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超市企业自行发售购物卡券的财税处理
发券和使用券的会计处理方法

发券和使用券的会计处理方法
发券和使用券是许多企业常见的促销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对于企业的会计处理也是有要求的。
下面是发券和使用券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发券的会计处理方法:
1、发券时,应当立即进行发票或收据记录,记录券的种类、数量、发放时间以及金额等信息,并将记录信息与实物券进行绑定,以便后续管理和核销。
2、发券的金额应当在发券当月确认为销售收入,如果发券时没有收取现金,则应当在发券日记账中确认为应收账款。
3、如发券时收取了现金,则需要记录在现金日记账中,并进行银行存款或现金保管。
二、使用券的会计处理方法:
1、使用券时,应当对券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券的种类、数量、使用时间以及金额等信息,并将登记信息与实物券进行绑定,以便后续管理和核销。
2、使用券时,应当将券的金额从应收账款中进行核销,并确认为销售收入。
3、如果使用券的金额大于应收账款,则需要将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以上就是发券和使用券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在进行发券和使用券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企业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发券和使用券的会计处理方法

发券和使用券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商业活动中,发券和使用券是常见的促销手段。
发券是指商家向消费者发放优惠券、代金券等促销券,以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商品或服务。
使用券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优惠券、代金券等促销券,享受相应的优惠。
对于商家来说,发券和使用券的会计处理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发券的会计处理方法
1. 发放优惠券时,商家应当将优惠券的面值计入营业成本,同时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为预付款项。
2. 当消费者使用优惠券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商家应当将优惠券的面值从预付款项中扣除,并将其计入销售收入。
3. 如果优惠券在有效期内未被使用,商家应当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财务报表。
二、使用券的会计处理方法
1. 当消费者使用优惠券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商家应当将优惠券的面值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并将其计入营业成本。
2. 如果优惠券的面值超过了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成本,商家应当将差
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3. 如果优惠券在有效期内未被使用,商家应当将其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财务报表。
发券和使用券的会计处理方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商家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同时,商家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防止优惠券的滥用和误用,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
加油卡、购物卡、ETC充值卡及消费券、抵减券、代金券的税会处理

简单明了!加油卡、购物卡、ETC充值卡及消费券、抵减券、代金券的税会处理
加油卡
购物卡
ETC充值卡
消费券
抵减券
代金券
加油卡
发票取得
1、销售方开具预付卡充值发票,增值税方面,购买方无法抵扣进项税,企业所得税上,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这里的相关凭证主要是指的购物卡使用记录,可以网上查询。
2、实际消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方面,实际发生后开具发票就是有效的扣除凭证。
账务处理
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尚未实际发生业务,加油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相当于将公司的银行存款转变成另一项资产。
借: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科目贷:银行存款
实际发生环节,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借:成本费用科目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科目。
礼券的财务处理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礼券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广泛应用于各类商业活动中,尤其在餐饮、零售、旅游等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礼券不仅能够吸引顾客消费,提高销售额,还能增强顾客忠诚度。
然而,礼券的财务处理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难点之一。
本报告旨在对礼券的财务处理进行分析,探讨其会计核算、税务处理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礼券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礼券,又称优惠券、礼品卡等,是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具有特定金额或服务内容的凭证,持券人可在指定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处兑换商品或服务。
