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员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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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员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 年___ 月 ___ 日甲方: _________ 农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代办站代办员):身份证号: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

为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第 1 条委托事项

1.1 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 _________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办站代办员,

委托乙方为甲方办理吸收储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1.2 乙方应自行安排工作时间,无需到甲方处坐班,乙方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行以符合安全规范和技术规范的方式履行合同。

乙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类似关系,不对乙方进行管理,不对乙方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

如因服务需要乙方需配带甲方标志、办理员工卡或办理与甲方员工类似的

手续,亦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第 2 条保证人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

第 3 条甲方的权利 3.1 有权根据国家和县联社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管

理;

3.2 有权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通报、罚款等处理,并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3.3 有权对乙方办理的全部业务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第 4 条甲方的义务

4.1 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4.2 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乙方的代办手续费;

4.3 在乙方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第 5 条乙方的权利

5.1 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5.2 有权取得按照县联社规定标准计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

5.3 有权享受县联社规定的荣誉、奖励和福利待遇;

5.4 有权接收甲方和县联社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5.5 有权向甲方介绍、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

5.6 有权对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 6 条乙方的义务

6.1 纳___________ 元风险抵押金;

6.2 服从甲方及县联社的领导、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 6.3 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不得违法、违规办理任何业务;

6.4 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业务专职负责,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交给他人办理;

6.5 不得自办企业,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投机性投资,外出经商、打工;

6.6 乙方及乙方近亲属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代办与甲方委托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6.7 不得透支、骗取、挪用、侵占储户存款或业务周转金;

6.8 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贷款不入帐,不得擅自发放贷款谋取利息,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6.9 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存款或者息转本、以贷收息等方式骗取手续费;

6.10 严格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凭证、帐簿,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帐;

6.11 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6.12 严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许他人使用;

6.13 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从事不正当竞争;

6.14 不得擅自多收贷款利息坑农、害农;

6.15 不得通过介绍贷款吃、拿、卡、要,损害甲方形象;

6.16 积极接受甲方或县联社对其贷办业务的稽核;

6.17 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帐款安全;

6.18 本合同解除后,将以前业务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报表、资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6.19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原有关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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