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正>发改价格[2009]234号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现就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
【总页数】1页(P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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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05.22
•【字号】粤价函[2000]199号
•【施行日期】2000.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0]199号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请求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粤人职[2000]9号)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自2000年6月1日起调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级,每人由250元调整为350元(含资格证书及送审等有关费用,下同)。
需进行论著鉴定的可加收100元。
二、中级,每人由180元调整为250元。
三、初级(含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每人由80元调整为120元。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粤价函[2004]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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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
(粤价函[2004]477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函》(粤建管函[2004]91号)悉。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按定率收取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改为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具体标准为:框架(含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2.5元/平方米,超高层3.2元/平方米。
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费。
对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交通、水运、电力、电信、水利等不能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统一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结束——。
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计量⼯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计量监督⼯作的加强和计量技术的进步,促进了⽣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了国家和⼈民的利益。
为加强计量收费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全国统⼀的计量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就计量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计量器具检定,仲裁检定,建⽴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按规定缴纳费⽤。
收费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计量测试和计量器具修理的收费标准,应按提供服务所需的实际⽀出,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接此通知后,各地应对计量收费进⾏⼀次检查清理。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计量收费,⼀律废⽌。
⼆、各级政府计量⾏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保证计量业务⼯作的正常开展,计量检定机构可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收费,以收回部分检定成本,财政有拨款的,在核定收费时应相应扣除。
各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标准收费,正确使⽤资⾦。
授权承担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也应按上述原则收费。
三、本《通知》规定的计量检定收费为最⾼收费标准,各省、⾃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经济特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经省级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由经济特区的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对国外及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按实际成本(即收费标准的⼆倍)收取。
四、计量检定机构如利⽤被检单位的设备、⼈员进⾏检定时,应相应减少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检测收费标准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重新申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和申请收费增项的函》(粤建管函[2004]221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鉴于我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试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检测(验)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按下浮不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1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我局粤价[2002]168号文转发)中已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该文规定执行。
从事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的,其收费按我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2002]97号)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广东省物价局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表注:表中计算单位“样”“项”是指该检测项目,“每样" “每项"是指该检测项目中的每一子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粤价函号

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粤价函号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等文件的通知粤建管函[2004]472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收费,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粤价函[2004]477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从2004年10月1日起,全省工程质量监督业务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有关工程质量检测(验)收费,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四年十月八日附件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粤价函[2004]477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函》(粤建管函[2004]91号)悉。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将原按定率收取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改为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具体标准为:框架(含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2.5元/平方米,超高层3.2元/平方米。
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费。
对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交通、水运、电力、电信、水利等不能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统一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e641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b5.png)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2005年4月27日)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原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核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是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同类项目的62%确定的,现确定以贸易结算为目的的非自动衡器及医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标准的70%、80%、90%收取。
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按每台次不超过80元、90元、100元执行。
其余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80%执行,2006年按不超过《通知》的90%执行,2007年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计量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一次,燃油加油机检定收费在一年中最多两次。
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
计量检定机构对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完成。
由于检定机构的原因拖延检定期限的,检定机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广东省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省级收费)

套
1500
C104
水准仪检定装置
台
2000
C105
准线仪
台
640
C106
触针式粗糙度仪
便携式
台
360
台式
台
800
C107
电脑轮廓测量仪
台
1500
C108
万能测齿仪
台
510
C109
光电测距仪
I级、II级、III级
(1~5)km
台
2000
C110
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I级、II级、III级
0~360° , (1~5)km
≤300 mm
支
160
C137
密度尺
≤300 mm
支
280
C138
电子量油尺
台
960
C139
分辨力板
A1~A6
片
180
C140
跟踪式光栅水位计
≤300 mm
台
640
2.电磁计量器具(D)
序号
计量器具名称
准确度/等级
测量范围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D001
直流标准电压源
0.01级以下
(0.1~1000)V
5mm<L≤310mm
台
1440
±0.00005"
≤12.2"
台
1840
C126
精密校准规
±2.5μm
≤300mm
台
800
±3.0μm
300mm<L≤450mm
台
1200
±5μm
450mm<L≤10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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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4]43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2〕812号),为规范我省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共682项,在我省省级及以下计量检定机构开展的国家级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按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的原则核定。
其中,燃油加油机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国家级收费标准的30%收取,其余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国家级收费标准的60%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我省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共485项,我省省级及以下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扣除财政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其中,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其余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我省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三、收费单位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仲裁鉴定除外)。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9〕2号)有关规定,上述收费由财政委托银行代收款,全额上缴省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3月15日起执行。
省及省以下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的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中的计量检定收费规定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64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广东省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国家项目)
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2. 广东省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省及省以下项目)
3. 广东省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二○○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