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3年3月)62235529[1]

合集下载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是企业或组织筹集资金的一种重要手段,为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高效、透明和合法,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份基本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供参考:一、总则1.本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或组织的募集资金管理。

2.企业或组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合规地募集和使用资金。

3.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的目标、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监督机制等。

二、募集资金的目标1.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和目标。

2.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企业或组织的发展战略和长期发展规划。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1.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投资等。

2.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个人消费。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1.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的投入方向和规模。

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需经相关部门或岗位审核,并报批准相关领导。

4.资金使用计划实施后,需及时编制资金使用报告,报相关部门或岗位备案。

5.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五、募集资金的监督机制1.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2.建立外部监督机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3.定期向募集资金的捐赠者或出资者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六、违规处理措施1.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募集资金的不当使用行为,依法追回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3.对于监督不力或失职的相关部门或岗位,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附则1.本管理制度由企业或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和实施。

2.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企业或组织所有。

3.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以法律法规为准。

总结:上述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基本涵盖了募集资金的目标、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

募集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合规性原则: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三)安全性原则: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防止资金闲置和流失;(四)效益性原则: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构成与用途第四条募集资金主要包括:(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二)增发股票募集资金;(三)配股募集资金;(四)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五)其他募集资金。

第五条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一)投资项目;(二)补充流动资金;(三)偿还债务;(四)其他与公司发展相关的用途。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由董事会下设的募集资金管理小组负责管理。

第七条募集资金管理小组的职责:(一)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二)审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三)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五)组织实施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九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资金使用计划应当明确、合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二)资金使用应当优先考虑投资项目,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性;(三)资金使用应当避免闲置和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四)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二)提交募集资金管理小组审核;(三)提交董事会审议;(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计划执行。

第五章募集资金的监督与信息披露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上市公司【发文字号】上证公字[2013]13号【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3.03.29【实施日期】2013.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公字[2013]13号)各上市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修订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对外披露。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一、前言在现代社会,募集资金是企业运营和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一个典型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募集资金的类别和来源1. 类别募集资金可分为内部募集资金和外部募集资金。

内部募集资金包括自筹资金、资本公积金和内部转移资金。

外部募集资金则包括发行股票、发行债券、银行贷款和与投资者签订的募集资金合同等。

2. 来源内部募集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身的盈利和资产处置等。

外部募集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债权人、银行和公众等。

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目的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风险的可控和募集活动的透明度。

此外,制度的建立还能提高企业形象和信誉。

四、募集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募集资金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安全性原则募集资金必须放置于安全的账户或渠道中,避免风险和损失。

3. 有效性原则募集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内容1. 募集资金使用范围明确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投资项目、经营活动、债务偿还和其他合法用途。

2. 募集资金使用程序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包括资金审批、支付和监督等。

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 募集资金风险控制制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析和风险预警等。

以降低募集资金的风险和损失。

4. 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信息进行披露,包括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和资金回报等。

确保募集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5. 募集资金监督和审计建立相应的监督和审计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挪用。

六、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管1. 执行机构明确负责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监管机构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企业的募集资金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有效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规范管理流程和相关细则,保障募集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而有序的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制定严密的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章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和原则第九条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项目建设、日常经营、债务偿还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用途。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依照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和相关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保障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规避各种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合理、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化,严格限制滥用职权,防范并杜绝任何形式的挪用、私分、截留、挤占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的投资使用应当实行风险分散原则,优先保障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合理收益。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以实现公司经营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使用原则包括:1、盈利性用途2、必要性原则3、价值理性原则4、安全性原则5、合作性原则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流程第十七条募集资金使用流程包括: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制定、报批程序、执行过程、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十八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制定程序:1、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需要,确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2、相关部门对计划进行审核和论证,并形成会签意见。

3、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募集资金使用执行程序:1、财务部门按照使用计划编制资金使用预算,并进行报批。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1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

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

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

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

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

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

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

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3.5.1由有关职能部门(如总工办、项目实施小组等)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需要提出实施方案,报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查批准,再与有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由董事长签字;3.5.2财务部按募集项目专款专用。

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

支付项目款时,应查验合同、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签注的意见。

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3.5.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3.5.4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项目完成时,要进行专项审计,审查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资额是否控制在预计总额内,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4、附则:4.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行为,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债等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

三、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募集资金应用于以下用途:1. 支付公司运营和发展所需的资金;2. 支付公司的运营费用;3. 投资于公司的发展项目;4. 其他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法用途。

四、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募集资金,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的管理程序1. 募集资金的申请公司应充分研究市场需求和公司的发展计划,确定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并提交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申请。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用途、金额、使用期限等内容。

