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守则,违纪处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监考人员发现或接到举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有违纪行为的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对于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一般会有以下处理方式:
- 给予警告: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进行相应记录,作为对当事人的警示。
- 记过: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理,并在相关部门进行记录。
- 记大过:如果违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对考试的公正性造成较大影响,可以给予记大过处理,并取消该科目成绩。
- 取消考试资格:对于一些严重违规的行为,如替考、作弊等,可以取消当事人的考试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重新参加考试。
3. 严重违规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如果涉及法律问题,应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4. 对于处理结果不满的当事人,有权利提出申诉,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总之,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公正、严明,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考试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考试的执行力和效能,确保考试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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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陵川一中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学生考试守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加校内的任何考试,有违反《学生考试守则》,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均可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
受纪律处分者,除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外,并作如下处理:1.享受衣恋助学的学生免去其受助资格;2.享受和平助学的学生免去其受助资格;3.享受国家助学的学生免去其受助资格;4.享受各级荣誉的学生免去其荣誉资格;5.纳入贫困生调查库的学生免去其入库资格;6.学生会及各班班干部成员免去其相应职务。
第四条构成考试违规或作弊行为且态度恶劣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条已受处分或在处分期间再次违规、作弊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考生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校将违纪情况和处分结果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并告之家长,该生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在校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奖励和资助,已经享受过各类资助的,取消其奖励和受助资格。
第七条对没有我校学籍的借读学生,考试违纪依据借读协议并参照本办法从严处理。
第八条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章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规定。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者;2.考试中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资料者;3.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计算器作弊者;4.考试时利用手机收发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答案与信息者;5.未经允许带走或故意损毁本人或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等发放的考试材料者;6.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7.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者;8.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10. 考试期间不答卷睡觉,经监考教师提醒、劝告仍不改变者;11.顶撞、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12.其他构成作弊行为者。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通常由教育部门、学校及相关法规制定,旨在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性。
以下是可能包括的一些常见违纪行为及其处理方式:
1. 作弊行为:包括传递答案、使用禁止的辅助工具、抄袭等。
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考试成绩无效、记过、留级、取消学年或学分、严重者开除学籍等。
2. 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如语言、动作、交流等行为干扰其他考生。
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警告、禁止参加该科目考试、考试成绩无效等。
3. 考试期间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考试成绩无效、警告、禁止参加该科目考试等。
4. 代替考生或让他人代替考试: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考试成绩无效、记过、取消学年或学分、严重者开除学籍等。
5. 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和指示: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警告、禁止参加该科目考试、考试成绩无效等。
6. 将答案泄露给他人或从他人处获取答案: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考试成绩无效、考试作弊记过等。
7. 伪造考试相关文件、证件或签名: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考试成绩无效、记过、取消学年或学分、严重者开除学籍等。
处理方式可能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请参考所在学校的相关章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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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规则及监考人员守则

考场规则一、考试期间必须保证考场的清洁卫生,各班学生应负责将本班考场提前清扫干净,将本班桌椅摆放整齐,并负责维持到整个考试结束。
考试巡视过程中若发现教室脏、乱、差,将取消该班级(包括班主任、学生)学年学期评优评先资格。
二、考生应提前15 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坐,并将学生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查验。
三、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监考人员。
四、考生迟到30 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作旷“考”论处。
考试时间不到30分钟,不准离开考场,否则按作弊论处。
五、除考试指定用具外,其它书籍、资料、词典、快译通等不得带入考场,通讯工具一律关闭;拒不执行者,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六、考生在考前应作好考试准备。
不准考生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离开,应经监考老师同意,并由监考老师监督其离开的全过程,否则不准再进入考场。
七、考场必须保持肃静。
考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教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
如遇试卷印刷不清,有明显错误时,可在原座位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协调解决,不得擅自问邻桌同学,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八、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互对答案。
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再次进入考场,否则按作弊论处。
九、考试时间结束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倒扣在桌上或交给监考教师,立即离开考场。
严禁将试卷带出考场,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十、答卷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蓝、黑色),不得用铅笔(作图及外语规定使用除外)。
答卷前必须在试卷密封线内写好本人所在的班级、姓名、学号,否则,试卷可作废卷处理。
十一、考试期间禁止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一经发现作弊者,监考老师可责令考生退出考场,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签名,在明确告知考生本人后,连同试卷和其他物证材料(必要时可附加补充说明材料)及时交考试组织部门调查确认后及时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按《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向院务会提交处理决定,并及时通报作弊考生名单。
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处理规定及考生守则

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第一章考生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体育测试中故意犯规者;(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它作弊行为。
第三条考生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有下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它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学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范本

