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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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两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两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我公司与丙公司合作开发一房地产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单独核算,双方约定建成销售后按利润的比例分成。

我公司投入的资金应计入哪个科目,这部分资金投出去又应计入到哪个科目,项目所在地在另外一城市,他们是不是应将分得的利润计入我公司所得额,营业税在当地交纳,土地增值税在哪儿交纳,这些我们与合作开发的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都没有说,通常我们的账应该怎样建立,交税时应怎样交纳?会计处理如下:公司以分配利润为目的合作,一般应与对方协商成立非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派员参与管理,可以任何一方的名义开设银行专户,在会计核算上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利润分成。

假设以甲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会计处理为:1.项目部接受投资方按股份比例投入土地款及前期费用时:借:银行存款——专户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其他应付款——乙公司同时,甲公司在投入资金时:借:应收账款——项目部贷:银行存款—一般结算户2.开发产品预售时:借:银行存款——专户贷:预收账款3.预缴税款时以甲公司名义申报按月计提预交营业税时:借: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按季计提预交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月末,项目部单独编制有关财务报表,但由于该项目从拍卖土地、立项、领取预售证等都足以甲公司名义办理,对外仍属于甲公司开发的项目之一,因此必须将项目部的财务报表与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

将两张报表相同的会计项目金额相加,把甲公司的“应收账款——项目部”与项目部的“其他应付款——甲公司”抵销。

4.结转收入、成本并形成项目利润,交纳所得税后,对投资方分配利润时:借:利润分配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5 .项目部业务结束,将全部资产、负债与甲公司(母公司)并账。

税务处理:2006年3月6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其中就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在以分配项目利润为目的合作建房方面,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颁布时间:2009-3-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自然人参与合作开发房地产若干问题分析

自然人参与合作开发房地产若干问题分析

自然人参与合作开发房地产若干问题分析来源:fgf1240:日期:2011—11-11自然人参与合作开发房地产若干问题分析——以自然人参与的方式及所得税处理为角度方桂法一些自然人拥有富余资金,想参与房地产开发,获取资金效益。

可是,自然人很想弄清楚参与开发是否有法律依据,可以以怎样的方式参与开发,开发完毕后取得的红利如何缴纳所得税等一些问题,为自己投入的资金有个法律保障和获取更大效益铺平道路。

本文就这些问题,结合现行的相关法律、司法实践以及房地产会计提供的所得税相关实务,为自然人参与房地产合作寻求理想的途径。

一、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模式自然人要知道如何参与投资房地产,首先要弄清楚我国现行房地产合作开发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的合作开发模式.(一)、合作开发的法律依据1、开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这个规定为房地产合作开发提供了法律依据。

2、合同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

该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这个规定明确了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的本质,提出了房地产合作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投资,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合作开发;并明确了合作关系是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可以不共同经营.3、效力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了合作主体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的影响。

该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合作开发项目,收入按比例分成,账务如何处理?

合作开发项目,收入按比例分成,账务如何处理?

合作开发项目,收入按比例分成,账务如何处理?问题:我和别人合作开发一个项目,总投资4000万,对方公司投资3000万,我出资1000万,最后版权归双方共有,项目在对方公司平台运营,收入按比例分成,账务处理怎么处理?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定,第十五条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二)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三)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四)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五)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对合营企业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应当根据其对该合营企业的影响程度进行会计处理:(一)对该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对该合营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

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合作开发项目,版权归双方共有。

项目在对方公司平台运营,收入按比例分成。

房地产公司主要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房地产公司主要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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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成本:指房地产公司销售商 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实际成本
利润总额:指房地产公司的营业 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 期间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再加 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 后的余额
现金流量表
定义:现金流量 表是反映房地产 公司在一定会计 期间内现金流入 和流出的报表
THANK YOU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X-XX
偿债能力分析
流动比率:流动 资产与流动负债 的比值,反映短 期偿债能力
速动比率:速动 资产与流动负债 的比值,反映更 强的短期偿债能 力
资产负债率:总 负债与总资产的 比值,反映长期 偿债能力
利息保障倍数: 息税前利润与利 息费用的比值, 反映企业支付利 息的能力
营运能力分析
总资产周转率:反映企业总资产的运营效率 流动资产周转率:反映企业流动资产的运营效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企业应收账款的回收速度 存货周转率:反映企业存货的变现速度和销售状况
风险管理措施
合理规划税收 支出
实施税务风险 防范措施
建立税务风险 管理制度
加强与税务机 关沟通与合作
税务风险防范策略
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
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养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 合作
合理避税技巧
合理利用政策:充 分利用税法规定的 各项优惠政策,降 低税负
合理规划税务:合 理规划房地产公司 的税务,避免重复 纳税和不必要的纳 税
所有者权益类账务处理
实收资本:记录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 资本公积:记录公司由于特定原因形成的超出实收资本的资本 盈余公积:公司留存的部分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抵减可能的损失 利润分配:记录公司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和投资者收回的资本

房地产会计全套账务处理1(非常全)

房地产会计全套账务处理1(非常全)

