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纵博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之反思与重塑

纵博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之反思与重塑编者按:本文原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
为阅读便利,编辑时删去了注释,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作者:纵博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孤证不能定案”是我国刑事司法中形成的一项证据潜规则,该规则虽旨在通过证据之间的补强而防止错误采信证据并造成错案,但该规则容易导致证据补强规则成为纯粹的数量规则,并容易导致事实认定模式的机械化,同时对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改革造成阻碍。
尽管如此,我国仍不具备废除该潜规则的条件,所以需要对其进行合理化重塑。
应当将“孤证不能定案”的功能严格限定在证据补强方面,而不是作为单纯的数量规则。
对于因存在利害关系或证人本身原因而具有较大虚假风险的言词证据等几类证据,仍需遵循“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但对于口供之外其它可以确定证明力较强的直接证据等几类证据,无需适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另外,“孤证不能定案”不适用于中间事实、部分事实的认定;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不适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运用孤证定案时,应当注意进行是否排除合理怀疑的判断。
【关键词】孤证不能定案;证据补强;证据印证“孤证不能定案”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证据潜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被普遍接受和遵循。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以某种证据为孤证作为辩护理由非常常见;法官对这种辩护理由也颇为认真对待,要么以某种证据并非孤证而不支持该辩护理由,要么以证据确属孤证而支持该辩护理由。
即便律师并未提出这种辩护理由,法官对其认为属于孤证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一般也不予认定。
不惟如此,从笔者在北大法宝所收集的部分实践案例来看,“孤证不能定案”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最终全案事实的认定要遵循该规则,部分事实、中间事实、程序事实的认定均需遵循该规则;不仅控方提供的证据需遵循该规则,辩方的证据同样也要遵循该规则;不仅言词证据需遵循该规则,实物证据也需遵循该规则。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孤证不能定案”已经成为支配事实认定的铁规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孤证不能定案规则是指在法律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仅仅以一方为主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该就此作出定案裁决的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则常常遇到许多争议和困难,因此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关于证据规则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日常的民事、刑事案件中,往往涉及到众多证据材料的收集、审查和鉴定,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客观原因,很难获得充分的证据支持。
这时,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司法适用问题在实践中也经常受到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往往面临着如何判断证据充分性、如何平衡当事人利益等难题;当事人对于证据规则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误解和争议。
进一步研究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司法适用问题,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困境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难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研究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适用存在模糊和不确定性,容易导致案件裁决不公正或出现误判,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可以帮助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裁判的精准性和公正性。
研究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可以促进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孤证的定法问题往往会引发法律适用的困惑和纠纷。
通过系统研究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司法适用问题,可以为法官和律师提供明晰的法律解释和应对策略,有助于规范司法裁判标准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研究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对于推动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规范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概述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只有一份证据支持某一事实,而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该事实,法院应该如何进行判决的问题。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作者:胡欣如来源:《山东青年》2020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孤证不能定案这一潜规则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司法实务之中。
虽然大多数案件都应该适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但是这并不代表所有的案件都应无一例外地适用此规则。
本项目旨在通过分析适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部分特殊案件,来揭示司法实务中机械适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不合理性,从而引出司法实务中应当排除适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例外情形。
关键词:孤证不能定案规则;机械适用;排除适用近些年,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改革与更新,孤证不能定案这一不成文的规则被越来越广泛地适用于司法实务中。
笔者认为,虽然大多数案件都应当适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但总存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不适用这一规则。
本文将从这一点着手,揭示机械适用该规则的不合理性,分析司法实务中应当排除适用该规则的例外情形。
