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幻灯教学李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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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海上运输的货物在何时投保
• 合同应在保险事故尚未发生时订立,如 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就不能投保;
• 在国际贸易中,当货物在装运前或在装 运时,卖方或买方就应立即投保海上货 物运输保险;
• 如以CIF条件成交,应由卖方投保,FOB 由买方自行投保
如何理解“不论灭失与否”条 款
• “不论灭失与否”(lost or not lost)是指 不论保险标的物在投保时是否已经灭失, 保险人仍按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 如发现有隐瞒或虚报,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并可照收应当收取的保险费
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 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披露重要事实 (disclosure)
• 被保险人所作的陈述必须真实 (representation of fact)
• 被保险人不得违反其所作的担保 (warranty)
被保险人应披露哪些重要事实
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 • 以附加条款的形式加保的风险(一般风
险),其中包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 只能在投保了主要险别后,才能加投附
加险 • 一般附加险均包括在一切险中
除外风险
• 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 • 货物本身内在缺陷 • 自然损失 • 虫蛀鼠咬 • 延期:如果货物由于延迟运抵目的地而
遭到货价下跌的损失,或因航期延长而 腐烂变质,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 无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 均有 权取得代位权
委付与代位权的区别
• 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它是在保险标 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 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 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
• 代位权是对有过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它既适用于全部损失,也适用于部分损 失
思考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分解课件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分解课件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分解课件
• 海上保险保障概述 •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类型 •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分解 • 海上保险保障的赔偿处理 • 海上保险保障的未来发展与挑战 • 海上保险保障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保障概述
海上保险的定义与特点
海上保险的定义
海上保险是一种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因海上 运输、船舶、货物等风险导致的损失赔偿。它是航运业中不 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海上运输提供了重要的风险保障。
船舶损坏
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 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 损坏,如船体损伤、设备 故障等。
船舶沉没
船舶因各种原因导致沉没, 如碰撞、触礁、风浪等, 造成船舶无法修复。
船舶全损
船舶因灾害、事故等造成 整体损坏,无法修复或修 复费用过高,保险公司认 定为全损。
货物损失分解
货物损失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如货物
损坏、丢失等。
全部损失
货物因灾害、事故等造成全部损 失,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
保险公司认定为全损。
部分损失
货物因灾害、事故等造成部分损 失,可以进行修复或部分损失可
以赔偿。
运费损失分解
已收运费损失
已经收取的运费因各种原因无法退还 给货主造成的损失。
应收运费损失
因运输过程中船舶损坏、货物损失等 导致无法收取的运费损失。
行或使用。
货物损失
指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 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全损或部分损 失。
运费损失
由于承保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 遭受损失,导致无法正常收取的运费。
间接损失
01
02
03
费用损失
包括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救 助费用、打捞费用、清污 费用等。

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法

3、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这种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于船舶转让而产 生的。《海商法》第230条规定,“因船舶 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 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 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 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 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 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 费退还被保险人。”
2、保证。(1)保证又称担保(Warranty),是 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 特定义务的承诺,如船级保证、适航保证。(2)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了被保险人违反合 同约定的保证条款后的责任。 《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 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 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1、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大多是由被保险人直接向 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 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 2、凭证。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单证。海上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是 海上保险单(Marine Policy)。海上保险的目的之一就是以公平合理的 方法分散风险,通过保险,船东和货主的 损失便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经济赔偿。因 此,损害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之一。 2、这种赔偿,仅限于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 经济损失,海上保险法不允许任何人企图 通过海上保险合同获取额外利益。
三、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 1、含义。(1)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是指保险人应对并且 仅对其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 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 任。近因一般是指对损失最具有影响力和 占支配地位的原因。(2)近因表明保险事 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海上保险法律与实务.ppt

海上保险法律与实务.ppt

2020/12/30
海上保險法律與實務
11
各國相關法條之規定 ~英國海上保險法(1906)
[第27條]-2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and in the absence of fraud, the value fixed by the policy is, as between the insurer and assured, conclusive of the insurable value of the subject intended to be insured, whether the loss be total or partial. 依本法之規定,在無詐欺的情形下,保單所載保險標的 之價值在契約雙方當事人之間皆為固定,不論全損還是 分損,皆以保單所載價值作為標準計算保險金。
(一)主觀說:主觀說者,係指保險標的所有保險利益
之價額,具有主觀利益之性質,故由契約當事人就其主觀之認
識,自由約定之。通常在保險契約簽訂前,事先為之,此對無
客觀價值之物,如藝術品、古董、及有紀念性之物常採之。其
缺點在於主觀尺度未必準確,難免有超過保險之虞。惟其優點, 則因約定在先,可免事後爭執。
2020/12/30
海上保險法律與實務
10
各國相關法條之規定 ~英國海上保險法(1906)
[第27條]-1
A policy may be either valued or unvalued. 保險契約可分為定值和不定值。
A valued policy is a policy which specifies the agreed valu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定值保險,係指保險標的之價值,業經雙方同意,並載 明於保險契約中。

海上保险ppt课件

海上保险ppt课件
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后,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 险。 买方义务: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承担货交承 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货运险、负 责办理进口手续、提货付款 12
CPT术语
运费付至 后面+目的地 双方义务类似于CFR 卖方义务:自付运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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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国际 贸易
• 8.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 8.2 海上货运险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 8.3 货物报价及其投保金额和保费计算
1
8.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定义:以航行于国与国之间的海轮所运输的 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货物在远洋运输途 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 失的保险。
8
CIF术语
后面+目的港 卖方主要义务:
负责办理出口、负责租船订舱、负责装船、 负责办理保险、承担装船前的费用和风险 (风险点为装运港船舷)、负责提供单据 买方的主要义务: 负责办理进口、承担装船后的费用和风险、 收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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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术语下货运险的投保问

投保最低责任的险别:如无特殊约定,卖
同、在货物交予第一承运人后,即完成了 交货任务,并承担此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 用。 买方义务:负责自货交承运人之后的一切 风险和费用、负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费、 负责收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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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术语
运费、保费付至 后面+目的地 双方义务类似于CIF 卖方义务: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支付运费、
货交第一承运人后,完成交货任务、承担 货交承运人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负责 办理保险并支付保费 买方义务:货交承运人后的国保险条款 英国协会货物条款 美国协会货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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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海上货运险是国际贸易的重要 组成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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