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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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32013(S啪N o.102)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李吉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研究的重点问题,并且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本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制定了相关的非法证据标准及程序等问题,为我国司法实践上提供了权威的依据和指导,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比刑事诉讼晚,而且相关法律对该规定也甚少,理论界的研究也是没有足够的重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并没有规定,因此,应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理论上给予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 F7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一0093—03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界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逻辑起点为非法证据,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前提是首先要弄清“非法证据”的含义,这是必须要分析的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学者们对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有两种认识,即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凡是不符合合法性属性的证据。

包含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证据取得时违反法定程序等非法证据。

狭义的“非法证据”,只是指违反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的法定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我国证据学理论也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为民事非法证据下定义。

广义的民事非法证据主要包括:首先,取证主体不合法,即给定证据材料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鉴定人根本不具备鉴定资格出具的鉴定意见;其次,取证形式不合法,即取得的证据材料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再次,证据取得方法不合法,即取证主体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该证据材料取得的方法没有法律规定,例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但只是有一名书记员独立调查,或本案应该回避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证据调查;最后,取证程序不合法,即行为人在收集证据时,使用的手段、方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例如为了获得丈夫与他人通奸的证据,采用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方法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方法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方法民事诉讼中,证据被视为当事人争论的事实的依据,对于案件的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部分证据可能存在错误、不合法或不可信的问题,这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排除方法。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排除方法,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确保诉讼公正、合法进行。

一、非法证据排除法非法证据指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包括违反搜查、调查手续、侵犯个人隐私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是不被认可的,因此应当予以排除。

具体排除非法证据的方法有:1. 申请排除:当发现对方当事人使用的证据存在非法性时,可以向法庭提出排除申请。

法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酌情决定是否排除。

2. 自行排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存在明显的非法证据,有权自行予以排除,以保障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虚假证据排除法虚假证据是指经过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其目的是误导法庭、欺骗司法机关,迷惑诉讼对手。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相应的方法予以排除。

以下是常见的虚假证据排除方法:1. 反驳和质证:当我们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存在疑问时,可以进行反驳和质证。

通过调取其他证据或证人作证,揭示虚假证据所蕴藏的矛盾和实质性缺陷。

2. 鉴定和鑒定:对于存在争议的证据,可以请专业鉴定机构对其真实性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将成为法庭判断虚假证据的重要参考。

三、无效证据排除法无效证据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无法确认真实性、可信性的证据,因其对案件结论的影响不确定,需要予以排除。

以下是常见的无效证据排除方法:1. 双重认定:对于无效证据,我们可以通过与其他可信证据进行比对,双重认定其真实性与可信性。

如果无法得出证据确凿的结论,可以将其排除。

2. 证据移交:对于某些证据可能无效但可能与其他案件相关的情况,法庭可以将该证据移交给其他相关案件使用,以提高证据的有效性和审判的效率。

四、排除无关证据法在诉讼过程中,某些证据与争议事项无关,或与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无关,应予以排除。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评析

方 当事人 同意私 自录制其谈 话 取得 的资 料不 能作 为证据
使用 的批复 》 以下简 称《 复》 被认 为 首次 确立 了我 国 ( 批 ) 民事诉讼 的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及其 判 断标 准… 。批 复 中 规定 :证据 的取得必须合法 , “ 只有经过合 法途径 取得 的证 据 才能作 为定案 的根据 。未经 对方 当事 人 同意私 自录制 其谈话 , 系不合法行为 , 以这种手 段取得 的录音 资料 , 能 不
间往往存在着利 害 关 系 , 互对 立 , 得 到对 方 同意 的情 相 在 况下录制 的视听资料难免 掺杂 虚假成 分 , 对方甚 至会故 意 扭曲事实 , 制造 对 自己有 力 的证据 。有 学者 认为 , 对 方 把
当事人的同意作为获得证 据效力 的前 提条件 , 导致 对方 当
事人在诉讼外对案件事实 的承认 归 于无 效 , 闭塞 了 当事 人
第2 6卷第 1期
21 0 2年 2月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
J un lo n nC l g fFn n e& T x t n o ra f He a ol eo ia c e a ai o
Vo . 126. .1 No F b. 01 e 2 2
我 国 民事 诉 讼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评 析
者” 一方记载 了与原 告丈夫 的婚 外情 , 她认 为把 这本 1记 3 放在 自己的好友处是无大碍 的 , 不料该 好友却 主动将 日记 给了原告 。在本 案中能否将这本 日记 作为证 据 , 案件 对
的审判就显得至关重要 。从 该证据 的手 段 , 但如果 认定该 日记
于法无据 。其次 , 录制者 身份 亦包 含两种 可 能 , 一种 足 求 制者作 为局外人私 自录制其 他人之 间的谈话 , 一种足 录 另 制者作 为一方 当事人 私 自录制 自己 与另 一方 当事 人 的谈 话 。对此有学 者认 为 , 录制者 作为 其 中一方 当事 人 时 , 只 要其 录制的谈 活内容不涉 及他人 隐私或 商业 秘密 , 也没 仃 采用法律禁止 的手段 , 其私 自录制 的证 据材料应 当认定 具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证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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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举证1、及时举证(1)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2)法院指导举证的义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的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

