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规范刑事和解制度-2019年精选文档
法律服务工作的刑事案件和解与调解

法律服务工作的刑事案件和解与调解在法律服务领域,刑事案件的解与调解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解与调解的概念、原则、过程以及其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要性展开探讨。
一、刑事案件解与调解的概念刑事案件解与调解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参与方通过和解手段达成一定的协议,以解决争议和纠纷的一种方式。
它着重于补偿被害人和发展犯罪人的道德观念,旨在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刑事案件解与调解的原则1. 公正原则:刑事案件解与调解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自愿原则:解与调解必须是各方自愿达成协议,不得有强迫或欺骗行为。
3. 公开原则:解与调解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信任。
4. 平等原则:解与调解中各方应当平等对待,不得存在特权或歧视现象。
三、刑事案件解与调解的实施过程1. 立案阶段:当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此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解决争议。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开展证据收集和调查工作。
在此过程中,对于合适的刑事案件可以考虑采取解与调解的方式解决,减轻司法压力。
3. 审查起诉阶段:此阶段由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解与调解可以在此时进行并制作书面材料作为法院审理的一部分。
4. 审判阶段: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刑事案件解与调解可以成为量刑、减轻处罚的依据。
四、法律服务工作中刑事案件解与调解的重要性1. 提高司法效率:刑事案件解与调解可以减轻法院工作量,提高司法效率,迅速解决争议,使当事人迅速回归正常生活。
2. 保护被害人权益:刑事案件解与调解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通过经济赔偿、道德道歉等方式满足被害人的合理要求。
3. 教育犯罪人:刑事案件解与调解可以帮助犯罪人认识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并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来补偿社会。
4. 发展和谐社会:刑事案件解与调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通过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矛盾的及时解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这一制度在减轻司法负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细则,导致实践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等问题。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仍需通过传统的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 调解效果参差不齐:由于调解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导致刑事和解的调解效果参差不齐,有的案件和解后仍存在矛盾激化、反复的情况。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更加完善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条件等,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3. 加强监督和保障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对刑事和解的调解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后矛盾激化、反复情况的预防和解决。
4. 提高调解员素质: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确保其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5. 加强司法公信力:应加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建设,提高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信任度,使更多人愿意通过刑事和解方式解决矛盾。
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微探-2019年文档

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微探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做了规定,并且在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章对当事的和解制度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
新刑诉法的出台,以及关于新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意见稿的征集,对于当事人和解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刑事和解受案范围的确定根据新刑诉法第五篇第二章的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可以分为两类,即故意犯罪的刑事和解和过失犯罪的刑事和解。
首先,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来看,故意犯罪刑事和解采取了案件受案刑期和侵犯客体的双重标准,即涉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适用的前提的因为民间纠纷。
而对于“民间纠纷”一词的理解,法律并没有规定区分标准,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新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意见征求稿中,也没有对“民间纠纷”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对于民间纠纷的调解也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对于“民间纠纷”一词,一般以公民之间私权纠纷为基础,适用人民调解。
但是在新诉讼法中对当事人的公诉案件的和解,毕竟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因此对于“民间纠纷”的适用,需要有刑诉法与相配套的司法解释。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法条规定了过失犯罪刑事和解范围,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没有曾经故意犯罪,而在最新的新诉讼法司法解释意见征求稿中,对“五年以内故意犯罪”在时间标准上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即故意犯罪无论判决与否,都认定为五年内的故意犯罪。
新诉讼法对当事人和解的范围区分,并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的情况,但是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和解应该单独规定,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犯罪的判断力。
同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都较小。
而且从社会的接受程度上来将,未成年人犯罪容易被社会公众所原谅,也更容易得到被害人的宽恕,从而使和解的可能性增加。
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范文

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范文咱们来聊聊刑事调解和刑事和解这俩事儿。
一、啥是刑事调解呢?就好比一场暴风雨来临前,大家想办法让它变得温和点。
刑事调解啊,通常是有个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到刑事案件当中。
这个第三方可能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其他有公信力的人。
比如说,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里,像邻里之间因为一点小事打起来了,一方把另一方打伤了,这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了。
这时候调解人就出来了。
调解人就像个和事佬,但可不是那种稀里糊涂和稀泥的。
他得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事。
他会把双方都叫到一块儿,先让大家冷静冷静。
然后开始讲道理,跟打人的那方说:“你看,你这一冲动,把人打伤了,这可是触犯刑法的事儿啊,得坐牢的。
”再跟被打的那方说:“你呢,也消消气,咱们看看怎么解决这个事儿最好。
”调解人会提出一些解决方案,比如说打人的一方要赔偿被打的一方医药费、误工费之类的,而且还得真心诚意地道歉。
如果双方都能接受这个方案,那这个刑事案子可能就不用按照那种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一直走下去了。
这就像给一个快要脱轨的火车,稍微调整一下方向,让它回到正轨上,避免一场大灾难。
二、刑事和解又是咋回事儿呢?刑事和解啊,更像是双方自己的一场“握手言和”。
还是拿刚才那个邻里打架的例子来说。
被打的一方想:“大家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他也不是故意下死手,要是真让他坐牢了,他一家人以后的日子也不好过。
