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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法律重要考点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务法律重要考点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第六章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是国家指定和认可的,调整产品的制造者、经营者与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P224产品责任立法的三个阶段:1、自然经济状态下的产品责任立法。

特点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混合,而特别突出侵权责任;2、早期资本主义的产品责任立法。

特点以合同责任为核心,合同是产品责任的唯一依据和形式;3、现代产品责任全面立法。

P225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发展较早的、也是教发达的,它对生产者责任的要求也比较严格。

P226产品责任法特征:属于强制性法律;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产品责任法具有制裁性。

产品责任法对于侵害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令其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P226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洲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

P227美国法根据缺陷产生的原因将缺陷分为:设计缺陷、产品制造缺陷、指示缺陷。

P227—228缺陷的认定标准:消费者预见标准;制造商标准;危险与效益标准。

P228—229 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原告就产品责任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相当广泛,判决的金额通常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有时甚至高达上亿美元。

P234欧洲经济联盟理事会为协调各成员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于1985年7月通过《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1988年8月1日前采取相应的国内立法予以实施。

P235对产品责任的抗辩:无罪责;时效,所损害者的权利自生产者将引起损害的产品投入市场之日起十年届满即告消灭,除非受害者已在此期间内对生产者起诉。

同时,原告提起损害赔偿的时效为三年,从原告知道或理应知道收到损害、产品有缺陷及谁是生产者之日开始计算;赔偿的最高额,《指令》允许成员国在立法中规定,生产者对由于同一产品、同一缺陷所引起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总赔偿责任不得少于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

P237意大利:该国于1988年5月采用总统法令的简单方式,将《指令》纳入国内法,其内容与措施均与《指令》雷同。

国际商法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22页PPT

国际商法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22页PPT
就有的
三、被告的抗辩
▪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 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 ▪ 自担风险 ▪ 非正常使用或误用、滥用 ▪ 擅自改动产品 ▪ 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
四、请求损害赔偿范围
▪ 补偿性赔偿 人身:肉体与精神痛苦、收入、医疗与伤残 费用 财产损失 商业损失:完好与缺陷产品价差
▪ 惩罚性赔偿 恶意、不顾公共政策
▪ 销售者先行负责和赔偿义务 ▪ 销售者的追偿权 ▪ 运输仓储者过错责任(对生产与销售者)
五、损害赔偿
▪ 求偿对象:生产或销售者,消费者选择,生 产者与销售者连带责任
▪ 赔偿范围 人身伤害:分三种情况即伤害、残疾、死亡分
别赔偿,与消法一样 财产赔偿:恢复原状、折价或损失
▪ 诉讼时效 2年 从知道或应知道时起计算
▪ (1)依照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原告以严格责任理论为诉讼依 据,被告是否可以摆脱对原告的责任?
▪ (2)依照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依据, 被告是否能以原告也有过失为依据进行抗辩?
谢谢!
xiexie!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谢谢!
xiexie!
(二)担保责任 ▪ 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
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 ▪ 违反明示与默示担保 ▪ 合同关系---纵横放宽 ▪ 原告举证责任:无需证明被告有疏忽,只需
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这种缺陷使之遭受损失。
(三)严格责任 即无过失责任
▪ 原告的举证责任: ▪ 证明产品确有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 这种缺陷给使用者造成损害 ▪ 缺陷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
除外
▪ 缺陷: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 安全 ,但应考虑具体情况
▪ 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 商业损失一般不赔 小额不赔 精神损害由国内法处理

