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性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贯彻_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在刑法体系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它对于我们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进行全面评估,探讨其深度和广度,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1. 刑法分则的基本概念刑法分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对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归类和分类,从而便于理解和适用刑法。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则是在解释刑法分则时所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分则的解释应当注重实践和效果,遵循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导向,同时兼顾法律规定的结构和体系性。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刑法分则的本质和意义具有重要启示。
2. 刑法分则的理论价值刑法分则不仅对于法律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在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方面也具有重要价值。
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理解刑法规定的内在逻辑和法律的本质,为我们掌握刑法理论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3. 刑法分则的具体应用在具体的刑法解释和适用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根据刑法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时,我们可以借鉴张明楷教授的理论观点,注重刑法规定的效果和实践意义,同时遵循刑法规定的结构和逻辑,从而更好地适用刑法规定,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效果。
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的全面评估,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刑法分则的含义和意义,为我们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更好地运用刑法规定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在今后的刑法学习和研究中,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和理解张明楷教授的理论观点,将其运用到刑法的具体实践中,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结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是一项重要的刑法理论,它对于我们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对这一原理的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我们不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刑法规定,还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刑法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正义与法益规制下的刑法解释——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实例 论证 , 相互交 织 , 娓 道来 , 如一 股 清新 的春 娓 犹
风迎 面吹来 , 令人 耳 目一 新而 深感惬 意 , 里行 间都 字 充满 了作者 对法律 匠心 独运 的解释 和对人权 的 深深 维护 。 全 书共 十 三章 , 述 了刑 法 分 则解 释 中的 十 三 论 个 问题 。本 文对全 书 的 内 容大致 做如 下 逻辑 把 握 :
处理 , 既打击 了犯罪 , 没有超 出 同民 的预 测可 能性 又 范围, 是从 另一角度实现 了正 义。
刑 。根据 刑 法 规 定 , 量 刑 轻 重 角度 来 说 , 绑 从 定 架 罪对 被告人 来说 更 有 利 。但 在 本 案 中 , 告人 的 被 挟持行 为与之 前的抢 劫行为 , 是连 续发生 的行 为 , 出 于 同一故 意—— 劫取 财物 , 是在 同一 时间 、 且 同一地 点, 具有 “ 当场性 ” 而绑 架罪 一般不 具备 “ , 当场性 ” 。
法益 这 一 核 心 概 念 , 罪刑 法 定 与 罪 刑 均衡 两 大 原 则 的 制 约 下 , 在 目光 往返 于 生 活 事 实和 刑 法规 范之 间 , 分运 用 各 充
种 刑 法 解 释 方 法 , 定 罪 与 量 刑 方 面 对 刑 法 条 文做 出 最合 理 而 圆满 的 解 释 , 而保 护 法益 , 成 刑 法i Y的 实现 从 从 促 f , -_
故不 能说 『 为绑 架罪 判 的刑 罚可 能更 轻 , 忽 视被 天 { 说 告人行 为之 间的联 系 和性 质 , 注 意绑 架 罪 和抢 劫 不 罪的 区别。
1 2 正 义对生 活事 实的指 引 .
