要求,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谈判团购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保。
对违反社保基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参照《社会保险法》《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资金,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缴,确定相应的保障标准,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管理。
也可由各单位直接划拨给承保商业保险公司。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经办机构应明确征缴与划拨流程,协助提供各单位职工相关信息,不得截留挪用单位缴纳的补充医保基金。
(三)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资金,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对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发衔接相关网络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提供便利。
参保人缴纳的相关保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挤占挪用。
五、经办管理
市、区(市)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补充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网络信息改造,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衔接,确保数据完整安全,网络通畅。
积极引入智能监管系统,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医疗行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市、区(市)两级财政、医改、卫生计生、民政、物价、工会、保监等部门,要大力促进政策资源、信息资源及网络资源的整合,努力提高保障绩效。
要加强网络对接与改造,使参保人享受各项不同的保障制度时实现“一站式”结算。
六、运行评估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基金收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指导,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要及时予以改进、完善。
对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相关保险产品的设计、发布、理赔、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管,对不符合参保人需要的保险产品及时调整和替换,对服务不到位、赔付不及时的保险公司要及时进行监督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关产品的发布。
要广泛听取市民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效益。
善于吸收新的诊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手段,确保参保人享受到及时有效的医药服务。
定期开展制度运行的评估工作,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进行独立评估,不断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健全完善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监督体系。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监督员制度、公示制度及信息网络监管制度,确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公开、公平、透明和高效。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合作,对制度运行和经办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完善,确保制度健康运行。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