(3)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举证期限其他效力3、证据收据: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1)情形:A.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公共、第三人利益;B.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事实;(2)质证方式: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需质证,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就调查收集情况说明。

2、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1)情形:A.该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C.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2)质证方式:视为申请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3)申请时间: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4)救济:对于法院不予准许的通知,可以复议一次(原级复议);三、质证1、概念: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在法庭主持下,对证据就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等予以说明和质辩的过程;2、效果: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对象: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4、质证程序:原则上公开质证;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质证。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部分证据将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部分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它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制定和发布,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浅谈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浅谈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合 法性 是 一个难 题 。 因此 本文 结合相 关案 例对 司法 实践 中常见 的非 法取证现 象进 行探 究 , 以期对 司法 实践 的顺利 开展 有 所
助益。
关键词 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中图 分类 号 : 9 5 D 1
排除规则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90 .7.2 10.5 220 )5140

三人 的隐私 , 侵犯了对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隐私 权。 对于这类偷拍偷 录的证据资料 , 虽然危及到对方当事人、 第三人 的隐私权 , 但就当事人 所采 取的手段而言, 违法的性质 比较轻微 , 当事人采用的设备是法律 上明确允许公 民个人购买的照相机 , 并且就 目前法律规定来看 , 离婚
原 始 的 声 迹 , 此 具 有 直 观 性 、 动性 、 续 性 、 确 性 等优 点 。在 司 因 生 连 准
据, 如果排除对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利极为不利, 因此对 于这类案件 , 一般应认为具有证据 资格 。
二 、陷 阱取 证 所 得 证 据 的 证据 能 力辨 析
法实践中, 对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的质疑主要是 出于对 当 事人和社会一般 主体的隐私权的保护考虑 。9 5 19 年最高人 民法院《 批 复》 出:证据 的取舍首先要合法 , 指 “ 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 经 对 方 当 事 人 同 意私 自录 制 其 谈 话 , 不合 法 未 系 行为, 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而在一段 时 ” 问 里 , 要 是 私 自录 制 的 谈 话 , 不 得 作 为证 据 使 用 。而 《 据 规 定》 只 多 证


在该案 中偷拍偷录的证据 资料相 比于第一类偷拍偷录 的证据资料而 言主要 是在主体上, 偷拍偷录 的对象并不限于对方当事人, 还涉及到 第三者 ; 内容上, 在 当事人用 以作证 的内容还涉及到对方当事人和第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南昌大学 陈曦一、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创于美国,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首次出现,在1961年的麦波夫人诉俄亥俄州案后扩展到各州。

但在美国,该规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一般不予适用。

而其他将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国家,逐渐发展并建立起适应其本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体系。

在我国,“客观性”和“关联性”是传统证据理论所强调的证据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客观且与案件有关联的一切证明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

而“合法性”,是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才逐渐与“客观性”和“关联性”并驾齐驱,成为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

将合法性纳入证据的基本属性,意味着增加了证据的构成要件。

在对证据材料进行检验筛选时,除了要看它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外,还必须检验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是否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基本属性加入“合法性”这一维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在质证环节不仅可以就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质辩,还可以依据“合法性”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排除在法院调查之外。

