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合集下载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知识点: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一、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概念及特征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1.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

垄断协议为广义概念,泛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并取得一致后而形成的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

(1)“协议”与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相同,既包括书面协议,也包括口头协议。

(2) “决定”则是指企业集团、其他形式的企业联合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要求其成员企业共同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决议。

(3) “其他协同行为”则指经营者虽然没有达成协议,也没有可供遵循的决定,但相互间通过意思联络,共同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调、合作行为。

3.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二)分类1.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1) 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协议,如生产相同产品的经营者达成的固定产品价格的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协议,如产品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关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协议。

2.价格垄断协议与非价格垄断协议(1)价格垄断协议即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除价格垄断协议以外的其他垄断协议为非价格垄断协议。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也称价格卡特尔。

实践中,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

1.最简单、最基本的方式如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统一确定、维持商品的价格,或统一提高商品价格。

2.也有的表现为非绝对地限制经营者的定价自由,而是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论国有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国有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国有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反垄断法》是高级的市场经济之法,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国有企业的垄断与反垄断这个争议性话题,笔者从《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立法目的、适用主体、完善意见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对国有企业垄断有没有被本法所规制以及如何被规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反垄断;反垄断法垄断是限制竞争的一种,它集中体现了限制竞争的本质属性,并且往往是限制竞争的最大企图,因而垄断在反限制竞争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反限制竞争法首要的反对对象,以至于常常用垄断来概括、统称限制竞争行为,用反垄断法来概称反限制竞争法。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已经初步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并向法制化、成熟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从理论上讲,《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一切市场经济的企业主体,但是其中有一种特殊的类型——国有垄断行业以及一种特殊的现象即行政垄断, 是否适用于,《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 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反垄断法》出台后有部分评论认为, 其第七条确立了垄断行业的合法性, 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用。

笔者认为以上的评论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针对上述观点,笔者将从《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立法目的、适用主体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国有企业垄断有没有被本法所规制以及如何被规制。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和立法目的(一)国家干预性《反垄断法》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进行的调整, 它反对非法垄断、保护有效竞争,是促进和保证国家适度干预的重要力量。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就是现代国家为适应弥补民商法调整的不足而自觉地干预市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产生的。

这里所说的国家干预是以市场经济作为共同的基础的,因而它与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国家经济统制完全不同。

(二)社会本位性《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并且以社会为本位。

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即广大人民群众所享受的利益。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反垄断法已成为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行政垄断作为特殊类型的垄断行为,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如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并为其提供实施保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展开研究。

二、我国行政垄断现状及其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依然存在,且呈现出多种形式,如地区封锁、行业壁垒等。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制约了经济发展。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现状我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为规制经济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反垄断法虽有所涉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对行政垄断的界定不够清晰;二是执法力度不够,对行政垄断的打击不够严厉;三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不足,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四、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1. 完善法律法规。

应明确界定行政垄断的范畴,完善反垄断法相关法规,为规制行政垄断提供法律依据。

2. 增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涉及行政垄断的案件,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3. 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

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外界干预,提高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4. 加强国际合作。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反垄断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行政垄断行为。

5.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垄断氛围。

五、结论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加强国际合作和强化社会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

经济法概论 第九章 反垄断法

经济法概论 第九章 反垄断法
四、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1
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2
宽恕政策
3
规定了组织帮助行为的法律责任
4
行业协会的责任承担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行为规制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1
2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二、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1 2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 4 5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采购市场
限制获取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三、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1
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2
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协议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关键概念
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行为 滥 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引导案例
某街道办事处召集新啤集团的一名厂家代表和卢云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3名 经销商,对铁路局夜市的啤酒销售权进行招标,最后新啤集团以4万元竞价成交。 而后,该办事处与新啤集团签订了经销合同,双方约定新啤集团为该街道办事处 管辖的铁路局夜市瓶装及生啤的唯一经销商,该街道办事处全权负责及保护新啤 集团产品的展示及新啤集团生啤桶,确保新啤集团以外的任何啤酒产品不得进入 夜市、其他啤酒厂家不在夜市做促销活动以及其他厂家的经销商不得进入夜市进 行促销活动。合同签订后,办事处随即通知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只能经销新啤 集团的啤酒,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规制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作者:刘显娅来源:《行政与法》2011年第08期摘要:《反垄断法》堪称为我国的经济宪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市场的规则及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但引人注目的是《反垄断法》几经周折最终还是把行政垄断写进了法律。

