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排污权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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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排污权交易的会计核算研究

企业排污权交易的会计核算研究

企业排污权交易的会计核算研究作者:朱凡来源:《时代金融》2020年第15期摘要:对于排污权的会计核算问题,国际上未形成一致的会计处理准则,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也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排污权交易的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在会计确认和计量两方面给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会计确认会计计量环境问题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应运而生。

排污权交易制度最初在美国应用,并取得成功。

随后,逐渐在各个国家展开,成为其他国家的重要环境经济政策。

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正式引入排污权交易机制,并在2007年成立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

对于排污权的会计核算问题,国际上未形成一致的会计处理准则,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也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如何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已成为我国会计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现行排污权交易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以期完善我国相关会计准则,并促进排污权交易更好的发展。

一、国内外排污权交易会计核算的现状1993年,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发布了关于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的相关文件。

这是国际上最早出台的相关会计指南。

该指南将使用目的不同的排污权分别确认为存货和其他投资。

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发布了《IFRIC 3 排污权》解释公告,该解释公告将排污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实际成本入账,在排污权后续处理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2007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针对排污权交易会计问题提出了一个全面指南,在排污权交易的会计确认、计量,相关费用与负债的确认与计量等各方面做出了规范。

但是,以上三种处理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在会计计量的选择上各有不同。

由于国际上未能对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统一规范,各个国家也开始寻求适合自己国家的会计处理方法,欧洲各国对于排污权的会计处理至今也未统一。

我国排污权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探析

Co mmeca Ac o n ig2 1 6・ 2期 ril c u t 0 0・ 1 n

一 论 坛 l UN T AN L
许 可证 获 利 . 可 以使用 该许 可 证排 放 污染 物 。与此 同 时 , 也 与该 资源 有 关 的经 济 利 益很 可 能 流 入 企业 , 资 源 的成 本 该 或 者 价值 能够 可靠 地 计量 。完全 符 合 资产 的定 义 , 因此 , 排


可 交易 排 污权 的 会 计确 认
来经 济利 益 的资 源 ” 。取得 的可交 易 排 污权 是企 业 所拥 有 的一 项资 源 , 使企 业 获得 了排放 一 定量 污 染物 的 合法 权 它
利 . 权 利 以 许 可 证 的 形 式 发 放 , 业 既 可 以 通 过 出 售 该 该 企
增值 税 的征 收范 围 。 不征 收增值 税 。此 外 。 如果 被合 并企 业
在合 并前 有未 抵扣 的进 项 税 , 以继 续 在合并 企业 抵扣 。 可 6分立 的增 值 税处 理 。通 常可 以将 企业 分 立分 为存 续 . 分立 和解 散 分立 。所 谓 存 续分 立 , 是指 一 家企 业将 部 分 资
『0 95 5号 文 件 所说 的企 业 在 资产 重 组过 程 中将 所 属 资 2 0 ]8 产 、 债及 相 关 权 利 和 义务 转 让 给 控 股公 司 , 保 留上市 负 但
公 司资 格 的 行 为 , 格 来 说 并 不 属 于 国税 函『0 24 0号 严 2 0 ]2 文 件 中的 转让 企 业 产 权 的 行 为 .因此 需要 就资 产 转 移行
污权应 确认 为 企业 的 一项 资产 。
( ) 产 的 划 分 二 资

我国企业排污权交易会计确认与计量的研究

我国企业排污权交易会计确认与计量的研究
的环境资源, 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为元 实体财产权 利 , 有可 交易 性 , 具 因此排 污权 属 于无形 财产 权 。 随着 当前我 国排 污 权 交 易制 度 的大力 推 广 与 实施 , 来 越 多 的 企 业 已经 加 入 到分 项 目或 分 地 越 区 的特 定排 污权 交 易 计 划 中 , 中包 括 较 多 的 上 其 市 公 司 。而对 于这种 新 型 交 易事 项 的会 计 确 认 与 计 量研 究 在 我 国却 甚 少 , 必 然 会 影 响 企 业 对 财 这 务 状况 、 营 成果 以 及 现 金 流 量 真 实 及 准确 的 核 经

