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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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正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39号令)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39号令)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17-01-16 来源: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1月6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资质种类介绍

汽车生产企业资质种类介绍

汽车生产企业资质种类介绍
汽车生产资质的种类较多,包括整车生产资质、发动机生产资质、零部件生产资质等。

其中,整车生产资质又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每种资质的要求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 技术能力:企业应具备与汽车生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研发实力,包括车身设计、发动机研发、生产工艺等方面的能力。

- 生产设备:企业应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制造工艺,确保产品的品质和生产效率。

- 质量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出厂的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把控质量。

- 环保要求:企业应满足国家环保要求,采取环保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 安全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汽车生产资质申请难度和要求也有所不同。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完整版)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2023年版)

(完整版)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2023年版)

(完整版)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2023年版)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2023年版)介绍本指南旨在为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提供供应商审核的指导,以确保合作的供应商能够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通过合理、系统的审核程序,企业可以评估供应商的能力,确保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目标- 明确供应商审核的目标和原则- 提供审核准备和实施的步骤和流程- 强调供应商审核后续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性审核目标和原则1. 合规性:供应商需符合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

2. 质量控制:供应商需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3. 交付能力:供应商需具备满足企业需求的供货能力,包括按时交付和保持库存水平。

4. 费用效益: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需具备合理的价格和性价比。

5. 合作合作:供应商需积极配合企业的需求,并与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审核准备和实施步骤1. 制定审核计划:根据企业的需求和风险评估,制定供应商审核计划,明确审核的范围和内容。

2. 收集供应商信息:收集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资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相关资料。

3. 进行供应商现场审核:安排现场审核,对供应商的设施、工艺、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评估。

4. 进行文件审核:对供应商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合同、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5. 进行供应商评估:根据审核结果,对供应商的能力和绩效进行评估和打分。

6. 编写审核报告:根据审核结果,编写供应商审核报告,记录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改进措施。

7. 跟进和监督:对供应商改善措施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供应商审核后续管理和监督1. 定期评估: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其持续符合审核要求。

2. 风险管理:根据供应商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企业的供应链稳定性。

3. 不良事件管理:建立不良事件管理制度,及时处理供应商引发的不良事件,并进行追踪和分析。

4. 持续改进: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共同探索提高供应链效率和质量的改进方法。

专用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


总体情况
➢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车辆企业实行核准及准入制度
新建、跨类-核准
建成、扩展-准入
投资 股比 研发 产能
发改委/工信部 中介机构-评估
整车企业 改装车企业
建设
工信部 中机中心-审查
整车企业 改装车企业
准入 文件
地方-核准 备案
地方[工信部]-审查 公告发布
17
总体情况
➢准入相关组织 ✓工信部:综合、总体、批准/备案 ✓地方主管部门:专用车企业核准,本地搬迁 ✓中介机构:技术审查、现场审查、公告制作 ✓专家组:现场审查工作,专项审查工作 ✓监督管理:国家、地方、中介机构共同组织
18
总体情况
➢ 根据产品的技术特点划分企业类型(按照产品类别)
✓ 摩托车产品:2轮、3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 ✓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 ✓ 挂车产品,不包括牵引杆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 汽车产品:可分为乘用车、货车、客车、专用车
其中:乘用车分为轿车、SUV、MPV(微型面包车) 客车分为A类、B类 货车分为轻微型、中重型 专用车及挂车分为8个品种
专用车和挂车生产企业 准入审查
2010年5月
主要内容
一、总体情况 二、准入审查的要求 三、准入审查组的构成及职责 四、准入审查的方法及遵守原则 五、审查条款解释
2
总体情况
➢行业宏观管理 ✓产业发展政策 ✓行业发展规划/纲要 ✓产业调整振兴规划 ✓行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自主创新与自主品牌 ✓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
3
总体情况
➢公告管理:企业准入/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批准/备案 ✓企业建设完成、投产前审查 ✓企业组织经营情况变化的审查 ✓企业能力条件变化的审查 ✓企业增加产品类别、品种的审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39号令)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17-01-16 来源: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 年10 月20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年6 月17 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 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 年1 月6 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 )第 2.1 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资质申请条件及要点解析

