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X11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691条款
100_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1)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2)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与主合同相同。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以下是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常见条款:
1. 范围和限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通常只覆盖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如交通事故、
跌倒、溺水等。
此外,可能还有特定的限制,如某些高风险活动(如极限运动)的保
险可能不被包括在内。
2. 保险金额:保险公司通常会规定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赔付额度。
有些保险公司还会
设置年度最高赔付额度。
3. 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能会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但是要注意,保险公司可能会设定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
才会得到赔付。
4. 报销比例: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每种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如80%、90%等。
5. 报销限制: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特定医疗费用的报销限制,如某些特殊的治疗方式、手术等可能会限制报销。
6. 紧急救援: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如紧急医疗转运、陪护人员等。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条款,不同的保险公司及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以了解具体的保险范围和责任。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2010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如果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投保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15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30日。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条款说明

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条款说明产品提供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简介: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为孩子提供重疾、意外、身故保障以及门诊费、住院费、补充医疗,延长给付等全面保障保险期间:一年/半年产品特色功能强大,保障全面;人性设计,量身定制;网点齐全,服务周到;缴费灵活,处理便捷。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Ⅲ度烧伤赔偿。
门诊费用: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住院费用: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大病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延长给付: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在特定期限内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定额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在一定期限内按住院日数×日定额给付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补充医疗: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扣除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门诊、住院医疗及大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十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主险 身故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 人身保障意外伤害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险 意外伤残、烧伤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身故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 费用补偿 住院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医疗保障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住院或门诊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定额给津贴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付疾病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失的
1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第三级
失的
50%
13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14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15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1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四级 19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30%
20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21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
22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
第五级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 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条款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诊疗,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 被保险人在诊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9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二)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含第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含第90日)为限。
(三)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四) 医疗事故或任何与医疗有关的争议或纠纷;(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八)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本附加合同双方约定。
第五条保险费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保险费率见附录。
第六条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一致。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正本;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诊断证明及病历;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国泰附加守护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国泰附加守护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4.1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中黑体或是黑体加下划线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
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3.1 住院医疗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的权利…………………………………………………………………………………6.2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退保…………………………………………………………………………………………………8.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您应履行的义务按时交纳保险费……………………………………………………………………………………2.3 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
如实告知……………………………………………………………………………………………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6.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
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我们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并影响到您的权益。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释义…………………………………………………………………………………………………1.1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释义,并做了显著标识,释义为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等待期………………………………………………………………………………………………3.1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三十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五种。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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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三、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四、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五、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一 / 1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五、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八条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九条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为准。
门诊:包括普通门诊或特定门诊。
普通门诊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对普通门诊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为准。
特定门诊是指依照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大病门诊等特殊疾病门诊,具体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指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参保范围涵盖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的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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