以使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司法实务中得到更好地运用,从而使司法的价值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一、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界定与来源(一)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界定所谓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不能理所应当认定为在刑事案件中,当控方或者是辩方只有一个证据时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是无罪的情况。
笔者认为,这里的“孤证”应当指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只有唯一一个。
司法实务中,任何刑事案件都不可能只有一个证据存在,或多或少都会有两个及以上的证据。
但很多时候除了一个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外,其他证据都是辅助性的或者是依附于前述证据而不发挥实质性作用的证据,如被告人的身份证证明,只能作为辅助性证据证明被告人主体适格,但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任何实质性作用。
所以,本文研究的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中的“孤证”仅界定为对案件主要事实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二)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来源孤证不能定案规则最早是来源于英美法系的证据补强规则,它是我国对于证据补强规则的“翻版”。
所谓证据补强规则,是指当某一证据存在证据资格或者是形式上的瑕疵,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时,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来补强该证据的价值,作为定案的依据。
李耀辉|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下的刑事辩护思路

李耀辉|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下的刑事辩护思路作者: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规则释义】孤证不能定案,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
孤证不能定案,不仅指单一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且指在案件事实的任何一个部分,如只有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则该案件事实的部分也不能得到确认。
【常见情形】司法实践中,孤证定案常见的三种情形:第一,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与之印证。
在当今证据规则逐渐完善,办案水平能力提高的情况下并不多见,就是证据再粗糙的案件,也会有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笔录,或是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部分口供形成印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就是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体现。
即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二,在案虽有其他证据,但只能对口供中的部分事实和情节进行印证,或者是被告人口供只能与在案部分证据印证一致。
这种情况较为常见,表面貌似有证据印证,但缺少证据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直接关联,实质上依然是孤证定案情形,也是冤假错案经常出现的情形。
第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同案犯的口供。
这种情况也是较为常见的,虽然两名以上被告人的口供之间形成印证,表面上证据具备一定数量,但是口供具有同质性,仍属于只有只有口供的情形。
【辩护实例】故意伤害罪案件事实:1999年4月20日,被告人马某得知其父母与被害人夫妇发生打架后,遂赶到被害人家院内,从看热闹的小孩手中夺过一把镰刀,持镰刀将被害人腿部砍伤,致使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证据构成:被告人马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察记录及照片鉴定书(死亡原因鉴定意见;马某父母是马某的生物学父母亲)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马某父亲判决书:故意伤害罪无罪;包庇罪缓刑)【辩护思路】单独口供不能定案的情形本案共有四类证据,分别是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被告人口供。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庭将无法确定对该主张是否成立的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通常不会偏袒任何一方,而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适用问题来进行裁决。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适用,涉及到多个司法适用问题,这些问题在研究中需要进行探讨和分析。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司法适用问题:
1. 证据的质量和充分性:孤证不能定案规则把证据的质量和充分性作为核心要素,当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一方的主张时,法庭是否应该对其有利?
2. 倒证责任:在孤证不能定案的情况下,双方对质证的证据质量是否有对等要求?或是法庭对两个当事人分别负有不同的倒证责任?
3. 对证据的评估:对于无法确定真实情况的案件,法院如何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是否应该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4. 法官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孤证不能定案的情况下,法官认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应当更为审慎?应当如何界定法官认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
5. 法官推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能会进行推定,即基于一方无法提供的证据,推定其不利主张为真。
但在孤证不能定案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对法官的推定给予更高的要求?
在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结合相关的法律原则和案例法进行分析,同时参考国内外类似问题的研究成果。
在研究的过程中,应当强调平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案件事实的真相和证据的充分性,同时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和探讨相关的司法适用问题,有助于规范司法实践,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也有助于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做出贡献。
如何运用孤证不能定案原则在二审无罪辩护【法律相关】

