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_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2•【字号】郑政[2002]20号•【施行日期】200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0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清理和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房屋拆迁、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按照边检查、边整改、边处理的原则,标本兼治,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保障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房地局、计委、建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工商局、物价局、行政执法局、监察局负责人组成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席办公会议,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新政办[2005]147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5]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八月中旬省巡检组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市建委对各县(市)建筑市场进行了督察与调研,在巡检与督察中发现,多数县(市)的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监管人员经费落实不到位;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设施不齐全;部分工程项目未执行建设程序,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1.健全监管机构。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法制、招投标、执法监察、安全生产监督、标准定额等组织建设,并加强工作力量,依法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2.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施工图审查必须经有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县(市)、区,提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图纸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的覆盖面和服务时效;对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程项目,要依法查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必须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纳入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浦府[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1〕4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以及《关于转发上海市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1〕10号),根据全市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提高质量、确保安全、争创文明的管理目标,进一步规范浦东建筑市场,大力加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本区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各项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加强建筑市场整顿,完善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监管体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进一步提升浦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二、工作目标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整顿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坚决查处建筑市场中各类违法违规现象,着力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更加健全。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田地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田地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田地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驻和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4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和田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地区建筑市场秩序,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就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等8个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对加强新时期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出了新要求。
当前,和田地区已进入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新时期新阶段。
随着国家、自治区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对口援建项目的日益增多,全地区建设工程任务十分繁重,建筑市场秩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亟待进一步提升。
各县市和建设、发改、质监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通知》各项政策规定,并于今年10月至12月对本县市、本部门所辖各项建设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重点对所辖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监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切实按《通知》规定进行整改,完善管理措施,全面排查隐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地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各县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指导,制定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

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一、严格登记备案管理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过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已备案或者开业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二、真实发布房源信息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三、落实网络平台责任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
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从业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
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
网络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粤建房〔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互联网办:为进一步巩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整治成果,推动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有效遏制住房租赁中介行业乱象,不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租赁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管理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于2020年年底前将仍未按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将其违规经营情况推送至省级或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信用广东”网站、“信用广东”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平台、粤商通APP等渠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数据进行公开公示。
二、强化租赁市场经营行为管理各地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研判,严格落实市场主体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制度,规范租赁房源信息真实发XXX动态监管、租赁合同及服务收费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租赁房屋安全,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推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施信用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信用监管模式。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检查汇报三篇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检查汇报三篇篇一:关于20XX年度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检查汇报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首先我代表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体干部职工,向各位领导莅临我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
同时也诚恳各位通过检查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根据全市《关于开展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大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监察局扎实开展了20XX年整顿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的自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检查基本情况:这次检查涉及建设单位8家,施工单位10家。
共检查工程项目14个,建筑面积15万多平方米,监理企业1家。
检查内容为建设单位法定建设手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
从检查的情况看,受检工程责任主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意识有所增强,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比较到位,各方责任主体能够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实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有所提高,安全生产形势相对稳定。
但企业之间,项目之间的管理水平还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市场行为仍不规范,部分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仍未得到有效排除,部分企业仍没有按照要求使用合格的建筑机械设备,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仍未得到根本改善。
二、存在的问题:检查发现各工程项目普遍存在以下现象:一是技术资料、安全资料整理不及时、不与施工同步;二是存在代签字现象;三是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不规范;四是试验报告整理不及时,试验块留置养护不规范;五是安全责任制考核不及时、安全技术交底不规范,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
三、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一是坚决贯彻执行了《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建筑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继续贯彻执行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有关建筑业方面的地方规定。
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了执法严格,文明执法,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二是坚持并完善了建筑业管理调度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全县建筑业管理调度会,各施工企业经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监理专项检查手册