第六章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

第六章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

• 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 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 明:①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 意” (reasonable care),即被告有疏忽 之处;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 告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 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 有疏忽。另外,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 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 偿损失。
3.严格责任
•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 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按 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 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unreasonable dangerous),并因此而使 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 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 是最为有利的,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消除了以 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 遇到的种种困难:第一,严格责任是一种侵 权行为之诉(a form of tort action),它不用 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 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 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需承担 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 方承担无过失责任.
• 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①证明产品确实存在 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 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③产品所存在 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 时就有的。只要原告能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 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如果使用者或 消费者在拿到产品之后,擅自改变了产品的性 能,因而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他 就不能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损失。
• 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以违反担保 为理由提起的产品责任的诉讼,逐步从 纵横两个方面放宽和取消了对双方当事 人要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要求。从纵的方 面来说,原告不仅可以对卖方起诉,而 且可以对生产或销售这种有缺陷的产品 的各有关责任方起诉,其中包括零售商、 批发商、进口商、出口商,一直到制造 厂商。从横的方面来说,有权提起产品 责任诉讼的人不仅包括买方,而且包括 一切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 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客人,甚至 包括被伤害的过路行人。

《国际商法》课件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课件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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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ຫໍສະໝຸດ 1.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产品责任法的特点和作用分别有哪些? 3.中国和德国关于产品责任法使用的产品范围有何不同? 4.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有什么特点?与其他国家的产 品责任法比较,中国可以从中得到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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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1]徐康平.国际商法[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2]戴维·G.欧文.产品责任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曹祖平.新编国际商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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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
产品是市场上任何可以让人注意、获取、使用或能够满足某种消 费需求和欲望的物质资料。是构建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承 担的基石。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
1.经过加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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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表6.1 各国对产品责任法适用的产品范围的界定
产品被规定为一切动产,包括天然动产或工业动 产,无论是加工过的还是未加工过的,还包括组装在 另外的动产内或组装在不动产内的。
产品是指有体物,解释为物质上占据一定空间而 有形的存在,所有固体、气体、液体均为物,均可成 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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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二、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概念、构成产品责任的因素、构成要件
德国 美国 欧盟 日本
《产品责任 法》
《统一产品 责任示范法

《斯特拉斯 堡公约》
《日本民法 》
产品是指任何动产,即使已经被组装在另一动产 或不动产之内,产品还包括电,但未经加工的包括种 植业、畜牧业、养蜂业、渔业在内的农产品除外,狩 猎产品除外。

第六章产品责任法课件ppt优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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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主体不同:
1、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从产品设计到 销售给消费者之前的设计、制造、销售者都是 承担承者、零件制造者、动产出 租者、提供效劳者、赠送者。 包括不是但自 称是制造者的产品销售者。
2、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消费者和直接 销售者、效劳者、营业执照持有人和借用人、 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广告经营者。
风险/利益标准〔risk-benefit test〕:指当 某一引起损害的风险在总体上大于该产品带 来的利益或造成的效用时,即认定该产品是 有缺陷的。
科罗拉多法院在对相关因素以及原被告出 示的证据进展分析的根底上指出:现有的 证据说明,被告本来可以通过投入可承受 的本钱安装该防护装置,并且不会减损该 产品的效用或本质性地改变其性能,从而 使该产品依“危险—效用标准〞 〔riskutility test〕包含了不合理的危险性。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2、第3款规定: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产品,建立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排除 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矿、 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 加工、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 物等〕和不动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 用了“商品〞一词,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 而购置使用的商品或承受的效劳。这里的 商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效劳等。以上两
1、美国产品缺陷标准: 1、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从产品设计到销售给消费者之前的设计、制造、销售者都是承担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 参照美国产品责任制度及“格力姆山诉福特汽车公司案〞,美国对“三菱事件〞的处理应该是:1、三菱帕杰罗的质量缺陷是引起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设计缺陷;〔马修诉劳凌特公司案〕 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三菱公司应对受害者予以补偿性损害赔偿;
〔一〕产品范围不同

产品责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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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主要有两个目标。 第一,为补偿受伤害的原告提 供机制。
第二,通过强迫接受严格责任, 产品责任法已经寻求鼓励生产 商和分销商采取措施以将缺陷 产品的危险从市场上移开。
美国产品责任法 介绍
起诉理由
疏忽责任 违反担保原则
严格责任
担保
明示担保 默示担保
合同条款约定 广告宣传 使用说明 标签
美国产品责任法 介绍
产品责任法
2012.12
2008年5月6日,李某从某商店购买20箱可乐,用 卡车拉回家中。当李某卸货时,其中一瓶可乐突 然爆炸,致使旁边张某脸部受伤。
请问:张某该向谁就其收到的伤害要求赔偿?
李某?
商店?
厂家?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



