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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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一中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学生考试守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加校内的任何考试,有违反《学生考试守则》,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均可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受纪律处分者,除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外,并作如下处理:

1.享受衣恋助学的学生免去其受助资格;

2.享受和平助学的学生免去其受助资格;

3.享受国家助学的学生免去其受助资格;

4.享受各级荣誉的学生免去其荣誉资格;

5.纳入贫困生调查库的学生免去其入库资格;

6.学生会及各班班干部成员免去其相应职务。

第四条构成考试违规或作弊行为且态度恶劣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条已受处分或在处分期间再次违规、作弊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考生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校将违纪情况和处分结果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并告之家长,该生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在校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奖励和资助,已经享受过各类资助的,取消其奖励和受助资格。

第七条对没有我校学籍的借读学生,考试违纪依据借读协议并参照本办法从严处理。

第八条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章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规定。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者;

2.考试中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资料者;

3.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计算器作弊者;

4.考试时利用手机收发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答案与信息者;

5.未经允许带走或故意损毁本人或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等发放的考试材料者;

6.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7.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者;

8.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10. 考试期间不答卷睡觉,经监考教师提醒、劝告仍不改变者;

11.顶撞、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

12.其他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三章学生考试违纪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一条由主管政教副校长、主管教学副校长、政教主任、教务主任组成学生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违纪考生的处理。

第二条每场考试结束后,学生考试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研究处理(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当日以书面的形式将违纪考生情况有关物证一并送交政教处负责人。

第四条政教处在校内相应公告栏内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委会。

第二条本规定从2013年4月起执行。

陵川县第一中学校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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