经济资源。这种资源同企业中其他经济资源比较 具有以下特点 :1 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它赋予 了 () 排污单 位 一 定 量 排 污 的权 利 , 又 有 限 制 数 量 。 但 这种数 量被 限制 在 环境 能 承 担 的并 且 不会 造 成 对 环 境不 可逆 损 害 的 范 围 内 , 因此 导 致 排 污权 的 稀 缺性 。 ( ) 实 体性 和 可 交 易性 。从 环 境 经 济 学 2无 角度 , 环境 容 量 和 优 美 景 观 的 生态 效 益 属 于 无 形
权性质及特点的基础上 ,k Z N为参与排 污权交易计划的企业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提供可供参考建议。 ,
关 键词 : 污权 排 会 计确 认 会 计计 量
中图分 类 号 :2 0 F 3
排 污权 交 易政 策是 当今 国际上 一 项 有 效 的环 境 经 济管 理政 策 , 年 来 在 我 国 的 试 点 推 广 中初 近 露 锋 芒 。随着 20 03年 国 家 环 保 总局 表 示 要 在 一
算 与反 映 , 法满 足信 息 使 用 者 对 企 业 环 境 资 源 无

排污权有偿转让会计处理例解

排污权有偿转让会计处理例解

排污权有偿转让会计处理例解作者:齐行抗林爱梅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6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是许多国家通过市场手段配嚣、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经济政策之一,其主要思想是在“总量控制”前提下,政府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并允许排污权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

从排污权的取得看,在一级市场上,排污权是从政府有偿取得;在二级市场上,排污权是从市场上按市场价格购入,满足可计量原则。

虽然其使用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是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利益,或者将减少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符合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原则。

因此,排污权形成了企业的一项资产。

排污权不是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因为排污权为企业拥有后,企业可以出售、转移部分或全部的排污权,并可能直接或间接的获得相关经济利益,不符合“(长期)待摊费用”的特征。

从无形资产的概念看,排污权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符合企业无形资产的概念,具备无形资产可辨认特征,因此,排污权应视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通常是按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上:(1)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方式取得的排污权,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以非货币性交易换人的排污权,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3)对于接受捐赠的排污权,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先考虑同类或类似级别的排污权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级别的排污权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如果同类或类似级别的排污权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捐赠的排污权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排污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应在使用年限内按实际使用速度摊销。

排污权的摊销金额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因为排污权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它形式实现,其摊销金额应当计人相关资产成本。

排污权会计核算的研究

排污权会计核算的研究
不一 样 ,不 同 的资 产 归类最 后 处理 的 结
果对 企 业 报 告 将产 生不 一 样 的影 响 。 对 不同 的利益相 关者来 说影 响也不 一样。
排 污指 标 随之减 少 , 这点 与存 货是 在 “ 生 产 过程 中耗用 ” 相似 。 ( ) 三 假设用无形 资产来定义排 污权 《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6号— —无 形 资 企 产》 中无 形资 产是 企业 拥 有或 控制 的 、 没 将排 污 权 与 无 形 资产 进行 比较 , 可 以发 现他们 有许 多的相似 之处 :
理 条例 ( 求意见 稿 )中规 定 , 征 》 未取 得排 污 许可 证而 排放 污染 物 的 ,由环境 保 护 行 政主 管部 门责 令停 止排 污 , 处罚 款 。 并
就 是说 企业 必须 在取 得排 污许 可 证 才可
以生产 。而 且产 品 生产 的同 时排 污权 的


成熟 。 排污 权还 可 以被视 为一 项 期权 , 它 代 表企 业所 拥有 的 一种 权利 .还 可 以拿 我 国还 没有 形成 全 国或 区域 性 的市 场。 只有 少量 的交 易 , 交易 管理体 系尚 未 建成 。 场规 则还 不 完善 。 市 交易价 格 以及
不 能污 染公 共 的环境 。但 由于环 境本 身 衍 生工 具 的合 同权 利 .企 业 根据 该 合 同
将 污权有确定 的使 用期 限 ,但最主要的原 因 在 原来 主体 缺位 的情 况 下 ,企 业 自由 的 将 受 到 非 固 定数 量 的 自身权 益 工 具 ; 排 放废 弃 物 . 境 越来 越差 的情 况下 , 环 政 来须 用或 可用 企业 自身权益 工 具进 行 结 是排 污权是在生产中被耗用 的,不 能仅仅

