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的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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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永久档案即长期保管,不可以销毁的档案;定期档案根据保管期限的不同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预算单位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1、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有: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决算)。

2、保管期限为25年的会计档案有: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3、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有: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会计移交清册;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会计移交清册。

4、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财政总预算保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国家金库年报、基本建设拨货款年报;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5、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有:固定资产卡片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6、保管期限为3年的会计档案有:月、季度财务报告;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

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了便于我校各科室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储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机关要紧职能活动情况,保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档案局8号令》,结合本机关职能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类门类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要紧职能活动与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与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保护国家、集体与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的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通常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储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通常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法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者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务必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通常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要紧包含:(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要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档案管理)档案保管期限表

(档案管理)档案保管期限表

(档案管理)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表一、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概念及作用档案保管期限就是以表册形式列举档案的来源、内容和形式,并指明其保管期限的一种指导性文件。

它的主要作用是鉴定档案价值和确定档案保管期限。

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类型从我国已有的各种档案保管期限表来看,有如下几种类型:(一)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又称标准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机关编制的,供全国县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文书档案通用的标准和依据。

是全国各机关确定一般性档案保管期限的标准和制定其它类型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指南。

如国家档案局1987年制定颁发的新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二)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鉴定专门性档案时通用的依据和标准。

专门档案一般由专用公文转化而来,因其是在一定工作部门和业务范围,根据特殊需要专门使用的公文,所以有其特殊性,保管期限与通用保管期限有所差别,特单列出。

如1962年、1965年和1984年,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先后共同制定、颁发的《预算会计帐薄、凭证、报表保管、销毁期限一览表》和《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三)同系统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主管领导机关编制的,供同一系统内各机关、单位使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这种档案保管期限表须经过本部门领导人批准后执行,并要报送国家档案局,抄送各省档案局,如《卫生部门行政、企业系统档案材料保管期限暂行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

(四)同类型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档案事业管理机关或主管领导机关编制的,是同一类型(如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鉴定档案时通用的依据和标准。

如××市学校档案保管期限表。

(五)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各机关根据本机关档案的具体情况编制的,专供本机关鉴定档案时使用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文件保管期限表》。

