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纪处罚条例
二中考试违纪处罚条例

二中考试违纪处罚条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二中考试违纪处罚条例:
1.作弊行为:如果学生在考试期间被发现作弊,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a)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标记为零分;
b)被取消该学科的考试资格,需要重新参加该学科的补考;
c)对于严重的作弊行为,学校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处罚,例如暂停学籍或开除学生。
2.抄袭行为:如果学生在考试期间被发现抄袭他人的作品或答案,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a)对于涉及抄袭的科目,被抄袭的学生将会得到额外的加分,而抄袭学生将会失去该科目的成绩;
b)被取消该学科的考试资格,需要重新参加该学科的补考;
c)对于严重的抄袭行为,学校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处罚,例如暂停学籍或开除学生。
3.迟到行为:如果学生在考试开始后一定时间内迟到,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a)对于迟到的学生,考试时间不会延长,他们只能在现有的考试时间内完成考试;
b)考试成绩不会因为迟到而有任何特殊待遇;
c)如果学生迟到超过一定时间,可能会被要求离开考场,被视为缺考处理。
4.携带禁止物品:如果学生在考试期间被发现携带禁止物品,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a)禁止物品将会被没收,不会退还给学生;
b)考试成绩不会因为有或没有携带禁止物品而有任何特殊待遇;
c)对于严重违规携带禁止物品的学生,可能会被取消考试资格,需要重新参加该学科的补考。
附表8-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罚条例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罚条例(试行)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倡导诚信教育,对违反学校考试管理的违纪、舞弊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条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一)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二)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三)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四)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五)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后不改;(六)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卷或答卷而擅自离开考场;(七)有其他违纪行为。
第二条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严重违反考纪,骚扰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试事故;(二)有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不服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和考生;(三)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和教务管理人员。
二、考试作弊处罚第三条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一)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二)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三)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四)互对答案、传递答案;第四条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三)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四)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或给他人传递与该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五)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第五条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二)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作弊;(三)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四)偷盗试卷;(七)有其他情节严重的作弊行为。
中考违规处罚规定

考试违纪处罚规定为了保证考试工作健康的进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参照《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现就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处罚作如下规定:一、考生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考试成绩作废,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抢劫考生试卷(包括备用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
(二)扰乱妨害报名站(点)、考场、体检、评卷、录取场所秩序、寻衅滋事、侵犯招生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损害考试部门公共财产的;
(三)有其它破坏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一)考场吸烟、交谈、喧哗或有其它一项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在答卷以外规定的地
方写姓名、考试证号或者故意作其它标记的;
(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及文具盒、眼镜盒、草稿纸等进入考场的;
(四)开考信号发出以前自行答卷的(含在草稿纸上做答案的);
(五)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六)考生用规定以外的笔做答卷的。
三、考生有两科以上违纪的,取消当年的考试资格。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试资格处罚。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夹带有本门课程内容的;
(三)接传答案的;
(四)交换答案、或偷换答卷的;
(五)抄袭他人答案内容的;(六)考生由他人代考的;(七)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八)在评卷中认定为雷同卷的;
(九)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中学考场违纪界定处罚标准

中学考场违纪界定处罚标准(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管理规定、规程规范、条例细则、程序标准、岗位职责、管理守则、试题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texts for everyone, such as management systems, management methods, management regulations, rules and regulations, detail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procedural standards, job responsibilities, management rules, complete test questions, and other sample text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中学考场违纪界定处罚标准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需要用到违纪,界定,考场,处罚资讯,但很多人写作违纪,界定,考场,处罚文章时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本店铺整理的中学考场违纪界定处罚标准,欢迎分享。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 2004年 10月 20日人事部第 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 1月 1日起施行。
部长张柏林二○○四年十一月八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
第三条[对象]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处理要求]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潍坊 学院学生违纪作弊处罚条例

潍坊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培养学生诚信意识,促进优良学风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潍坊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业考核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两种。
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
第四条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此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后,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等放在指定位置的(开卷考试除外);(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五)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第五条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判“0”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再次有此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不带学生证、身份证,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二)故意不在规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三)迟到超过考试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打手势的;(五)在考场或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自行互借文具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六)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2023年二中考试违纪处罚条例

2023年二中考试违纪处罚条例第一条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携带通讯工具、通信设备或其他非考试用品进入考场;2. 携带作弊工具进入考场;3. 为他人作弊或提供作弊材料;4. 买卖试题或参加非法代考;5. 盗窃、伪造、涂改考试文书;6. 以非法手段获取考试试题;7. 违反考试纪律,干扰正常考务秩序;8. 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考试名次或中奖资格;9.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罚如下:1. 一般违纪行为:(1)通报批评;(2)取消本科目考试成绩;(3)警告处分;(4)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处罚。
2. 严重违纪行为:(1)取消本科目考试成绩;(2)取消全部科目考试成绩;(3)记过处分;(4)记大过处分;(5)取消近期的学业成果;(6)停考一年;(7)开除学籍。
第四条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有权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须在公布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
复议结果将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并视为最终决定。
第五条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应填写书面悔过声明,并根据学校要求认罪悔过。
认罪悔过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批评、书面检讨、思想教育等。
第六条父母或监护人对考试违纪行为有一定监督责任。
如父母或监护人涉嫌犯罪或严重违纪,学校将与相关部门合作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相应处罚。
第七条对组织作弊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教师、考务人员等,学校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接受处罚的学生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须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
学校将根据申诉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回复。
第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起试行。
如有需要,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就是2023年二中考试违纪处罚条例的内容,旨在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和公正。
希望通过此条例的执行,能够提高学生的考试自觉性和诚信意识,以及教育全体师生遵守考试纪律,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考试秩序。
徐州市田家炳中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罚条例

徐州市田家炳中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罚条例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学校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考试违纪舞弊现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学科考试成绩作零分,给予口头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首次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7.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要求上交的考试材料);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各科考试成绩作零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屡教不改的;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4.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5.考试期间携带手机、小灵通等无线工具进入校园的;第三条考生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各科考试成绩作零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作弊工具当场予以没收,由家长亲自领回);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4.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基本答案雷同的;7.其他以欺骗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第四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将被禁止继续参加本次考试,其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作零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考试违纪处罚条例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维护我院考试秩序,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我院关于考试、考务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条学院考试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主管考试管理处罚工作。
有关(部)根据工作规程和审批权限,办理处罚的具体工作。
二、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2.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无理取闹,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一次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与行为之一的,按作弊处理,给予留校查看处分,通报全校,处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凡将书籍、笔记本、作业或与考试有关资料带入考场,放置或隐藏在可观察范围者;
2.偷看带入考场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或他人试卷者;
3.交头接耳或以各种方式传递记号者;
4.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揭穿答案、交换答案及草稿纸等)者;
5.不经监考人员允许传递计算器者;
6.有意在试卷中作与答案无关的标记者;
7.在评卷中被认为雷同卷者;
8.其他监考或寻考认为是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有他人代替考试,本人和代考者;
(2)在校学习期间两次作弊者;
(3)作弊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威胁监考人员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凡因考试作弊受到处理的学生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取消奖学金,同时将违纪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凡在考试中作弊者,其该科成绩按零分处理,并不予正常补考;在以后各学期中本人认识深刻,再无违反纪律的现象发生,通过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于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准予毕业,不及格按结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