2 法 益 对 刑 法 解 释 的 中观 规 制
经 过正 义 的宏 观 指 引 , 大 量 生活 事 实 巾提取 从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张明楷教授是中国知名刑法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本文将介绍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包括其对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论和具体应用的观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篇1一、引言张明楷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解释观点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基础理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二、基本原则1. 法律文本主义: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的第一步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
法律文本主义强调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主张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刑法进行解释,而不是随意引申或扩张解释。
2. 刑法目的论: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目的进行解释。
刑法目的论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兼顾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
三、方法论1. 体系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主张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对刑法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和逻辑关系,主张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解释,而不是孤立地解释某个条文。
2. 比较法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认为,比较法解释方法是一种有效的刑法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方法强调比较国内外刑法的规定和实践,借鉴国外刑法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国内刑法的规定和实践。
四、具体应用1. 刑法分则个罪观点: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他主张,对刑法分则中的各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规则。
2. 犯罪构成要件论: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解释的核心。
他主张,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3. 刑罚适用规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适用规则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他主张,刑罚适用规则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张明楷教授的《外国刑法纲要》是一本非常重要的刑法著作,涵盖了外国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和最新发展。
在这本书中,张明楷教授强调了刑法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并提出了刑法应服务于社会正义的观点。
本文将结合书本内容,对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进行探讨。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张明楷教授的《外国刑法纲要》是一本非常重要的刑法著作,涵盖了外国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和最新发展。
在这本书中,张明楷教授强调了刑法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并提出了刑法应服务于社会正义的观点。
本文将结合书本内容,对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进行探讨。
一、刑法的正义性张明楷教授在本书中指出,刑法的正义性是刑法存在的基础。
刑法的正义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刑法应该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其次,刑法应该保证惩罚的公正性,以避免不公和偏见的出现。
对于刑法的正义性,张明楷教授提出了“机能法治主义”的观点。
机能法治主义认为,刑法的作用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还应该考虑到社会的需要和人权的保护。
刑法应该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目标,并根据社会需要进行调整。
二、刑法的公平性刑法的公平性是刑法的重要特点之一。
张明楷教授指出,刑法的公平性指的是刑法对于所有犯罪行为都给予同样的惩罚,不论犯罪者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
刑法的公平性可以避免社会不公和偏见的出现,保障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三、刑法的发展趋势张明楷教授在本书中提到,刑法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刑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刑法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展,刑法已经广泛应用于国际事务、国际合作等领域。
2.刑法的机能不断调整。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的机能也在不断调整,从单纯的惩罚犯罪向保护社会、保障人权等方面扩展。
3.刑法的立法模式不断革新。
近年来,许多国家的刑法立法模式发生了改变,开始采用国际刑法、普遍刑法等立法模式。
四、结论综上所述,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为我们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刑法理论知识和最新发展。
《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学》张明楷作者介绍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
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
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