其中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对其他四种档案保管期限表具有指导意义。

高等学校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高等学校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高等学校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党群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DQ11 党务综合行政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XZll行政综合1 上级有关学校行政管理的综合性文件长期2 全校性的规章制度永久3 学校年度、学期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永久4 校长办公会、书记校长碰头会议记录、纪要永久5 校务委员会委员名单、会议记录、纪要永久6 各学院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和会议记录长期7 校领导的重要讲话和参加校外会议发言稿长期8 本校教育事业规划、计划及上级批复永久9 学校评估材料永久10 本校向上级的请示及其批复永久或长期11 本校各单位的请示及学校的批复长期12 有关全校性工作的调查材料和经验总结永久13 学年报表及综合统计永久14 启用印章的文件及印模永久15 本历史沿革、情况介绍永久16 本校大事记、简报、信息、动态等永久17 校史工作材料永久18 校友工作材料长期19 校庆工作材料长期20 群众来信来访文件材料长期21 普选工作材料短期XZ12 人事1 上级机关有关人事工作的文件长期2 本校人事工作的规章制度长期3 人事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调查材料、会议记录永久4 关于机构编制规划、计划报告、上级批复永久5 关于校内机构设置、变化的文件材料永久6 人事处权限内的干部任免文件及名册永久7 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先进教职工的材料长期8 处分教职工的材料和复查、撤销处分的材料长期9 教职工动态月报长期10 师资培养、管理工作计划、规定、总结永久11 教师进修计划、安排、总结长期12 教师工作量的规定和执行情况长期13 教师业务考核材料长期14 人事统计报表永久15 教职工名册(分单位的总册、分类名册)登记表永久16 教研室、研究室正副主任名册长期17 教职工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材料及上级批复长期18 教职工工资调整材料、名册长期19 教职工转正定级材料长期20 教职工校内调动材料长期21 教职工的录用、调入的有关材料(包括转移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 长期22 教职工调出的有关材料(包括转移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存根) 长期23 教职工援外和支援边远地区材料短期24 教职工离休、退休、退职、离职等及有关荣誉证书授予工作的材料长期25 教职工离休、退休及有关荣誉证书授予工作的材料长期26 教职工退休后重新工作的材料长期27 教职工福利工作长期28 教职工商调函件长期29 使用临时工有关材料长期30 群众来信来访材料长期XZ13监察、审计1 上级有关监察、审计工作的文件长期2 本校监察、审计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长期3 监察、审计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长期4 监察、审计工作统计年报及重要报表长期XZ14武装、保卫1 上级有关公安保卫工作的文件长期2 本校公安保卫保密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长期3 本校公安保卫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调查材料、统计报表永久4 本校师生员工案件的侦察、调查、处分结论材料及上级的批复、判决书长期5 本校师生员工案件的平反、复查处理结论及上级的批复长期6 要害部门的公安保卫、消防工作长期7 上级有关武装、人防、民兵、军训工作的文件长期8 本校武装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长期9 武装部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长期10 武装部工作统计年报及重要报表长期11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军烈属名册和登记表(卡) 长期12 军训活动安排等有关材料长期XZ15后勤1 上级有关后勤工作的文件短期2 本校后勤管理处及各科规章制度长期3 本校后勤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调查材料长期4 房屋管理、调配使用、转户等的规定、总结长期5 防震、防汛、环保、节能工作的文件材料长期6 爱国卫生、公费医疗、保健工作计划、总结、规定、通知等文件长期7 师生员工健康状况调查材料及统计表永久8 本校计划生育工作文件及领取独生子女证名册长期9 伙食、车辆、校园绿化等短期XZl6档案、图书、文博1 上级有关档案、图书情报、博物工作的文件长期2 档案、图书、文博规章制度长期3 档案、图书、文博工作计划、报告、总结长期4 档案、图书、文博工作概况、发展规划、统计及统计年报永久5 档案、图书与校外交流的有关材料长期6 档案馆指南、全宗索引永久教学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JXl1综合1 上级下达有关教学工作文件材料长期2 教育改革、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制等方面指导、规定及办法永久3 本校制定各种教学计划、规章制度、会议纪录、调研报告、总结等永久4 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总结和各级优秀教学质量奖材料、教学成果奖材料长期5 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进修班材料长期6 统计报表永久7 学生运动会材料长期JXl2学科实验室建设1 上级有关学科、专业设置及实验室建设的文件材料长期2 学科、专业、实验室论证、评估、申报、审批材料永久3 重点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材料永久4 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计划、简报、总结材料长期5 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统计报表永久JX13招生1 上级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材料长期2 招生计划、规定、生源计划长期3 新生录取材料及新生名单长期4 委培、代培、自费生计划、合同及名单长期5 招生宣传、招生工作总结短期6 研究生入学试题及指导教师名册长期JX14学籍管理1 新生入学登记表永久2 学生成绩卡片永久3 学生成绩总册永久4 在校学生名册永久5 学生学籍变更材料(升学、留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专升本材料) 永久6 学生奖励材料(奖学金、优秀学生、先进班级)长期7 学生处分材料长期JX15课堂教学与教学实践1 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永久2 课程建设要求及安排、校历表、课表长期3 各系、科、专业课程试题库长期4 典型教案、重要备课记录长期5 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计划、总结及相关材料短期6 社会调查、社会实践计划、总结及有关材料短期JX16学位工作1 上级有关学位工作文件材料长期2 本校学位评定条例、办法及计划、总结长期3 学位委员会会议记录、决定长期4 学位委员会授予各层次学位清册永久5 本科生优秀学士学位论文长期6 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及评审材料长期JX17毕业生1 上级有关毕业生分配的文件材料长期2 毕业生工作计划、简报、总结长期3 毕业生供需统计、计划、合同长期4 毕业生正式分配方案及调配派遣名册永久5 毕业证、派遣证存根领取签收册长期6 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材料长期JX18教材1 自编、主编教材长期2 各系各专业使用教材目录长期3 自编、主编教学指导书、实习指导书和习题集长期4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自编参考资料短期附录:存系教学类档案教材1 毕业生论文及评审意见长期2 课堂教学材料、课程进度表短期3 教师任课安排、教案长期4 优秀实习报告短期5 本专业教学检查、调查材料及总结短期6 教师工作量核算、等级材料短期科学研究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KY11综合1 科研行政管理文件材料长期2 科研计划管理文件材料长期3 科研成果管理文件材料长期4 科研经费管理文件材料长期5 申报科学基金及有关批复长期6 学会工作(学术活动) 材料短期KYl2 -1 科研准备阶段1开题报告与课题调研论证材料长期2 任务书、合同、协议书永久3 课题研究计划、设计长期4 计划执行情况、计划调整或撤销报告短期5 课题投资和预决算材料短期KYl2 -2 研究实验阶段1 实验、测试、观测、调查、考察的各种原始记录永久2 数据处理材料,包括计算机处理材料(如程序设计说明、框图、计算结果等)。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公司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公司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公司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公司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公司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公司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公司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可不归档范围:(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对于通知通告级的公文属于一般下行性文件,属于向下级发布告知性通知的文件,只要等该事件完结后,公文就自动失效。

