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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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4. 倾向性观点 依据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合意,对于因保险事故发生于 “特定对象” 并造成损害,由保险人赔偿损害时,此所 指向的“特定对象”,即为“保险标的” (“财产及有关利 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 。因保险事故发生于“保 险标的”,遭受损害的人为被保险人。从保险制度“损失 补偿”原则观察,其所补偿者为“直接”遭受损害的人 (“被保险人”)。其所受之损害,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不为同一人时,与投保人无涉。当“被保险人”所受损害, 可能“波及”其他人之权益时,保险标的的保全与否即与 该“其他人”有“利害观系”。保险制度遂“扩大”及于 此种“利害关系”之保险而及于该“其他人”。从该特定 “其他人”的角度观察,该特定“其他人”即可以自己的 名义(即“投保人”)“运用”保险制度以“补偿”自己 的“间接损害”(指因被保险人直接损害而“波及”投保 人的影响)。 “保险利益”,即是者指因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受直接或 间接影响的范围,而法律为此范围施加的限制,从被保险 人及投保人角度观察,即为“保险利益”。


3.须为“可确定利益”(Definite interest) 虽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不必具体存在,但在客观 上,于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能具体确定。确 定的利益既包括现有利益(具体财产的价额), 也包括由此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否则,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义务有无或大小无从确定,即使 有损失也无法弥补。 例如,遗产继承人对于遗产(房屋)的期待因 不能确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在继承事实发生 前,虽然对于被继承人的房屋有继承期待权,但 是这种期待权只是获得利益的期待,继承人未必 后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继承事实并不必然会发生, 故不得认为遗产继承人对其被继承人的财产有保 险利益。
2009年《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

论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原则作者:黄子洋来源:《时代经贸》2013年第03期【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立足点之一。

它主要指一种可以转嫁的不确定的风险关系。

通过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这种对于投保人资格的限制,也降低了《保险法》所本身固有的投机性。

本文将缕析保险利益原则的不同理解,以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适用的不同。

【关键词】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一)学理解释究竟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解释上的说法也甚多,有学者认为是这是一种“经济利益”①,也有学者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②。

对于学理上的解释,向来只是作为参考,保险利益即在投保时,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关系。

但是无论学理上分歧如何,保险利益原则构成了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二)法律条文解释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对于是否将保险利益原则写入《保险法》尚存在分歧,对于其实质也做了不少研究。

最终在1995年版的《保险法》中将保险利益明确写入法条第11条,同时在2009年修订《保险法》之时,也将该原则予以保留至12条。

虽然在条文中“标新立异地对保险利益下一个穷尽外延的概括性定义”③,但是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创举,同时也可以从条文中隐约的看出,保险利益之关系属于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之间,其次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一般规定出现于《保险法》的较前位置,表明保险利益原则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适用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3和第4款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都必须坚持适用保险利益原则。

通过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一)适用条件1、适法性:保险利益原则所保护的利益必须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这构成了适用保险利益原则的基础。

不法利益不能受到保险利益原则的保护,因为这些利益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保险利益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ppt 28页)

保险利益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ppt 28页)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
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 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 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的行为。
三、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保险费。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 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 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 释。
2、投保人的告知

投保人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
的或书面的陈述。
重要事实,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如年龄、健康状 况、工作性质,财产存放地点、使用性质、消防 设备等。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 投保人和保险人 1、保险人告知的含义
一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二是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 保人交代清楚。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示
明确说明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 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 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16、知道自己要干什么,夜深人静, 问问自 己,将 来的打 算,并 朝着那 个方向 去实现 。而不 是无所 事事和 做一些 无谓的 事。 17、逆境是成长必经的过程,能勇于 接受逆 境的人 ,生命 就会日 渐的茁 壮。 18、哪里有天才,我是把别人喝咖啡 的功夫 ,都用 在工作 上的。 ——鲁 迅 19、所谓天才,那就是假话,勤奋的 工作才 是实在 的。— —爱迪 生 20、做一个决定,并不难,难的是付 诸行动 ,并且 坚持到 底。

保险原则中的可保利益原则初探

保险原则中的可保利益原则初探

保险原则中的可保利益原则初探前言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等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换言之,是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的一种分配关系。

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引入保险原则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并进行论述。

案例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

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 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 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案例解读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而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以及合同利益。

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继续享有的利益。

投保人如现时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租赁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并未规定租赁这一民事经济行为采用特定的形式,故租赁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论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原则