而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部分材料被判定为不能成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官庭审阶段的任务负担。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一)《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颁布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像这种以录音录像方式取得的,未征得对方同意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能成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只有通过符合法律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才可以当做证据来证明。

但在实务中,往往在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录像,才是最真实客观的。

如果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必然会导致其因为知道录音录像会成为当庭证据而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遮掩,阻碍有效信息的收集。

显然,《批复》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偷拍偷录者的民事权益,但对于这条规定——“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允许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有不合理之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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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上篇)关键词: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问题;规则重构内容提要: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中有三个程序问题需要解决——依当事人申请排除还是由法官依职权排除,合法性发生争议时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法院在诉讼中的哪个阶段做出排除与否的决定。

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适用实体法规则解决纠纷,为实现此根本目的,同时也为了与诉讼效率、程序安定的目标相协调,宜设置当事人对合法性提出质疑后法院再来审查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合法性发生争议时由异议者对收集证据的非法性负证明责任,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在对各种相关权益和因素进行权衡后的判决阶段做出的程序规则。

应当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并据此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重构。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在民事审判中为法院所采用的规则。

我国诉讼理论界虽然早就对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达成了共识,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对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审判实务中原先也未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

直到199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以偷录方式取证做出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初步确立了这一规则;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民事证据规定》)第68条中做出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这标志着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既有实体问题,又有程序问题。

实体问题要解决什么是非法证据,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具体包括非法证据的定义、标准、范围、类别等,程序问题则要解决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来识别和排除非法证据,包括法官依职权主动排除还是当事人申请后才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由提供证据的一方举证证明自己的证据以合法方式取得,还是由对方当事人来证明该证据系通过非法方式收集?在审前准备程序中排除还是审理过程中排除,如果是在庭审过程中排除,究竟是在法官做出认证时排除还是在对全案做出综合考量时再排除?新的排除规则仅对实体内容做出了规定,而并未涉及规则运用的程序问题。

但程序问题无疑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通过一定的程序,排除规则就无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另一方面,程序还会对实体内容的实现产生影响,不同的程序安排会影响排除规则的实现程度,它可以强化这一规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这一规则。

虽然一般而言,程序与实体应当协调统一,程序规则应当服务于实体规则,而按照最有利于实现实体规则内容的原则去设计程序,但非法证据排除是一个极具特殊性的问题。

其所要排除的是对发现案件真实具有重要作用的证据,从而对实现裁判的实体公正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所以此时的程序规则并不一定要按照最有利于促进实体内容实现的原则设计。

相反,为了使非法证据的排除不至于过分地妨碍通过诉讼实现实体公正的目标,恰恰有必要在程序规则上适当增加排除的难度,以达致均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合理解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冲突的目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后,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已发表了不少研究这一规则的文章,分析了该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范围、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类别等,对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则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该规则的实体方面,而对适用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关注较少。

为此,本文着重考察证据排除中的程序问题,在此基础上,对规则的重新建构做出一定的探讨。

 一、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启动:依申请还是依职权一旦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于诉讼实务,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应依当事人申请还是由法院依职权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既涉及到对证据是否合法的审查程序由谁启动的问题,又涉及到究竟是由法院还是由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负责的问题,进而关系到倘若疏于审查而致非法证据被法院作为裁判的依据时,是应由法院承担责任还是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的问题。

具体言之,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或原审中未对证据的合法性表示异议致使法院在裁判中采信了非法证据,他能否在上诉中或者申请再审中指责法院裁判有错误;在当事人未把法院来信非法证据作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理由时,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并纠正这方面的错误。

所以,这是一个意义远远超出表象的极具重要性的程序问题,不可不予深究。

关于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程序,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种是全部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即不问当事人在质证时是否对证据合法取得提出质疑,法院在调查证据时都应当把取证的手段、方法列入其审查范围,主动审查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是否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是否使用了法律所禁止的调查取证的方法;第二种是将两类非法证据区别对待,对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成为非法证据的实行依申请而审查,而对因采用法律禁止的方法成为非法证据的法院应主动审查。

区分的理由是这两种非法取证行为性质不同,侵害的法益不同,审查的程序自也应当有所区别。

其中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往往是性质严重违法的行为,法律之所以禁止这类行为,既在于保护某个潜在的特定受害人,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公共利益。