案情简介赵某举报:2015年4月,副县长刘某与某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沟通,表示该公司排在投标单位中的第三名,其可以让公司中标,王某表示会对其感谢,后该公司中标,刘某以第一、二名上访为由提出让王某出20万解决此事,王某同意。
2015年7月13日刘某让举报人赵某找一个女的到该公司取款,赵某找到张某一起去取款,张某打收条,并在2015年7月15日将20万转给赵某。
赵某给刘某的前妻转账15万,其余5万用于给刘某的岳父建车库。
刘某否认以上举报,称王某基于正常投标流程取得工程,刘某未提供帮助,刘某不认识取款的张某,赵某给刘某的前妻转账15万以及修建车库系基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给付义务。
赵某举报2015年6月,刘某与某公司法人于某商议,确定由刘某帮助于某取得某堤防应急度汛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于某给刘某50万元好处费。
后赵某使用某木材加工厂对公账户接收50万元,后转入赵某账户,赵某称其分两次将50万元现金交给刘某。
刘某否认以上举报,其未帮助于某取得工程,也未商议50万元好处费,且赵某所称其给付50万元现金的时间刘某正在国外出差。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以上事实,刘某两次受贿总计70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0万元。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代理意见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某犯受贿罪,应改判刘某无罪。
辩护人首先提请法庭注意本案举报人赵某的身份,他既是当事人、又是举报人、又是利害关系人、同时又是证人。
证据显示本案指控的所谓行贿款最终都转入赵某账户,被其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使用。
同时他自认与刘某之间存在矛盾,在矛盾激化之后其将原来认可的借款均说成系帮刘某取的行贿款,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陷害刘某,另一方面是为了逃避还款义务。
本案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他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赵某在本案中的证言多处与在案证据矛盾,有些已经被证实为虚假证言。
此外,行贿人王某、于某所述的行贿理由牵强、给付行贿款的手段不符合常理,一审认定的书证也存在无合法来源、缺乏真实性的问题。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孤证指的是指控罪行的唯一证据。
由于存在着证据不足的问题,这种情况下的定罪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司法争议和问题。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被视为一种司法原则,旨在保护被告的权利并确保公正审判。
随着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适用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
本文旨在就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司法适用问题展开研究,探讨在面对孤证时应如何平衡法官职责和被告权益,并就此提出一些建议。
二、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意义和作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源于对被告权益和法官职责的平衡考量。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即被告在法庭上不需要为证明自己的无辜而努力。
如果唯一的证据就足以定罪,那么这一权利就可能失效。
为了确保被告的权益,孤证不能定案规则被引入到法律和司法实践中,要求法官在面对孤证时特别慎重地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以防止错误的判决。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也有助于保护社会公正。
如果对孤证没有采取特别的审查标准,那么法官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舍弃孤证,从而导致有罪的罪犯因证据不足而逍遥法外。
这不仅会损害社会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更会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非常重要的。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适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面对孤证的情况时,法官们常常要在法官职责和被告权益之间进行权衡,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这一权衡过程中,容易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问题。
法官在面对孤证时应如何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称之为“孤证”,也没有规定对孤证应采取何种特别审查标准。
这就给法官在处理孤证案件时留下了相当的裁量空间,容易导致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适用也要求法官在维护被告权益的不能忽视公正和社会利益。
在面对孤证时,法官必须确保审理过程的公正性和法律的权威性,不能为了保护被告权益而放任有罪的罪犯逍遥法外。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孤证指的是指控犯罪行为的唯一证据,如何对待孤证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个难题。
根据法学理论和实践,孤证不能定案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规则之一。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判断证据是否孤证、孤证是否足以定罪等问题仍然引发了一系列争论和讨论。
在定罪与量刑中,唯一一项证据称之为孤证,是在进行定罪时应特别慎重考虑的问题,因为这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据的证明力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同时,这种证据的受信度容易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有可能歪曲案件事实,误导司法决策。
孤证得以作为定案规则适用的基本原因在于,任何一项证据都不是看似孤立而存在的,其背后都有其本身的来龙去脉和证明力。
如果判定证据是孤证,则更应慎重考虑。
在处理孤证时,应当突出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是否应当被视作不可替代的证据。
在判断证据是否孤证时,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并适用“合理怀疑”原则,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例如,在查证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证言、证据支持等情况,如果有,那么这样的证据就不是孤证。
同时,还要考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辨别能力,以及其证言是否具有可信性等问题。
在孤证是否足以定罪的问题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讨论。
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定罪是需要由主审法官全面考虑的,即要综合考虑证据证明力、证明方式、证人信用、案件情节等诸多因素。
如果孤证理由已充分论证,且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能够得到充分证明,那么孤证定罪也将成为司法判决合法的依据。
