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1、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办发[1999]29号)、《山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条例》(鲁发[1999]26号)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研究开发成果的总称,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材料、新产品、新品种、新发现和新理论等。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运用我院职务科技成果或医院引进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兴办科技企业等活动。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我院任务或利用工作时间、专业知识以及我院的物质、名义、图书资料、设施、设备、仪器、资金、场地等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3、我院科技成果转换工作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科教科统一管理,各科室具体实施。
4、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医院和科室利益。
5、医院鼓励我院在职或离退休人员通过联合开发,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利用现有技术和条件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工作。
6、医院鼓励职务科技成果优先在医院内进行转化,医院将科技成果作价金额的60%用于鼓励成果完成人(主要完成人所得份额不少于七种的50%),10%列入院科技开发基金,30%上交医院。
7、在我院不能独立转化的成果,可以技术入股或联合开发的方式实施转化。
采取技术入股方式者,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可以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除外),医院将企业按股份分红金额的50%奖励成果完成人(主要完成人不少于七种的50%),5%作为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用,1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所在科室,10%列入院科技开发基金,25%上交医院。
采取联合开发方式者,医院将联合开发的净收益中提取30%奖励成果完成人(主要完成人不少于七种的50%),提取30%奖励参与联合开发的人员(主要人员不少于其中的50%)。
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附件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和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包括软科学成果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
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四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
净收益是指收益中扣除专利费用成本(个人支付),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专家咨询费,税费等直接成本后的收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图书馆、档案馆、监察处和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领导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监督、协调和指导,研究决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处置等重大事项方案。
主要负责制定和发布学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制定、完善、修订和发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制定和发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方案,将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学校绩效考评的评价指标之一;拟定和提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务决策议案;在职责范围内审核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方案;明确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各责任单位有效沟通;保障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条件和资源配备;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事务。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省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充分调动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导向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通过股权激励、发明人与学校共同转化科技成果等手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企事业等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学校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主要包括:(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二)技术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三)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四)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包括对该成果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以及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转让(许可)科技成果,或者转让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所取得的收益。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活动。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西南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九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科学技术处(校知识产权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条学校构建科技成果管理、转化、服务紧密结合的一体化工作体系,运用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好科技产业集团、国家大学科技园及其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作用,优先将科技成果放入这些平台进行转化。
(完整版)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第1条为了依法规范公司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广大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2条本制度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技术权益、收益分配和法律责任等内容,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定义第3条科技成果:指公司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公司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4条科技成果转化(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5条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四章职责第6条技术研发中心负责起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其他各部门负责参与起草工作。
定期由技术研发中心负责组织公司下属各部门对该制度进行修订。
第7条技术研发中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公司下属各部门负责成果转化的协助工作。
第8条研发课题负责人或成果完成人(以下统称成果完成人)负责科技成果具体转化的组织工作。
第五章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第9条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
第10条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成果完成人负责组织做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生产运营以及善后交接等技术标准文件的编制、整理和归档工作;每项工作和技术文件,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11条技术研发中心综合管理科(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科)负责公司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
负责组织我公司成果完成人或公司下属部门,代表公司在公司内外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公司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XX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
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XX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XX省财政厅、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
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XX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5.1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程序
5.1.1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
5.1.2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并报公司研究院签批,确认转化方案。
5.2公司依据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对课题组进行奖励。
5.3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送一份到公司档案室存档备案。
5.4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及时按下列要求撰写详细项目介绍,并报送研究院。项目介绍包括该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主要性能特点及与其他相关技术、产品的对比;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成果的实施方案:投产条件、主要工艺、设计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年利润额及投资回收期),主要原材料成分要求、价格产地,主要生产设备来源及预计价格,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等。
1目的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3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公司所属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公司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5.5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5.5.1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公司科技成果转化;
5.5.2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给公司造成损失;
5.5.3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知识产权纠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2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东华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doc

东华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好地服务国家、地方和行业经济建设发展,深化我校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进一步调动师生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5年)和《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赣府发〔2016〕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品牌、资金、物质、技术、人力、场地等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属国有资产。
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毕业生和调离学校人员,在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在离开学校后两年内,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完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科技成果的转化包括如下5种方式:(一)各种科技咨询服务(含智库服务);(二)技术开发与工程应用示范等;(三)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许可;(四)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让;(五)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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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XXX制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XXX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
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科学研究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相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学研究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可以采用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
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方式进行转化。
第十条,科学研究处将审查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并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校内各级单位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私自签署科技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
所有科技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过科学研究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对于重大项目,需要经过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实施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注意登记和保存有关记录,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十三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应以合同形式约定有关权益的归属。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根据以下原则处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没有新的发明创造,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由合作方共有;(三)各方都有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力,但必须得到合作各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合作方应签订保守技术秘密的协议。
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权利人的保守技术秘密要求,擅自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
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中介机构在为学校从事技术代理或服务时,对知悉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