”打人的一方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就主动去找被打的一方说:“兄弟啊,我错了,我当时太冲动了,你看咱们能不能商量个办法解决这个事儿?”然后双方就开始自己商量。
可能被打的一方说:“行吧,你给我赔偿这些损失,然后给我好好道个歉,保证以后不再犯,我就原谅你了。
”这时候双方达成一致了,再把这个和解的情况告诉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呢,看到双方都真心和解了,也会考虑从轻处理打人的那一方。
这就像是两个人本来闹得不可开交,结果自己把矛盾化解了,然后跟裁判说:“我们和好了,你看能不能给个机会?”裁判呢,看到他们是真心的,就会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给个从轻发落。
简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与完善

简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与完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刑事和解制度正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
但在此之前,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在我国部分地区被实践。
本文主要从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践经验的角度入手,讨论如何完善该项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和解;实践与完善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2012年3月14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正案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将刑事和解正式被纳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之中。
但在此之前,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在我国部分地区被实践。
自2003年起,各地就纷纷出台与和解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刑事政策,至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成为了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第一个关于刑事和解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目前刑事和解程序在适用范围上通常是针对轻微刑事案件,以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为主,另有少量的侵害公民财产案件。
在和解方式上则有当事人自行和解、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三种。
通常在自行和解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通常扮演协调促成的角色,也不主持制作和解协议,只对和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和自愿性的审查和确认。
在司法调解当中,刑事和解程序由公安司法机关启动,并主导。
还有部分地区将调解工作委托给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这一类的案件在达成和解协议以后,司法机关将对其做出非刑事化的处理。
刑事和解程序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进行。
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增加了关于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对于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制在了?(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日益增多。
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不再能够完全满足社会需求,于是刑事和解制度应运而生。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解决刑事案件的方式,依法通过调解、赔偿等方式达成一致,从而达到减少司法资源消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之一是“涉黑涉恶”犯罪领域中的和解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与被害人或其他司法机关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自愿作出一些社会公益行为等。
这需要更完善的制度来保障,为此,建议在顺应法治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应进一步完善,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完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和解的规定不够明确,对于具体的和解程序、商谈条件等细节缺乏明确规定,不利于和解事项的依法进行。
因此,应该增加专门的和解程序,明确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解的法律效力、和解的保密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同时,国家应建立刑事和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解事宜,保障和解的质量和效果。
二、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面临的挑战比较复杂,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成为影响司法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
因此,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熟练运用和解制度,提高对和解效果的评估能力。
同时,应加强对和解案件的审判监督,加强司法人员的误判预防和纠错措施。
三、借鉴国际经验世界各国在刑事和解制度方面都有很多成功经验可供借鉴。
我国应该借鉴他们丰富的经验,比如部分国家规定了和解仲裁机构,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还有一些国家将和解案件分犯罪性质不同分类,确定不同的判决标准等。
我们可以在这些国家的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改进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和解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同时,能够有效地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
刑事案件调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调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恢复社会和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刑事案件调解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调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对刑事案件调解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案件调解的适用范围1. 刑事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自诉案件可以调解:(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3. 被害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刑事案件对于被害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
三、刑事案件调解的程序1. 调解申请(1)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提出调解申请;(2)被告人也可以提出调解申请。
2. 调解通知人民法院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通知被告人和被害人。
3. 调解地点调解可以在人民法院进行,也可以在被告人的住处、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他适宜的地点进行。
4. 调解时间调解应当在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5. 调解过程(1)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就调解事项进行调解;(3)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协议。
6. 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制作,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7. 调解协议的生效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刑事案件调解的法律效力1.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2019年文档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i=r我国新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标志着我国从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程序,这是值得我们欢欣鼓舞的。
