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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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气、管线敷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第三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四条建立数量型招标代理机构库,甲级代理机构20 家,乙级代理机构20 家。

(均包括中央项目投资代理机构)。

第五条成立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库资格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任组长单位,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城乡建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审核预选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入库数量,区公管办负责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库”)的建立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代理机构库中公开抽取。

凡规模或限额符合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未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不得为其提供场地、信息等服务,不得为其出具交易鉴证证明。

区内国有投资项目需要进入市级交易场所交易的也须按本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章申请与入选第七条根据报名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及对区内相关业主单位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比选,确定20家甲级和20家乙级代理机构入库。

第八条申请进入代理机构库的本地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有效的甲级或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申请入库前二年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重庆市外驻渝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三)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行为被区(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四)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五)未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名录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六)未被区级及其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七)申请入库前二年内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每年承担过10项以上(含10项)国有工程建设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且甲级中标工程金额累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乙级中标金额累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江北府办〔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北府办〔2017〕1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九大重点工程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第20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切实规范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事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3日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国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实现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工程控制目标,减少因工程变更带来的造价增加、工期延误等问题,结合江北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程变更是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至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管理阶段,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清单内容所发生的工程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结构形式、工程数量等进行的调整、修改、完善。

第二条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1.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的;2.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3.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或按原设计无法组织施工的;4.工程范围与原规划不符或规划红线做了局部调整的;5.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案或优化方案,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能够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其它重要设施(如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及文物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6.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提出新的要求的;7.合同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清单工程量计算有误的(增加或减少超过5%的);8.其它需要变更的情形。

(完整版)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库建库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库建库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气、管线敷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第三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四条建立数量型招标代理机构库,甲级代理机构 20 家,乙级代理机构10至20 家(中央投资项目除外)。

第五条成立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库资格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任组长单位,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城乡建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审核预选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入库数量,区公管办负责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库”)的建立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代理机构库中公开抽取。

凡规模或限额符合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未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不得为其提供场地、信息等服务,不得为其出具交易鉴证证明.区内国有投资项目需要进入市级交易场所交易的也须按本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章申请与入选第七条根据报名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及对区内相关业主单位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比选,确定20家甲级和10至20家乙级代理机构入库。

第八条申请进入代理机构库的本地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有效的甲级或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申请入库前二年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重庆市外驻渝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三)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行为被区(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四)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五)未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名录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六)未被区级及其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七)申请入库前二年内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每年承担过10项以上(含10项)国有工程建设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且甲级中标工程金额累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乙级中标金额累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渝府办发〔2016〕275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随着招标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益规范、有序。

但是,目前部分领域、部分项目仍存在规避招标投标、围标串标、挂靠或出借资质投标,以及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降低了国有资金投资绩效,增加了腐败风险,给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监管体系,形成招标投标有效监管合力(一)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

不准违背招标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库建库管理暂行办法

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库建库管理暂行办法

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库建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国有建设项目招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气、管道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项目)招标活动中招标机构的选择第三条设立江北区招标代理银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第四条-建立了定量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且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重庆市海外分公司负责人在XXXX境内一级代理机构未被追究违法招标代理的刑事责任。

(3)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在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受到区(县)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4)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5)未在企业信息登记申报清单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六)未被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记录的不良行为;(7)在申请入库前两年内每年承担重庆市行政区域内10个以上(含10个)国有工程建设公开招标项目。

此外,甲类获奖项目累计超过10亿元,乙类获奖项目累计超过5亿元。

第九条申请进入代理行的外国机构,除符合第八条前六项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2(1)在重庆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已在工商登记税务机关登记两年以上,持有完税证明。

同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和完善的分公司管理制度。

(2)向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并取得备案许可证(3)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并在分公司注册(如在总公司注册,不予认可),同时具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记录手册》。

(4)企业拥有不少于5名中级及以上投标(专职)员工(5)企业职工必须以其分支机构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近两年来,重庆市已有256家+ (6)家企业从事了10多个招标代理项目,一级中标金额累计超过10亿元,二级中标金额累计超过5亿元。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征求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服务系统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采集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各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江北区工程项目招标办法(3篇)

江北区工程项目招标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北区政府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北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投资或者以投资为主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局)负责对全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招标范围:(一)江北区政府投资或者以投资为主建设的工程项目;(二)江北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六条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中标人。

(四)询价: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通过询价的方式选择中标人。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程序:(一)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条件、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二)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工期、质量要求、投标截止时间、联系方式等。

(三)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给招标人。

(四)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有效投标。

(五)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目标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

报告时间:
2023-08-24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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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气、管线敷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第三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四条建立数量型招标代理机构库,甲级代理机构20 家,乙级代理机构20 家。

(均包括中央项目投资代理机构)。

第五条成立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库资格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任组长单位,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城乡建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审核预选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入库数量,区公管办负责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库”)的建立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代理机构库中公开抽取。

凡规模或限额符合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未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不得为其提供场地、信息等服务,不得为其出具交易鉴证证明。

区内国有投资项目需要进入市级交易场所交易的也须按本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章申请与入选第七条根据报名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及对区内相关业主单位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比选,确定20家甲级和20家乙级代理机构入库。

