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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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规定
编制讲明2
1、总则3
2、本规定的适用范畴3
3、标准、规范3
4、设计条件编制与审核3
5、设计文件的编(绘)制 3
6、设计的一样规定4
6.1 压力容器分类4
6.2设计压力5
6.3设计温度:6
6.4最小壁厚6
6.5 腐蚀裕度C2 6
6.6材料7
6.7焊接结构8
6.8 热处理8
6.9无损检测9
6.10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9
6.11 接管 10
6.12防涡流板12
6.13法兰及人(手)孔12
6.14. 裙座、地脚螺栓、支座14
6.15容器法兰15
6.16封头和筒体15
6.17容器的涂敷与运输包装16
编制讲明
为了贯彻压力容器的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规范本公司的压力容器设计技术工作,结合公司压力容器设计实际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是对国家和部颁有关化工容器设计规定、规范、标准的补充。
化工容器设计必须遵守的设计、制造、检验的标准、规定较多,本规定只提出了GB150《钢制压力容器》和化工设计标准所列的现行标准。本规定在使用过程中,当引用的各项标准有修改或有新标准颁布时,应采纳相应的最新标准。
本规定在有的条文中提出了应遵守国家、部颁标准、规定、规范等具体条款名称或编号,多数没有写出具体条款名称或编号。因此不论是列入的或未列入的,都应按国家、部颁标准相应的条款执行。
1、总则
容器分为常压容器和压力容器两种:
1.1 凡设计压力低于0.1MPa,其真空度低于0.02MPa的容器为常压容器,其设计、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按照JB/T4735-1997《钢制焊接常压容器》的规定。
1.2凡设计压力等于或大于0.1MPa,真空度等于或大于0.02MPa的容器按压力容器设计。但当容器的工作压力Pw小于0.1MPa时,该容器不划分容器类别。
1.3 对其它专用容器按各专业标准设计。
压力容器按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以下简称GB150)、《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及HG20580~HG20585-1998进行设计。
2、本规定的适用范畴
本规定的适用范畴与GB150相同。
当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定高于本规定时,则按高的要求执行。如欲采纳国外标准,应征得本公司技术负责人同意。
3、标准、规范
容器设计时,必须遵守的设计、材料、容器制造和检验标准或技术条件按《容规》、GB150及HG20580~HG20585-1998执行。
4、设计条件编制与审核
设计条件编制与审查按照设计治理制度中QI-07-03《设计条件编制与审查规定》进行。
5、设计文件的编(绘)制
5.1设计文件编(绘)制后一律导入公司的PDM数据库治理系统中,一般文档和表格采纳office 2000以上的版本,图纸绘制采纳Auto CAD+Inte C AD软件,强度运算采纳sw6最新版本。
5.2图样绘制要求
5.2.1 图纸幅面,图样的线型、视图、向视图、剖面图、放大图的绘制应符合国家制图标准和化工机械制图的专门要求。
5.2.2 设计总图上除视图外还应包含标题栏、明细表、管口表、设计数据表和技术要求。标题栏包含了设备名称、图号、单位名称、签署、变更等信息,其格式已预设在系统中供设计者采纳,不可更换。设计数据表和技术要求按TCED41002《化工设备图样技术要求》进行填写。图面布置时,在数据表下方预留盖章位置。
5.3设计运算书
5.3.1 压力容器的要紧受压元件必须有强度运算书,必要时还必须按《容规》附件五进行安全附件的运算。
5.3.2 真空绝热压力容器,除罐体的强度运算外,还须有内容器要紧支承(吊件)的运算及保温夹层的绝热运算。
5.3.3 C3类压力容器,除罐体的强度运算外,还须有罐体自身稳固性校核运算,以及集装箱框架稳固性运算。
5.4设计讲明书
无专门要求的一样压力容器,可不另编写设计讲明书。对容器的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运行和检修有专门要求需讲明时,由设计者决定编写设计讲明书。
5.5安装、使用讲明书
5.5.1对一样简单固定式压力容器,有必要时由设计者决定编写安装使用讲明书。
5.5.2 关于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和蒸压釜等复杂压力容器,必须编写安装使用讲明书,内容包括容器的要紧结构参数、操作流程、常见故障、运输安装注意事项等。
5.5.3 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编写使用讲明书,内容包括容器及框架部分的要紧结构参数、操作流程和常见故障等。
6、设计的一样规定
6.1 压力容器分类
按照《容规》第6条的规定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如下:
按照设计压力(p)、介质特性、用途及最高工作压力与容积乘积pV值,压力容器分类如下:
6.1.1 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
(3)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 3的中压储存容器;
(4)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 3的中压反应容器;
(5)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 3的低压容器;
(6)高压、中压管壳式预热锅炉;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
(10)容积大于等于50m3的球形储罐;
(11)容积大于5m3的低温液体储存容器。
6.1.2 第二类压力容器:
(1)中压容器;
(2)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
(3)依旧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毒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
(4)低压管壳式预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6.1.3 第一类压力容器:
除去6.1.1、6.1.2条规定以外的低压容器。
6.2设计压力
6.2.1设计压力的选取,应按GB150及HG20580-1998《钢制化工容器设计基础规定》表4-1执行。
6.2.2 设计压力的取值宜为两位有效数字,不得超过三位有效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