2. 分类(1)按面值分类:有固定面值礼券和可充值礼券。
(2)按使用范围分类:有全店通用礼券和指定商品/服务礼券。
(3)按有效期分类:有长期有效礼券和有限期礼券。
三、礼券的财务处理1. 会计核算(1)发行礼券当企业发行礼券时,按照礼券的面值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兑换礼券当顾客使用礼券兑换商品或服务时,按照礼券的面值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3)礼券过期当礼券过期时,按照未兑换的礼券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 税务处理(1)增值税礼券的发行和兑换环节,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在部分地区,礼券的发行和兑换环节需要缴纳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礼券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礼券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1. 增加收入礼券的发行和兑换能够增加企业的收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2. 增强客户粘性礼券能够吸引顾客再次消费,提高顾客忠诚度,为企业带来长期收益。
3. 降低成本礼券的发行和兑换环节,企业可以减少现金折扣、促销活动等成本。
4. 财务风险(1)资金风险:企业发行大量礼券,若顾客未及时兑换,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
(2)税务风险:企业在礼券的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
五、案例分析以某餐饮企业为例,分析其礼券的财务处理。
购物卡、加油卡和ETC卡财税处理总结[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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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加油卡和ETC卡财税处理总结[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目前实务中存在有三种财税处理不同的预付卡:加油卡,购物卡和ETC卡,下面进行归纳总结:
第一种购物卡
一、财税处理:
(一)销售方直接销售购物卡:
1、销售方售卡时,向购卡方开具的编码为601不征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等
贷:预收账款——购物卡
2、持卡方消费时,不得开具发票:
借:预收账款——购物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方通过售卡方销售购物卡:
1、销售方
(1)收到售卡方的销售款时,向售卡方开具不征税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作为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2)与售卡方结算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
企业取得商业购物卡(预付卡)的税会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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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金交易、提高交易便利性、刺激消费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税收处理作了规范。
企业在取得商业预付卡时,需要注意根据用途的不同,做不同的会计处理,并附相应凭据。
一、购买的商业预付款发放给员工,当作福利。
1、购买时
借: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附件:发(售)卡单位的商业预付款发票。
2、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0000
贷: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10000
附件:带有职工签字的预付款发放记录。
3、发放的购物卡属于非货币性福利,与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交纳个税。
二、购买的商业预付款赠送给业务人员,作为业务招待费。
1、购买时
借: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附件:发(售)卡单位的商业预付款发票。
公司采购一批5万元的购物卡,发放给员工,会计应该怎么做账
公司采购一批5万元的购物卡,发放给员工,会计应该怎么做账?
一、购买购物卡
购入购物卡时: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税前扣除】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所以这时候,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预付卡(购物卡)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附加】不征税购物卡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二、购物卡
(一)购物卡发放
1.将购物卡作为过节福利发放给员工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借:管理费用等——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将购物卡送给客户/或者促销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税前扣除】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文件)
