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13)【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7.04【实施日期】2013.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9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2013年7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以及走访等形式,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提出与保险监管相关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处理的活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险消费投诉处理适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保险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改进保险监管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将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八)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处理与保险监管相关的信访事项”。
六、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传真、信访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渠道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渠道的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信访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渠道的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已经2005年5月18日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签署2005年第1号令正式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现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规定,将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渠道的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联系方式1、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2、受理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信访处3、邮政编码:1000324、投诉电话:(010)660715305、传真:(010)66288116二、来访接待地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一层接待室。
三、来访接待时间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四、其他相关事项1、为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中国保监会正在抓紧进行保险信访信息系统建设。
一旦正式运行,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保险信访工作的核心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受理不同范围的信访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请信访人就近向信访事项发生地的保监局直接提出信访事项。
具体职责分工情况可以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与保险信访工作相关的管理规定。
3、目前,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要注意载明信访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以便回复。
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清楚被投诉的单位或人员、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并尽可能附相关证明材料。
4、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核查反映情况的真实性,除咨询法律、法规和政策外,信访人应尽可能避免采用电话投诉方式提出信访事项。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了加强对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我部:(一)电子邮箱:************.cn(二)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邮编:100140(三)传真:************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30日。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2011年4月27日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以下统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以下统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颁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从业人员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1•【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5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会管单位:为贯彻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工作,现就《办法》实施后涉刑案件信息(包括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事件信息,以下统一简称为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案件报送主体(一)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报送案件信息,其法人机构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法人总部不另向银保监会报送案件信息;银行保险机构异地分支机构报送案件信息,其法人机构由银保监局监管的,法人机构监管局不另向银保监会报送案件信息。
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案件报送主体的确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是银行保险机构总部人员或总部在分支机构兼职人员,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案件的,应综合考虑相关人员作案时的身份和业务落地机构等因素,将与案件联系最紧密的机构确定为案件报送主体。
二是劳务派遣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等长期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服务并接受其日常管理的人员发生案件的,原则上由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的银行保险机构报送案件信息。
(三)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主要涉嫌在原任职银行保险机构工作期间作案的,现任职机构应以案件风险事件信息形式报送。
原任职银行保险机构也应按属地派出机构的要求报送案件信息。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方法2021-07-17 11:32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会令2021年第8号发布日期:2021-7-1执行日期:2021-11-1【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方法】已经2021年6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2021年7月1日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那么,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是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明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工作岗位,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的办理、统计、分析、管理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07•【文号】保监发[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5)(发布日期:2005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2002年3月7日保监发[2002]27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会信访工作,规范信访办理制度,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强化信访工作效果,树立保险监管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实际,我会重新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信发[2001]2号)和本办法第26、27条的要求,各保监办要做好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处理和报告工作,遇有下列或类似情况及时向保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5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且上访群众有过激行为、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人数在20人以上且有可能进京集体上访的;上访人数虽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上访人员有跨地区进行串联倾向的;当地发生的涉及人数较多的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重大事故;携带枪支、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制造事端和自杀的;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二、各保监办应及时向我会报告信访工作情况,年中和年末分别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保监会的职能及职责范围,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发行监管部一、发行监管部职能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并监管其保荐业务;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
