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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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应用

最高院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应用

最高院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应用最高院关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应用篇一:关于房地关于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合伙关系的认定的应用一、案情1999年9月29日,A房地产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约定联合开发某房地产项目,A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并负责办理工程前期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居民安置、清除地面地下障碍等,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负责办理合作开发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B公司负责前期费用外的全部资金投入。

合同约定利益分配方案:即部分住宅及全部店面归A公司支配享受,部分住宅归B公司享受。

B公司享受的住宅按每平方米800元价格结算,B公司交纳税金后,余款作为投资利润归B公司所有,但若平均售价超过1000元时,超过部分双方各享一半。

工程竣工后,A公司还应补贴B公司工程管理费用等各种税费及前期所受损失。

合同还约定结算和担保条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A公司应付清B公司应收的结算款。

A公司还将本归其享有的部分店面抵押给B公司(后有进行登记,但讼争店面不在抵押范围)。

合同签订后,合作开发项目没有办理合建审批,A公司仍以自己名义办理用地批复、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预售许可等手续,土地使用权也仍在A公司名下。

对外发包工程,有的以A公司单独名义、有的以B 公司和A公司共同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B公司有向其他部分购房户收取了水电增容费等费用。

B公司还和A公司就安置补贴款共同向部分产权主发出通知书。

因A公司缺乏资金,B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本约由其出资的前期工程费等款项,A公司还挪用了由B公司支付给第三方的部分押金款。

双方曾因“合作开发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于2000年8月28日调解结案,协议继续履行原合作开发合同。

双方还多次因“投资款”或“垫付款”纠纷引发诉讼。

2000年4月28日,A公司以自己名义与自然人甲签订《认购合同书》,约定预售本案讼争店面,价款34.7万元。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典型案例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典型案例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在现代社会,房地产合作开发是一个常见的商业模式。

但是,由于合作方之间的利益分配、责任承担等问题,很容易出现纠纷。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二、案例分析1. 合作方责任分配不明确在某个地区,A和B两个开发商合作开发一块地,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责任分配等方面并没有做清晰的规定。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最终导致合作失败。

在此案例中,合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充分考虑到责任分配等问题,导致后续纠纷的发生。

2. 业绩考核机制不健全另外一个案例是,C公司与D公司合作开发一处房地产项目,合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业绩考核机制,但是具体的考核标准和权责并没有清晰规定。

在项目结束后,双方对于业绩的考核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的发生。

这个案例中,虽然合作双方在合同中有规定业绩考核机制,但是具体的细节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纠纷解决方式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合同纠纷都是由于合同签订阶段的不完善导致的。

我们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应该更加重视合同的签订,并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分配、业绩考核、合作期限等细节问题。

四、个人观点作为一名房地产从业者,我认为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合同纠纷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

合同是合作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只有在合同中规定清晰,才能有效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更加重视合同的签订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总结在传统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合同纠纷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签订合同时责任分配、业绩考核等细节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

我们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应该更加重视合同的签订,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我个人也将会在实际工作中更加重视合同签订的细节问题,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和个人观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合同纠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法律法规,以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开发案例汇编

房地产开发案例汇编

房地产开发案例汇编引言房地产开发是一个多方面、多维度的复杂项目,它涉及到土地开发、设计规划、施工建设、销售和运营等多个环节。

本文将介绍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开发案例,以展示不同类型的开发项目和其成功的因素。

案例一:城市住宅区开发背景城市住宅区开发是房地产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如何合理开发和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居住需求成为了重要的课题。

案例描述上海滨江新城住宅区是中国房地产开发的典型案例。

该住宅区位于上海市黄浦江畔,总占地面积近1000公顷,由多个开发商共同开发。

该项目充分利用滨江地段的优势,打造了一座现代化、生态化的城市住宅区。

成功因素•正确的市场定位:滨江新城住宅区定位为高端居住区,针对有一定购房经济实力的中产阶级群体。

•多层次的产品设计:项目中除了高层公寓和别墅外,还设计了多层住宅和联排别墅等不同类型的住宅产品,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高品质的建筑和配套设施:滨江新城住宅区注重打造高品质的建筑和配套设施,如绿化景观、公园、健身中心、商业中心等,为居民提供了舒适的居住环境。

•有效的交通规划:该项目通过合理规划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解决了居民的交通问题,提高了居住的便利性。

案例二:商业综合体开发背景商业综合体开发是指将购物中心、办公楼、酒店、影院等商业设施集成在一起,打造一个集购物、娱乐、办公、居住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体项目。

案例描述北京华贸中心是一座典型的商业综合体项目。

该项目总建筑面积达40多万平方米,包括高档购物中心、五星级酒店、高端写字楼和高层住宅等。

华贸中心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商业配套设施,吸引了众多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入驻。

成功因素•创新的设计理念:华贸中心采用了现代化、创新的建筑设计理念,结合市场需求,打造了独特的商业空间,提供了全方位的消费体验。

•多样化的商业模式:项目中的商业设施包括高档购物中心、主题餐厅、影院等,满足了人们对不同消费场景的需求。

以租代建 案例

以租代建 案例

以租代建案例以以租代建为题的案例,以下是满足要求的十个案例:1. 酒店以租代建案例某大型酒店集团计划在某地区建设一家豪华酒店,考虑到高昂的建设成本和复杂的施工管理,该集团决定采用以租代建的方式。

他们与一家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后者负责投资和建设酒店,酒店集团则以长期租赁的方式使用该酒店。

这种方式不仅节省了酒店集团的建设成本,还能降低运营风险和管理负担。

2. 学校以租代建案例一所中小学计划扩建校舍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学生人数,然而学校资金有限,无法承担全部的建设费用。

因此,学校决定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后者负责投资和建设校舍,学校则以长期租赁的方式使用该校舍。

