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制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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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时间点法律

1883年布鲁塞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00年修订增加反不正当条约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市场规制法产生的标志

1896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世界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0年匈牙利《禁止不正当竞争法》

1968年日本《保护消费者基本法》世界第一部消费者保护法

1985年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

1988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和可持续消费准则》

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目的:允许各方成员为了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安全做出背离正常贸易规则的贸易限制措施

三大学说对SCP观点:

哈佛学派认为,市场结构决定厂商行为,厂商行为又决定了市场绩效的好坏。因此政府规制垄断措施应该以拆分为主。

芝加哥学派认为,市场绩效或市场行为决定市场绩效,强调对绩效放松管制。新产业组织理论认为,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决定企业规模,企业规模决定市场结构。因此市场规制重心应放在市场行为上。

产业组织理论

萌芽时期——马歇尔完全竞争理论

产生时期——哈佛学派

发展时期——芝加哥学派、奥地利学派

市场绩效评价重心

哈佛学派:资源配置效率和分配公平

芝加哥学派:技术进步

新产业组织理论:交易费用节约、企业生产成本

市场结构四种形态: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垄断、寡头垄断

市场行为三种类型

1.价格行为。价格歧视、价格固定、掠夺性定价

2.非价格行为。广告新隔日、产品差异、研究与开发

3.组织调整行为。企业合并

市场绩效的评价:1.资源利用效率 2.技术进步3.分配公平

特别市场:银行、证券、保险、电气、电信、电力、……

市场规制法价值:1.公平价值:实质公平、结果公平侧重

2.效率公平,提高资源分配效率

3.秩序公平,恢复被垄断破坏的秩序,维护经济平稳运行

市场规制原则

1.规制法定原则。

2.规制公平原则。实现公平、增进公平、彰显公平时。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

结果公平和机会公平

3.规制绩效原则。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会、技术进步的最大化、社会福利提高

最大化。

4.规制适度原则。法度、绩效之度、公平之度。

市场规制法:一般禁止式、积极义务式、有条件的允许式。

市场规制权配置主体

反垄断规制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综合行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协调、调研和部分领导权。

反不正当竞争规制权\消费者保护规制权: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综合行使

责任形式

财产性责任:赔偿、强制超额赔偿、罚款和罚金

非财产性责任:自由罚、声誉罚、资格罚

反垄断法特征:1.与经济法学关系密切2.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娇弱3.域外效力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市场份额及其他市场竞争状况2.在原材料市场影响力2.财力、技术等 3.交易向对方的依赖性4.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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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性滥用(横向):掠夺性定价

剥削性滥用(纵向):垄断高价、垄断低价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1.垄断高价、垄断低价

2.掠夺性定价

正当理由:①降价处理鲜活产品②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③因清产债务、转产、歇业④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

3.拒绝交易

行为方式:①削减数量②拖延、中断现有交易③拒绝新的交易④设置限制性条件⑤拒绝交易相对人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要设备的要求⑥设置过高或过低价格变相拒绝

要件:①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②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后果③没有正当理由

4.独家交易

正当理由:①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②为了维护品牌形象③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④能够使消费者分享此利益

5.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

6.差别待遇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

1.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2.侵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3.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

4.左右政府的市场规制法政策

垄断协议的行为类型:

1.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合同、协议或其他约定一致的行为

2.经营者团体的决议,行会、商会、协会等

3.经营者之间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

1.固定价格。确定、维持、改变

2.划分市场。

3.联合抵制。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不正当技术联合。限制购买、开发新技术

纵向垄断协议主要表现形式:

1.限制转售价格

2.独家交易

3.特许协议

经营者集中的类型:合并、收购、委托、联营

1.经营者合并。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

2.经营者控制。通过收购股份、委托经营、联营

经营者集中成因:

1.带来规模经济效益

2.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份额

3.减轻税收负担

4.通过交易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

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

1.立案。商务部

2.初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0日

3.进一步审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90日

4.结果许可或禁止。附带条件的许可: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综合性条件

5.公布

未依法申报的调查处理

1.50万元以下罚款

2.停止实施集中

3.限期转让股份或资产

4.限期转让营业

5.其他必要措施

行政性垄断行为方式:

1.行政性强制交易。指定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行为表现:①歧视性收费标准②歧视性技术措施③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许可④设置关卡,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商品输出⑤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⑤妨碍商品和服务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行政性垄断成因:

1.体制成因。直接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过度而来,虽有弱化但依然有影响

2.观念成因。①财税政策,地方财政状况与地方税收状况密切相连②经济发展不平衡,保护本地企业③公务员工资福利机制

3.法治成因。难以摆脱政府的窠臼

4.观念成因。行政中心观念和权力本位

规制行政性垄断的路径:

1.进一步完善我国经济政治体制

2.改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标准和福利机制

3.不断完善《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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