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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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模式有哪些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模式有哪些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模式有哪些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模式有以下几种:一、合资合作模式合资合作模式是指开发商与土地资源拥有者(常为政府)成立合资企业,共同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

双方按照约定的股权比例投资,共同承担开发风险和获利。

合资合作模式一般适用于大型综合开发项目。

二、建设用地出让模式建设用地出让模式是指土地资源拥有者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并约定开发商需要按照规定的建设用途和规模进行开发,一般要求开发商按照要求支付土地出让金。

这种模式适用于普通住宅、商业用地等开发项目。

三、建设用地租赁模式建设用地租赁模式是指开发商与土地资源拥有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土地进行开发。

开发商需要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进行开发,并在租赁期限结束后将开发的房地产交还给土地资源拥有者。

这种模式适用于产权不明晰、房地产投资风险较大的地区。

四、委托开发模式委托开发模式是指土地资源拥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委托给专业开发商进行开发,开发商按照约定的开发要求和标准进行开发,并支付给土地资源拥有者约定的开发利润或租金。

这种模式适用于土地资源拥有者不具备自行开发能力或愿意将开发风险转移到开发商的情况。

五、物业公司参与模式物业公司参与模式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合作,物业公司通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参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开发商可以将房地产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交给专业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从而提高项目的整体竞争力和投资回报率。

六、产权交换模式产权交换模式是指开发商在与土地资源拥有者协商前,与其具有其他地块产权的项目进行交换。

通过产权交换,开发商可以获得开发的土地资源,并减少与土地资源拥有者进行资金交易的风险。

这种模式适用于土地资源拥有者需要获取其他地块产权的情况。

以上就是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模式,每种模式都有其优缺点和适用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和土地资源拥有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合作模式。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无。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在当今的房地产市场中,合作开发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模式,它不仅可以分散风险,还可以扩大资源和技术优势。

以下是房地产合作开发的10种常见模式:1、平行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两个或多个开发商平等地参与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各自承担各自的风险和收益。

这种模式可以带来更多的资源和技能,同时也可以减少单个开发商的风险。

2、联合体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两个或多个开发商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进行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联合体的成员通常会根据各自的专业技能和资源贡献进行协商分配利益。

3、合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两个或多个开发商共同出资成立一个新的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和运营。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集中更多的资金和资源,同时也可以分散单个开发商的风险。

4、股权转让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个或多个开发商将他们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开发商或投资者,以换取资金或其他资源。

这种模式可以带来更多的资金和资源,同时也可以减少单个开发商的风险。

5、项目承包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个开发商作为总承包商,将项目的建设和开发全部承包给其他开发商或施工企业。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集中更多的资源和技能,同时也可以减少单个开发商的风险。

6、租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个开发商将土地或建筑物出租给其他开发商或投资者,以换取租金或其他收益。

这种模式可以带来更多的租金和其他收益,同时也可以减少单个开发商的风险。

7、技术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两个或多个开发商通过技术合作来共同开发和推广新的房地产产品或技术。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带来更多的技术和资源,同时也可以减少单个开发商的风险。

8、管理外包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个开发商将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外包给其他专业管理公司。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提高项目的效率和品质,同时也可以减少单个开发商的风险。

9、联合营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两个或多个开发商共同进行项目的营销和推广活动。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扩大营销效果,同时也可以减少单个开发商的风险。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1. 平面销售模式- 项目方开发建设楼盘,开发商按照合作协议购买一定面积的房屋,然后进行销售。

2. 共同开发模式- 项目方与开发商联合投资、开发和销售楼盘,共同分担风险和利润。

- 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投资比例和利润分配等内容。

3. 地平线开发模式- 项目方将地块划分成若干分块,每块分别与不同的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进行开发。

- 合作协议中规定每个开发商负责开发的地块面积、高度限制等要求。

4. 转让式合作模式- 项目方将土地或已有房地产项目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商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发和销售。

- 合作协议中明确转让价格、项目规划、开发进度以及利润分配等内容。

5. 委托开发模式- 项目方委托开发商进行开发工作,一般适用于项目方没有开发能力或者不想承担风险的情况。

- 合作协议中规定开发商的权责、和报酬方式等。

6. 物业服务模式- 项目方将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成后,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运营。

- 合作协议中规定物业公司的权责、管理费用和服务标准等。

7. 货币置换模式- 项目方不直接进行开发,而是将土地或房屋作为抵押,向开发商借款进行其他投资。

- 合作协议中规定借款金额、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

8. 国企合作模式- 项目方与国有企业合作,共同开发和销售房地产项目。

- 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投资比例和利润分配等内容。

9. 长期租赁模式- 项目方将土地出租给开发商,开发商负责建设用于出租的房屋,并按月支付租金。

- 合作协议中规定租金、租期以及租赁标准等。

10. 资金集合模式- 项目方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销售。

- 合作协议中明确每个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利润分配方式和退出机制等。

附件:1. 合作协议范本2. 土地转让合同范本3. 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项目的开发内容、投资比例、利润分配等事项的合同。

