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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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建筑设计行业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下的“专业技术服务业”(M74)。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建筑设计行业属于“工程技术”下的“工程勘察设计”(C7482)。

1、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显示,建筑设计是建筑工程的基础,不仅关系到建筑的外观、功能、质量、安全和使用年限,优秀的设计、咨询还可以节约建筑成本、降低能耗、缩短工期。

因此,建筑设计在人员准入、资质管理和业务开展等方面均受到国家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目前,建筑设计及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为住建部及地方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建筑设计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1)住建部及地方各级住建管理部门住建部及地方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对建筑行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制订行业法规规章、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对行业的发展方向进行宏观调控;制定行业的资质标准,对行业准入实施严格管理并对业务活动进行规范指导;在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等责任。

(2)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为勘察设计行业自律组织,协会成立于1985年7月,是经住建部批准、民政部登记的勘察设计行业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要负责研讨建筑设计相关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总结实践经验;组织搜集、介绍和传递国内外建筑设计的前沿理论、典型经验和项目信息;组织建筑设计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组织和参加国际建筑设计理论与技术的交流等。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1)行业法律法规目前,中国建筑设计及其相关行业已经形成了包含资质管理、质量及安全管理、节能环保在内的多层次法律法规体系,其中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列表如下:(2)行业产业政策建筑行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而建筑设计是建筑的灵魂,不仅提供建筑的和空间结构,更是塑造人类生存理念和生活方式的有效载体。

全国2020年出台工程造价调整文件汇总

全国2020年出台工程造价调整文件汇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粤建市〔2020 〕119号
2020年7月17日
江西省
关于大力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暨提升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引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赣建质〔2020 〕6号
2020年7月3日
四川省 关于申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资质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 川建科信发〔
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2020年7月2日
辽宁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 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2020年7月13日
福建省 关于加快查处房屋安全鉴定违规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 闽建安函〔
乡建设厅
2020〕43号
2020年7月24日
江苏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 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 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企业资 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实行无纸化办理的通 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2020年7月3日
河南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施工程施工 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豫建行规〔 2020〕4号
2020年7月23日
海南省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3号
2020年7月3日
广西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6日
河南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 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行为,预防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指导监督。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有限空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承担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应充分应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事前风险识别,提前研判和分析风险,风险评价定级后,采取相应的有限空间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施工现场的有限空间包括:(一)密闭设备:贮罐、槽罐、容器、管道、烟道、锅炉、密闭舱室等;(二)房屋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人防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消防水池、泵站、电梯井、通风井、采光井、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料仓等;(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地下管廊、隧道、施工竖井、雨污水井、电力井、热力井、电信井、燃气井、集水井、污水池、沼气池、化粪池等。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活动,提升⼯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程设计、采购、施⼯或者设计、施⼯等阶段实⾏总承包,并对⼯程的质量、安全、⼯期和造价等全⾯负责的⼯程建设组织实施⽅式。

第四条⼯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以下简称⼯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发展改⾰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政区域内履⾏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章⼯程总承包项⽬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情况和⾃⾝管理能⼒等,合理选择⼯程建设组织实施⽅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案成熟的项⽬,适宜采⽤⼯程总承包⽅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程总承包⽅式的企业投资项⽬,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程总承包项⽬发包。

采⽤⼯程总承包⽅式的政府投资项⽬,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程总承包项⽬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程总承包项⽬发包。

第⼋条建设单位依法采⽤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式选择⼯程总承包单位。

⼯程总承包项⽬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中,有任⼀项属于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招标的⽅式选择⼯程总承包单位。

陕西省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陕西省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建筑设计建 筑 技 术 开 发·20·Architectural Design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7卷第13期2020年7月工人员要通过试验确定脱模吸附系数,根据计算得出的脱模吸附力优化施工技术。

3.2 现场构件作业3.2.1 混凝土施工因本次住宅建筑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现场混凝土施工期间,需采用专业输送设备在模具内浇筑混凝土,浇筑期间施工人员操作振动设备不停振捣,保证混凝土进入模具内满足密实度要求,再根据设计图纸实施找平作业,如此便结束混凝土浇筑、振捣作业。

混凝土找平结束后,为了保证模具浇筑质量,施工人员应及时展开构件的蒸汽养护,模具的静停、升温、恒温、降温4个阶段均选择低温养护法。

通过该住宅建筑工程实践分析,发现蒸汽养护法在混凝土施工中有非常理想的效果,建议在相关建筑施工中加以运用,显著提升混凝土养护能力。

3.2.2 构件吊装施工装配式建筑现场施工的过程中,吊装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直接决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工期、整体质量。

