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
法治辩论赛辩题大全(3篇)

第1篇 一、宪法与基本权利类 1. 宪法修改是否应严格限制? 2. 公民隐私权与公共安全孰重? 3. 宪法是否应当规定国家机关的职责范围? 4. 是否应当废除死刑? 5. 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应当如何界定? 二、行政法与行政程序类 1. 行政处罚是否应当公开透明? 2. 行政许可制度是否应当改革? 3. 行政复议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中的作用? 4. 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是什么? 5. 如何平衡公共秩序与公民个人权益? 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类 1. 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问题? 2. 刑法是否应当规定经济犯罪的最低刑罚? 3. 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与审查标准? 4. 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5. 刑法中的人权保障与刑罚的适用? 四、民法与合同法类 1.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 2. 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3. 侵权责任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 4. 民法中知识产权的保护? 5. 民法中遗产继承权的争议处理? 五、经济法与竞争法类 1. 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作用? 2. 经济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4. 如何平衡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自由竞争? 5. 经济法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设计? 六、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类 1. 劳动法中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2. 社会保险制度是否应当改革? 3. 如何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利益? 4. 劳动法中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5.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七、国际法与外交法类 1. 国际法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中的作用? 2. 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 3. 外交法中国家主权与外交权的关系? 4. 国际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 5. 如何应对国际恐怖主义与跨国犯罪? 八、司法制度与法律监督类 1.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2. 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 3. 如何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 4. 司法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5. 如何保障律师的职业权益? 九、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类 1. 法律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问题? 2.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改革方向? 3. 如何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社会责任感? 4. 法律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的关系? 5. 如何加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培训? 十、其他法律议题 1. 网络空间的法律治理问题? 2.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 3.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 4. 婚姻法中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 5. 城市管理法律制度的创新? 以上辩题涵盖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国际法等多个法律领域,旨在通过辩论赛的形式,提高参赛者的法律素养、思辨能力和表达能力。在实际比赛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拓展。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文旨在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呈高发态势,涉及的食品种类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不仅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损害了国家的公信力和国际形象。
因此,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
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1. 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2. 刑事责任追究: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日趋严格,从生产、销售到监管环节的各个环节都加大了打击力度。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1. 立法层面:虽然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但部分条款存在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争议。
2. 执法层面:执法部门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时面临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查处和有效打击。
3. 监管机制: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存在监管空白和漏洞,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建议1. 完善立法:明确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测,提高取证和鉴定的准确性。
3. 强化监管协作: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和漏洞。