2. 土地转让合同:买卖双方就土地的转让事宜达成的协议。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1. 资金投资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方作为资金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资金方可能是金融机构、个人投资者或其他企业。

另一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和管理。

2. 土地出让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或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作为一种合作方式。

开发商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和销售,而或土地所有者会在一定程度上参与项目的监管和管理。

3. 收购重建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开发商收购已有的建筑物或旧楼盘,并进行改造和重建。

投资方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

开发商负责项目的进行,投资方提供资金支持。

4. 物业管理合作模式:这种模式下,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共同管理楼盘。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如维修、保洁、安保等,房地产开发商则负责楼盘的开发和销售。

5. 商业运营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房地产开发商与商业运营公司合作,共同开发和运营商务楼宇、购物中心等商业项目。

商业运营公司负责商户招商、运营管理等,房地产开发商提供场地和资金支持。

6. 建设运营权转让合作模式:这种模式下,开发商将已建成的楼盘的建设和运营权转让给运营商,运营商负责楼盘的经营和管理。

这种模式常用于酒店、写字楼等商业地产。

7. 联合开发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两个或多个开发商合作共同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

各方共同承担风险和利益,共同投入资金、人力和资源。

8. 长期租赁合作模式:这种模式下,租赁方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租赁方租用房地产项目用于经营。

租赁方负责经营管理,开发商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9. 特许经营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特许方将自己的品牌、技术和经验授权给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以特许权的形式进行经营。

特许方提供品牌支持和运营指导,开发商负责项目开发和运营。

10. 纯委托开发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委托方将项目的全部开发工作委托给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承担开发风险和投资。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由不同实体合作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1. 资本合作资本合作是指不同的投资方共同出资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各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投资,分享项目的收益或承担风险。

这种方式常见于大型房地产项目,投资方之间可以共同分享风险和利润。

2. 建设合作建设合作是指由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土地所有者合作进行项目开发。

土地所有者提供土地,开发企业负责规划、设计、建设和销售。

在项目完成后,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享销售收益。

3. 运营合作运营合作是指开发方在项目建设完成后,与专业运营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合作进行项目的运营与管理。

运营方负责项目的租赁、售后服务、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开发方和运营方根据约定分享项目的利润。

4. 品牌合作品牌合作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知名品牌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

品牌方提供知名度和品牌价值,吸引购房者;开发企业负责项目的规划、建设和销售。

双方共享项目的利润,并通过品牌合作提高项目的市场竞争力。

5. 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项目。

合作方式可以是资本合作、建设合作或其他形式。

国际合作可以融合各方的优势,提高项目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以上是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常见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特点和适用场景。

根据具体项目和合作方的需求,选择适合的合作方式可以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分担和利益最大化。

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由两个或更多的合作方共同投资、开发和运营房地产项目的一种合作模式。

在这种方式下,各方通过共同出资、共同办理手续、共同承担风险和共同分享利益,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作共赢的目标。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

一、合资合作方式合资合作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出资,并按照一定比例共享风险和利益。

在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合资合作方式通常由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企业(例如开发商、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等)合作组成。

各方根据自身的资源、经验和能力,在项目规划、开发和销售等方面形成合力,并共享项目的盈利。

二、联合开发方式联合开发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在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原则下,各方进行资源整合和分工合作。

联合开发中,各方根据自身的专业化程度,具体承担不同的任务和风险。

常见的联合开发方式包括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的合作、开发商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等。

三、租赁开发方式租赁开发是指土地使用权方向开发商或投资方提供土地并以租赁方式进行合作开发。

在这种方式下,土地使用权方通常是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他们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或投资方,并通过租赁收取租金。

开发商或投资方负责进行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并通过租赁回报获取利润。

四、委托开发方式委托开发是指土地使用权方委托专业的开发商或投资方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在这种方式下,土地使用权方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开发权委托给开发商或投资方,由其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和销售。

开发商或投资方在完成项目的开发后,将一定比例的收益返还给土地使用权方。

五、合作开发方式合作开发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其他行业或跨行业的企业合作共同开发项目。

例如,开发商可以与酒店管理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将酒店管理公司的经验和品牌优势引入项目中,提升项目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合作方的需求来进行,不同的项目和合作方可能适用不同的方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无删减范文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无删减范文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1. 土地出让合作模式在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土地出让合作模式是最常见的一种合作模式。

该模式是指政府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负责规划、建设和销售房产。

土地出让合作模式可以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联营合作模式联营合作模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组建合伙企业,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

开发商负责项目的策划、建设和销售,而土地使用权人则出资提供土地使用权。

通过联营合作模式,双方共同分担风险和收益,实现合作共赢。

3. 建设用地入股合作模式建设用地入股合作模式是指开发商以现金或房地产项目入股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合作开发。