排污权会计核算的研究

排污权会计核算的研究

排污权会计核算的研究【摘要】排污权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和重视,排污权交易量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排污权的会计核算问题。

2010年财政部对会计准则再行修订,但仍然对此项交易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放眼全球,很多国家已经在这一交易事项上提出了一些规范性的建议,由于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各个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而且也各有各的道理。

文章分析我国的国情,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做法,对不同形式的排污权例如无偿取得的排污权和有偿获得的排污权展开分析,对企业持有排污权的目的加以比较,提出对排污权交易事项会计处理的观点。

【关键词】排污权;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排污权就其本质而言是政府或有关机构对环境的所有权而派生出的使用权,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主体因为自身的活动产生废弃物应该由其自己解决,而不能污染公共的环境,但由于环境本身在原来主体缺位的情况下,企业自由的排放废弃物,环境越来越差的情况下,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成为环境的主体之后,政府承担了管理环境的角色,于是政府要求企业对其所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进行补偿,企业拥有了排污权就等于拥有了用环境来净化的权利,由于环境的容量是有限的,净化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这项资源就变得稀缺,于是就有了交易的产生。

一、排污权交易的会计确认排污权交易会计要素的确认,理论界意见基本一致,大家都认同它是一项资产,争论的焦点是到底是什么资产,是存货、是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意见各不一样,不同的资产归类最后处理的结果对企业报告将产生不一样的影响,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来说影响也不一样。

在确认排污权交易会计确认的问题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倾向于把它作为无形资产处理,而我国证监会也把政府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归类于无形资产,国内大多的学者也主张将其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也有人建议把它归入存货中,可以说各有各的道理,笔者主张将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一)假设用金融工具来定义排污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金融资产是形成一个企业的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关于排污权交易会计核算的探索


贷 : 无形 资 产减 值准 备 2排放 权 时效 在 1 以 内的 ,可 以直 接记 入 当期损 益 年 建议 直接计 入 相 关费 用科 目 ,贷记 “ 银行 存款 ”科 目。
通 过 以上 分 析 ,排 污权 需要 披 露 因排 污而 产 生 的负债 和 费用 , 因排 污权许 可 证 公允 价值 变 动而 引起 的所 有者 权 益的 增加 和导 致 的
贝 会 探 祈
放权 符 合财 务 会计 对 资产 的 定义 。 同 时 ,购 买 的排 放权 是 企业 拥有
关于排 污权交 易会计核算 的探 索 或控 制 的没 有 实物 形 态 的可 辨认 的 非货 币 性资 产 ,符 合无 形资 产 的
概念 范 畴 。
一何 春
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 院
损 失 ,因政府 补 贴而 产 生 的递 延收入 以及 随后 又 因摊 销而 实现 的 收 排 污权 会计 伴 随这 排 污权 交 易 的不 断增 多 , 为会 计 理论 界 和 实 入 等 ;如 果公 司 排污 权 购买 许可 证 ,还 要 有相 应现 金 的流 出 ;在报 务 界广 泛 的探讨 ,世界 各 国会 计 领域 有许 多 个 问题也 是 意见 众 多 , 表 日如果企 业 无 法估 计 因 为擅 自排 污而 应缴 纳 的 罚款 的金 额 ,应在
二 、排污权 会计 面临的 问题
贷 :银 行存 款 若企 业 参 与许 可证 计 划 的公 司得 到 由政 府 发放 的许 可 证时 ,按
当 时市场 公 允价 。
排 污权 交 易的 尝试 。随 着排 污权 交 易在 我 国 的逐 渐展 开 ,企 业将 会
面 临如何 恰 当地 对排 污权 进 行会 计 处理 的 问题 。鉴 于此 ,本 文重 点

排污权期货会计解决问题-最新范文

排污权期货会计解决问题工业革命以后社会生产力与经济财富得到极大的增长,但随之而来的是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特别是排放的各种污染物严重影响了环境,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在这个大背景下,企业不允许向环境任意排放污染物,国家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设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可以被买入或卖出。

基于市场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应运而生,该制度兼具环境质量保障与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已成为了当前各国政府相继采用的用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经济手段。

我国也逐渐建立了排污权交易机制,并在全国半数以上的省市试行排污权交易,在多地建立了排污权交易所进行排污权交易活动。

排污权交易机制的建立催生了服务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各种交易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同时也在资本市场上很快衍生出各种金融产品。