4. 完善刑罚制度:对食品安全犯罪应采取更加严厉的刑罚措施,包括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以提高犯罪成本和威慑力。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缺陷与完善

房清侠 :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的缺 陷与 完善
体 表 现为 :
《 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四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 生产、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
品罪” 较之以前 的立法有以下两点变化 : , 一是对犯生产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 品罪未造成严重后 果 的 , 消 了单 处罚金 的规 定 , 取 即对 生产 、 销售不 符合 安 全标 准食 品 尚未 造 成严 重 后果 , 必须 “ 也 既打 又 罚” 。二 是取 消了 限额罚 金 的规 定 。《 法修 正 案八 》 刑 生效 以前 , 罪 的罚 金 最 高不 得 超过 其 销售 额 的 本 两倍 。《 刑法修正案八》 取消了判处罚金的最高限制 , 旨在增加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 , 彻底剥夺其再次
八》 对新刑法的食品犯罪立法又做了进一步修改。总体立法取 向是严密刑事法 网, ) 加 21 】一 5
作者简介: 房清侠 (9 2 16 一
14 5
)女 , , 山东文登人 , 河南财经政法 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教授 , 研究方 向: 刑事法学。
从 事违 法犯罪 的能 力和 条件 。 《 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五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 、 销售有毒 、 有害食品罪” 做了以下修改 :
取消了可以单处罚金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食品犯罪“ 刑要科 、 钱必罚” 的坚定立场 , 提高了处罚标 准。《 刑法修正案八》 取消了拘役刑 , 使犯生产、 销售有毒 、 有害食 品罪的起刑点升为有期徒刑。另外 , 按照《 刑法》 规定 , 只有对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可 以处 5 年以上 1 年 以下有期徒刑。《 0 刑法修正 案八》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在“ 后面加上 了“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 也就是说, , 对犯生产、 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罪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只要有“ 其他严重情节” , 的 也可 以判处 5年 以上有 期 徒刑 。取 消 了罚金 的最 高限额 , 对犯 生产 、 销售 有毒 、 害食 品罪 的实行无 限额 罚金 , 有 为从 经济 上加大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思考

因此 ,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现象的频发 , 固然是生产 、 销售者的谋利企图, 但也反映了我国目前食品监
管 的不力 、 法律规 制 的缺失 。刑 法作 为各部 门法 的最后 一 道屏 障 , 理应 对严 重危 害食 品安全 的行 为做 到 “ 网恢 恢 , 法 疏而 不漏 ” “ 刑适应 , 当其 罪”, 挥惩 治危 害食 品安全 犯罪 的定 海神针 作用 。 、罪 罚 发 食 品安 全犯 罪就 是指在 食 品生产 、 销售 过程 中发 生 的犯 罪活 动 , 直接 危害 的是 广大人 民群 众 的生 它
食 品是 人类 赖 以生存 的基本 物质 , 人 们生 活 中最基 本 的必 需 品 。每 个人 要 生 存 、 活下 去 , 是 生 就
离不开食品。但近年我国食 品安全的问题却频频被媒体曝光 : 毒奶粉 、 毒大米、 毒面粉 、 塑化剂、 福寿螺 、 苏丹 红 、 火腿 、 毒 毛发酱 油 、 黑心 月饼 、 地沟 油 、 色馒 头 、 肉膏 … …直至 2 1 染 牛 0 1年 3月份曝 光 的双汇 “ 瘦 肉精事件” 一起起怵 目惊心 , , 影响者众 , 轻者致病 , 重者要命 。国人为之惊恐、 为之愤怒 。
作者简介 : 舒洪水 (9 2 17 一
)男 , , 江西余干人 ,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 中国法学会食 品安 全法治研究 中心西安 分中心主任 , 西安市
雁塔 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法学博士 。
1 47
河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学报
2 1 第 2期 02年
严 重食 源性疾 患 ” 的情况 下才 能构 成本 罪 。而 这 一具 体 危 险 的鉴 定 难度 非 常 大 , 现 实 中并 不 具 可操 在 作性 , 不得不 依赖 司法解 释 , 是 司法解 释 对 此处 的规 定依 然 模 糊 。《 高 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 察 院 但 最 最 关 于 办理生产 、 销售 伪 劣商 品刑事 案件具 体应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四条规 定 , 省级 以上卫 生行 第 经 政 部 门确定 的机构 鉴定 , 品 中含有 可能 导致严 重食 物 中毒 事故 或 者其 他 严重 食 源性 疾 患 的超 标 准 的 食 有害 细菌或 者其他 污染 物 的 , 应认 定为《 法 》 一 百 四 十三 条规 定 的“ 以造 成 严 重食 物 中毒事 故 或 刑 第 足 者其 他严重食 源性 疾患 ” 。两 高解 释 只是 在对 “ 严重 食物 中毒事 故 、 重食 源性 疾 患 ” 严 进行 循 环解 释 , 以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
食品的供给、生产和流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然而,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和监管的不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特点、现状及刑法规制的相关内容。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及特点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导致食品污染、食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行为,进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犯罪行为。
其特点主要包括:一是主观恶性大,犯罪者往往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食品质量安全;二是社会危害性大,食品安全犯罪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三是犯罪手段隐蔽,往往涉及生产、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形势严峻。