法律本身具有天然的不完备性,具体到《反垄断法》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上。

剖析意在理论与实践中对其予以探讨和修正,最终实现市场主体的合法诉求。

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1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8-0127-03收稿日期:2011-04-16作者简介:刘显娅(1968—),女,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获上海市财政专项经费项目“经济法学(国际组织与中国法)学科建设” 的资助,项目编号:1130IA147。

自1994年反垄断法立法程序启动以来,行政垄断的相关问题就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其间经过几度删除和恢复。

2006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动,其中一直被视为中国《反垄断法》(草案)最大特色的“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即反行政垄断被整体删除。

这一变动引起了轩然大波,专家、媒体纷纷刊文以表赞同或反对之意。

2006年6月国务院通过的版本中仍然没有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直到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版本中才又重新加入了行政垄断的内容,并一直保留到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读通过。

这一曲折的立法过程,集中体现了行政垄断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反垄断法》出台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行政垄断规制问题的关注热情似有增不减。

一、行政垄断规制的抽象笼统(一)对“行政垄断”没有准确的界定“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时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提要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它的出现填补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立法的空白,更是完善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又一力措。

本文仅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类型角度,对我国反垄断法展开讨论。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类型市场经济是一个有着众多利益纷争的经济体制,在任何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不可能不进行反垄断,进行反垄断就不可能不颁布、实施反垄断法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本文仅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类型角度对我国的反垄断法展开讨论。

一、垄断协议协议垄断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最常见的垄断类型之一,典型的行为方式就是协议垄断或者说是联合限制竞争。

所谓协议垄断就是企业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限制或妨碍竞争。

首先,限制竞争的类型有横向联合限制竞争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

每一种都有主要的代表,反垄断法并没有对垄断协议作出一个普遍的规定,而是直接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把主要的垄断类型展现了出来。

其次,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定义基本反映了现实的客观要求。

如“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全面地反映了客观现实的要求,但是美中不足,定义中的“决定”、“协同行为”满足哪些要件并没有涉及,还有“决定”的主体有没有特殊的要求,内容有没有特别的限定也没有论及,如何界定行为的“协同性”以及构成垄断协议“协同行为”是否以“意思联络”为要件,更是让人不得而知。

最后,关于兜底条款的设想。

反垄断法的第十四条第三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何谓“其他”?一般情况下,法律做此规定是为了预防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新的垄断情形,因此而设定一项“万能条款”,但是基于第十四条的前两款规定不是非常完备(仅包括“纵向价格限制”),缺少了“纵向非价格限制”,所以笔者认为,此兜底条款应当包括“纵向非价格限制”。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模式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模式

措施 有标 本兼治 的作用 , 但分拆大企业的过程较为复 杂 ; 行
为主义模 式的处罚措施 针对 具体 的问题处 罚各 异 , 却有 但 治标 却不能治本之嫌 。
二 、 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模式选择的论争 关
在反垄断法 出台之前 , 于反垄 断法 是采 取结 构主义 关
还是行为主义 的规制模 式 , 学界 主要有 以下 四种不 同 的观
第3 0卷 第 5期
20 10年 5 月

宁 学 院


Vo . 0, 13 No. 5
M a . 01 y2 0
J u n lo a I l i r i o r a fXi i g Un ve s钾 I
文章编 号 :0 6— 3 2 2 1 )5— 0 1 0 10 5 4 (0 0 0 0 0 — 2
部 门利益 、 区域利益 , 纷纷运用计划经 济体制下形成 的高强
度行政权力限制竞 争 , 割市 场。行政 垄断 状态 下 的企业 分
不具备市场垄断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 和技术创新 优势 。因
此, 现阶段我 国的反垄断立 法应对 大量 存在 的行 政性 垄断
论 我 国反 垄 断法 的 规 制 模 式
邓 小梅
( 中山大学 法学院, 广东