总之,孤证不能定案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规则,但是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精确判断和适用。
当存在孤证时,应当特别慎重考虑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和证言进行综合判断,以保证司法判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孤证不能定案”似乎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为我国诉讼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所共识。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律工作者对如何适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十分模糊,本文欲起拾遗补漏之用,对“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缘起、内涵、在我国和国外的适用以及应怎样正确看待运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进行简单地阐述。
一、我国“孤证不能定案”的缘起
中国史学传统中有“孤证不引”的规范,这里的“引”是指引用史料典籍中的话证明自己的观点。
所谓“孤证不立,偏难概全”,孤证立论乃史家之大忌,此点尤为考据学派所强调。
清代学者戴震在《与姚孝廉姬传书》中批评以前的治学方法是“依于传闻,以拟其是;择于众说,以裁其优;出于空言,以定其论;据于孤证,以信其通”。
考据学派注重实证,坚持无证不立论,孤证不定论的治学原则。
譬如乾嘉学派,其研究方法强调“实事求是”、“无征不信”,且“不以孤证自足,必取之甚博”。
梁启超曾总结乾嘉学风“凡立一义,必凭证据”,“孤证不为定说。
其无反证者姑存之,得有续证则渐信之,遇有力之反证则弃之。
”
如此看来,“孤证不能定案”大概就是“孤证不为定说”的法律版了。
二、“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内涵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内涵大家或有不同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孤证不能定案”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
”这种说法的核心是证据之间的“印证”,认为证据
存在于关系之中。
然孤证之义,本在印证之外。
孤证的证明力之强弱,似不应以无法印证为由先天的将其否定,而由法官在法庭上依据案件性质与证据本身进行自由裁量或许要更为可取。
三、“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我国司法中的应用
我国的证据分类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那么,我们要认定案件事实,仅仅靠一份间接证据是肯定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
因此,对于间接证据而言,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应该严格遵守“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除了间接证据之外,还有直接证据,那么,既然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否就可以凭借一份直接证据定案呢?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但是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是否可以单独定案。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任何单个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甚至是生命权,必须慎之又慎。
但是,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这仅仅也只能是一种司法理念。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专门就证据补强规则作了进一步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那么,为何我国民事立法较刑事立法更为重视“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呢?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相比,证明标准较低,采用优势证据定案。
在一般情况下,仅凭一项证据认定部分案件事实乃至全案,在民事诉讼中不足为奇。
所以,在民事诉讼中针对某些本身存在着弱点和缺陷的证据,要求其他证据予以补充,从而限制法官恣意裁量,防止发生误判,是合乎情理之事。
刑事诉讼则证明标准很高,需要排除合理怀疑。
同样的瑕疵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不足以让法官形成心证,故无忧虑之必要。
但即使是这样我们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使“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充分地体现出来。
四、“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国外的适用
“孤证不能定案”在国外被称为证据补强规则。
为了避免泱及无辜,保障人权,两大法系的国家均以不同形式确立了证据补强规则。
无论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的国家,所确立的证据补强规则均主要针对供述证据,即我国的言词证据。
其中包括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的陈述和特定的证人证言,而以口供补强为核心。
要求对口供予以补强,一是为了防止法官误判,二是为了防止偏重口供(但是并非所有情形下的口供都需要补强。
如在英美法中,被告人如果自愿在法庭上作有罪供述,法官可迳行作出有罪判决。
意大利、澳门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此类特例之出现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为前提,并辅之以其他相应的证据规则才得以实现)。
英美国家虽对一般犯罪之被告人口供不要求予以补强,但对被告在法庭外的自白和共犯证言均要求予以补强。
此外,对于一些严重的或特殊的犯罪,如叛国案、伪证案、强奸案,美国法律规定仅凭一名证人的证言不能定案,即对孤立的证言应予以补强。
英国法律还规定幼年人的证言也需要予以补强。
荷兰亦有不能仅凭口供或一个人的证言就判被告人有罪的类似法律规定。
日本的证据补强规则,仅适用于口供。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2款规定:“不论是否被告人在公审庭上的自白,当该自白是对其本人不利的惟一证据时,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
”台湾地区也有相似的法律规定。
五、正确看待运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要严格坚持“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全案惟有一项证据(如受贿案只有行贿人指证,又如强奸案仅有被害人陈述等),法官就不能仅凭孤证认定全案。
由于我国“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建议完善立法,将“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由于其采用优势证据规则,并且证明标准较刑事诉讼较低,我们认为一般孤证(必须是直接证据)在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三大特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法律明文规定“孤证不能定案”的除外,并且对于孤证定案,法官要慎之又慎,作出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