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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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e顺综合意外保障计划投保规则

泰康e顺综合意外保障计划投保规则

泰康e顺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投保规则
一、仅限网销渠道销售。

二、本保障计划由《泰康e顺(2014)意外伤害保险》及《泰康附
加e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组成。

三、保险期间为一年。

四、投保人、被保人必须为同一人。

五、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天并出院)至60周岁
(含)。

六、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限为一至四类,五、六类职业拒保。

七、被保险人告知事项为“是”以及既往在本公司有拒保、延期投
保经历的不可投保。

八、各险种特殊投保规则:
(一)《泰康e顺(2014)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为10万,累计投保最高保险金额为50万。

(2)风险保额计算:以保险金额的1倍计入被保险人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及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

(二)《泰康附加e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意外医疗赔偿金:最低保险金额为2千,累计最高保险金额为2万,且不得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20%。


(2)意外住院津贴:津贴日额最低为20元/天,累计投保津
贴日额最高为100元/天。

九、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年版)》及《电
子版意外及健康险承保业务管理手册(2010版)》有关规定执行。

泰康附加 e 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泰康附加 e 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我们留存其原件;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住院津贴 在申请意外住院津贴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
申请
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 64 周岁。投保人为被 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我们有权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续保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医院 7.4 当地 7.5 中国大陆 7.6 既往症
7.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8 康复治疗 7.9 牙齿治疗 7.10 醉酒 7.11 毒品 7.12 酒后驾驶 7.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4 无有效行驶证 7.15 机动车 7.16 潜水 7.17 攀岩 7.18 探险 7.19 武术比赛 7.20 特技表演 7.21 有效身份证件 7.22 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见 7.3)接受治疗,从 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 扣除 100 元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受益人给付意外 医疗赔偿金。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 最大赔偿额为限。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10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3.
3.1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受益 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 确定的;
2.4
2.5
保险责任
任。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投保时约定并载于保险单上的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2)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我们将按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 我们已依本附加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 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 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见附表 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 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 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1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 我们给付各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 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 以较严重项 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 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需扣除已给付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 (3)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见附表 2) 所列部位 III 度烧伤, 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 伤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按事故发生之日 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2 所列两项部位烧伤时, 我们给付两项意外烧伤保 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 且烧伤面积不同时, 以较大面积的意外 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 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累计给 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4)特定意外事故多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见 7.3)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而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 按已给付保险金数额的 1 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其身故、 残疾 或烧伤的, 我们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限制 保险期间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附件47.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一)本附加保险合同只附加于团体意外伤害类主保险合同;(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三)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四)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按主保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第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六条一、在主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须入医院治疗,就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非商业性质保险,下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必需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一)若医疗费用小于或等于免赔额,则保险金等于零;(二)若医疗费用大于免赔额:1、若被保险人未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那么,保险金=(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2、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那么:A=(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B=医疗费用-已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若A≤B,则保险金=A若A>B,则保险金=B3、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须到医院进行合理且必需的治疗,在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每次保险事故累计治疗天数以180日为限,保险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全能保C条款

全能保C条款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 险金额的 2 倍。
我们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 本合同终止。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身故或者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见 9.8)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 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 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 倍。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暂行条款
以下为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的主要内容:
1. 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缴费: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

3.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保险金额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为所选保险金
额的相应比例。

4. 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
进行赔偿,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5.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设立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才能得到赔偿。

6.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
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

7. 紧急救援和转院:保险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可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并根据需要转院。

8.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可以解除或退保。

9. 其他约定:对于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事项,可根据具体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说明,具体条款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因此,在购买
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解释和建议。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 ...............2.2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1. 合同的订立1.1 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条件2. 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合同解除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6.3 被保险人变动6.4 合同内容变更6.5 联系方式变更6.6 争议处理7.释义7.1 工伤保险7.2 工伤7.3 当地7.4 既往工伤7.5 有效身份证件7.6 未满期净保险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一、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一、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

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如果已从他人处获得赔偿,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四、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五、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第三条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冠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引起的并发症;(十)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法定传染病;(十一)牙科疾病,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十二)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十三)被保险人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十四)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十五)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十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十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二十)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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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2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2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仔细阅读..............................6.2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7)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合同的订立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2. 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补偿原则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合同解除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效力终止6.2 适用主合同条款7. 释义7.1 意外伤害7.2 医院7.3 合理住院7.4 毒品7.5 酒后驾驶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7 无有效行驶证7.8 机动车7.9 医疗事故7.10 非处方药7.11 潜水7.12 攀岩7.13 探险7.14 武术比赛7.15 特技表演7.16 康复治疗7.17 牙齿治疗7.18 有效身份证件7.19 未满期净保险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11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1. 合同的订立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1)事故,在医院(见7.2)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50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50元的免赔额,本公司在计算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其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50元的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50元的免赔额,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本公司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50元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发生的合理住院(见7.3)医疗费用,本公司仍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

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补偿原则 本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5)被保险人中暑、猝死、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7.4);(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见7.8);(7)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8)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7.9)、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0)不在此限;(10)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7.11)、跳伞、攀岩(见7.12)、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翼或者滑翔伞、探险(见7.13)、摔跤、武术比赛(见7.14)、特技表演(见7.15)、赛马、赛车、蹦极;(11)疗养、康复治疗(见7.16)、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见7.17)、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13)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8);(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病历;(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或者发票,本公司留存其原件;(5) 如果所申请的医疗费用中含有住院医疗费用,则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6)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它途经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它途径报销的凭证,本公司留存其原件;(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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