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ppt
国际经济法(ppt 27页)

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四章 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法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关于国际知识产权
的转让的部分) 第十章 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
返回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
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
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导学主要内容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简介 二、国际经济法课程特点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 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五、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六、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七、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学习方法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简介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综合 的,并且专业性很强的学科。
掌握这门学科需以民法、经济法 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并且还要掌 握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知识。
规范的综合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的学习方法
多侧面、多方面的综合研究方法 比较的方法 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法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
谢谢观看 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个人
个人也可称为自然人, 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 体需注意的问题是其必须是 完全行为能力,而对自然人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判断 又必须依据其属人法来判断
交往过程中,各国、
各行业、各地区都形成一些习惯做法,
这些习惯做法逐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
所承认、 采用,并形成了不成文的规
则、准则有些甚至逐渐被一些国际组
织加以整理编纂,成为供各国、各行
业选择使用的普遍规则、标准合同等
等。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
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题、名词解释、问答题和案例分析, 分别占卷面总成绩的10%、10%、15 %、40%、25%左右。国际经济法的 闭卷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国际经济法.ppt

(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劳务所得又分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
独立劳务所得是指个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专业性 劳务和其他独立性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固定基地或 停留时间(双边协定中多规定为183天)标准,即如 果是肯定性的,则由来源地征收。其他情况下,居民 税收管辖权优先。
非独立劳务所得是指个人由于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动工 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各种劳动津贴和奖金等。→ 来源国一般有权征税(例外条件:如中国,一个纳税 年度内居住不超过90日+境外雇主支付+不由该雇主在 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所得或收益一般分为四类:
营业所得
劳务所得
投资所得
财产收益
(1)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又称经营所得,营业利润,即指一个人(自然 人或法人)从事工商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原则:国际上一般采用常设机构原则
常设机构的特征:有一个营业场所,包括房屋 场地与机器设备等;该营业场所必须是固定的; 该固定场所必须从事营业性的活动。
匿报应税收入和财产;虚报成本费用和投资额; 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
非法行为
(二)国际避税(technically)
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别或漏洞,采 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各种公开的合法 手段,以减轻或不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纳税主体的跨国转移(自然人控制居留时间) 征税对象的跨国转移(关联企业间转移定价、
依据征收对象的财产或财产价值存在于本国境 内的事实
不动产→实际坐落地
动产→实际存在的地点
船舶、飞机、汽车等动产→注册登记地或价值 存在地
国际双重征税
一、原因
税收管辖权冲突
国际经济法课件

(三)示范法:示范法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 的行为规则。它不同于国际条约,是由于示范无需由若干国家共同签署, 不需要履行特定的审批程序,不具有强制拘束力。国际组织草拟示范法 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和统一各国有关法律,减少各国间的法律冲突。但 其实施都须由各主权国家通过立法程序,结合本国实际予以完全或修订 后采纳。例如,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 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已被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机关采纳为其 本国或本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法。该委员会于1992年制定了《国际贷 记划拨示范法》,1996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1997年制定了 《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8年组织各国专家 起草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款》等。这些示范法为一些国家和地区 的相关立法所吸纳、借鉴。此外,由国际私法协会主持制定的、供各有 关国家和当事人自愿采纳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具有示范性的性 质。由于示范法为国际组织主持制定,因而具有代表性。这些示范法虽 然不像国际条约那样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但它可以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有 关立法和国际商事交易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在一定条件下,示范法既 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也可以转化为国内法。
(二)国内立法和判例: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的各国国 内立法包括经济立法和民商立法,前者主要指公法规范,后者指私法 规范。司法判例包括国内司法判例和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司法判例包 括国际法院的判例及各种形式的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如国际法院、 欧盟法庭、国际海洋法庭、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WTO的专家组和 上诉机构的判决、裁决或意见。虽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以及国际 仲裁机构的章程,国际法院法院或其他准司法裁决机构的判决或裁决 只对本案和本案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这些国际司法机构或 准司法机构在适用和解释国际法时对国际法原则、规则或规章制度加 以认证和确定,这些往往在一般国际实践中受到尊重。国内司法判例 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首先取决于它们在本国是否构成法 律,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判例和成文法一样,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 渊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一般不能成为有约束力的先例被普遍 适用,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经济法学.ppt