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上、下)》(1997年第1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译《日本刑法典》(1998年版)。
出版说明二十多年前,当中国改革开放开始勃兴,法律和法律教育开始再度崛起之时,法律出版社便以精诚态度和极大力度服务于中国的法律教育。
针对不同阶段的读者,本社陆续推出多种系列的法学教材,迄今已达数百种。
高等学校教材、教学参考书为其中主要部分。
而历年来逐步推出的"八五"、"九五"及正在推出的"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更为重点。
长期以来,"法律版"的众多教材,颇受学林瞩目。
在此,我们深深感谢读者和作者对我们的信任。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法律教育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积极酝酿和展开改革举措,培养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成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目标。
为此,本社应时而动,力求从教材的品种上、内容上、形式上实现更大突破,为新一代法律人学取专业知识提供更好读本。
就高等学校教材而言,我们立足两种进路:全面革新既有教材,或推出全新教材。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引言张明楷是中国著名刑法学家,他在刑法分论领域有着丰富的研究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素养。
本文将对张明楷刑法分论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刑法学中的关键概念和原理。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张明楷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确规定罪名和刑罚: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必须明确具体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也能有效地限制刑事司法的滥用。
2.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还规定了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性质,即法律不得追溯对以前的行为进行惩罚。
这样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的滥用和任意执法。
3.刑罚的法定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罚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随意确定。
这样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能有效地约束刑事司法的权力。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张明楷在刑法分论中还提出了一些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重要。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已在上一部分进行了详细介绍。
2.独立性原则:刑法是独立于其他法律领域的,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以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被其他法律领域的规定所限制和干扰。
3.平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即任何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待遇。
这样可以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刑事司法的歧视和偏见。
4.人道主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尊重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避免对罪犯进行残酷和不人道的惩罚。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是其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有帮助。
1.主观责任:刑事责任是基于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而确定的。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刑事故意或过失,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处罚。
本文以张明楷为例,探讨其犯罪的法律后果。
二、张明楷犯罪的事实张明楷,男,某市人,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张明楷在担任某单位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三、张明楷犯罪的法律依据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 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明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刑事诉讼程序:张明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张明楷有权进行辩护,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3. 民事责任:张明楷贪污的100万元公款,依法应当返还给国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张明楷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因贪污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
4. 治安管理处罚:张明楷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对张明楷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5. 党纪处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明楷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
张明楷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

张明楷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张明楷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台湾刑法学者蔡敦铭先生曾说,刑法之解释不啻予刑法以生命。
刑法适用离不开对刑法的解释,刑事审判工作与刑法解释紧密相连。
由于刑法奉行罪刑法定原则,如何确保刑法解释的客观性、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刑法正义性的实现。