公司应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申请书。

2. 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要求,将资金使用于规定的用途,并保证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用。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公司应每季度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3. 募集资金的监督公司应建立资金监督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应邀请独立审计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4. 募集资金的使用违规处理若公司发现募集资金的使用违规,应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处理结果。

六、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以上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签署人:公司董事长时间:年月日制度生效日期:年月日制度修订日期:年月日以上内容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希望公司各部门和员工严格遵守,确保公司募集资金的合法使用和有效管理。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各类企业、机构和个人的资金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法和透明管理,建立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募集资金的定义、目的和范围入手,细致分析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募集资金的定义、目的和范围1.定义:募集资金指的是企业、机构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资金,包括借贷、股权融资、债券发行、众筹等方式。

2.目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透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3.范围: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政府监管制度、行业协会自律制度等。

三、募集资金的主要管理制度1.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防范等环节,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2.投资决策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投资决策制度,包括项目评估、风险分析、资金配置等流程,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3.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包括财务报表、业绩公告、投资风险等信息的透明披露,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公平竞争制度:建立公平竞争的制度,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5.客户保护制度:建立客户保护的制度,包括诚信经营、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的整体风险和信誉。

6.法律法规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合法、合规的管理制度,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的要求1.规范性: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应基于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明确的规范性要求。

2.保护性: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应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3.透明性: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公开透明,通过信息披露等方式,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4.审计性:建立独立、公正的审计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防止腐败和违法行为。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为了满足运营发展的需求,通过公开或私下形式向投资者或合作伙伴等渠道募集资金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性、透明性和有效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募集资金的安全及合理利用。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募集资金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不得违法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信息公开原则:募集资金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公开,投资者应充分知情并了解投资风险,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欺诈行为发生。

3.风险防控原则:募集资金应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预警,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避免出现重大损失,保护投资者利益。

4.效率原则: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在经济、安全、有效的范围内进行,提高投资回报率和社会效益。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措施1.严格审核机制:建立募集资金项目的准入审核机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评估项目的可行性、风险等,确保资金用途符合规定。

2.定期报告制度:募集资金项目应定期向投资者及相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风险控制情况等,确保信息及时公开透明。

3.监督检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是否用于约定的用途等,防止滥用资金和欺诈行为。

4.投资风险提示制度: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的风险提示,并签署相关协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资金监管制度:建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避免滥用或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

6.损失补偿机制:对于募集资金的损失,应按照事先约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补偿,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维护公共利益,加强社会形象的塑造。

三、募集资金的管理流程1.资金需求分析:企业或组织根据运营发展的需要,分析和确定募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时限。

3.资金募集:根据资金筹划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私募股权、债券发行等方式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1. 前言本管理制度为公司募集资金工作制定的指导方针和办法,是规范公司内部募集资金活动,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文件。

为了规范公司资金管理行为,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本管理制度在公司内具有强制性。

2. 合用范围本管理制度合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募集资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借款等行为。

3. 募集资金的原则3.1 合法性原则募集资金行为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3.2 安全性原则募集资金应该具有保密性,防止资金被盗窃,损失等情况。

3.3 透明度原则公司的募集资金活动必须遵循透明的原则,所有的募集资金活动必须做到透明公开。

3.4 风险可控原则募集资金活动必须做到风险可控,对可能会存在的风险必须提前进行规划和防范。

4. 募集资金流程4.1 审批流程募集资金活动必须经过公司高层审批后方可进行。

4.2 资金分配确定了募集资金后,应该按照计划进行资金的有效分配,防止因为错误的投入导致资金流失。

4.3 资金监管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资金监管机制,明确监控对象和监控方式,严格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5. 募集资金的风险控制5.1 风险评估公司应该对募集资金活动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后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5.2 风险控制计划公司应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计划,以避免资金的流失和损失。

5.3 风险监控公司应该对募集资金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6. 相关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募集资金活动申请表格2. 募集资金活动审批表格3. 募集资金活动投入和分配计划4. 募集资金活动风险评估报告7. 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见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表。

8. 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可能会遇到以下艰难:1. 募集资金计划变更2. 资金流失和损失3. 风险控制不力导致资金损失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如下解决办法:1. 及时制定新的募集资金计划2. 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措施3. 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持续改进和升级9. 结束语对公司募集资金活动赋予了全面的规范和指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2012年8月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非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且变更后的募集资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公司 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保荐机构发现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一条募集资金到位后,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由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先由使用部门签署,再由公司项目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签署,再经公司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签署后由财务部执行。

第十四条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使用审批手续。

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使用,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董事会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九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二十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三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2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二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八条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一)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三)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第二十九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五)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前需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决议;(三)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四)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用);(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