第三种方案是对这两类非法证据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均实行依当事人申请而审查。

第一种方案实际上是要法院对证据的合法性负责,在这一责任制下,法官若疏于审查,将非法证据运用于事实的认定,当事人即可对判决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通过上诉甚至申请再审来撤销这一不合法的判决。

在这一方案中,法院责任大而当事人责任小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种方案将两类证据区别对待,是一个折中的方案,实际上是让当事人和法院分别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承担责任。

第三种方案与第一种完全相反,是让当事人负担起审查证据合法性的责任,若当事人不主动质疑证据的合法性而致使它成为裁判依据,那么责任便在当事人,要由当事人对自己的疏忽负责,事后无权再以法院判决中采信了非法证据为由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

这正如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有主张责任,故其若木在审理过程中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事后就不得指责法院本能以该事实为依据做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一样。

所以,第三种方案实际上是把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的责任置于当事人,启动后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的责任置于法院,是当事人责任大而法院责任小的方案。

应当说,这三种方案中每一种都有其理由,有其优点,但也有不足之处。

实行第一种方案的理由是:在证明过程中,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分工,应承担不同的责任,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审查判断证据则是法院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而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正是审查核定证据时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民事证据规定》第68条关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针对法院采信证据和认定事实所做的规定,是为法院设定的证据规则,禁止当事人非法取证只是该规则的反射效力而已。

所以,不论当事人是否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法院都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主动排除。

这一方案的优点在于,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去发现非法证据,最有效地阻止非法证据被用作法院裁判的依据。

但这一方案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加重了法院的责任而极大地弱化了当事人的责任,这与现代民事诉讼在证据问题上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的原理不符。

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一方面突出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强调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则强调当事人的自我责任,自我责任反映在证据问题上,就是使当事人承担起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其次,它让距离这方面资料远的法院负担起审查责任,而距离近的当事人却不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一方当事人采用何种方式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时是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当事人最关心、也最了解,由与此有切身利益的当事人请求排除,应当是一种比法院依职权审查更为合理、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第三,它反映了职权主义的诉讼理念而与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不合。

经过近20年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已在相当程度上从原来的职权主义转向了当事人主义,在证据的审查中越来越强调当事人的作用和责任;第四,它与《民事证据规定》第50条关于质证的要求相冲突。

按照该条,在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第五,它不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

把主动审查的责任置于法院意味着法官在诉讼中要关注每一证据的取得方法,要把当事人收集证据时采用的方法单独作为一个问题来调查,这势必会增加法院用于证据调查的时间;第六,它不利于程序的安定性。

把主动审查的责任置于法院还意味着即使当事人在质证时未请求法院排除,事后仍然可以质疑法院的判决,以法院未能发现非法证据为理由提起上诉甚至申请再审;第七,它与诉讼的实际运作状况不相符合。

在审判实务中,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去审查当事人取得证据的手段、方法是否合法,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合法性提出了质疑;最后,它会对发现真实起到严重的阻碍作用。

程序规则的不同设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依职权审查而排除的程序规则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用,但同时也使得发现真实的努力严重受挫。

第二种方案从表面上看具有平衡感,在理论上也能成立,但其实不然。

在诉讼实务中,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实很难分开,在当事人采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证据时,几乎都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取证受到损害,一般又都是由违法取证造成的。

所以,采用第二种方案,实际上与采用第一种方案并无区别。

另一方面,当事人收集证据是行使诉讼中证明权的表现,其目的具有正当性,采用的方式即使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在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一定要主动进行干预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第三种方案与第一种方案可以说是利弊互见,该方案的突出优点恰恰在于能够消解第一种方案带来的种种问题,避免采用第一种方案可能造成的上述八个方面的弊端。

从而既与我国改革后的民事审判方式相一致,与《民事证据规定》第50条的规定相吻合,又能够兼顾排除非法证据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和程序安定之间的平衡。

但是,仅就排除非法证据的效果而言,它显然不如第一种方案。

应当承认,就目前《民事证据规定》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言,法院采用第一种方案是有充分理由的。

但实际上,这样的规则加上职权审查、职权排除会过分侵蚀实体公正,未必是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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