中国产品责任法

3个国际公约
产品责任法概述
1,产品 2,产品责任 3,产品责任构成 4,产品责任法特征
2,调整对象
3,严格责任原则 4,保护消费者权

4,产品责任法特征
原告
被告
产品消费者
产品使用者
任何涉及的第三 人
产品生产者 产品销售者
进口商 代理商 批发商 商经销 零售商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违约行为与 损害事实
有无免责事由
是否承担责任
免责事由
原告自己的疏忽
抗辩
不得违反强 制性规定
风险的承担 非正常使用 合同的特殊约定
美国产品责任法 介绍
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赔偿 精神赔偿

《产品责任法》课件

《产品责任法》课件
消费者:享有产品质量保障权,有权要 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确保产品 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 消费者权益
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报道,提高消费 者对产品质量的认识和意识
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 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 承担赔偿责任
Part Five
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设 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的缺 陷
损害事实:产品缺陷导致消 费者或他人遭受损害
因果关系:产品缺陷与损害 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 过错,如故意、过失等
损害赔偿:生产者或销售者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 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应对其购买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监管者责任:监管者应对其监管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协商和解的注意事 项:保持冷静、尊 重对方、明确诉求 、遵守法律。
调解程序:申请、受理、调 解、裁决等
调解机构:消费者协会、仲 裁机构等
调解结果:达成协议、调解 不成、仲裁等
调解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必须遵守
仲裁机构:独 立、公正、专 业的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提 交仲裁申请、 仲裁庭组成、
仲裁裁决
,
汇报人:
01 02 03 04 05
06
Part One
Part Two
产品责任法是指 对因产品缺陷或 瑕疵导致消费者 人身或财产损害 的法律规范。
产品责任法旨在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产品责任法包括 产品责任、生产 者责任、销售者 责任、消费者责 任等内容。

产品责任及产品质量(ppt 38页)

产品责任及产品质量(ppt 38页)