广州 5 07 ) 125
要: 本文首先厘清 了反 垄断理论 中由“ 结构” “ 为” “ 、行 、 效益” 所组成 的几个概念 之 间的关 系, 为反 垄断 法 认
的规制模式 包括结构主 义规 制模式与行 为主义规制模 式。其 次 , 理 了《 垄断法》出台前 关于采取何种 规制模 梳 反
第一种观点认 为应 当采取 行为 主义 规制模 式 , 因为从 世界各 国反垄断立法 的发展 趋势来 看 , 反垄 断立法 逐渐 集 中在垄断行为上 , 相对淡化 对市 场支 配地位 进行 规制 。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期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经济管理】我国经济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刘玉勉(安徽三联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基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经济环境,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成为我国经济垄断的突出表现形式。

我国经济垄断呈现主体多元化、产业差异化及部分成因特殊性等特点,相关法律规制的缺失,将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系和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产生负面影响。

为有效规制经济垄断行为,实现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实效性,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经济垄断,并且,相应行政管理机构也制定了配套法规。

现时期我国《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存在的配套法律体系亟待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尚需改进、多元管辖结构有待完善等问题,应在未来立法中予以完善。

[关键词]经济垄断;反垄断法;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6-0088-03作者简介:刘玉勉(1981-),女,河北沧州人,安徽三联学院经济法政系教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教学与研究。

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私人反竞争行为的国际法规制”系列成果之一,项目号:2010sk531。

一、我国经济垄断的现状及规制立法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背景下,市场主体为追逐利润,会采取一系列竞争手段以巩固市场地位或提升经济实力,而采取非法手段以实现限制或排斥竞争,即为法律所禁止的经济垄断。

(一)我国经济垄断的现状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经济环境,市场经济中已然存在以合法方式存在的“垄断”情形,此类合法垄断主要集中于公有制经济下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领域。

法律规制的经济垄断的三种主要行为方式,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不断演化。

相较而言,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成为我国经济垄断的突出表现形式。

自2010年以来,我国商务部受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每年逾百件,并呈逐步上升趋势,经营者集中行为也逐步扩张并逐渐成为导致市场壁垒的一股力量。

当前,我国经济垄断主要有三个特点:1.经济垄断主体呈现多元化。

政府管控的国有企业已不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惟一主体,基于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以及外商企业的不断扩张,我国市场经济已逐步形成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经济垄断主体也随之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政府作为最终垄断者的领域逐步缩小,非政府机构作为最终垄断者的领域不断增加。

实务中,从商务部公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例中也有体现。

2.经济垄断存在产业差异化。

当前,我国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如能源产业、通讯产业、交通产业等,通常以政府管控的国有大型企业为主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而一些新兴行业以及国家逐步降低准入门槛的产业,如高科技产业、家电产业等,有些市场领域由非国有企业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并且呈现逐步扩张的态势。

我国市场主体的经济实力在不同产业呈现出差异化特征,因此,实施经济垄断的主体及行为方式也呈现产业差异化特征。

3.部分经济垄断的动因具有特殊性。

我国在现阶段的市场运行过程中,政府导向仍会对市场方向产生调节作用。

部分行政机构以导向性的管理对特定产业或特殊企业进行间接干预,从而形成产业垄断。

此类经济垄断是以行政机构的主导作用为机理,但以市场主体的自主作为为形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以及政府保护作用。

(二)对经济垄断进行规制的必要性经济垄断的行为结果是限制、排斥竞争,对经济垄断进行规制是维护法律公平秩序、改善国家宏观调控、确保弱势群体权益的需要。

1.对经济垄断进行规制是维护法律公平秩序的需要。

依罗马法法谚“凡行使权利者,无论对于何人,皆非不法”,追求权利自由是法的价值之一。

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为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确保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自由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能;然而,如果立法只限于确保行使权利的绝对自由,那么无限度使用权利将会导致权利滥用,最终侵害法律秩序。

法权应当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与完整,而在这自由与完整之中,所有的成员须相互承认彼此的自由与平等。