“刑法解释”系列专题希冀通过学理解释为法官增强司法能力提供参考。
“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是一句法律格言,其字面含义相当明确:只有将法律之间、同一法律的条文之间解释得协调一致,才是最好的解释;如果将法律之间、同一法律的条文之间解释得自相矛盾、相互冲突,则是最糟的解释。
从实质上说,成文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
而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对于相同的事项应相同处理,对于不同的事项应不同处理。
所以,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使相同的犯罪得到相同的处理,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非正义的。
例如,在刑法上,如果某种解释导致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无罪,而轻微侵害法益的行为有罪,或者解释导致重罪只能判处轻刑,轻罪反而应当判处重刑,那么,这种解释就是不协调的,因而也是不正义的。
要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就必须保持刑法的协调性。
从解释论上而言,首先,只有将刑法作为一个整体,才能理解各个条文的含义;但对各个条文的理解,又有赖于对刑法这一整体的理解。
例如,如果离开了规定“贩卖”、“倒卖”概念的条文,解释者便不能理解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贩卖”是否包括单纯的出卖行为。
其次,当解释者对某个用语得出某种解释结论时,常常会心存疑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解释结论能够得到其他条文的印证,解释者便会解消疑虑。
例如,孤立地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贩卖”解释为出卖时,解释者或许感到不安,因为贩卖的通常含义是买进后再卖出。
但当将“贩卖”解释为出卖能够得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印证时,不仅会消除解释者不安的感觉,而且会使解释者坚定其解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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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卷第4期2015年7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Vol.55No.4Jul.,2015□刑事司法研究明确性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贯彻张明楷[摘要]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展,国民不是通过阅读法条而是经由刑事司法了解刑法内容,明确性原则不仅是立法原则,而且是司法原则。
司法解释不得导致司法人员对其内容朝着相反的方向理解,不得导致司法人员难以或者不能确定其基本含义,不得导致司法人员无法确定其用语的涵摄范围;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必须一致并且明确;起诉书必须做到指控事实明确与适用法条明确;判决书必须实现事实描述的明确性、适用法条的明确性与裁判说理的明确性。
[关键词]明确性;司法解释;指导案例;起诉书;判决书[收稿日期]2014-04-29[DOI]10.15939/j.jujsse.2015.04.002[作者简介]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100084)一、刑事司法应遵循明确性原则(一)明确性原则的产生法律主义、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侧面,主旨在于限制司法权。
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内容适正的原则。
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刑罚。
[1]1-27实质侧面反对“恶法亦法”,是实质法治的表现。
实质法治不仅强调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而且主张以实在法之外的标准衡量和检测法律,寻求法律的实质合理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正是为了寻求刑法的实质合理性。
要求刑法的明确性,是因为含混的刑法要么导致司法机关扩大处罚范围,要么导致相同的案件不能得到相同的处理;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为了防止立法者过度侵害国民的自由;禁止残酷的刑罚,是为了防止立法者过度侵害犯罪人的自由。
总之,实质侧面原本旨在限制立法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14年认定“因不明确而无效的理论”是一个宪法问题。
此后,有多个判决宣布不明确的法规无效。
1948年的Winters案最为引人注目。
纽约的旧刑法典规定,对于贩卖、持有“主要由犯罪的新闻、警察记录、犯罪行为的记事、流血、淫欲或者犯罪行为的绘画或故事组成”的文书等的行为,应当予以刑罚处罚。
针对上诉方提出的“该规定因不明确而无效”的主张,纽约州上诉法院将上述条文限制解释为仅处罚大量收集这类故事以致成为诱发犯罪的媒介物的行为,进而宣布被告人有罪。
但联邦最高法院仍以该规定不明确因而违反宪法为由,撤销了有罪判决。
判决要旨指出,某个处罚规定的内容的含混性、不明确性,导致根据其文言及其解释,仍然可能处罚明显属于受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的行为时,该规定便违反了宪法修正·52·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4期案第14条因而无效;该规定包含了禁止宪法修正案第1条所保护的表现自由,侵害了程序性的适正程序和被告人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
而且,纽约州法院就该规定所提供的基准,只是表现在具体案件中才具有意义,因而并不具有基准的意义。
根据该判旨,明确性的理论具有以下机能:一是事前适正地告知国民什么是犯罪;二是给法官适用法律提供指针;三是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提供指针。
经过这一判决后,因不明确而无效的理论被联邦法院牢固地确认,而且在理论上也得以确立和完成。
[2]157-158不难看出,明确性原则的形成,是针对刑事立法而言。
明确性原则形成以后,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明确性是对刑事立法的要求,是对立法权的限制。
例如,德国学者指出:“在对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刑法条文必须具有一个最起码的明确性(Mindesmaβan Bestimmtheit)〔=明确性原则(Bestimmtheitsgrundsatz)〕……刑法条文必须是清楚地告诉人们,什么是禁止的(was verboten ist),以便让大家能够以此规束自己的举止。
对犯罪构成要件各个特征同样地也要描述得如此具体,使得对它们的意思含义和意义含义可以通过解释的方法来获取”[3]20-21。
意大利学者指出: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4]824。