开发商可以通过建设用地入股方式降低土地成本,而土地使用权人则可以获得资金或房产回报。

4. 委托代建合作模式委托代建合作模式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开发商进行代建,开发商负责项目的规划、建设和销售。

委托代建合作模式适用于土地使用权人资金不足或不擅长开发运营的情况。

5. 划拨房地产开发模式划拨房地产开发模式是指政府将土地划拨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商负责规划、建设和销售房产。

划拨房地产开发模式常用于政府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6. 协议开发合作模式协议开发合作模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作协议,确定项目的开发内容、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等事项。

通过协议开发合作模式,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合作,并共同实现项目的成功开发和销售。

7. 金融机构参与合作模式金融机构参与合作模式是指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商和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合作,提供资金支持和专业服务。

金融机构可以提供贷款、信贷、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促进房地产合作开发的顺利进行。

8. 外资合作开发模式外资合作开发模式是指境外投资者与国内开发商和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合作开发。

外资合作开发模式可以引入外部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水平和竞争力。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开发商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同合作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与运营。

在目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房地产合作开发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

下面将介绍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十种模式。

1. 建设运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开发商与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合作,由开发商负责项目的建设,而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

开发商可以将投资风险减少到最低,而经营管理公司可以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实现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

2. 资本运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开发商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金融手段来进行项目的资金运作。

金融机构可以提供贷款、融资等方式来支持开发商的项目,从而实现项目的开发和运营。

3. 品牌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开发商与知名品牌合作,将品牌效应与房地产项目相结合。

通过品牌的影响力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购房者和投资者,从而提高项目的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4. 地产公司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开发商与其他地产公司合作,共同进行项目的开发与销售。

通过合作,可以分担风险和成本,还可以共享资源和市场,实现项目的共同发展。

5. 政府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开发商与政府合作,共同进行土地开发与项目建设。

政府可以提供土地资源和政策支持,开发商则负责项目的具体开发与销售。

通过政府的支持和合作,可以加速项目的进展和实施。

6. 科技创新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开发商与科技企业合作,将科技创新与房地产项目相结合。

通过科技创新,可以为项目带来更多的附加值和竞争优势,提高项目的市场价值和竞争力。

7. 共享经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开发商与共享经济平台合作,将房地产项目转化为共享经济的业务模式。

通过共享经济的方式,可以提高项目的利用率和效益,还可以提供更多的服务和体验。

8. 产业园区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开发商与产业园区合作,将房地产项目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通过引入产业园区的企业和资源,可以为项目带来更多的增值空间和商机,还可以提高项目的市场价值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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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方式
合作开发是否有更好的途径呢?建议双方可以考虑以下的四种方式。

一、规范联建运作
双方可以约定:A企业出地、B企业出资金,双方合作开发。

这是通常运用比较普遍的联建合作模式。

该方案需要注意的细节是:项目开发需要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件许可。

另外B企业投入资金参与房地产开发并享有最终一定成果。

同时,A、B双方还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依法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分成比例变更登记到B的名下。

项目开发完成后,A企业按照所获得房屋的公允价值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B企业按照分出的房屋公允价值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确定土地入账价值。

该方案合作双方都要视同销售,看似没有享受税收优惠,但以A 企业为开发主体转变为以A、B双方合作名义上的开发主体,符合开发资质要求,项目经营核算以B企业为主,项目涉及的税金也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避免了以A企业名义开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假如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A企业不需要自用开发产品,哪么除联建方式外,A企业可以考虑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给B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以B企业的名义立项开发销售,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
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整个开发过程能够名正言顺。

这种方式下A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B企业应当缴纳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

三、以土地使用权投资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开发以B 企业名义立项。

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仍然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对于A企业的影响如下:
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不用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
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所以,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应当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4、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投资易发生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土地使用权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该投资环节满足《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这种情形下A企业不用计算投资环节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是B房地产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以A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确定。

还有在投资环节,B房地产企业需要交纳契税,但是如果其符合《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不征收契税。

”的规定则又可以免缴本环节契税。

四、整体产权转移
如果A企业除土地使用权外,没有其他重要经营项目,也可以探索实现整体产权与B房地产企业合并的途径,合并后以B房地产企业的名义立项开发。

这种方式下对于A企业的影响如下:
1、营业税:不需要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中规定:企业整体转让企
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不需要缴纳。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凡原资金账簿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增加的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当事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如果该合并环节满足《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即“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有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这种情形下A企业不用计算合并环节的清算所得或损失,但是B 房地产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以A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确定。

B房地产企业也不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在以上四种方案中,合作开发与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保留A企业的主体资格,并顺利立项开发销售,但不能获得税收收益。

以土地使用
权投资既能保留A企业的主体资格,也可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可以免征本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和契税。

整体产权方式下的吸收合并与土地使用权投资方式比较,进一步免征了本环节的土地增值税、契税,获得了整体税收利益最大化,但是没有保留A企业的主体存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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