第八条申请进入代理机构库的本地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有效的甲级或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申请入库前二年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重庆市外驻渝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三)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行为被区(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四)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五)未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名录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六)未被区级及其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七)申请入库前二年内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每年承担过10项以上(含10项)国有工程建设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且甲级中标工程金额累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乙级中标金额累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申请进入代理机构库的外地代理机构除满足第八条前六项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已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二年以上且有纳税证明,同时在重庆市区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二)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并取得备案许可。

(三)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注册在分支机构(注册在总公司的不予认可),同时具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记录手册”。

(四)企业有不少于5人的中级及以上招标(专职)从业人员。

(五)企业职工须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

(六)企业近2年在重庆市招标代理项目10个以上,且甲级中标金额累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乙级中标金额累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申请加入代理机构库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招标代理机构入库承诺书》;(二)《招标代理机构入库申请表》;(三)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四)企业在职人员花名册;(五)提供企业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复印件(网上可查询);(六)近三年企业的《招标代理业绩手册》复印件;(七)法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以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代理机构库的程序:(一)区公管办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等行业专业网站和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建立代理机构库的公告;(二)招标代理机构向区公管办提交书面申请、入库承诺书和相关入库材料;(三)区公管办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和汇总;(四)评审小组将初审后的入库代理机构名单报区公管委审定。

(五)根据审定后确定进入代理机构库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分类建立甲级代理机构名录和乙级代理机构名录。

由区公管办将审定后的名单在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重庆市江北区政府政务网、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等相关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六)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向区公管办提出书面质疑,由区公管办报评审小组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公管委审定。

第三章抽取办法及程序第十二条由项目业主在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三家,并现场确定第一、第二、第三候选人。

第十三条每次应在不少于7家符合项目相应条件的代理机构中抽取,若项目特殊,代理机构库中符合项目相应条件的代理机构少于7家,可在代理机构库外邀请有资质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参与抽取。

第十四条:抽取程序(一)申请。

项目业主向区交易中心提交《重庆市江北区抽取代理机构申请表》: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程地址、计划开竣工时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3.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资质等级条件;4.其它应当明确的内容。

(二)拟定公告。

由区交易中心将拟定好的项目招标公告提交区公管办审定后在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日。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程地址、计划开竣工时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3.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4.代理机构抽取的时间和地点;5.公告起止时间;6.其它应当明确的内容。

(三)发布信息:由区交易中心在发布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公告的同时将信息通知代理机构库中的代理机构,以便代理机构及时查看网络,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关准备。

(四)抽取时间安排:公布时间到期后,由区交易中心统一安排代理机构的抽取时间,并通知项目业主和相关监督部门按时参加。

(五)抽取。

在有关部门监督下,由项目业主在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3家,并由项目业主代表现场选定第一、第二、第三候选人。

(六)现场确认候选人。

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于抽取现场填写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情况确认表,并由项目业主及现场监督部门签字确认。

(七)结果公示。

区交易中心将抽取结果在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3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由区交易中心向中标的代理机构发出《代理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合同。

代理机构在收到《代理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日内按照国家工商、建设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范本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并送区公管办和区交易中心备案。

若选定的代理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代理的,经公管办审核后,则由项目业主代表确定的第二候选代理机构代理业务。

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甲级和乙级代理机构均有资质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但由于项目特殊,需要具有甲级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由业主报公管办初审后,报区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报区公管办初审后,经区政府审定,可由项目业主在代理机构库中直接确定代理机构。

第四章收费标准第十七条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江北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收费率采用分段式计算,计算结果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计算比例适当下浮,具体计算比例参照下表执行。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服务类型中标金额(万元)1980号文计算比例江北区工程招标计算比例在1980标准上下浮比例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 1.5% 1.5% 1.0% 1.0% 0100—500 1.1% 0.8% 0.7% 0.56% 20% 500—1000 0.8% 0.45% 0.55% 0.39% 30% 1000---5000 0.5% 0.25% 0.35% 0.21% 40% 5000---10000 0.25% 0.1% 0.2% 0.1% 50%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0.02% 60% 100000以上0.01% 0.01% 0.008% 0.008% 0第十八条招标项目如分标段招标,招标代理费用按独立标段计算,最高招标代理费用每标段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如果工程量小,按照计算公示计算出的招标代理费用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支付;第二十条工程量大且情况特殊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实际拟定后报公管办审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进入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库的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在资格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严禁超越资格等级和资格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被抽取代理工程建设项目的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代理合同后,应向江北区工程项目业主委托区交易中心专设的廉政账户缴纳廉政保证金,所交标准为按照该项目概算计算的代理费用的20%(含入库保证金10000元人民币)。

在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并通过相关部门及业主考核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委托区交易中心连本带息将廉政保证金退还给代理机构。

若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廉政方面出现了违纪违规行为,且情节较严重的,将取消代理机构本次代理业务的代理资格,同时扣除廉政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委托范围开展工作。

代理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代理项目的名称、委托范围(招标咨询,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草拟工程合同和办理有关招标手续,组织开标、评标等)、要求与标准、保密措施与责任;(三)履约期限;(四)代理费支付标准、方式及支付时间;(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后,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不得为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代理的内容保密,不得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须从从业人员中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职称或从业人员考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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