( 一 )学 理解 释 究 竟 什 么 是 保 险 利 益 原则 ,解 释 上 的说 法 也 甚 多 ,有 学者 认 为 是这 是 一 种 “ 经 济 利 益 ” ①, 也 有 学 者 认 为 “ 保 险利 益 是 指 投保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对 于 保 险 标 的 所 具 有 的 利 害 关 系 ” ②。 对 于 学 理 上 的解 释 , 向来 只是 作 为 参 考 ,保 险 利 益 即 在 投 保 时 ,投 保 人 和
二 、保 险 利益 原 则 的具 体 适用 根据 《 保险法》第1 2 条第3 和第4 款 规 定 ,对 于 财 产 保 险 和 人 身 保 险 都 必 须 坚 持 适 用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 通 过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的 适 用 保 险 标 的 的 关 系 上 , 应 当 认 为 成 立 相 当 的 关 系 ◎。 因 为 被 保 险 人 通 在 最 大 程 度 上 保 护 了被 保 险 人 的 利 益 。 常 是有 损 害 之 人 ,如 与保 险标 的无 任 何 之 关系 ,那 就 是 无 保 险利 ( 一 )适 用条 件 益 却 得 到 了 赔 偿 , 似 与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的 宗 旨 相 违 背 。 但 是 , 我 国 1 、 适 法 性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所 保 护 的 利 益 必 须 是 受 到 法 律所 的保 险法 在此 问题 上采 取 了一 种模 糊 的态度 ,实在 不 当 。 保 护 的 , 这 构 成 了适 用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的 基 础 。 不 法 利 益 不 能 受 到 三 、结 语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的 保护 , 因为 这 些 利 益 得 不 到 法 律 的 认 可 。 同 时 ,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从 当 年 的 西 欧 发 达 的 海 上 贸 易开 始 , 对 于 《 保险 如 果 非 法 利 益 得 以保 护 便 违 背 了 “ 任 何 人 不 得 从 其 非 法 行为 中获 法 》 的立 法 、执法 产生 了深远 的影 响 。作 为一 个通 行与 世 的公 理 , 利 ” 的法 理 。 我国的 《 保险 法 》也大 胆 的借 鉴吸 收 了这 一制度 ,实乃 可 喜可 贺 的 2、 可 计 算 性 : 保 险 利 益 必 须 属 于 经 济 损 失 , 可 以 用 有 形 的 货 进 步 , 但 在 具 体 的 条 文 以 及 司 法 实 践 中 人 存 在 许 多 不 尽 如 人 意 之 币 加 以 估 价 ④。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纠 其 本 质 就 是 为 了 在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损 处 , 如 在 人 身 保 险 中 未 规 定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通 过 上 文 失时 给 予金 钱 上的 补偿 。如果 被保 险 人遭 受 到 的是精 神 上 的伤 害 , 的分 析 ,可 以得 出 的结论 就是 我 国 的保险 立法任 重而 道远 !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爱 莫 能 助 , 因 为 这 种 损 失 无 法 通 过 金 钱 加 以衡 量 。 同 时 ,保 险利 益 的这种 可 计 算性 也充 分考 虑 了 司法 实践 的 需要 ,有 利 注 释 : 与 保 险公 司乃 至法 官 断案 时 的过程 更 加简 化 ,节 约 司法 资源 。 ① 孙积禄, 等. 保 险法原理【 M】 . 北 京: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1 9 9 3 : 9 7 ; 覃有土 保险法概论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 社, 1 9 9 3 : 1 0 9 但是, 后来孙积禄老师又提 出 风险转移说 . 3 、确 定 性 :保 险 利益 原 则 的适 用 必 须 受 到确 定 性 的 约束 ,这 【 保 险法教程 【 Mj . 北京: 法律 出版社, 1 9 8 6 : 6 1 — 6 2 种 确 定 性 指 保 险 人 与 保 险 标 的 之 间 的 一 种 可 以 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之 ② 庄咏文. 时 就 能 确 定 的 利 害 关 系 , 这 种 确 定 性 的 要 求 有 助 于 保 险 合 同 中 保 ③ 曹东红 我 国保 险利 益原 则的法理分析册. 政治 与法律, 1 9 9 8 , 3 .