东风公司党校 柯盛华 TEL:8212853
7
举证责任
法律没有规定受害人对产品责任诉讼应负 的举证责任。但一般要说明产品缺陷、损 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人能够证明法定的免责条件时,不承 担责任。
因消费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 害,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 者,也不能说明供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 责任。
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 后,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 后,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
20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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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 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 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生活费等费用。
1916年美国法院判例中,率先允许受害者基于侵 权事实,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合同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意外事故不能作为法 定的免责条件。
侵权是过错责任,要证明对方有过错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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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索赔对象选择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 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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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非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
1990年12月 7日,范某从县五交化公司门市部购 买了一台20英寸的彩电,货款为2650元,1991年 4月,某日下午3时,突然雷雨大作。因范的室外 天线插头未拔掉,雷电击在户外的天线上而进人彩 色电视机内,把遥控板,主机板、集成块和高频头 损坏。第二天,范某立即送到门市部要求修理。 1992年9月彩色电视机修好,通知范某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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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利益标准
国产品责任法经典案例-
1987年卡马乔诉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案
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原告的腿部严重 受伤。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该车没有安装腿部防护设施,属于 设计上的缺陷。原告举证说:1978年,当原告购买该摩托车时, 有效的腿部防护设施已经由被告以外的几个生产者生产出来, 作为可供消费者选择的设备;如果车祸在较低速度下发生,这 种装置可以避免严重的腿部伤害。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 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预见到的,因此, 根据第二次《重述》第402A条注释ⅰ,未安装腿部防护设施不 属于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
对于采用预期标准的法院来说,被告的推理在逻辑上似乎是 成立的。所以在卡马乔案中,这种推理被初审和上诉法院接受。 但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没有采纳这种观点。
风险/利益标准(risk-benefit test):指当 某一引起损害的风险在总体上大于该产品带 来的利益或造成的效用时,即认定该产品是 有缺陷的。
(二)责任主体不同:
1、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从产品设计到 销售给消费者之前的设计、制造、销售者都是 承担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具体指产品制造者 、动产和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动产出 租者、提供服务者、赠送者。 包括不是但自 称是制造者的产品销售者。
2、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和直接 销售者、服务者、营业执照持有人和借用人、 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广告经营者。
三、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比较
(一)产品范围不同
1、美国: “产品”涵义非常广泛,凡 是任何经过加工处理的东西,都可视为
发生责任的产品,通过判例,还把电、 天然气、通用软件等无体物包括在产品
范围中。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 成分除外。
书籍、软件能否算产品?美国弗路尔公 司诉杰帕逊公司案
2、我国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范围的届定: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产品消费 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生产 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损害与产品 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是损害赔偿责任。
科罗拉多法院在对相关因素以及原被告出 示的证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现有的 证据表明,被告本来可以通过投入可接受 的成本安装该防护装置,并且不会减损该 产品的效用或实质性地改变其性能,从而 使该产品依“危险—效用标准” (riskutility test)包含了不合理的危险性。
2、中国产品缺陷标准:
这一报道引起了我国消费者的关注,联合利华生产的立顿速溶 茶销售下滑。
危机出现后,联合利华(中国)公司随机购买在我国市场上销 售的立顿产品,送往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该中 心根据我国茶叶行业标准,对不同批号的4种立顿产品进行了4轮检 测,结果显示,4种产品均符合茶叶行业标准中每公斤茶叶中氟化 物含量应低于200ppm的规定,4种立顿产品含氟量全部符合国家 标准,不存在氟含量超标问题.
该原则源于1916年的“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原告以疏忽为由向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疏忽之 处,并证明由于被告的疏忽而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实践中原 告以疏忽为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 疏忽,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 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充分的说明,提醒消费者注意,原告还可以证 明被告在生产、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 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 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2、第3款规定:“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 本法规定。”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 矿、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加工、 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等)和不动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了“商品”一词,指消费者 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这里的 商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服务等。以上两部法律都没 有将电力等无体物、农产品、未加工的天然品包括在 内。
问:能否认定立顿红茶是有缺陷的产品?
(四)产品责任归责的原则不同:
1、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1)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
造者或销售者因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 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 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受 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 (1)被告负有“合 理注意”的义务 ;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 务,即被告有疏忽之处;证明损害与使用缺 陷产品有因果关系。(不要求原告与产品提供 者有合同关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 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证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案例分析
2005年3月,《环球时报》报道,美国专家在对美国市场上不 同品牌的速溶茶进行测试分析后发现,很多品牌的速溶茶中,氟化 物的含量超标——美国环保局规定,饮水中每升所含氟化物最多不 得超过4ppm,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所规定的瓶装水及饮料中每 升所含氟化物标准则是不得超过2.4ppm,市场上销售的立顿普 通型速溶茶的氟化物为每升含6.5ppm。
(三)产品缺陷标准不同
1、美国产品缺陷标准: 缺陷包括: 设计缺陷;(马修诉劳凌特公司案) 制造缺陷:指原材料、零部件及装配方面
的缺陷。 指示缺陷(瓦克维尔公司诉BDH案)
美国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两个重要标 准:消费者的预期标准、风险/利益标准 。
“对使用者、消费者或其财产的不合理危 险”。所谓的“缺陷状态”是一种“产品离开 卖方时,直接消费者无法预期的不合理危 险”,即消费者预期标准。
导例:
北京—肯德基 1999年5岁熊某与保姆急家人在店内 喝饮料,保姆插孔让熊吸,烫口松手,致下身二度 烫伤,纸杯上印有“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美国——麦当劳,1994年,79岁老太与孙子在汽 车内喝热咖啡,奶奶为孙子加糖喝奶,膝盖间夹杯 ,纸杯凹陷,三度烫伤下身(曾有类似投诉700余 例)
判决结果:北京熊某败诉。理由:有警示,且充分 ;美国:老太胜诉,获赔万元。理由:除了警示, 还要看设计有无缺陷。本案有不必要的“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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