【个人所得税】将购物卡作为过节福利发放给员工,一般情形下合并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生活性困难补助等特殊规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将购物卡送给客户/或者促销,一般情形下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购物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
【增值税】销售购物卡属于不征税,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用购物卡购办公用品、茶叶、纸巾等集体福利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办公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税前扣除】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购物卡(券)销售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购物卡(券)销售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已销售的购物卡(券)且已计提销项税额的,待顾客刷卡消费时,按(四)项的规定处理。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已销售的购物卡(券)且未预提销项税额的,按12月底已售购物卡(券)余额全额按17%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待顾客刷卡消费时,按(四)项规定处理。
(三)、2008年12月31日后销售的购物卡(券),在销售购物卡(券)时,不确认收入,但按开具给顾客销售发票金额的17%的税率全额计提销项税额;销售购物卡时享受折扣并在同一发票上体现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销售购物卡时享受折扣不在同一发票上体现的,按全额提计销项税额。
(四)、顾客持卡消费时,不论是购买17%或13%的货物,均按实际销售额确认收入,并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并按以下方式冲减已售购物卡(券)计提的销项税额。
(1)当已售购物卡(券)的余额大于当月顾客持卡消费的销售额时,按实际销售额的17%税率冲减销项税额。
(2)当已售购物卡(券)的余额小于当月顾额持卡消费的销售额时,按已售购物卡(券)余额的17%税率冲减销
项税额。
(3)享受折扣并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的购物卡在刷卡消费时,折扣额所计提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抵减公式如下:折扣额可抵减的销项税额=(上月末购物卡(券)折扣额余额+本月销售购物卡(券)折扣额合计)÷(上月末购物卡(券)余额+本月销售购物卡(券)合计)×当月实际刷卡销售收入计提的销项税额。
精华-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务处理
精华: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务处理北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6]569号直属税务分局:你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直[2006]2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
北京局的观点,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更新之前,认为购物卡是一种直接收款的销售货物行为,感觉有所曲解购物卡的功能,此时根本无法预知所购物品,也无法说明所购之物是暂存于商场库房,在特殊情形下,如果商场关门的话,仍需要退回客户的预付款项的存在。
因此判断为预收货款的销售行为更为合适,如大连国税的判断依据。
后续各地规定的所谓直接收款销售行为,也是一种控制税收的无奈行为,但显然与销售行为本身实质不符。
浙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关于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行为应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为加强对此种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可对卡消费部分按17%增值税税率冲减销项税额,同时对其实际所售商品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按其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不再征收增值税。
商场赠送购物券怎么做会计处理
商场赠送购物券怎么做会计处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商场赠送购物券怎么做会计处理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为吸引顾客,⽬前很多商场都搞起了购买⼀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式。
如某商场的买100送50活动,某商场买200送200的活动等就属于此类促销⽅式。
这种促销⽅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额购买,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因此,是⽬前⼀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段。
对于此类促销⾏为与有条件赠送赠品的促销⽅式的会计处理类似,都应遵循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在销货的同时做或有负债处理。
具体处理⽅法为: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同时,贷记“预计负债”。
当购物券使⽤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若未发⽣,就将“营业费⽤”、“预计负债”冲销。
这种销售⽅式下,“预计负债”科⽬的发⽣和回收频率较为频繁,因此,应定期核查该科⽬,并在促销期末时清查确认不能回收的购物券,冲销相应的“营业费⽤”和“预计负债”。
例:**百货2004年3⽉6~8⽇搞三⼋节促销活动,凡在本商场购物的顾客购买商品满100送50的购物A券,促销期共发出1000张A券,收回800张。