日本学者指出:“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是指刑罚法规的内容(特别是作为犯罪的行为的内容)必须被具体而且明确规定的原则。
”[5]38我国学者指出:“禁止不确定的刑法,也称为刑法的明确性原则……一是构成要件明确,二是刑罚效果确定。
构成要件明确,主要是指罪状的明确……法律效果的确定,主要是指法定刑的确定。
”[6]55-56可以肯定的是,任何部门法理论都没有像刑法理论这样强调法律的明确性;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对法治的明确性原则作出了突出贡献。
因为刑法的明确性不仅可以使裁判规范明确,进而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有利于保障国民的自由,而且可以使行为规范明确,从而使国民明确哪些行为被刑法所禁止,有利于保护法益。
(二)明确性是解释原则刑法首先是裁判规范,旨在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裁判行为。
“法律的专业语言,以操作的功能为主,在其后,传递消息的价值就退让出来。
”[7]119司法人员因为要将具体案件与刑法规定相对应,所以总是希望刑法规定足以明确到没有疑问的程度。
但是,一方面,刑事立法的明确性只是一种相对的要求,要求刑法明确到毋需解释的程度只是一种幻想。
成文刑法是一种文本,“文本包含着一种内在的多义性(plurivocity)”[8]206-207。
法律是针对一般人普遍适用的规范,“法律的具体规定内容,本质上既有相当的一般概括性,则又不得不有相当的抽象性,相当的非具体性。
而法律的具体内容,在本质上,就除了以某种抽象的概括的表现方法之外,没有把它直接表现出来的方法”[9]92。
任何刑法都必须使用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用语,任何立法机关都会“在刑法规定中使用范围宽泛的条款和需要充填价值的概念”[3]20。
所以,任何成文刑法都必然具有不明确性、不确定性。
“法律家希望能够使用精确、简洁、明晰且耐久的独特语言,当然他们失败了。
失败在所难免。
”[10]20解释刑法就是为了使刑法明确,“如果法律没有不明之处,就不存在解释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不仅无益,而且是有害的”[11]69。
“有很大一部分法律训练,特别是在精英法学院里,就是研究法律的不确定性。
”[12]55所以,法律上的不明确性需要解释来消除。
另一方面,刑法条文的含义不是立法者与起草者决定的,而是解释者决定的。
“当一个历史事件或一部作品被创造完成之后,创作者便同时失去了他对作品意蕴或历史事件的意义的占有权。
”[13]65“我们已经逐渐明白,读者、观众或听众都是创作者,艺术品的接受者也是作品的共同创造者。
没有接受者,作品也将不会存在。
”[14]93“法律解释权属于法律制定者”(Ejus est in-··62terpretari leges ,cujus est condere )的格言,已不符合我们所处的时代。
[15]“在理解法律的真正含义时,最不应当去垂问的人,就是立法者本身!事实上,这正印证了霍尔斯布雷勋爵(Lord Halsbury )在1902年所表达的观点:‘在对制定法的解释上,我认为,解释的最佳人选,永远不会是负责该制定法的起草之人’。
”[16]18在此意义上,刑法的明确性主要取决于解释的明确性。
不可否认,刑法理论通过学理解释,为不明确的刑法条文提供明确的解释结论,对弥补刑法的不明确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毋庸置疑,理论界都是将刑法作为裁判规范进行解释的,都是为了给法官、检察官提供刑法适用的理论依据,而不是为了“普法”。
正如平野龙一教授所言:“被称为‘法解释学’的实践性工作,是意图控制法官的实践活动。
法官意图通过适用法律来控制社会生活,法解释学通过说服法官,进而对法官的活动进行控制。
法律学被称为‘控制的控制’,法解释学不是科学,而是技术,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17]概言之,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共同实现刑法的明确性,使刑法的裁判规范得以明确,从而为刑事司法起到重要作用。
由上可见,明确性既是刑事立法必须贯彻的原则,也是刑法解释学必须贯彻的原则。
(三)明确性是司法原则首先,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必须贯彻明确性原则。
在国外,“法院所做的一切就叫判决;立法机关所做的就是立法”[18]4。
但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法院所做的一切并非都是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是以自己的判决指导下级法院,而是往返于立法与司法之间,既要直接适用刑法,又要对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进行解释。
[19]97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例外。
而且,这样的做法具有法律根据。
①换言之,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一直以司法解释指导下级司法机关。
司法解释事实上成为司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司法解释不同于判决,而是规范性文件,甚至采用了与刑法条文一样的表述方式,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如果司法解释不明确,必然会使下级刑事司法机关产生困惑。
从行为规范的角度来说,国民可能通过阅读司法解释了解相关行为性质,从而决定是否实施相关行为。
所以,如果司法解释不明确,也可能导致国民无所适从。
既然如此,司法解释必须具有明确性。
近几年开始施行的案例指导制度,只不过是司法解释的翻版,其中的“裁判要点”以及被纳入指导案例内容的“裁判理由”,也是一种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5日《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显然,如果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不明确,也不可能发挥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指导作用。
从司法实践来看,司法解释的效力实际上高于刑法,即使司法解释与刑法相冲突,下级司法机关也会毫不犹豫地适用司法解释。
②尽管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但这一事实更加说明,司法解释必须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与明确性。
指导案例事实上具有与司法解释同等的效力。
所谓“应当参照”,实际上意味着遇到类似案件时,必须依照指导案例定罪量刑。
如上所述,虽然学理解释对实现刑法的明确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只要学理解释与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不一致,下级司法机关无一例外地遵循司法解释,参照指导案例。
这意味着,除了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外,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的明确性比学理解释的明确性更为重要。
其次,起诉书、判决书必须贯彻明确性原则。
·72·张明楷明确性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贯彻①②参见《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