--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02 新能源汽车企业 准入审查要求 12
准入审查要求--设计开发能力
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
岗位要求
应专门设置研发机构, 长期负责新能源汽车的设 计开发与改进活动;
对于集团化管理的公司, 可由其上级部门/集团统 一设立、管理产品设计开 发工作。
研发机构人员的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 技术能力应能满足相 应岗位要求;
通讯系统模拟测试系统、安 规测试、电子电器性能测试等。
准入审查要求--设计开发能力
产品设计输入
产品设计输出
产品设计更改
国家行业标准、示范运 行记录和质量反馈信息、开 发经验或同行经验数据、设 计目标、可靠性和质量目标、 产品水平基准数据、产品可 靠性研究数据或客户需要等。
立项建议书/产品方案规 划、方案评审记录/报告、 设计任务书、开发计划质量 计划等。
售后服务承诺应在本企业 网站上公开,并严格履行。
目录/Contents
01 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政策 02 03
01 新能源汽车准入 管理政策
政策背景
□ 顶层指导性文件:
《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发改委[2015]27号令)
政策背景
□ 顶层指导性文件: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 第132号)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1] 第37号)
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乘 用车准入的企业,至少应具 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 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 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 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等。
生产线应配置高精度三 坐标测量仪、圆柱度仪、曲 轴综合测量仪、粗糙型轮廓 仪等试验设备和仪器。

设备体系如何贯彻《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111212

设备体系如何贯彻《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根据部长布置的任务,我科认真研读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颁标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并领会其中与设备体系相关要求,同时提出了落实措施。

一、对《规则》的解读按照《规则》,涉及设备体系的有如下几个要点:1、“企业设立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2、“建立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的预防性维护体系,确定预防性维护目标,并有计划地实施和控制。

”3、“应对过程监视测量设备实施控制,包括有关监控程序软件进行控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校准或检定;或进行必要的维护活动。

”4、二、设备设施体系如何贯彻《规则》要求依据如上要点,我们将按如下思路改善设备设施管理体系:(一)依据国家新能源政策,建立全过程的能源管控体系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制造体系规模不断扩大,产能不断提升。

目前公司生产能力已由最初的3万台/年,发展到当前的50万台/年左右。

在这个产量背景下,公司能源消耗也越来越大。

按照2012年的产量规划,预计将发生能源费用1.7亿元左右,单耗400元以上。

能源消耗已经成为影响整车成本的重要因素。

为此,我们将对能源费用发生过程进行了详尽分析,识别了9类消耗过程,即:基本损耗、空载损耗、传输损耗、过配损耗、交叉损耗、效率损耗、余值损耗、泄漏损耗、特性损耗。

从九类消耗过程机理入手,制定因应性技术对策,并依此制定措施:1)规划期,对可研工艺、用能方案进行审核和经济分析,控制落后的高能耗、高污染的工艺方法使用。

编制《工厂建设能源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建设低损耗绿色工厂。

2)推广能源新产品,有计划地,在可以预见效益的情况下,逐步实施立项和改造。

3)对空载损耗严格管理,对耗能设备进行ABC分类,严格执行C类设备停产必须停机和关闭支路,通过检查督促整改。

A类:工艺或安全绝对不允许停止供能,且必须有备用回路的;B类:工艺、安全或控制原因,停止供能对设备或生产有损害的;C类:停产期间,关闭能源没有负面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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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序号 准 入 条 件 轿 车 其他乘用车 一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2* 企业设立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3* 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 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4 具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生产面积应与生产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具有主要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和厂房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中外合资企业的租赁期限应与合资期限相一致)。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物流通畅,区域标识明显,应具有必要的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

5* 应具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生产计划、生产过程、设备、物料、跟踪防错、产品质量状态、人员等方面实施控制和管理。

6* 应具备自动化的主要车身外覆盖件和内板件冲压生产线,以及废料收集输送系统和快速换模系统。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模具、工装;应具有模具维护、维修的专业人员,及必要的能力条件;应具有必要的冲压件、模具、检具等的存储场地。 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结构,所用车架的横梁、纵梁应具备相应成型设备(结构件采用热成型钢板的除外)。

应具备主要车身外覆盖件和主要内板件的冲压生产能力,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模具、工装;应具有模具维护、维修的专业人员,及必要的能力条件;应具有必要的冲压件、模具、检具等的存储场地。 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结构,所用车架的横梁、纵梁应具备相应成型设备(结构件采用热成型钢板的除外)。

7* 应具备机械化的车身总成、侧围、地板等分总成焊接及门盖总成压合的生产线和装配调整生产线,车身主要焊点应采用自动化的焊接方式。有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有必要的通风、除烟、除尘系统。 应具有机械化的运输系统,必要的储存区域,满足后续生产节拍的调整要求。 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应具备车架总成铆接、焊接生产能力以及车架校正能力。

应具备机械化的车身总成焊接,侧围、地板等分总成焊接的生产线和装配调整生产线。有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有必要的通风、除烟、除尘系统。 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输系统,必要的储存区域。 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应具备车架总成铆接、焊接生产能力以及车架校正能力。