在排污权成为金融产品的同时,为了规避排污权价格波动的风险,排污权期货的推出将成为一种趋势,因此本文将对排污权期货如何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展开探讨和研究。

一、排污权期货概述(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定义和操作步骤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一定的前提下,污染者之间通过货币方式交易排污权,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其操作步骤是:首先,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满足环境要求的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其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排放权)。

其次,政府用销售、出租、拍卖或馈赠等方式将这些排放权分配给企业。

最后,治理污染成本低的企业可以采用污染物处理技术,降低本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因技术改进而剩余的排污权在市场中出售而获利。

治理成本高的企业则可以不治理或少治理,不足的排污权从市场中购买。

这样,就形成了排污权交易市场,排污权的价格是可变的,但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是不变的,如此就可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目标。

(二)排污权期货的定义排污权期货是指以排污权的配额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排污权期货交易是指交易者在特定的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成交,承诺在未来特定日期或期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特定数量的排污权的交易方式。

排放权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排放权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持续的雾霾天让人们关注生态环境。

企业对环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

排放权交易就是利用经济激励手段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环境制度。

排放权交易必然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排放权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获取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排污权资产在取得时可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排污权的公允价值与免费获得排污权,或者作为政策优惠以低于公允价值进行分配的排污权成本的差额应视同政府环境监管机构为推行排污权交易而给予企业的补助,其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支出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贷记递延收益。

企业得到由政府免费发放的排放权证,按当时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作如下会计处理:借:无形资产——排放权贷:递延收益——政府环境补贴企业在交易市场上购入排放权,以成交时的市场价格,作如下会计处理:借:无形资产——排放权贷:现金公司在市场上购买附加的排污指标,按购买时的市场价值,会计处理如下:借:无形资产——排放权贷:现金使用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计算排污量,并由此确认相应的环境负债。

如负债期限不超过会计年度就计入其他应付款,否则列入长期应付款。

环境负债计量应以本会计期间的排污量为准,计算未来需为本期排污量支付相应配额排污权的公允价值金额。

由于环境污染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行为,故在确认环境负债的同时,应将相同的环境负债金额确认为对应的管理费用或单列环境费用。

如果污染的产生来自于非正常的生产操作,如人为事故等,其对应金额应确认为损失。

公司实际排污、使用排放配额指标时,按与其对应排放权指标的市场价值,作如下会计处理:借:成本或费用——环境成本或费用贷:或有负债——环境负债——排放权负债后续计量与会计处理基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拟在未来将公允价值计量引入非金融资产及负债并全面推行资产负债观的观点,排污权资产和环境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利得或损失。

排污权交易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总之,排污权交易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对于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具有重要意 义。本次演示介绍了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和背景、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以 及应用案例与注意事项,希望为企业在进行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时提供参考和 借鉴。
谢谢观看
2、确认方法
(1)排污权转让的确认来自当企业买入或卖出排污权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无形资产》进 行确认和计量。买入的排污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卖出的排污权应确认为收入。 此外,企业还应将排污权的摊销费用计入成本或费用。
(2)排污权承继的确认
当企业从其他方继承排污权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进行确认和计量。继承的排污权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摊 销。
2、注意事项 (1)准确核算排污权交易成本。企业应将购买、出售、继承、 丢失等不同情况下的成本费用分别核算,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2)合理确定摊销方法。摊销方法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和费用的核 算,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摊销 方法。
(3)政策法规变化。随着环保政策的不断变化,排污权交易市场也在不断完 善。企业应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合规经营。
(3)按照合理的摊销方法对排污权进行摊销,摊销费用计入成本或费用。通 常情况下,可以根据排污权的预期使用年限采用直线法或加速摊销法进行摊销。
四、排污权交易会计要素的应用
1、应用案例假设某制造企业A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污染物,为了降低减排成 本,A企业决定参与排污权交易。A企业向政府申请购买100个排污权指标,每 个指标价格为1万元,共计100万元。A企业使用80个排污权指标,剩余20个指 标以1.2万元/个的价格卖给其他企业。在此过程中,A企业应确认无形资产 100万元,同时确认收入24万元。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为80万元,计入成本或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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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排污权会计处理探讨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2-000-02摘要当前经济发展与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环境为经济的发展付出了巨大代价。