中学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范本一、考场规则:1. 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通讯工具、电子设备、书籍、纸张等。
如有特殊情况需携带物品进入考场,需提前向监考教师说明并经许可。
2. 考试前严禁在考场内交谈,不得相互交流答案,不得妨碍他人答题。
3. 考试期间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答案,不得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
4. 考生应按时到达指定考场,逾时不得入场。
迟到超过30分钟的考生视为缺考,不得参加当次考试。
5. 考试期间要保持安静,不得发出任何噪音,不得干扰他人的考试。
6. 考试期间不得离开座位,如需离开,需向监考教师请假,并经许可后方可离场,但离场时间将计入考试时间。
7. 不得交换答卷或擅自互改答卷,如发现情况将被认定为作弊,视为本次考试作废。
二、考试违纪处理细则范本:1. 违纪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作弊、抄袭、交换答卷、擅自互改答卷、带入与考试有关的禁物品等。
2. 一旦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监考教师应当立即停止其考试,并将考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记录。
3. 对于违纪行为严重的考生,应立即取消其当次考试成绩,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 作弊行为:考生被发现有作弊行为,如将纸条、书本等准备好的答案带入考场,或与他人密谋交流答案等,将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警示教育,并记录在档案中。
(2) 抄袭行为:考生被发现有抄袭行为,如从他人的试卷上直接抄写答案等,将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警示教育,并记录在档案中。
(3) 交换答卷、擅自互改答卷行为:考生被发现有交换答卷、擅自互改答卷行为,将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警示教育,并记录在档案中。
(4) 带入与考试有关的禁物品:考生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禁物品入场,将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严重情况,可能会进行长期禁考等处罚。
4. 对于涉及违纪行为的相关证据,应及时通知考生,并与所在班级、家长等进行沟通,以保证处理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2024年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

2024年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学生考试的公平、公正,促进学生的素质教育,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学生考试。
第三条中学生考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中学生考试应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受教育权益。
第五条中学生考试应推动考试评价改革,注重发现和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考试守则第六条中学生考试应遵守以下守则:(一)考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携带个人考试票和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凭考试票和有效证件时刻证明身份。
(三)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答题,不得提前交卷。
(四)考生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或答案。
(五)考生不得在考试过程中作弊、偷看他人试卷。
(六)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每位考生须待命员指示下,方能进出考场。
(七)考生应保持考试环境的安静和整洁,不得损坏考场设备设施。
(八)考试结束后,考生应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相关资料整齐放入指定位置,离开考场。
第三章违纪处理办法第九条对于违反考试守则的考生,应依照以下处理办法:(一)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的考生,按迟到处理。
(二)对于未携带个人考试票和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缺考处理。
(三)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提前交卷的考生,按弃考处理。
(四)对于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或答案的考生,按作弊处理。
(五)对于在考试过程中作弊、偷看他人试卷的考生,按作弊处理。
(六)对于擅自离开考场的考生,按作弊处理。
(七)对于损坏考场设备设施的考生,按故意破坏公物处理。
(八)对于未按规定整齐放置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相关资料的考生,按违规处理。
第十条违反考试守则的考生,处理办法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具体处理办法由相关考试机构制定。
第十一条对于违纪处理结果不服的考生,可以向相关考试机构提出申诉,申诉结果作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守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于2024年正式实施。
第十三条本守则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所有。
中学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范文

中学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范文一、考场规则1.准时到达:学生应按照考试时间提前到达考场,迟到者将不得进入考场。
2.考场入场:学生应依次按照座位号有序入场,不得擅自变换座位。
3.带齐考试用具:学生应携带好指定的考试用具,包括笔、橡皮擦、尺子等。
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4.保持安静:学生进入考场后应保持安静,不得进行交谈、嘈杂行为。
5.按规定离开:学生在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场,应事先向监考教师请假,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场。
6.严禁作弊:学生应本着诚信原则,不得使用任何作弊工具,包括传小纸条、抄袭等。
7.不得传阅资料:学生在考试中不得传递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一经发现将被认定为考试违纪。
8.不得交头接耳:学生在考试中不得与同学进行交谈,互相传递答案。
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1.迟到:学生迟到10分钟以内,将可以进入考场,但考试时间不予延长;超过10分钟的,不得进入考场,该科目考试为零分。
2.携带禁止物品:如果学生在考场中携带了禁止物品,如手机、通讯工具等,将被视为考试违纪,该科目考试为零分。
3.作弊行为:学生一旦被发现作弊行为,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以下情况:a)使用作弊器材:学生使用电子设备、通讯器材等作弊器材,该科目考试为零分,并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b)传递答案:学生传递答案给他人或接受他人传递答案,该科目考试为零分,并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c)抄袭:学生抄袭他人试卷内容,该科目考试为零分,并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违规交谈:学生在考试期间与他人交谈,一经发现,该科目考试为零分,并处以警告处分。
5.其他违纪行为:学生在考场内有其他违纪行为,如打扰他人、争抢试卷等,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总结: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的设立是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如学生发生违纪行为,须接受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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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九考生守则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无线耳机、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
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检查答题卡和试卷是否有重印、漏印、字迹不清等印刷质量问题或缺页现象。
如有,请立即举手报告,否则在开考一段时间后,考生如发现上述问题,由此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弥补。
考生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籍号、座号等栏目。
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外语科开考前15分钟后不得入场。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方可离开考场。
七、各科目第I卷的答案需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第II卷的答案需用0.5mm黑色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上。
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
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题、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草稿纸、试题、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等候监考员查收。
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十一、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二章考生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考试违纪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试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由市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籍。
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试管理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第九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本次、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暗示或协助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一条因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学业水平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业水平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他人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四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检查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暂扣单。
第十五条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考点在每场考试结束后,汇总本场考试的《考场情况记录表》,《考场情况记录表》经考点主考签字确认后,报送各市招生考试机构。
考生在学业水平考试过程中,出现考试违规行为的,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招生考试机构。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