8* 应具备封闭的机械化的涂装生产线,包括前处理、阴极电泳、涂胶、中涂、面漆、罩光、应具备封闭的机械化的涂装生产线,包括前处理、阴极电泳、涂序号 准 入 条 件 轿 车 其他乘用车 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应采用自动化的中涂、面漆及罩光喷涂系统。 中涂和面漆应采用水性汽车漆。 应有必要的废气、废水处理装置和热能回收利用装置。 胶、中涂、面漆、罩光、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应有必要的废气、废水处理装置和热能回收利用装置。 采用非承载式车身的,应具备车架总成的前处理能力。

9* 应具备保证产品装配质量和装配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以及必要的机械化物料运输系统;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底盘装配、最终装配生产线;具备机械化储存线。 应具备底盘部件装配、动力总成装配、车门装配、仪表板装配等分装线;或采用模块化供货,具有机械化的转运装置。同时,对座椅、车轮、风挡玻璃、仪表板、车门等总成装配应采用机械手辅助作业。

应具备保证产品装配质量和装配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以及必要的机械化物料运输系统;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底盘装配、最终装配生产线;具备机械化储存线。 应具备底盘部件装配、动力总成装配、仪表板装配等分装线(模块化供货除外)。

10* 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以及机械化的缸盖分总成、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多品种发动机生产时应能实现柔性化生产。

11 建立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的预防性维护体系,确定预防性维护目标,并有计划地实施和控制。

三 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12 建立专门的产品设计开发机构,统一管理产品设计开发的全过程,机构内设立专业技术部门,承担整车或系统、总成的技术开发工作。 对于企业集团,产品设计开发机构可统一设立。 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3 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跟踪、转化。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产品策划、造型设计、整车设计、系统及总成部件设计、设计验算及仿真分析、产品工程设计、部件配套开发、试制和试装、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人员。 企业自有发动机配套生产的,应该具有发动机整机、机构和系统、以及电子电控系统的设计人员。 建立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包括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培训记录和设计开发成果等,并建立和落实产品开发技术人员技能评价和长期考核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不少于5%。

14* 应有确定的产品开发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定期进行考核。 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总成部件参数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等。

15 能使用计算机、开发工具(程序软件)进行设计分析计算,包括刚度和强度与动力学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热力学分析、空气动力学分析、机构运动分析、疲劳寿命分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等。

能使用计算机、开发工具(程序软件)进行设计分析计算,包括刚度和强度与动力学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热力学分析、机构运动分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等。 序号 准 入 条 件 轿 车 其他乘用车 其中电子电控系统开发、整车通讯系统开发可对外委托。

16* 应具有产品概念设计的能力,包括汽车造型设计、数字模型建模、油泥模型制作等能力。 应具有产品试制、试装能力,包括车身及主要结构件连接(粘接、焊装等)成型及调整能力、底盘/车架试制能力、底盘试装能力、整车装配及调试能力。 应具备车身覆盖件及主要结构件试制或快速成型能力。其中,轿车企业应具备自制部件的柔性加工成型能力。 应有实例体现产品开发的成果。

17* 应具有整车排放性能测试、整车振动测试、整车动力性能测试、整车经济性能测试、整车安全(含碰撞)性能测试、整车耐环境性测试、整车噪声测试、电磁兼容测试、电子电控系统、发动机性能测试等试验能力,以及整车性能道路试验、整车操纵稳定性能、制动性能、通过性、舒适性和平顺性、可靠性、耐久性等试验验证能力,有相应的实验室和场地(不包括汽车试验场)。 上述验证能力中的3项可以委托企业认可的机构开展产品的验证工作。

应具有整车排放测试、整车安全性能测试、整车动力性能测试、整车经济性能测试、发动机性能测试等试验室,以及整车性能试验、整车操纵稳定性能、制动性能、通过性、舒适性和平顺性、可靠性、耐久性等道路试验验证能力(不包括汽车试验场)。

企业应具备自制的部件、总成、系统的性能试验、可靠性试验、耐环境性试验能力。当不具备外购部件、总成、系统的试验验证能力时,可委托企业认可的机构开展产品的验证工作。

18 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设计开发流程应明确设计任务、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等活动的时间节点、工作方法、活动输入及纪录的管理控制要求;设计规范应体现产品在设计开发过程中的设计任务、开发活动、开发工具和方法、试验验证方法及手段,并能体现整车、系统及部件的技术条件特征要求。

19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设计输出所形成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

20 建立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包括产品图样、产品标准、生产和检验技术文件等),产品技术标准内容和项目应覆盖整车和主要总成,标准内容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应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21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行验证,同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四 产品符合性

22 开发的产品应验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性,验证工作可自主进行。

23* 生产产品应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即与公告车型信息、型式试验样车、产品合格证的内容相一致,产品技术参数的公差值应在允许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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