企业排放污染物不再是任意的,国家要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设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以下简称“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

可见排污权是一种特殊的、稀缺的环境容量资源。

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已经经过多年的试点,但对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还没有统一的规定。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会计处理方法的基础上,对不同形式的排污权展开分析,提出对我国排污权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构想。

关键词企业排污权会计确认与计量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关法律制度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国外已经得到一定的发展,而在我国却是刚刚起步。

排污权交易会计成为我国环境会计研究中一个新的话题。

一、研究企业排污权会计的意义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新的治理企业污染的市场手段,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排污权是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向环境排放必须和适量污染的权利,它是由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和确认,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

排污权交易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以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是以总量控制为前提,现实中这一政策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总量控制和排污削减信用储存及交易。

在总量控制中,每个排污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标准内排放,如国企业扩大生产使某个污染源需增加排污,则必须以其他污染源减少等量排放额度为条件;在排污权交易活动中,将排污权货币化,把企业减排信用投放到市场流通,进行买卖。

总体上看,这项政策的核心就是将环境资源转化为一种特殊经济资源,而且这一资源由于环境污染的容量有限而具有稀缺性,又由于其获得会付出各种代价又具有价值,因而排污权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应当作为生产要素在会计系统中予以确认和计量。

二、排污权交易会计的确认排污权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出现,在我国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年。

排污权应确认为流动资产还是非流动资产,取决于许可证的期限,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确认为流动资产,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确认为非流动资产。

如果确认为流动资产,究竟属于存货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需要结合取得排污权的目的作进一步判断。

如果确认为非流动资产,由于排污权类似于专营权,所以可以作为一项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获得排污权后就拥有了使用、出售排污权等权利,即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排污权是允许企业在特定时间内排放特定污染总量的权利,不具有实物形态;排污权是企业从政府或从交易中取得,具有可辨认性;排污权具有市场价值可以进行交易并可用货币计量,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排污权应被确认为无形资产。

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同于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权交易是先获得排污权后排污,而排污收费制度则是先排污后收费,所以基本的治理理念是不同的。

对于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费用化处理,但是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的排污权则只能资本化。

当企业实际排放污染物时,对环境造成了影响,排放量可能超过或不超过排污权的额度,所以企业应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负债的确认时点是在实际排污时,而不是取得排污权时,如果取得排污权后,并未产生排污,则无需确认相关负债。

此外,排污权作为一项资产和实际排污时所产生的负债是否可以相互抵销,存在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不同的观点,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来看,总额法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排污权资产和排污所引起的环境负债的情况,为决策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而净额法只能反映抵销后的差额,信息反映不充分,所以笔者认为总额法更加合理,需要对环境负债进行单独确认。

排污权在符合无形资产定义的基础上,还需要满足如下确认条件:首先排污权的获得和使用都必须符合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否则不应该被确认。

其次排污权通常有期限限制,如果超出了期限,该排污权就丧失了有效性,不能再使用该项权利。

再次企业自行使用排污权时,排污权是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条件,能协助企业获得其他经济利益;企业出售排污权时,可以带来现金流入,所以应对其加以确认。

最后该排污权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排污权的确认金额是可以合理估计的,符合可计量性的确认条件。

三、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后,企业可将减排的信用额度储存在环境银行或者留到企业以后使用,或者可以出售;企业也可以从交易市场购入信用额度用于企业扩大生产而增加排放的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排污权本身并不产生利润,只有在相应在市场交易中获得利润。

排污权的交易主体有买方和卖方,对于买方,应按取得该项排污权所支付的全部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作为入账价值记入“无形资产——排污权”的借方,对于卖方,当卖方将可供交易的排污权出售时,其出售损益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排污权收益”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排污权损失”账户。

而对于政府免费发放的其转让收益应作为政府补贴收入处理。

另外,如果建立“排污银行”或“环境银行”开展环境容量及排污量存贷业务,实行排污权信用储存、借贷,以推进不同时点上的排污权交易,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

排污量存储政策可以将产生的减量以信用的形式进行确认并存储起来留作将来使用或用于交易、抵消新排放源的排放量的增加。

对于企业将排污量信用存储的业务,由于其资产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只是存储形式的变化,也不产生利息,因此不涉及到账务处理,企业只需要将有关存储信息进行披露。