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

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

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一种保险,主要是为了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患病或者死亡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或者给付医疗费的费用。

在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保险责任、保险金的受益人及受益权利的归属等方面,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来说都是非常关键的。

本文将围绕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展开讨论,旨在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保险业的基本法律,是对保险业开展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依据。

关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规定在保险法中属于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对保险法的相关条款解读,可以了解在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中相关的法律规定。

1.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以为自己一人或者为他人指定。

”这意味着在人身保险中,父母可以为自己或者为子女指定为被保险人,同时还可以指定受益人。

对于父母为子女投保而言,父母应当在投保时明确指定子女为被保险人,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可以以约定方式转让。

这一规定意味着,父母可以通过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子女为受益人,从而保障子女的利益。

2. 保险金的受益权利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是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患病或者死亡等情况下获得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保险金的受益权利取得。

”这意味着,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金将直接支付给受益人。

对于父母投保子女而言,他们应当明确在合同中约定子女为受益人,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子女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金。

在实际操作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认定的原则:1. 子女利益至上原则在父母为子女投保时,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明确约定子女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学第一篇保险基础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及其派生原则一、近因原则概述某公司为其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某日该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安排大巴组织员工旅游,行驶中被一辆违章大货车从侧面高速撞上。

员工A、B严重受伤被送至医院。

A因颅脑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B在车祸中丧失一条大腿,抢救中突发急性心肌梗塞死亡。

保险公司依据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条款,赔付如下:核定车祸为意外事故;对A赔付死亡保险金20万元;对B赔付意外伤残保障金5万元。

为何两人购买了同一保险公司同一险种,且在同一次车祸中死亡,赔付结果却不同?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需要依约履行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

(一)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但在时间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时,需要判断投保的保险是否要履约赔偿。

可依据风险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来判断:如果造成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赔偿;不属于,则不赔偿。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一)近因原则的应用步骤1、第一步:对引发保险标损失的风险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近因。

2、第二步:考察投保的保险的保险责任,判断该近因是否属于该保险的保险责任。

(二)近因的认定分析风险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如下情况:1、单一原因:损失原因即为近因。

如:地震引发了厂房倒塌。

假设企业投保了企业财产险。

首先,地震是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单一原因,即近因。

其次,企业投保了企业财产险,该财产保险条款中,如果约定地震为保险责任,则赔偿;如果为除外责任,则不赔偿。

案例7.1:意外伤害文某由珠海乘飞机至上海,在此之前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20万元。

在飞机下降时,文某忽觉右耳疼痛,轰鸣不止,后经治疗,最后诊断为右耳突发性耳聋,听力丧失小于70分贝。

据此,文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全额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20万元。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课程大纲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确立条件1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合法的利益:凡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利益:非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经济利益:能够用货币计算,衡量,估价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防范道德风险划清与赌博的界限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可保利益的来源:所有权,抵押权,委托关系,预期利益如房主对所有房屋具有保险利益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程中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看后面案例)案例小李将自己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在保险期间内,小李将自己的车转卖给了同事小王,并办妥了车辆的过户手续,车辆的保险单也随之转交给小王,但没有将车辆过户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小王获得该车后不久,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

请问,小李和小王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分析:两人都无权,小李已丧失保险利益,而小王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四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为自己投保为他人投保:亲密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配偶或养父母与子女)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雇主与雇员)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也就是说,在发生索赔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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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9卷第 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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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技 术 开 发
TECHNOLOGI CAL DEVEL OPM ENT 0F ENTERPRI E S
21 0 0年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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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身保 险合 同中的保 险 利益原 则辨 析
刘 安 坤
( 汉 大学 经 济与管理学 院, 北 武汉 407 ) 武 湖 3 0 2
LI An— u U — n k
( c o l fE o o c n n g me tWu a ies y Wu a Hu e 3 0 2, h i) S h o c n misa d Ma a e n , h n Unv ri , h n, b i 0 7 C na o t 4
的, 而是 以受益人的身份来实施 的, 因此对投保人具有保 殊 性 , 析 了保 险利 益 的主 体 和 时 间效 力 问题 。 为人 身 辨 认 投保人不重合的情况下 ,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人 主体是受益人 ,受益人对被保 险人须在保 险事故发生时
特别是第三方作为受益人 ,他们便可能为 了获得保 险金 具有保险利益 , 否则 , 保险合 同无效 。
效力界定为 :在签订合 同时 ,投保人对被保 险人应具有 “
保 险 利 益 。但 是 要 求 投 保 人 对 被保 险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在 合 同订 立 时 具 ”
20 09年 1 0月 1日起施行 。新保 险法对保险利益 主体进 有 保 险 利益 没 有 必 要 。 因为 , 在人身保险 中, 尤其人寿保 险合 同的期 限都很 是可能发生变化 的, 有时甚至是不可避免 的, 尤其是抚养 收养关 系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婚姻关 系的破裂又 经常是伴随感情恶化而发生的 ,这往往意 味着夫妻双方