• 遂将宪章中关于关税的部分与各国谈判 内容合为一体,1948年元旦临时生效, 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s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
2019-7-17
谢谢欣赏
7
2019-7-17
谢谢欣赏
8
WTO的历史5
• GATT的历次多边贸易谈判 • 前七轮谈判
2019-7-17
谢谢欣赏
31
MFN的例外
• 祖父条款 •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 •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安排 • Art. 25 豁免 • 诸/复边贸易协定
2019-7-17
谢谢欣赏
32
国民待遇
• 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 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公民享受的待遇
• GATT art.III: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 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 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在关于产品在国内销 售的法律规章实施方面,不得用来歧视外国进口产品, 保护本国产品
2019-7-17
谢谢欣赏
35
关税保护与降低关税
• 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大幅降低关税和 进出口其他费用,特别是高关税
• 一成员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障碍 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 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 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它税费
2019-7-17
谢谢欣赏
36
关税减让
• GATT的前五轮谈判,关税减让是谈判的唯一议题。在 以前的各轮谈判中,关税减让也是始终被列在谈判议题 的首位。经过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八轮谈判,全球关税水 平逐步得到较大幅度的降低,从战后初期平均45%左右
国际经济法课件

第一节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一、经济全球化•1、市场全球化•2、生产和消费全球化•3、经济全球化与地区内部的生产要素的流动•4、经济全球化促成了经济活动中统一行为规则的出现•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一)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1、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
•2、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促使各国机国际社会制定相关法律,预防其可能产生的危害与灾难。
•3、金融全球化与20世纪90年代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意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二)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1、法律的趋同化发展经济全球化促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法律规范的统一。
四个方面:(1)促使全球多边经济贸易体制下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
(2)促进区域多边经济贸易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
(3)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的形成。
(4)各国国内法的不断完善并逐步与国际规范保持一致。
(5)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机制。
•2、法律的多元化发展•法律多元化发展主要表现在:•(1)WTO促进了各国国内法的发展。
•(2)促进两国之间或区域集团之间签订双边条约和安排以解决两国或区域集团之间共同感兴趣的问题。
•(3)和WTO多边贸易体系相呼应,许多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安排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进一步发展,扩大成员、拓宽经济合作领域,促使大量的、新的国际条约出现。
•(4)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出现。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产生和发展•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
含国际经济(公)法条约和国际商事条约。
•(2)国际商业惯例。
•(3)国内立法。
一国国内立法中的涉外部分。
•(4)国际组织协议。
•2、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二战后对经济控制和干预的增加。
国际经济法主体幻灯片PPT

❖ 地位
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依内国法或
有关的条约决定 • 民事权利方面:国民待遇 • 经济领域:予以限制
如最惠国待遇、不歧视待遇、优惠待遇
(吸引外资)……
法人
一、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 具备一般的法律能力
• 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依其属人法(一般)
❖ 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 国际法上的原因:如领土变更(领土割让, 国家合并)会导致该项变更所涉领土上的居 民的国籍发生变更。
❖ 如一国规定,本国妇女与他国公民结婚的, 当然丧失内国国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规定, 外国妇女与本国男子结婚,并不当然取得夫 方国籍,则该妇女就成为无国籍人。如果双 方规定相反,则该妇女就具有双重国籍。
❖ 其次,把国家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标准不 够科学、准确。国家无论参与公法性质的活动还是私法性 质的活动,其目的都是履行职责,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 所以,国家行为体现出国家意志,都是主权行为。
❖ 至于实行限制豁免可以使本国国民与外国国家处于 平等地位的观点,实际上是否认了该外国国家与该 国国民所属国间的平等。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 则,并不必然使国家与外国私人处于不平等地位, 因为诉讼并不是解决国家与私人间经济争端的唯一 方式,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采取司法程序以外的方法, 如调解、仲裁,还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交涉。这些争 议解决方式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所涉及的相关国 家之间处于平等地位。
其一为内国国籍时:内国国籍优先 都为外国国籍时 • 多: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国法 • 少:取得在先、后or 当事人惯常居所
或住所地的国籍优先
积极冲突
消极冲突
依其住所地国国籍为准 依居所地国籍为准:不能确定住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