一方面,由于部分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故意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法添加有害物质、掺杂使假等;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和不足,导致部分不法分子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此外,食品安全犯罪的跨区域性、跨国性等特点也增加了打击难度。
四、刑法规制的重要性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规制,可以明确法律底线,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厉打击,可以有效地遏制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最后,刑法规制还可以促进企业和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刑法规制的措施及建议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完善立法:对现有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补充,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同时,应加强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研究,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
论日本《食品安全法》制度变迁及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借鉴意义

第五 。 法律 责任 条款 设置看 , 从 日本 的食 品安 全法 律 责 任严 于我 国《 品卫 生 法》的规定 。 日本《 品安 全 法》规 食 食 定: 违法 者最 高可 判处 三年有 期徒 刑和 3 0万 日元 的罚 款 。 0 埘企业 法人最 高可 处 以 1 日元 的罚款 。我 国现行 法律行 亿 政处 罚太轻 , 同时 , 国也缺乏 日本 存在 的违 法企业 永远退 我 出食品行业 的制度 。 第六 , 配套法律 、 从 法规 和相关标 准 、 格看 , 规 日本的 食 品安全法律体 系较 我国更加丰富。 比如 ,: 食品安全法 本 f本 t 身就有配套 的食 品安 全实施令 ( 阁政 令 ) 实施规则 ( 生 内 、 厚
施; 地方公共 团体主要依据与 国家适 当分 担作用 的原 则承担 为适 用其地方公共 团体 区域 内的 自然 、 经济 、 会的诸 条件 社 而制定地方法规 及 实施 的责 任。食 品相关 业者 的主要 责任
为 : 1 作为确保食 品安全第 一责 任人 的责任 ; 2 信 息披 露 () () 责任 ;3 食品相关企业 从业人 员配合 国家或 地方公 共团体 () 为确保食 品安全 性 的责任 。消费者 有义 务了解 食品 安全性 知识 , 并应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确保食 品安全 的活动 中去 。 3《 . 食品安全法》 定基 本方针 方面 制 旧法 未设置类似 规定 , 法用 1 新 1个 条文 予 以明确 , 即:
日 本现行《 品安 全法》 20 年 ) 吸收 了数度 修订 的 食 (03 在
食品卫生法基础上进行 了如 下调整 :
1立 法 目的 、 法 原 则 和理 念 方 面 . 立
第 三, 从法律 调整 的范 围来看 , 日本《 食品安 全法》 调 的 整范围为食品和食品相关物 品及食 品从业 者的行为 , 围更 范 宽。同时 , 该法还对食 品生产和销售 中的食 品及添 加剂 的标 示和广 告进 行 了规范 。 第四 , 具体 制度构 建 上看 , 从 日本食 品安全法 设置 了几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法律保障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2 0 1 3 年 1 0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a l o f Hub e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两种, 我 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赔偿 制度在设计上略有缺憾 。 首先 , 《 食 品安全法》 第9 6 条 虽然 规 定了“ 十倍罚则” 的惩罚方式 , 但是 日常生活 中, 消费者购 买食 品的数量一般不会太大 , 总价也不会太高, 一旦发现所 购食 品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而找到商家, 商家即使按十倍 赔偿 , 数额也不大, 对于有些违法企业来说并不觉得“ 痛” 。 另外 , 消费者在要求十倍赔偿之前需要 明确两 点: 一是所购 买的食 品是否已经或是可 能会对 自己的人身、 财产等合法
准 明显落后于 国际标准 。上世纪 8 0年代 西方国家基本上 已完全采用 国际标准, 我 国 目前食 品卫生国际标准大约有 5 0 0余项 ,这只是世 界卫 生组织食 品法典委员会 制定国际 食 品卫生标准数量的 1 / 8 , 不仅数量少 , 而且某些国内标准 明显过低, 落后于国际标准, 这样既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身 体健康 , 也不利于国际食 品贸易的开展 。 据统计 , 就国内标 准来看 , 我 国目前约有 2 0 0 0 0 多项国家标准 , 其 中涉及 食品 方 面的国家标准采标率仅为 1 5 %, 采标率也较低 。 3 . 涉及食 品安全的检测困难 重重 。我 国食品安全检测 机构多分属不 同部门, 相互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 截至 2 0 1 1
对我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解读-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对我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解读-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食品安全问题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部法律进行规制。
其中,刑法典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刑法典规定了第143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 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构成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本罪;另一方面,则是刑法修正案(八)新添加的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
本文主要讨论食品安全犯罪的本罪问题,食品监管类犯罪将不会过多涉及。
《刑法修正案(八)》着眼于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现实需要对原有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正。
[1]其中,对于危险犯的进一步修订,引起了学界褒贬不一的评价。
本文将主要着眼于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解读,结合规范刑法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探析。
一、现行刑法之文本解析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了配合2009 年颁布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的入罪标准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这一修改充分考虑到现实情况中,对食品安全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同样会给人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弥补了刑法的疏漏。