购物券发出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费⽤50000贷:预计负债50000收回购物券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借:预计负债40000贷:主营业务收⼊34188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812(40000/(1+17%)×17%)对未收回的购物券应做冲销分录如下:借:预计负债10000贷:营业费⽤10000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在⽇常的⽣活中,我们应该对⼀些常⽤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我们需要帮助的时候运⽤法律知识来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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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企业自行发售购物卡券的财税处理超市企业自行发售的购物卡券分为两种:一种是购物卡,或称储值卡,可以充值进行多次消费;一种是购物券,或称提货券,面值定额,仅能一次性消费。一笔购物卡券业务,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流程:卡券制作——卡券入库与分配——卡券销售——卡券消费。由于“卡券制作”和“卡券入库与分配”主要是内部控制的问题,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简单,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卡券销售”和“卡券消费”的财税处理。 一、超市企业自营购物卡券的财税处理概况 消费者在超市购买购物卡券时,一般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本文假设某超市企业于2月收取了消费者780元,向其出售800元面值的购物卡。 3月份,消费者凭该购物卡在该超市企业购买了价值600元的商品,该消费者需要相应地刷掉购物卡上600元的金额。相关的业务处理如表1。 二、财税处理的具体分析 问题一:为什么卡券销售环节不在会计上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超市企业销售购物卡券,实质上是销售未来不确定对象的商品。按企业会计准则,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有5项,分别为: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秽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照超市企业的行业惯例,超市企业经营的商品,其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伴随商品实物的转移而转移的,在商品未转移之前,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由超市企业承担和享有。同样,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在商品实物未转移之前也是由超市企业掌控的。超市企业在卡券销售环节,具体的商品实物未能确定,商品实物本身、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商品的继续管理权都未转移。因此,不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一和条件二。另外,由于销售购物卡券是销售未来不确定的商品,在卡券销售环节无法确定具体的销售对象,也就无法确认销售成本,因此不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五。鉴于此,在卡券销售环节,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仅能作为一项预收账款确认。 问题二:为什么消费者购买购物卡券时享受的20元价格折扣是在购买当月直接确认,而不是等到刷卡消费、会计上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才按照权责发生制摊销确认? 消费者购买购物卡券享受的20元折扣实质上是一种商业折扣。一般来说,商业折扣应和对应的收入在同个会计期间进行确认,以符合权责发生制。但对于超市企业来说,卡券销售折扣按权责发生制在卡券消费环节进行相应的确认,要求超市的POS系统能够从数据库中追溯辨认出消费的卡券在出售环节所享受的折扣,从而才能根据消费金额来计算出应摊销确认的商业折扣,以和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匹配。此项要求在超市企业的信息系统上很难实现,需要耗费高额的IT投入,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另一个角度,卡券销售折扣相对于超市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来说所占比例很小,从这一点来看,卡券销售折扣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不具有重要性。 问题三:为什么在卡券销售环节,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上却确认收入成立? 这个问题,实质上是针对同一项业务,两个税种在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时产生了差异。 卡券业务实质上属于商品销售业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显然,卡券销售环节还未满足税务上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条件。 增值税方面,购物卡券业务是定性为“通过预收贷款销售货物”,还是定性为“通过直接收款销售货物”,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若为前者,纳税义务时间在卡券消费环节;若是后者,纳税义务时间在卡券销售环节。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实务中,超市企业在判断购物卡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应多考虑地方的税收文件、征管习惯,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笔者查阅了各地对卡券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定,发现就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地方的国税机关对于购物卡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征管上是定在卡券销售环节。