要: 文章 提 出保 险利 益的 主体应 为 受益人 , 而时 间效 力应 界定 为 受益 人对 被保 险 人在 保 险事 故发 生 时具有 保 险利 益 。
以此 , 能 实现 保 险利 益原 则的 真义 。 才
关 键 词 : 身保 险 ; 险 利 益 ; 益 主 体 ; 间 效 力 人 保 利 时
中 图 分 类 号 : 9 22 D 9 .8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 8 3 ( 0 0)7 0 8 — 1 1 0 — 9 7 2 1 0 — 0 9 0
An l sso rn i l fi ur b ei t r s f s r nc o t a t a y i n p i c p eo ns a l n e e ti l ei u a e c n r c n i n
而损 害 被 保 险 人 的利 益 。
从上述讨论 可以看 出, 对于人身保险合 同, 其保 险利 参 考 文 献 :
益 主体 的界定应 为 : 受益人 应对 被保 险人具 有保 险利 “ 益, 否则 , 保险合同无效 。 ”
【】魏 华 林 , 宝 清 . 险 学[ . 京 : 等 教 育 出版 社 ,0 6 1 林 保 M】 北 高 20 . 【】江 朝 国 . 险 法 基 础 理 论 【 】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 2 保 M. 北 中
2 保 险合同中保 险利益的时间效力界定
《 新保 险法》 对于人 身保 险合 同中 , 保险利 益的时 间
收 稿 日期 :0 0 O — 1 2 1 一 1 2
2 002.
作者 简介 : 刘安坤 (9 8 ) 男 , 1 8 一 , 河南 南阳人 , 在读 大 学本 科 , 究方 研
向: 济学。 经
3 结 语
本文认为保 险利 益原则 的真义是规避道德 风险 、 区
别保险与赌博 。 后 , 然 以此 为 分 析 基 础 , 我 国 保 险 利 益 对 的 学 术 观 点 和立 法 作 了辨 析 。着 重 从 人 身 保 险合 同 的特 保 险 合 同 中关 于保 险 利 益 的 规 定 , 应确 定 为 : 险 利 益 的 保
Ab ta tT i a e rp s st a h e e cay s o l et e man b d fis r n e b n ft, u i f c sd fn d a sr c: h sp p rp o oe h tt e b n f ir h ud b h i o y o n ua c e e s b tt i i me ef ti e e s e i b n f ir f h n u e n te is r n eh sa n u a l nee twh n te a cd n c u rdBa e n ti, a c iv e e ca o eis r d i h n ua c a ni s rb eitrs e h c ie t c re . s d o h s wec n a h e et i y t o he
生道德风险。
的内涵基础上 ,着重探讨人身保险 中保险利益主体和保 长 , 在整个有效期 内, 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之 间的身份关系
1 保 险利益 原 则 的 主体 辨 析
我国《 新保 险法》 对于保 险利益 主体 的界定 , 其合 同 友好关系的终止 。因此这种 身份关 系的变化极易可能产
的法 律 效 力 是 有 瑕疵 的 。 因为 投 保 人 即 市政 府 与 近 8 0万
的安保志愿者并 没有直接 的保 险利益关 系,所 以对保险 合 同的有效性存 在疑问。而且从法律上讲保险金 的请求 权属于被保险人 ,而最终有权利领取保险金 的人是被保
险人 指 定 的 受 益 人 , 就 是 说 ,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将 人 身 也 投 保 险 合 同演 变 成 赌博 并 不 是 真 正 以投 保 人 的身 份 来 实 施 险利 益 这 一 规 则 实 际上 是 没 有 必 要 的 。而 且 在 受 益 人 和
tu a i g o e p i c p e o s r b e i t r s. r e me n n f h rn i l f n u a l n e e t t i
Ke wo d :i s r n e i s rn eb n f s i t e t ni e ; i f c y r s l ei ua c ; n u a c e e t ; ne s e t is t e e t f n i r t me f
20 0 9年 2月 2 8日 , 国 人 大 常 委会 通 过 了《 华 人 全 中 民共 和 国保 险 法 》 修 订 草 案 ( 下 称 新 保 险 法 ) 并 于 的 以 , 行 界 定 , 同的 时 间效 力 更 加 规 范 。 文 在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合 本 险利 益 时 间 效力 的辨 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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