因此,权利行使应当有边界,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应当以权利滥用之禁止为边界。

2.对经济垄断进行规制是改善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国家宏观调控旨在通过强化市场监管,优化资源配置,营建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对经济垄断行为的规制,一方面可以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活力,促进市场主体提升技术、提高效率,增强市场主体的整体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平竞争,引导市场资源有效、合理配88刘玉勉:我国经济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Trade置,是改善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途径。

3.对经济垄断进行规制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经济垄断是市场运行的产物,其行为最终的目的是市场主体追求高额的经济利润。

市场主体通过实施经济垄断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取得某一行业或某一市场领域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话语权,从而提升销售价格,为垄断行为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这无疑会侵害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通过立法对经济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三)我国规制经济垄断的立法概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初,就通过行政法规等形式开始对经济垄断进行规制,如国务院1980年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对经济垄断进行规制的法律位阶有所提高,除了在法规、规章中进行规制外,相关法律规范还散见于一些具体法律,如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1条、第12条、第15条,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第14条等均是关于经济垄断的法律规范。

通过长期的理论与实践立法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

《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基本法,是我国第一部反垄断形式法,其对经济垄断行为进行了系统的规制。

鉴于实践要求,《反垄断法》的法律规范主要以原则性规定为主,相关配套法规进行释义性规定。

《反垄断法》的颁布不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结束,而是刚刚走完的第一步,因此,我国规制经济垄断在立法方面还是任重道远。

二、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济垄断的规制制度我国经济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是以《反垄断法》为基础,以配套法规为辅助的制度构架体系。

《反垄断法》实施后,为细化法律规范,强化可操作性,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分别对应其反垄断职能范畴,颁布了相应的配套法规。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我国经济垄断行为的管理结构,是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部门共同构成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多元管辖格局。

(一)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反垄断法》第二章专章规定垄断协议,该章以列举方式分别规定了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禁止情形,并针对部分特定情形作出法律上的豁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12月31日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在适用范畴上排除了价格垄断协议的基础上,细化了横向垄断协议的相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将价格垄断协议纳入适用范畴,分别从横向、纵向两种形式,对价格垄断协议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主要是从垄断协议的执法程序方面进行了释义性规制。

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主要以列举方式对法定禁止情形予以明确界定;同时,纳入了关于行业自律组织的相应规定。

与之对应,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与其他配套法规规章的相应规制中,较少涉及关于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定。

行业自律组织具备维护本行业权益与协调本行业秩序的双重职能,与行政监管共同构筑成我国的监管体系,因此,通过法律规制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效能,可以成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一个考量方向。

(二)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反垄断法》第三章是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该章从实现法律规制功能性的角度出发,分别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方式、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推定为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随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对应《反垄断法》第三章的结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方式以及界定依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遵循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同样排除了价格垄断的适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则通过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等条款专门针对性的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价格垄断情形。

相应的程序性配套法规与垄断协议适用的程序性配套法规保持一致。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定以及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更为注重法律功能性,如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现行法律规定了以市场份额为标准的界限,以强化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

(三)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制度《反垄断法》第四章关于经营者集中,主要是从程序体例上对经营者集中的具体情形、申报程序、审查要求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紧随《反垄断法》之施行,国务院于2008年8月3日公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并于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为进一步强化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商务部于2010年颁布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关于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以及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办法等配套规则的制定已提上日程。

上述配套法规、规则从经营者集中的界定标准、申报审查程序等方面,细化了《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

从国务院及商务部对于经营者集中垄断行为的法制工作进程来看,对于规制经营者集中的配套法规规章体系的衔接与健全,仍是目前主管部门的重点。

相较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而言,规制经营者集中的配套法规规章体系,制法主体中增加了行政位阶相对较高的国务院,并且主要由商务部集中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法律价值选择更易于统一,具体关联规定更易于协调。

三、完善我国经济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反垄断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反垄断形式法,其法律规范较为原则,这一方面是为了使法律规范涵盖范围更为广泛,程序规制设置更为全面;另一方面是为释义性配套法规预留解释空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实践。

(一)我国经济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的不足98我国经济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反垄断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完善意义重大,但从立法技术及实务应用来看,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仍有部分规定值得商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