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保监厅函[2012]3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2年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2年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厅函[2012]34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8.18【实施日期】2012.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2年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通报(保监厅函〔2012〕34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2012年2-5月,中国保监会组织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了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自查自纠工作的基本情况本次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业务自查范围是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承保的业务。
根据各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35家公司对电话营销渠道、56家公司对银行邮政代理渠道、48家公司对个人营销渠道的销售管理和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开展了自查自纠,自查面达到100%。
据统计,各公司合计暗访兼业代理网点6.9万个、产品说明会3.1万场,抽查营销员9.1万人次、保单344.9万件,共发现内控缺陷2747项、存在各类销售瑕疵的保单43万件、涉及销售误导问题的营销员2.6万人次、存在销售误导问题的产品说明会851场。
自查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电话营销配套基础管理制度有待完善,部分公司销售质检不到位。
开展电话营销业务的公司中有37.1%未建立培训内容审核检查制度,超过一半的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内容中法律法规知识和诚信教育不足、培训记录不完整或严重缺失等问题。
公司抽查保单中的22.8%被认定为问题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未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重要内容和责任免除事项;同时个别电话营销业务排名前列的公司质检监听人员配备不足,保单监听比例偏低,致使有相当数量的问题件保单因未被监听而没有被发现。
中国保监会2012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

中国保监会2012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正文:---------------------------------------------------------------------------------------------------------------------------------------------------- 中国保监会2012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2012年)近期,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对2012年前三季度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受理的所有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件进行了统计分析。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12年前三季度,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共接收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总量10289件,同比增长159.10%,反映有效投诉事项12365个,同比上升174.84%。
其中,电话投诉7265件,占有效投诉总量70.61%,同比增长5758.87%;信件投诉1549件,占比15.05%,同比下降9.73%;网络投诉784件,占比7.62%,同比下降34.17%;来访投诉691件,占比6.72%,同比下降26.49%。
2012年5月,12378维权热线开通成为保险消费者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
前三季度,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共办结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事项11583个,办结率达93.68%,帮助消费者维护经济利益总计17177.16万元。
全国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共受理各类保险合同纠纷调处申请11013件,实际调处754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466.24万元。
(一)从投诉件涉及的地区看,保险消费者投诉分布于除西藏之外的35个地区,投诉绝对量居前10位的省区市依次为:北京(1841件)、山东(1022件)、河南(947件)、广东(849件)、浙江(562件)、江苏(487件)、河北(482件)、辽宁(399件)、福建(351件)、陕西(347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24•【文号】保监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应当认真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报备和实施工作(一)各公司应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公司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公司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措施等。
已制定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完成修订工作。
(二)保险集团公司应参照《指导意见》,指导非金融机构子公司建立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各公司应在2010年5月31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备本单位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保险集团公司同时报备非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四)各公司最迟应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五)各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各保监局、各公司应当认真做好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报告工作(一)报告方式及时限案件责任追究情况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报告方式,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报送。
报送时,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正式文件,并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文件电子版。
1、专报专报由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日内按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5•【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近年来,随着银行不良贷款规模攀升、地方债务逐渐增加,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发展,在处置不良资产、盘活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高风险甚至违规经营行为。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标准,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为整顿不良资产市场秩序,防止盲目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严格标准,规范流程,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等有关规定,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从严把握,并对公司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全方位论证,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银保监会。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事前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法经营或有危及公司稳健运行、可能引发金融风险行为的,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等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保监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2〕6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管理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政策规定,依法对委托投资和受托投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1.21
•【文号】保监发[2012]107号
•【施行日期】2012.1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保监发〔2012〕107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我会对现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部分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相关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中国保监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1月21日附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为规范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我会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关的现场检查文书示范文本一并印发,请参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0年9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
根据监管备忘录等合作协议和对等原则,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的境外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或境外监管机构联合我方且以我方名义对其监管对象的境内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现场检查实行分级立项。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别负责对其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
根据监管需要,上级机构可以对下级机构的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也可以指定或建议下级机构对其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
监管对象所在地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称属地监管机构)认为其所监管法人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可以向该分支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提出现场检查立项建议。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专职现场检查部门归口管理本级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编制本级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会签本级临时立项,对现场检查通知书统一编号,规范现场检查文书格式,汇总现场检查情况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13•【文号】保监厅函[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保监厅函〔2012〕4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保监会决定于近期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12年2月16日10:00-11:00(请参会人员于9:45前到达指定会场并办理签到手续)。
二、会议内容统一全行业对治理销售误导的认识,明确治理销售误导的中长期工作目标,部署2012年治理销售误导的具体工作。
三、会议形式、地点会议采取视频形式召开,主会场设在保监会机关302会议室,分会场设在各保监局会议室。
四、参会人员主会场:(一)保监会会领导;(二)保监会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四)总部在京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分会场:(一)各保监局、保监分局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及人身保险监管处全体干部;(二)总部在当地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三)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四)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
五、其他要求(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于2月14日前将总公司参会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1)发送至联系人邮箱,京外人身保险公司同时将参会人员名单发送至所在地保监局。
(二)主会场公司参会人员持会议通知或传真件从保监会机关大楼西门进入会场,并自行用A4纸打印“2.16”车证,车辆停于保监会大楼西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