房地产会计全套账务处理和涉及税目一、房地产涉及的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

1、营业税:税率5%。

2、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

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3%。

4、印花税:(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 0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6、所得税(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2)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一个合作项目的会计处理问题

一个合作项目的会计处理问题

方签订合作开发建设协议 , 约定 甲大学 负责提供 建设用地 3 根 据 双 方协 议约 定 资 产 的 所 有权 属于 甲大 学 , 未 转移 给 乙 0 并 亩。 由乙国有企业和 甲大 学合 作建设继续教 育大楼 、 对外学
术交 流 中心 及 附属 文 化创 意 园 区 。建 设 资金 由乙 国 有企 业 出
自行 使 用 外 , 外 学 术 交 流 中心 及 附属 文 化 创 意 园 交 由 乙 国 对
资产使 用寿命 无法确定 , 并且土地使用权是划拨 的 。 没有使
有企 业经 营 4 0年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中心 及 附属 文 化 创 意 园 是 用期 限 , 这个合作项 目也 不符合本条标准 , 不应确认融 资租 甲大 学 的 对 外 交流 的 窗 口 , 其功 能 集 学 术 交 流 、 员培 训 、 赁 。(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开始 日的 最低 租 赁 付款 额 现值 , 相 学 会 4) 几乎 议 、 及 配套 餐 饮 住 宿 为 一体 的综 合 大 楼 可 为 甲大 学 和 各 种 以 当于 租 赁 开 始 日租 赁 资 产 公 允价 值 ; 租人 在租 赁 开 始 日 的 出
意 园项 目 3 0 60 0平 方 米 。 项 目建 成 后 , 权 归属 甲大 学 ( 产 即
可 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这个合作项 目也
不 符合 本 条 标 准 , 应确 认 融 资租 赁 。( 使 资产 的 所 有权 不 3即 J
产权登记在 甲大学名下 ) ,除大学继续教育大楼交由甲大学 不 转 移 , 租 赁 期 占租 赁 资产 使 用 寿 命 的 大 部分 。 因 为租 赁 但
的复杂化 , 要求会计人 员提高职业判断能力。本文拟对一个

对一家企业实施合作建房方案会计账务处理的探讨

对一家企业实施合作建房方案会计账务处理的探讨

对一家企业实施合作建房方案会计账务处理的探讨【摘要】本文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建房项目为例,仅从会计的角度出发,探讨该方案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方案:甲方拟用土地使用权和乙方合作建设一个写字楼工程项目。

甲方投资的是土地使用权200万元(尚未摊销),乙方投资的为货币资金300万元。

工程项目交付后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全部归属于甲方,由甲方负责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计提折旧。

此写字楼的使用年限为50年,双方协定乙方享有该房屋30年的经营权。

在会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笔者认为,此问题可以有三种账务处理方法,但各有优缺点,作者提出自己的见解,仅供各位会计人员参考。

一、第一种方案写字楼产权全部归属于甲方,乙方享有该房屋30年的经营权。

甲方出售的是30年经营权,账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500万元贷:长期投资(或在建工程)2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30=10万元(每年确认,不一次性确认)其它应付款(或其他负债科目)290万元(设立明细科目)将对该房屋每年计提的折旧和缴纳的房产税等有关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有所得额时根据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缴纳所得税。

即:借:其他业务支出贷:累计折旧应缴税金——应交房产税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此种方法的优点:能做到收入和支出的配比,税负较轻。

此种方法的缺点:资产负债率较高。

二、第二种方案甲方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且已作“无形资产”会计账务处理,尚未摊销无形资产,并反映在其公司的账簿中,拟将此块土地作为投资。

如果甲方和乙方单独设立一套账簿反映该合建项目,双方协议委托甲方、乙方或第三方对此项目进行管理,甲方的账簿处理将比较简单,即:借:长期股权投资(或在建工程)200万元贷:无形资产200万元工程竣工后,甲方可以将该房屋作为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作会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确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并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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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讲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曹越2014.02知识点概览1.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2.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3.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4.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借款行为5.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买卖行为6.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租赁行为★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2013):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合作建房、合作分房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合作建房、合作分钱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

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先税后分)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三)投地建房、合作分房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一、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无论是成立法人项目公司,还是不成立法人公司的隐名开发、显名开发,只要在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合作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为实质的合作开发房地产行为。

(一)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例7—1]甲公司以1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乙公司以3000万元的货币资金出资,共同投资成立独立法人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

甲公司投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500万元,占丙公司60%的股份,乙公司出资占丙公司40%的股份,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采取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形式。

当年实现销售收入为25000万元,税后利润1500万元,年终股东(大)会决议以50%的股利支付率采用货币资金方式分配利润。

【涉税分析及计算】1.营业税对于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向独立法人公司丙公司的出资行为,不征营业税。

乙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不涉及营业税。

在房屋建成后销售环节,对于丙公司开发完成后对外销售房屋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甲、乙公司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丙公司应交营业税=25000x5%=1250(万元)2.土地增值税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向独立法人公司丙公司的出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