用安全标准代替原有的卫生标准,拓宽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入罪范围,可以很好地解决实务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尤其是那些符合卫生标准,但是由于某些营养元素的缺失而造成的不安全食品问题。
比如,前几年我国曾出现的大头娃娃奶粉,涉案奶粉本身并不违反我国当时的食品卫生法的有关食品卫生规定,仅仅因为奶粉中缺少婴儿成长所必需的蛋白质等营养元素,造成了数十名婴儿畸形,永久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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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建立完善有效的政府问责机制,切实履行对食 品市场 的安 全监管 职 责 。 第二,食品标准设定得较低且相互冲突。现 阶 段,我国仍存在着 片面强调经济发展 而忽视消费者 生命健康保护的倾 向。其 中,忽视消费者生命健康 保护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食 品标准设定较低 ,不 能有效地起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在 我国,制定食 品标准的最高机构是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但事实上农业部、卫生部也有权制定在全 国施行的行 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这就导致我国食 品 标准体 系混乱的局面,很难与国际接轨。目前在 我 国的各 类食 品中采用 国际标准进行监管 的还不到一 半 ,远远落后欧美等发达 国家 。我国的食 品标准绝 大多数都是在 2 0 0 0年 以前制定的,这些食 品标准 往 往是 不 同部 门制定 的行 业标 准 ,而 非国家标 准 。 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 ,对 同一对象设定两项或 两项以上标准的现象并不在少数,行业标准与国家 标准交叉、重复严重 ,形成 了食品标准体系混乱的 局面,严重影响 了标准的实施和食品安全 的监管。 因此,我国只有设定有充分科学的标准,才能够准 确判断食 品的规格 ,才 能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为保 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不可缺少 的技术支撑。 第 三 ,对 食 品安全 的 违 法 者 处 罚 力 度 过 轻 。 在欧美等发 达国家 ,法律 对缺陷食 品的生产 经营 者 处 罚 非 常严 厉 ,例 如 在 英 国 , 食 品安全 法 》 规定 ,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 以 5 0 00英镑 的罚款或 3个月以内的监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 准要求的食 品或提供 食 品致人健康损 害的,处 以 最高 2万英镑的罚款或 6个月监禁;违法情节和 造 成后果 十分严 重的,对违 法者 最高处以无上 限 罚款或 两年监 禁。 由于法律 责任 大,制裁措施严 厉 ,违法成本很 高,经 营者不敢 轻易以身试法 。 近 两年 , 我 国新 颁 布 了 ( 华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安 ( 中 全 法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但是对 于违法者处罚力度仍然过轻 ,使得
摘 要 :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特 别是今年 南京 “ 龙虾 门”事件的爆发 ,再 次暴 露出我 国食品安全法律制 度存在严重问题 ,这样既不利于保 障广大消费者人 身、财产的利益 , 不利于保 障我 国经 济秩序 的正常进行。通过对责 也 任主体、食品标 准等食品安全法律规 制缺 陷的分析 ,提 出建立食品安全 强制保 险制度 、健全缺 陷食品召 回制度等立法建 议。这些对 于加 强政府部 门对我国食品安全 的监 管与完善我 国食品安全法律 制度 具有 重要 意义。 关键词:食 品安全;法律规 制;食 品标 准;监 管
、
问题,也没有统一的食品标准、执法标准来指导监 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这就导致 了关于食 品安全监督 与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以下是笔者对我国食 品安 全 法律规 制缺 陷 的分 析 : 第一,责任主体结构不明显,政府 问责机制不 完善。在欧美等发达 国家和地 区的食品安全监管立 法中,食 品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根据食 品安全 卫 生 的相 关 规定 生产 、加 工 、销售 食 品 ,作 为 第一 责任主体对食 品安全负主要责任;而承担食 品安全 监管职责的政府为第二责任主体 ,制定合适的食 品 安全法规并监督其施行 ,在 必要时可采取制裁措 施 。而在我国食 品安全立法中,更多强调食品生产 加工参与者责任 ,对政府责任的关注度较小。就现 有监管部门及检验机构 的监管责任规范来看 ,其责 任 程度 明显过 轻,不 能达 到食 品安全 市场 对加 强政 府 监管 职责 的要 求。 强化政 府对 食 品市场 监管 职权 的同时,也需要同等程度的责任规范约束。如果市 场 失灵 可 以大体 归结为 客观 因 素而有所 容 忍 的话 , 那 么政府 失 灵 ,尤 其是 政府 监管 懈 怠、不力 ,这 就 难 以得到民众的理解。因此,我国应加强相关立
中图 分 类号 :D 2 9
一
文 献 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 1 7 —6 82 1)10 9 —3 6 24 5 (0 10 — 纵 观 我国食 品安全 的现状 ,从 2 0 0 8年 的 “ 毒 奶粉” 事件 ,到今年 的 “ 沟油”事件和 “ 地 龙虾 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始终 十分突 出。分析其原 因主要有 以下三个方面: ( )食 品安全规制 的立 1 法不健全 。我国的食品市场 巨大,食 品安全 隐患众 多,立法缺陷使得食品安全问题难 以从根本上加 以 解决 ,这样缺陷食 品的生产经营者就有 了可乘 之 机; ( )巨大的市场利 益所驱。缺陷食品的生产 2 经 营者为 了一 已私利 ,不 惜 以身试 法 ,甚 至犯罪 ; ( )消 费者 的 盲从 心 理 。 我国人 口众 多 ,消 费 者 3 的盲从心理严重,容易导致重大食 品安全事故的发 生。因此,我国需要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制度, 从源头上遏制食 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 ,目前我 国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食品安全
第2 6卷 第 1 期 2 l 年 3月 O1
邢 台学 院学 报
J 0URNAL 0F XI NG A jUNI RS TY VE I
Vo . 6 No 1 12 . . M a. 0 l r2 1
论 我 国食 品安 全 法 律 规 制 的 完 善
杨 华 ,曾帆
(_ 1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四川绵 阳 6 10 ;2 7 1 3部队财务科, 200 . 72 四川绵阳 6 10 )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