所以,构件吊装期间,施工人员需采用精确定位设备。

吊装施工现场的装置底板其中一端预留定位孔,将下层楼板的预埋钢筋穿入该定位孔内,预制墙板上方的套筒则要套在现有预埋钢筋上,使用定位销、立板安装孔、定位底板定位孔,连接下一层楼板、立板、定位底板,并且起到固定作用。

吊装预制构件施工的定位装置要有2个,且两者之间保持对称,位于墙板结构两侧。

以上作业结束之后,施工人员便可吊装预制墙板,利用U 形板斜角将预制墙板滑入到相应的位置,随后在套筒孔中灌注水泥砂浆,且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要高于墙体,可将剪力墙、预制结构构件组成一个整体,加强建筑的抗震与结构完整性、套筒连接的便捷性。

本次住宅建筑工程在构件吊装施工环节,首先安装了定位装置,确保结构施工质量和施工效率。

期间注浆作业采用预制墙板预留通孔的方式进行,混凝土注满套筒,填满预制墙板、下层楼板之间的缝隙,加强墙板与楼板之间连接的牢固性。

一文看懂工程总承包EPC及利弊风险

一文看懂工程总承包EPC及利弊风险

一文看懂工程总承包EPC及利弊风险一、引言198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建立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设想。

3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我国的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

为改变我国建筑业“大而不强〃的发展现状,“走出去〃与国际接轨成为建筑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工程总承包成为国家推动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建筑业走向更广阔的市场的重要支撑。

二、工程总承包模式概述1.工程总承包的定义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2.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分为多种模式,如EPC、EPCM(设计一采购一施工管理承包)、EPCS (设计一采购一施工监理承包)、EPCA (设计一采购一施工咨询承包)、EP (设计一采购总承包)、PC (采购一施工总承包)、DB (设计一建造方式)等,其中最基本的两种模式是EPC&turnkey、DB。

EPC (设计一采购、建造模式):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EPC模式主要适用于自带工艺设计,设备、技术集成度高的工业项目,如水利、电力、石油、化工等项目°DB (设计一建造方式):建设单位将设计和建造的任务同时给同一项目总承包商,承包商负责组织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DB模式目前主要适用于房屋建设、市政建设等项目。

三、国内工程总承包的发展状况我国的EPC发展经历了起步阶段(1982〜2003年),摸索阶段(2003〜2014 年),现已进入加速发展阶段(2014年至今)。

1.国家政策2014年7月,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要求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

采用固定总价的EPC合同能否突破总价据实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的EPC合同能否突破总价据实结算(一)EPC总包合同概念EPC是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的简称,分别对应的是工程(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和建设(Construction),是国际通用的工程总承包产业的总称。

具体为承包人受发包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通常承包人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二)固定总价原则上不能被突破的相关规定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最初源于西方国家私人企业主在工业或民用建筑中,通过固定的投资额和工程进度要求营造满足其功能需求的建筑产品。

所以EPC模式下,合同一般采用固定总价的形式。

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9年发布的银皮书《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14.1条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FIDIC于1995年发布的橘皮书《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合同条件》13.1约定的也是固定总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14.1.1 约定:“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

EPC项目工程总承包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 .................................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关于推进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关于开展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王素卿司长和王早生副司长在推进工程总承包与对外工程承包高峰论坛上的讲话与总结》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管理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筑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的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2005.1.18)...................................................................................................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总工程师金德钧同志在“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推进大型工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废) .................................................................. 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作废)1 / 1。

住建部:正式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住建部:正式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在2019年5月征询意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20年元旦前一日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重点如下: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招投标: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 知( 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近年来,我厅相继出台《安徽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存在工程款不能按时支付、欠款欠薪责任划分不明确、各项保障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欠款欠薪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在起草过程中,我厅先后征求了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意见,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通知》包含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且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必须附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材料。

二是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风险动态监管制度。

《通知》提出,逐步建立以市本级、县(市、区)为基本单元的工程款支付风险分区分级管理制度。

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和信访投诉处理等情况划分A、B、C三个等级,其中:A类为无支付风险,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下简称担保)可以财政资金落实证明替代;B类为存在支付风险,担保比例应占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5-15%;C类为存在重大支付风险,担保比例为15-25%。

自2023年5月份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季度公布各市、县(市、区)支付担保分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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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八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九条 (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等勘察和地质资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

(二)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内容及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内容; (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

(六)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七)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 鼓励、推荐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具备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工程总承包单位任命或者授权,在任命或者授权范围内负责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和项目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三十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宜少于四十五日。

第十四条(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等。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项目特点由具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经验以及从事设计、采购、施工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发承包的风险分配)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分担风险。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

(二)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者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支付担保。

第十七条(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固定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将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方式)工程总承包的分包,可以采用直接分包方式。但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暂估价的招标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招标,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具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禁止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转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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