附件2:南宁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监理工程师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第一条为鼓励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认真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南宁市项目监理工作管理水平及树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南宁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地位,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经研究,决定设立南宁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奖、优秀监理工程师奖。
为做好南宁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监理工程师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监理工程师的评选实行名额分配,两项奖项的评选名额分配相同,具体名额分配如下:1、综合监理企业:每个单位可推荐7名;2、甲级监理企业:每个单位可推荐5名;3、乙级监理企业:每个单位可推荐3名;4、丙级监理企业:每个单位可推荐2名;5、评选年度内参加协会现场监理行为考评(含协会“示范项目监理部”现场监理行为考评)和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质量安全检查累计4次以上(含4次)的专家,且符合南宁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监理工程师的评选条件,可不受上述4点评选名额限制。
第三条南宁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的评选条件1、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监理企业注册的监理工程师,有工程监理企业的聘任文件,从事工程监理工作5年以上(含5年),担任总监理工程师3年以上(含3年)。
2、近3年监理过二等以上(含)的工程,且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业主满意。
任职期间所监理的工程近3年至少有1项获得广西区内地级市以上(含)的质量安全文明奖项。
3、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近3年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出现较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未被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高的领导艺术水平,外部关系融洽,项目监理部内部团结,责任落实,服务到位,业主信赖。
5、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监理实践经验。
6、恪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
第四条南宁市优秀监理工程师的评选条件l、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监理企业注册的监理工程师,有监理企业的聘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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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_整顿和规范
市场秩序
~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主题,以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国
家、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深
化改革,努力提高建筑市场运行质量,确保我区建设事业持续快
速健康发展。
一、总体目标
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为依据,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清除不履
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改革管理方式,确保应招标项目和应公
开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达到100%,严惩规避招标、假
招标、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整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
题;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拖欠工程款
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
识得到增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
工等单位,确保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区经济和
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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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范围、重点内容和主要工作
范围:~年以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的所有竣工及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
安装等。
重点内容:突出招标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监理、安
全生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
行为;
二是严厉查处招标代理机构无资格或超越资格代理、出借资
格和挂靠代理行为;
三是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
为;四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严厉查处工程监
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监理不到位行为;六是严厉查处违
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整治。
一是重点查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阴阳合同、明招暗定、
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规范招标代理,认真解决市场封锁和不正当竞争问题;
三是严厉查处无资格或超资格代理、出借资格和挂靠代理行
为;四是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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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完善“公平、公开、公正”市场交易机制。充分发挥有形建
筑市场的作用,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必须全部进入有形
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同时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中
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五
是加大对招标投工作的监管力度。 加快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规章
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招标结果公示、合同备
案制度。积极推进评标方式改革, 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
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强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
监管,在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
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标人确定等关键环节上加大监督力
度。
(二)组织开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专项整治。以资质管
理为手段,加强工程承发包队伍的监管。通过对工程施工现场经
济技术相关人员的检查,确定其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
为,凡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加
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严禁将建筑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队
伍。
(三)组织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整治。 重点治理监理企业转让
监理业务、挂靠、压级压价、不依法履行职责、监理工作不到位
等不规范行为。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
见,对监理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依法将不合格的监理企业清出
建筑市场。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一,要深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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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 针对薄弱环节, 继续深入开展四项安全
生产专项治理活动。
一是高处坠落。在高处坠落的专项治理上,除了要严格按照
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落实安全防护
措施外,还有两点,首先要强化操作者的安全防护意识,使他们
自觉地遵章作业;其次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员的责任,加强对高
处作业人员防护情况的监督。今后,凡因为未系安全带发生高处
坠落事故,一律要追究现场安全员责任。
二是塔机。加强对塔机的拆装、使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
环节的管理,绝不允许已经淘汰、查封的不合格塔机重新投入使
用。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企业制定塔机拆装专机施工方案,严格
按照强制性技术标准审查,并对塔机的拆装过程实行旁站监理,
对不具备相应资质而从事塔机拆装作业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
立即向主管到部门报告。一旦塔机出现问题,监理单位要承担与
施工单位同样的责任。
三是房屋拆除。严格对拆除技术方案的审查,加强现场的安
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野蛮、冒险作业;施工单位要对拆除现场
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围挡、悬挂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防止高
处坠物危及居民安全。
四是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对脚手架的搭设
和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
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安全监督部门要把脚手架列入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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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危险源,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点,加强监控。另外,要
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检查,既要提高广大建筑劳务人
员的生产生活条件,更要确保安全。
第二,要切实加强各类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针对园区
施工存在问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告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园
区、招商引资、城乡结合部、个人建房和民营企业等安全管理薄
弱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对所有的建筑
工程,不管是办了手续的还是没办手续的工程项目,都依法纳入
监管范围, 而且越是规避监管的项目越要重点监管、重点查处。
第三,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奖惩力度。市政府在最近下
发的《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里明确规定,要给予安全生
产优秀企业招投标加分奖励,其中对创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企
业,在今后一年内的招投标中加3分,市级的加2分。如果年内
因工死亡率超过万分之零点五,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
安全事故和损失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财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
消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