、建立刑事和解程序的背景情况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提倡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关机关又推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为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营造了很好的环境。
过去在刑事方面,被害人常常招到有关机关的冷落,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生活没有好的着落,只把重心放在惩罚加害人身上了,忽略了需要救济的被害人。
也就是说,原来刑罚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人身上,没有考虑被害人的损失或者创伤问题。
而现在的刑事和解可以解决这方面的很多问题,可以让被害人得到有效和及时的救济,这更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另一方面,过去我国的司法主要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考虑的角度,没有考虑到如何使犯罪人有效地回归社会,这带来了很多负面的效果。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定义依据我国新刑诉法第277、278和279条的规定,可以这样来定义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指在公诉案件中,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也自愿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 XX 院、人民法院对 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国家或者从宽处罚的一种制度。
三、刑事和解程序的作用第一,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前,我们更主要地强调惩罚犯罪, 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思考角度, 往往忽略了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 导致被害人精神上无法得 到慰藉,物质上也得不到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有助于更好地改造犯罪人, 使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第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如果犯罪人和受害 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那么两者都是比较满意的, 两者之间的关系 就会大大得到改善,就会营造和谐,融洽的氛围,建设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就会实现。
第四,有助于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减少诉讼的成本, 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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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规范刑事和解制度
、检察机关必须正确认识刑事和解制度
(一)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社会矛盾化解作为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 必须作为处理案件的重中之重。
传统的刑事司法认为,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它虽然直接侵害了被害人个体, 但也破坏了社会的安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危害了国家的统治秩序,
因而,犯罪必须由国家负责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刑事案件一旦
进入诉讼程序后, 主动权牢牢掌握在司法机关
这种在我国
手中。
长期存在的“重公权、轻私权”的司法理念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减少。
(二)轻微刑事罪犯监禁效果不佳。
统计数据反映, 事实上短期服刑人员因羁押很可能造成“交叉感染” ,不利于服刑人员的矫正。
轻微刑事罪犯监禁的结果将
导致累犯数增多。
他们离开监狱时身上贴有一张无形的标签, 使他们受到社会的歧视, 这是造成累犯的最常见因素。
刑罚对犯罪人惩罚、改造、教育的功能,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刑罚的目的将无
法实现。
(三)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依据。
刑罚由重到轻的这一变化趋势不仅说明了刑罚越来越人道而且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即在刑事司法过程中, 司法机关在
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 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即可罪不罪时, 则不作为犯罪处理; 可刑罚可不予刑罚时,则以非
刑罚方法处理;可重刑可轻型时, 宁可施以轻刑。
二、当前刑事和解制度在试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同罪不同罚问题。
由于刑事和解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参照, 容易发生理解上的偏差,使用范围不一, 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裁量。
比如同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不被起诉, 有的犯罪嫌疑人则起诉后被判处缓刑或拘役。
造成同一类案件在不同的地方由不同的办案人员办理, 结果相差甚远。
(二)刑事和解执法的尺度问题。
刑事和解的适用可能出现“花钱买刑”现象。
对于那些没有能力支付赔偿金的加害人来说,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就成了问题。
也许会出现有钱人故意犯罪却被免于追究, 没钱人过失犯罪却被送上法庭的情况。
如果不同阶层的人在违反法律时出现同罪异罚,作为现代法制基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也将受到质疑。
(三)刑事和解适用率地区间差异很大。
造成的原因主要是:(1)主观上存在执法观念的误区, 办案人员重刑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2)客观上由于刑事和解需要诉前
做大量的调解工作 ,使我们公诉工作量无形中加大了数倍 , 增添 了办案成本。
(3) 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
因此有些地方存在
不敢办、不想办、不会办”的现状 , 导致刑事和解地区差异较 大、效果不明显。
三、关于规范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的思考
(一)加快刑事立法 , 为刑事和解提供法律依据。
其各自不同的特点 , 构建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成协调发展的有机体 ,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 , 才能达到公正 司法的目的。
(二) 严格刑事和解的审批程序。
刑事和解制度可能会导致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的冲突 , 我 们在转变执法观念的同时 ,必须加强刑事和解各环节的监督 , 严 格审批程序 , 增加刑事和解案件的透明度。
整个和解的过程 ,应该
由司法机关的介入 , 这也正是刑事和解与“私了”的区别。
在目 前刑事和解的初步试行阶段 ,检察机关应该发挥监督作用 , 既要 注重对刑事和解过程的监督 ,也要注重对结果的监督 ; 既要注重 对程序的监督 , 也要注重对实体的监督 ; 既要注重对达成和解协 议前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监督 , 也要注重对协议执行的监督以及 对和解的结果加以审查、确认。
(三) 规范刑事和解的适用尺度。
刑事和解是否仅限于经济赔偿。
这一制度设立的出发点是化 解社会矛盾 ,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后 ,通过一定的
进一步规范、统一各地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标准 , 避免或减 少“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发生。
刑事案件具有复杂性 , 必须针对
, 并使之形
方式对
被害人进行抚慰, 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这是刑事和解制度的根本所在,只要这一目的能够实现, 犯罪嫌疑人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就不应单纯的限定经济赔偿。
(四)刑事和解的最佳处理结果应当是由检察机关做不诉处
理。
首先, 刑事和解制度与相对不起诉制度有着本质的内在联系。
刑事和解(微罪)目的在于加害人积极赔偿损失后获得被害人
谅解,重新回归社会,也即相对不起诉。
其次, 不诉制度在吸收不起诉制度内核的基础上体现出诉讼的经济原则, 使得特定的案件在不交付审判的情况而终结,缩短了诉讼时间, 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处理更为重要的案件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另外, 从实践角度看, 以刑事和解不诉方式办理的案件, 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比较好。
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加害人受到教育,付出代价,保住工作,
双方矛盾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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