关于排污权交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首先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项目内报告其价值。

出售排污权而取得的收益反映在利润表的“营业外收支净额”、“补贴收入”中,排污权交易转让发生的现金流量信息在现金流量表的“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

其次,更多的信息是在表外进行披露,首先企业披露购买和销售的排污权的相关信息,包括排污权的货币价值和交易指标数量。

同时反映排污权的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以及企业排污权交易量的变动情况。

购买排污权的原因主要是公司面临高防止污染成本而愿意以相对低的价格购买排污指标,或是进行投资以达到未来创造财富和防范风险的目的。

另外,对于减排企业,还应披露允许排污量和实际排污量以及两者之间的差值。

如果企业实际的排污量小于允许的排污量,说明企业采取了减排措施,可据以衡量企业为实现减排目标所做出的努力。

四、我国目前排污管理存在的问题由于排污收费普遍较低,客观上造成三个问题:一是排污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一些排污大户甚至在资金预算中,就专门列支了排污费和超标排污罚款支出;二是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演变成排污费征收机构,对企业造成的污染只要缴纳排污费或罚款就不再过问;三是一些财政困难的地方,仍然存在默许甚至鼓励企业排污的现象,在实行排污费“收支两条线”之前,这种现象普遍存在。

此后虽采取“收支两条线”,但由于90%的排污费仍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所以一些地方依然存在默许排污的现象。

由于排污收费手段已达不到其最初的目的,反而在环保方面起不到抑制作用,上世纪70年代,经济学家提出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后,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

此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也相继实施了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措施。

排污指标可以像其他商品一样买卖,发达国家为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而广泛采用的这一市场运作方式,值得我国借鉴。

五、在我国大力推广企业排污权会计对策1.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进行了一些年了,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排污权交易至今没有写入环境法,上升为国家法律。

就是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也只有个别省市才有。

要建立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市场,必须首先从法律上确认排污权。

只有在法律确认排污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排污权交易,如果法律没有确认排污权,要推行排污权交易是不可能的。

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和确认排污权。

为了推行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应该符合下述条件:排污权必须得到法律确认,并向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排污权的主体必须明确;排污权中的污染物必须明确;排污权应该是可以用排污量计量和拆分的,应该有量的概念和时间的概念;排污权应该是排污权拥有者可以依法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加强信息市场的完善。

交易费用的存在将会影响交易主体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整个排污权交易体系,妨碍排污权交易制度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

所以我们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排污权交易费用,而信息市场的建设则是关键的一环,所以要尽量降低排污权的交易成本。

尽量降低排污权的交易成本。

为了降低排污权交易的成本,政府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①建立公开的市场,增加排污权交易者的数量,使市场运行更有效率;②增加交易的透明度,为了使交易的各方能够充分地掌握信息,每项计划和交易的规则及开展的实际情况应是公开的;③建立排污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具体业务包括提供交易信息,进行交易的经纪,为排污企业代理排污指标的调整等。

3.政府加大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

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程中,必须充分重视市场的主导地位。

政府也应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将工作重心由直接的行政控制转到努力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为市场服务。

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发展环境金融事业,建立环境银行,开展环容量及排污权存贷业务。

此外,政府要根据价格规律要求,制相应的价格评估和补偿制度等。

政府部门应尽快建立起排污权交易的激励机制。

为了刺激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活跃,政府应尽快建立起排污权交易的激励机制。

例如,对积极削减排污总量并积极出售排污指标的企业,政府应从税收、技术、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并保证在其重新需要增加排污指标时以优惠的价格向其优先提供等;在排污权交易不活跃的情况下,政府应购买富余的排污权,以保证并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等。

由政府免费发放的排污权应该如何进行公平分配,分配标准应该如何制定。

如果政府采用统一价格下向排放企业公开拍卖的方式分配排污权,又该如何防范公司运用排污权拍卖进行盈余管理的问题。

如果政府补助最初作为递延收入进行处理,其后续如何进行摊销,摊销标准是什么。

此外,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同样面临后续摊销和减值测试的问题,其标准同样需要明确界定。

如果企业实际排污量低于排放限额,期末产生的排污权递延收益按现行税法要上缴相应税收,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环保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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