二、部门机构设置1、综合处2、发行审核一处3、发行审核二处4、发行审核三处5、发行审核四处6、发行审核五处7、发审委工作处市场监管部一、市场监管部职能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7号),市场监管部的主要职责为:拟定监管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登记、托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品种;组织实施证券交易与结算风险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市场基金;收集整理分析证券市场基础统计资料;分析境内外证券交易行情;监管境内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活动;协调指导证券市场交易违规行为监控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1.综合处2.交易监管处3.结算监管处4.统计分析处5.市场监控处三、联系方式市场监管部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邮编:机构监管部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7号),机构监管部的主要职责为:拟订监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各类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核准其证券业务范围、监管其业务活动并组织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审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机构监管部内设综合处、审核处、检查一处、检查二处、检查三处和检查四处,共6个处,各处的主要职责是:1、综合处负责部内公文审核、综合类文件办理、文件档案管理;机构监管信息统计、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报送制度、非现场检查月报、信息公示、年报分析等工作;行政文秘事务、部内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5•【文号】保监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1〕4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业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全稳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非常态事件。
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各类突发事件,有利于维护行业稳定,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行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对于转移化解灾害事故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保障民生都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加大工作投入,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行业风险及时发现、妥善处置,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一)保险业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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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保监局 局 长:陇杰 副局长:朱正 程健荣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 209 号 邮编:410003 电话:0731-84528200
宁夏保监局 局 长:亓新政 副局长:朱泽潘 毋金叶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 158 号和信商务中心 B 座 邮编:7 局 长:孙建宁 副局长:朱健民 闫力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路 89 号温州大厦 25-27 层 邮编:830002 电话:0991-3333500
海南保监局 局 长:邓良鲜 副局长:刘勇 罗瑛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 45 号银通国际中心 24 楼 邮编:570125 电话:0898-68510331
重庆保监局 局 长:孙沛城 副局长:焦清平 刘梅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 8 号帝都广场 A 塔 12 楼 邮编:400010 电话:023-86668888
中国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地址及联系斱式
北京保监局 局 长:丁小燕 副局长:刘跃林 罗青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5 号鑫茂大厦北楼 9 层、10 层 邮编:100032 电话:010-66060530
天津保监局 党委书记、局长:郭左践 副局长:李振达 王 勉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 93 号 邮编:300050 电话:022-23145070
云南保监局 局 长:华日新 副局长:余祖典 任玉华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 6 号新华大厦 9-10 楼 邮编:650051 电话:0871-3164047
陕西保监局 局长:智鹏飞 副局长:王根修 盛晔 局长助理:舒晓鸿 地址: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 1 号浐灞商务中心三层 A 区 邮编:710024 电话:029-83500300
吉林保监局 局 长:白丽君 副局长:李纯安 王红雁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路 1088 号 邮编:130033 电话:0431-85862008
黑龙江保监局 局 长:刘峰 副局长:张刚 马丹 贾沛文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 15 号奥威斯发展大厦 20 层 邮编:150001 电话:0451-51958822
河北保监局 局 长:吕 宙 副局长:董淑珍 王晓东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金融大厦 18 层 邮编:050051 电话:0311-87884612
山西保监局 局 长:王 毅 副局长:杨春山 赵东生 景晋生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 89 号禹皇大厦 14、15 层 邮编:030002 电话:0351-3345015
上海保监局 党委书记:孙国栋 局 长:马学平 巡视员兼副局长:邓雄汉 副局长:李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 39 号 邮编:200135 电话:021-38656666
江苏保监局 局 长:谢宪 副局长:葛翎 局长助理:王宝敏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 169 号金丝利国际大厦 12 楼 邮编:210029 电话:025-86793900
四川保监局 局 长:倪荣鸣 副局长:唐亚山 张曼红 地址: 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 3 号楼 6-7 楼 邮编:610031 电话:028-86252541
贵州保监局 局 长:李翰辉 副局长:陇清华 黄海晖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新华路 9 号乌江水电大厦 18 楼 邮编:550002 电话:0851-5878262
广东保监局 局 长:黄洪 纪委书记:张辉烨 副局长:江裕棠 局长助理:赵巍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67 号东宝大厦 22 楼 邮编:510600 电话:020-38361222
广西保监局 局 长:朱衍生 副局长:余利民 易细纯 文锋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 52-1 号东斱曼哈顿大厦 19 层 邮编:530028 电话:0771-5536636
福建保监局 局 长:王小平 副局长:王斌 吴朝生 文德旺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111 号宜发大厦 16、21、22 层 邮编:350003 电话:0591-87871590
江西保监局 局 长:张兴 副局长:陇静 魏竹勇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信达大厦 邮编:330003 电话:0791-6387002
甘肃保监局 局 长:张瑞 副局长:廖小林 万金文 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北路 168 号(陆都嘉邸) 邮编:730030 电话:0931-8831665
青海保监局 局 长:赵衍亮 副局长:韩生玉 谢磊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 13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10-11 层 邮编:810001 电话:0971-6108860
厦门保监局 局 长:张柏玲 副局长:柯甫榕 张俊斌 王建魁 地址: 厦门市同益路 9 号地产大厦 7 楼 邮编:361012 电话:0592-8122282
深圳保监局 局 长:余龙华 副局长:陇风 赵宇龙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 69 号深国投广场 1 号写字楼 9 层 邮编:518040 电话:0755-82531000
大连保监局 局 长:朱进元 副局长:康爱锦 曹德云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3 号虹源大厦 邮编:116001 电话:0411-82825866
内蒙古保监局 局 长:毋育生 副局长:刘甄 徐德宁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金桥路 17 号 邮编:010010 电话:0471-4505312
辽宁保监局 局 长:高翠 副局长:蔡兴旭 局长助理:庞雪峰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 29 号 邮编:110013 电话:024-22596567
宁波保监局 局 长:邓俊辉 副局长:姜国富 杨立旺 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惊驾路 555 号泰富广场 A 座 16-17 楼 邮编:315042 电话:0574-87848525
青岛保监局 局 长:宋志华 副局长:曹光中 吉立群 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1 号楼(西)1、3-5 层 邮编:266071 电话:0532-85703900
浙江保监局 局 长:吴勉坚 副局长:邓季达 刘钢 汤学斌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 105 号凯喜雅大厦 12 楼 邮编:310003 电话:0571-85777751
安徽保监局 局 长:胡皖 副局长:张雪峰 张绪风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二期 B 座 19-21 层 邮编: 230041 电话:0551- 5633910
山东保监局 局 长:任建国 副局长:巩庆军 鲁青 局长助理:姚飞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 13777 号中润广场五栋 邮编:250014 电话:0531-81666299
河南保监局 局 长:谭论 副局长:卢振峰 刘殿尧 赵庆晗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 28 号报业大厦 邮编:450008 电话:0371-633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