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发文单位:国家档案局发布日期:1987-12-4执行日期:1987-1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对1983年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并作如下规定:1.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长期为16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

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1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为便于各级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科学地进行档案鉴定工作,特制定《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第1条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短期为二十年以下。

凡定为短、长期的档案,到期再鉴定时,视其价值可延长保管期限。

第2条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1)凡是能够反映城乡建设发展历史面貌,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科学、历史研究等方面具有长久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均应永久保存;(2)凡是在较长时间内对城乡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均应长期保存;(3)凡在短时期内,对城乡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应短期保存;(4)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城乡建设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3条划为长期以下的工程竣工档案,一般应保存到该项工程拆除为止。

凡中外合资建设档案保管期限,一律列为永久保存。

第4条鉴定档案一定要坚持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全面分析档案材料的现时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存价值,适当地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保证档案的精炼、齐全和便于利用。

第5条各城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城乡建设档案价值的鉴定工作。

鉴定方法应采取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

鉴定工作要由主管业务领导、专业技术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人员和档案人员共同进行。

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邀请移交档案的单位技术负责人、业务人员或档案人员参加,共同对已到期的城乡建设档案进行科学的鉴定工作。

第6条各单位经鉴定确定销毁的城建档案,必须造具销毁清册,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共同审核无误后方可销毁,并报送上级档案主管机关备案。

第7条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和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工作需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城乡建设各类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经本单位或主管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本系统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办公室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办公室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办公室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一、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10年二、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1、本机关为主办的(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10年2、本机关为协办的(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永久(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10年3、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10年四、本机关的业务文件材料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2、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2)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3、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2)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4、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1)本机关为主办的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2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2)本机关为协办的1重要业务问题的10年2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5、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1)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永久(2)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10年6、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2)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永久(3)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永久(4)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10年7、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材料(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永久(2)年度和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3)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永久(4)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10年(5)外出考察、参加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五、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1、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2、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永久3、人事任免文件永久4、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永久5、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永久6、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抚恤等文件材料永久7、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8、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9、职工名册永久10、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11、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永久12、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1)用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2)其他有处理结果的10年六、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1、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永久2、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公证书等文件材料(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10年3、机关财务预算10年4、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10年5、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10年七、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1、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永久2、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3、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八、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九、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1、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永久2、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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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十一条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考查、利用的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相当长时间内需要考察、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六十年。

凡属于在较短时间内需要考察、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公证事项办结或终止后的下一年算起。

第二十三条下列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1、收养证明;
2、解除收养证明;
3、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4、结婚证明、离婚证明;
5、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权证明;
7、有关财产转移方面的声明书证明;
8、赠与证明;
9、房屋买卖证明;
10、析产证明、产权证明;
11、遗嘱证明;
12、学历证明;
13、提存证明;
1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15、商标注册证明;
16、公司章程证明;
17、涉及到不动产的证据保全证明。

第二十四条下列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

1、受过或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2、职称证明;
3、国籍证明;
4、营业证书证明;
5、抵押、担保证明;
6、招标投标证明;
7、联营协议证明;
8、中外合资、外资企业的合同证明;
9、申请专利的有关证明;
10、劳务合同证明;
11、清点遗产证明;
12、证据保全证明;
13、房屋搬迁协议证明;
14、房屋租赁证明;
15、涉及到不动产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
16、履行期在十六年以上的农林牧副渔各业承包合同证明;
17、履行期在十六年以上的其他合同证明;
18、用于诉讼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下列公证档案,列入短期保管:
1、生存证明、健康证明;
2、定居证明;
3、未婚证明、无配偶证明;
4、委托书、委任书证明;
5、援外人员劳动保险证明;
6、副本、节本、译文、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
7、现场监督证明;
8、商品成分证明;
9、技术标准证明;
10、企业承包、租赁证明;
11、生产经营责任制证明;
12、执行许可证明;
13、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证明;
14、履行期在十五年以下的农林牧副渔各业承包合同证明;
15、其他履行期在十五年以下的合同证明。

第二十六条凡终止的公证事项所形成的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第二十七条公证处复查公证事项所形成文书材料,应与原公证档案合并保管;由司法行政机关复查的,
应将其复查结论存入原公证档案内,其保管期限均与原公证档案相同,复查后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和通
知合并重新列为短期保管,其保管期限从原公证档案保管期限起算时间开始保管。

第二十八条公证处总登记簿册列为永久保管。

第二十九条对未规定保管期限的公证档案,须由公证处比照上列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的意
见,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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