丙公司在房屋建成后销售环节,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对分配房屋的行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在转让环节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契税丙公司接受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对丙公司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4500万元。

假设契税税率为4%,则丙公司应交契税计算为:4500x4%=180(万元)4.企业所得税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将其分解为按4500万元销售土地使用权和投资两项业务,并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人,甲公司、乙公司从丙公司分配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会计分析及处理】1.甲公司会计分析及处理(1)按照协议投入土地使用权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45000000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0000000营业外收入15000000【值得注意:有待改进】(2)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时:借:应收股利4500000贷:投资收益4500000(3)实际分配利润时:借:银行存款4500000贷:应收股利45000002.乙公司会计分析及处理乙公司对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1)按照协议投入资金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30000000贷:银行存款30000000(2)丙公司实现利润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00000贷:投资收益6000000(3)按照投资比例分得投资收益时:借:银行存款30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00000假设[例7-1]中,丙公司年终股东(大)会决议,对投资各方应分配的利润采取分配房屋的实物分配的方式,当年建成住宅用房400套,当年销售300套,每套均价32万元,每套平均成本22万元,其中甲方分配房屋15套,乙方分配房屋10套。

这里除分配环节与上述不同外,其他会计与税务处理与上述相同,在此仅进行分配环节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涉税分析及计算】1.营业税丙公司将房屋分配给甲、乙公司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此处并未明确丙公司将房屋分配给甲、乙公司时是否缴纳营业税,丙公司将房屋分配给甲乙公司的过程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该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丙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分配房屋的实物分配行为应交营业税为:25x32x5%=40(万元)如果税务机关不认为是利润分配,而认为是按比例分房,将可能面临对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征收营业税的风险。

2.土地增值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丙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分配房屋的实物分配行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契税甲公司、乙公司接受丙公司向其分配房屋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假设契税税率为4%。

甲公司应交契税=15x32x4%=19.2(万元)乙公司应交契税=10x32x4%=12.8(万元)【会计分析及处理】1.甲公司会计分析及处理因甲公司持有丙公司60%的股权,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借:固定资产——房屋4800000贷:投资收益48000002.乙公司会计分析及处理乙公司会计分析同甲公司,因乙公司持有丙公司40%的股权,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乙公司取得丙公司分配的房屋时:借:固定资产——房屋32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2000003.丙公司会计分析及处理借:应付股利8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5500000贷:开发产品——房屋5500000(二)以出地方为主体的隐名合作开发房地产模式[例7-2]甲公司以4500万元的货币资金投资,乙公司以6.5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双方约定不成立独立法人公司,成立项目部,以乙公司为主体联合甲公司共同开发房地产。

甲公司股份比例占60%,乙公司股份比例占40%,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采取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形式。

乙公司当年实现税收利润1500万元,年终按照合作双方约定,以50%的股利支付率,采用货币资金方式分配利润。

【涉税分析及计算】1.营业税甲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在出资环节,不涉及营业税应税行为;以乙公司为开发主体合作开发房地产,出资环节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过户,乙公司不涉及营业税应税行为;在房屋建成后销售环节,对于乙公司开发完成后对外销售房屋的行为,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在出资环节,甲公司、乙公司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在房屋建成后销售环节,对于乙公司开发完成后对外销售房屋的行为,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3.契税投资环节、分配利润环节,甲公司、乙公司均不涉及契税应税行为。

4.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乙公司应将合作开发项目形成的利润并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税后分】【会计分析及处理】1.甲公司会计分析及处理甲公司以货币资金隐名出资,应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合作项目分配利润属于投资收益。

(1)按照协议投入货币资金时: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45000000贷:银行存款45000000(2)合作项目实现利润时: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4500000贷:投资收益4500000(3)收到被投资方分配的利润时:借:银行存款4500000贷:其他应收款45000002.乙公司会计分析及处理甲公司以货币资金隐名出资,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出资款,应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分配合作项目利润通过“利润分配”核算。

(1)收到甲公司出资时:借:银行存款45000000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45000000(2)宣告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4500000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4500000(3)支付投资方利润时:借:其他应付款——甲公司4500000贷:银行存款4500000(三)显名合作开发在显名合作开发下,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货币资金共同出资建房,一般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过户,在这一合作过程中,实质上为双方在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合作建房,出地方发生了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出地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出资方以货币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出地方出售土地使用权,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交纳营业税。

因在显名合作开发中,出地方的出地环节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问题,故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显名合作开发模式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的,为共同控制经营。

在共同控制经营下,每一合营方归集本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同时按照合营合同或协议约定分享合营产生的收入。

二、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一)成立法人公司中,出地方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的分配方式[例7-3]甲公司以1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乙公司以3000万元的货币资金出资,共同投资成立独立法人公司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

甲公司投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500万元,投资协议约定,房屋建成后,甲公司按销售收入的2.5%提成作为投资收益,剩余利润归乙公司所有,该项目结束后公司注销。

丙公司共取得房屋销售收入25000万元,甲方取得投资收益625万元。

[业务实质分析]此案例中,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为名义,只收取固定的收益,根据法释[2005]5号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其实质上届于出地方向丙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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