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一)基准日的确定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
(不利于承包人)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一)工程变更1、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探讨

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探讨【摘要】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意义。
本文针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分析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应对。
【关键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合同履行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今,加强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争取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
合同履行是合同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合同的履行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笔者结合所认知的施工合同管理现状和自身的施工经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以期对同行有所帮助。
1 合同履行之前,要做好合同交底工作1.1 交底程序合同谈判者对项目经理的合同交底,项目经理对自己项目部成员的合同交底。
1.2 交底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违约责任;双方的责任、默认条款;合同谈判争执较大的内容;特别注意事项等。
2 明确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2.1 发包人的资格发包人须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土建工程);发包人须要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改造的证明(安装、装饰工程)。
对联建工程(一方出地、一方出钱的工程项目)更应注意,要有双方共同签署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2.2 发包人的授权及监理的权限明确发包人的授权,要收集监理合同,或者要求建设单位出具监理授权,以明确监理的权限,应要求总监对于其现场监理人员进行授权,以明确其具体权限与职责。
3 做好前期准备工作3.1 做好开工记录工程具备开工的条件是:3.1.1 发包人于开工前办理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的条件3.1.2 开工前发包人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3.1.3 开工前开通了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3.1.4 开工前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如果桩基础由发包人单独对外发包,须于开工前出具“桩基础验收合格报告”。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浙江省补充条款

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补充条款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还应执行本省的补充规定。
二、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如由造价员承担时,应具备相应专业的造价员资格证书。
建设项目各方应拒绝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文件。
三、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其编制工作时间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保证编制质量的前提下由双方在咨询合同中协商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对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质量负责,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条款。
五、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的分部列项。
六、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应体现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需补充的措施项目,清单编制人可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补充或自行补充。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是必须保证的措施项目,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分析表。
具体编制可参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分析表,并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列项。
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建筑工程超高施工增加费作为措施项目,分别列入组织或技术措施项目清单。
七、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清单,在确定项目名称、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时,应满足投标人按本省计价依据进行报价的需要。
八、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以“项”为单位编制。
暂估价材料如遇本省计价依据中无相类似的材料时,投标人应该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该暂估价材料的损耗率。
九、规费项目由规费1、规费2、规费3组成,具体内容如下:1、规费1,包括:(1)工程排污费;(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3)住房公积金;2、规费2,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3、规费3,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当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对上述规费项目进行调整(或增、减)时,应按调整(或增、减)后的规定列项。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分为三大类型,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六款“合同价款与支付”中对于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
而且,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通过直接发包、施工图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的工程,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许多条款不大适用.有的同志以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可以管好所有的工程,以至于只要把它拿来填上就行了,这显然是对合同的误解,合同计价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是一个“示范文本”可以管住的.合同管理是从政府、合格的中介机构到订约各方面所必须付出比目前大得多的精力从事的一件大事,因此,对建筑市场建设各方来说,弄清各种类型的计价方法、优缺点和使用时机是非常必要的.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各种计价方式。
一、总价合同: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
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持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
总价合同又可分可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形式.、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
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新的合同价格形式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新的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本在12.1“合同价格形式”中给出了与99施工合同范本完全不同的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
99版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三种合同价格形式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新版施工合同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改动:第一,带有“固定”字眼的合同价格,容易很理解成绝对固定,不论发生了什么变化,合同价格均不能调整,一切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第二,“固定价格合同”不能区分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第三,可调价格合同原本不是一类单独的合同价格形式,一般施工合同的价格并非不可调整,因此,没有绝对的固定价格。
第四,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工程实务中非常少见,仅限于紧急抢险和工艺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不宜单独列为一类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定额计价的合同较为常见,宜将成本加酬金合同和按照定额计价合同列入其他类型合同为好。
通用条款12.1“合同价格形式”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二十八条一、【条文内容】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条文解读】本条原条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次修订中本条款未做实质性修改,仅将原条文中“不予支持”,修改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工程价款数额的规定。
在我国建筑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方式多种多样,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条中的固定价,一般是指按照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综合预算为准,以固定总价包干或以平方米包干的方式结算。
上述固定价结算方式无需通过中介机构的鉴定或者评估就可以确定一个工程的工程总价款。
如果工程量没有发生变化或者合同约定工程量增加变更视为施工方的让利,则该施工合同工程款就应当按照约定的包干总价进行结算。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那不管基于什么样的理由,人民法院都不能支持。
但现实中绝大多数工程会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
是否可以对约定固定总价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呢?主流观点认为,在可以区分合同约定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时,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不能就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只能就增减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
约定固定总价的一般是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
约定固定单价的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施工索赔案例分析【案例一】背景: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
乙方亦口头答应。
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
两个月后,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
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答案:问题1:答:因为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的项目。
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
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因口头形式协议无法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
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天津市建委发布的建筑[2009] 583号文件以后的政策性调整文件以及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中心《天津工程造价信息》2010年第6期以后的市场材料价格的变化,但规费和税金除外。
2、钢筋、商品砼、电缆对造价影响较大的材料调价范围在±5%(含±5%)以内的。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1、钢筋、商品砼、电缆材料以2010年6月份《天津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中准价格为基准调价风险范围控制在±5%以内(含5%),超出风险范围时只对超出部分进行调价,调价工程量按照每月(期)批复计量工程量计算,不再计算材料损耗。
2、其它风险范围由施工单位自行考虑已包含在合同造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A、地基处理、现场签证以及重大设计变更(规模、结构等)及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清单缺项,投标清单中有单价的执行清单单价,新增项目无参考清单单价的执行天津市2008年预算定额(三类取费)和2010年6月份《造价信息》材料中准价格为基数总价下浮15%。
B、钢筋、商品砼、电缆材料以2010年6月份《造价信息》材料中准价格为基准调价风险范围控制在±5%以内(含5%),超出风险范围时只对超出部分进行调价,调价工程量按照每月(期)批复计量工程量计算,不再计算材料损耗。
47.1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安全文明施工,不对周围的居民和环境造成影响。
47.2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确保24小时无空岗。
47.3承包人在开工前应按投标文件中人员、机械等的配置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职务;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监理、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承包人项目经理易人必须经发包人认可,并备案变更,其后任者资质条件不得降低,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