另有地方的税务机关曾经向税务总局咨询过此问题,税务总局通过口头传达的方式,说明了购物卡券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在卡券销售环节。 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看,超市企业购物卡券最大的客户群是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出于社交公关或内部福利等需要,向超市企业购买购物卡券对外赠送,或派发给员工作为福利奖励。也就是说,购物卡券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作为购买者的企业单位因其财务核算的需要,会要求超市企业在卡券销售环节出具发票给企业单位。对此,超市企业为了统一规范管理发票,会规定在卡券销售环节提供发票给购买者,在卡券消费环节不再提供发票(购物卡券背面有类似“使用本提货券/本储值卡购买的等值商品不再提供发票”的字眼),即售卡环节开票,基本是超市行业一贯的做法。而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具发票即产生了纳税义务。超市企业在售卡环节已收款,具备了支付税款的能力。综合之下,在卡券销售环节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产生是比较稳妥切实的做法。 问题四:既然将购物卡券的纳税义务时间定在卡券销售环节,而会计上和企业所得税上在卡券销售环节没有确认该项收入的成立,增值税申报方面该如何处理? 由于超市行业大量富余票的存在,目前超市企业申报增值税是以账载数据为准,而不是以金税系统或发票开具金额的数据为准。账载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主要数据来源于POS系统,即POS系统中的货物信息,在销售时传递至财务系统生成相应的收入分录并按照货品预设的销项税率(17%、13%、0%)自动计提销项税额。 1.出于内控的需要,超市企业会将购物卡券视同一种货品按照面值录入POS系统,因此卡券发售信息传递至财务系统,会根据预先定义好的方式,生成(1)的分录。 2.由于购物卡券对应的是未来不确定的商品,在卡券销售环节无法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谨慎出发,超市企业应先按照17%的税率来计提销项税额,生成(2)的分录,此项操作一般是人工干预生成。 3.超市的POS系统可以辨认商品销售是现金结算还是卡券结算。若是卡券结算,传递至财务系统上,会按照预先定义好的方式,生成(4)的分录,但这导致重复确认购物卡券业务的销项税额,此时账上的销项税额数据还不能用于增值税申报。 4.解决办法:由于“预收账款——购物卡券”的借方发生额代表着刷卡消费金额,为避免重复确认销项税额,超市企业会根据“预收账款——购物卡券”的借方发生额,按照原17%的税率冲减销项税额,即(5)的分录。此项操作,一般是人工干预生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卡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步,导致超市企业在计提销项税额时不能完全以账载的商品销售收入为准,而应该以“营业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预收账款——购物卡券”的借方发生额+“预收账款——购物卡券”的贷方发生额,作为销项税额的计提基数。 问题五:“营业收入——商品销售折扣”既然核算的是给予消费者的一种商业折扣,为什么不作为销项税额计提基数的调减项目?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了销售折扣不计提销项税额的条件是折扣信息在发票中单独列示。其次,从发票管理的角度,发票的开具应有一定的业务信患资料作为支撑,否则,随意开具单列折扣的发票,作为一项不合规的行为,该项折扣仍然必须计提销项税额。综合以上,实务中超市企业的购物卡折扣不计提销项税额,不仅要求发票中折扣单独列示,还要求发票对应的小票上有折扣信息。 要满足这些要求,从理论上讲,超市企业应在POS系统中预先设定好购物卡券的折扣条件,这样才能打印出有折扣信息的小票,从而支持发票开具的合规性。然而,就笔者所接触的超市企业来看,因经营所需,企业通常会给予门店、营运部门一定限额内的折扣决定权,以保证营运部门在卡券推广上的灵活性。这导致在POS系统中无法设定固定的卡券折扣条件,也就无法打印出有折扣信息的卡券销售小票,只能按照实收金额开具小票。这种情况下,“营业收入——商品销售折扣”作为核算没有在小票上体现的各种销售折扣的科目,从谨慎的角度考虑,不宜作为销项税额计提的调减项日。 问题六:集团下属某超市企业的“预收账款——购物卡券”出现借方余额? “预收账款——购物卡券”出现借方余额,意味着在该超市企业消费的购物卡券金额超出了该超市企业发售的购物卡券余额。这往往是因为超市企业集团出于营销上的需要,允许A超市发售的购物卡券在B超市进行消费,或者是A城市的超市发售的卡券允许在B城市进行消费。 若A、B在增值税上不是汇总缴纳,将会导致A预缴的17%的卡券销项税额由于没有消费者来刷卡消费,销项偏高,进项偏低,致使税负率偏高,和实际业务情况不符。而B由于将刷卡消费的“预收账款——购物卡券”的借方发生额作为销项税额基数的抵减项目,将会导致销项偏低,若卡券消费占商品销售收入比例较大的话,还可能因此出现留抵,从而引起税务部门的怀疑。 超市企业以“预收账款——购物卡券”借方来计算冲抵销项税额,在税务上是有前提的,即该类消费卡券必须是本店或隶属于同一增值税汇总缴纳系统内的其他超市发行的卡券。若不属于同一系统内的卡券消费而冲减销项税额,则有偷税嫌疑。但这样的前提,面对超市集团全国一盘棋的营运总统筹时,得到营运部门认同有一定的难度。这种情况下出于税务规范起见,B不冲减销项税额,会导致超市集团总体上多缴纳了17%的销项税额,是一种损失。如果A和B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则此类情况可以避免,因此对于下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超市企业应依照财税字[1997]97号文、财税[2003]1号文的规定,尽量争取增值税汇总缴纳。 问题七:超市企业的购物卡券对其税负有没有其他影响? 超市企业销售购物卡券会集中在节假日前期,而卡券消费一般是日常生活用品,其销售额通常来说比较稳定,即使会在节假日期间出现一定幅度的增长,但增幅和增长的绝对值会远远低于同期卡券发售的增长幅度。这会导致超市企业节假日期间的销项税额急速升高。加上超市企业对供应商一般是严格按照资金计划支付货款的,进项比较平稳。这种情况之下,单凭缴纳的税金来计算税负,而没有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