通过以租代建,学校无需一次性投入大量资金,同时能够及时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3. 公共设施以租代建案例某城市政府计划建设一座大型体育馆,以举办各种体育赛事和文化活动。

然而,政府资金有限,无法承担全部的建设费用。

因此,政府决定与一家投资建设公司合作,后者负责投资和建设体育馆,政府则以长期租赁的方式使用该设施。

这种方式不仅降低了政府的财政压力,还能够快速建设出一座现代化的体育馆,提升城市的形象和文化氛围。

4. 商业综合体以租代建案例某地区的商业发展迅速,一家知名的商业地产开发商计划建设一座大型商业综合体。

考虑到高昂的建设成本和市场风险,该开发商决定采用以租代建的方式。

他们与一家零售集团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后者将租用商业综合体的部分楼层进行经营。

这种方式不仅减少了开发商的资金压力,还能够稳定商业综合体的租金收入。

5. 医疗设施以租代建案例某医院计划扩建以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然而医院资金有限,无法承担全部的建设费用。

因此,医院决定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后者负责投资和建设医疗设施,医院则以长期租赁的方式使用该设施。

通过以租代建,医院不仅能够快速扩大规模,还能够降低建设成本和运营风险。

6. 企业办公楼以租代建案例某公司计划建设一座现代化的办公楼,以提升企业形象和员工工作环境。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事例剖析事例 :A 公司经过出让方式获得一宗土地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建设商住楼项目。

因为A 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系单位 B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两方签署了拜托开发、销售协议。

协议商定该开发顶目的所有成本、花费均由 A 公司支付,开发产品拜托 B 公司销售,销售合同由 B 公司与买方签署,可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 A 公司开具, A 公司依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 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比较常有,这样与具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公司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

本事例中, A 公司自己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己名义获得了《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和《施工允许证》可是没法获得《预售允许证》或《销售允许证》。

即使与 B 公司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别性,也没法直接获得房子的销售允许。

只能在办理完成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子的二次转让。

这是本事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

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本质是 A 公司。

B房地产公司不过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己。

大家关怀的问题是,在这类情况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两方应当怎样税务办理?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 A 公司名义自行建筑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更改以及转移,在项目完工前与 B 房地产公司形式上签署的是拜托代建合同。

施工阶段除成本花费所签署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余税金。

只管A 公司没有销售资格,假如在项目完工前己经提早预售,则依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当依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依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依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公司所得税办理方法》国税发 [2009]31 号文规定计算纳公司所得税。

项目完工A 公司办理完成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波及的也仍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公司所得税和印花税。

只可是与预售阶段不一样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理和公司所得税本质毛利额的调整。

房地产合作开发案例

房地产合作开发案例

房地产合作开发案例房地产合作开发案例概述本文档将介绍一种房地产合作开发案例,该案例涉及两个公司之间的合作,共同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

详细描述了合作方案、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以及合作方之间的责任和权益分配。

背景在当前房地产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为了降低风险、增加利润,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选择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项目。

这种合作方式可以在资源共享的同时,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和成功率。

合作方案选择合作伙伴在本案例中,公司A和公司B决定联合开发一个新的住宅项目。

公司A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丰富的开发经验和资源。

公司B是一家资金雄厚的投资公司,专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

合作协议在展开合作之前,公司A和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作协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作目标:明确合作项目的规模、类型和预期目标。

2. 资金投入:双方约定各自投入的资金比例和金额。

3. 分工合作:明确双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职责和分工。

4. 盈利分配:约定项目收益的分配比例和方式。

5. 风险分担:规定双方在项目中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 合作期限:规定合作的时间周期和项目开发进度。

项目规划土地获取公司A与公司B共同选择了一块位于城市中心的土地作为项目的开发地点。

土地拥有者与两家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约。

前期规划在确定了土地后,公司A和公司B共同制定了项目的前期规划,包括绘制蓝图、编排项目时间表和制定预算等。

开发过程公司A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发过程,包括项目设计、施工管理、销售和营销等。

同时,公司B负责提供资金支持,并参与决策过程。

销售与推广项目开发完成后,公司A将负责销售和推广工作,其中包括市场推广、销售策略制定和买卖合同的签订等。

合作方责任与权益公司A的责任与权益作为项目开发方,公司A负责以下事项:设计和规划开发项目;确保项目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进行销售和推广;分享项目的利润。

公司B的责任与权益作为资金提供方,公司B负责以下事项: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支持;参与决策过程;分享项目的利润。

万科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

万科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

万科房地产合作开辟模式万科房地产合作开辟模式本旨在介绍万科房地产公司的合作开辟模式。

万科是中国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秉承着合作共赢的理念,与各方合作火伴共同开辟房地产项目,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住宅和商业地产。

在本中,将详细介绍万科房地产合作开辟的流程、主要合作对象、项目合作形式等。

以下是详细内容:一、合作开辟流程1. 需求调研:万科房地产公司会通过市场调研和内部份析,确定合适的地产项目和合作火伴。

2. 合作火伴选择:根据项目需求,万科会选择合适的合作火伴,包括政府机构、地产开辟商等。

3. 意向书签署:万科与合作火伴签署意向书,明确双方合作意向、开辟规模、分工等内容。

4. 立项评审:经过内部评估,万科决定对该项目启动立项评审流程,确保项目可行性。

5. 合作协议签署:万科与合作火伴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益、利益分配等内容。

6. 开辟设计:万科与合作火伴共同进行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论证等工作。

7. 资金筹措:根据项目需要,万科和合作火伴共同筹措资金,并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8. 施工建设:万科和合作火伴共同组织施工团队,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9. 销售推广:万科负责项目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工作,确保项目的销售情况。

10. 交付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经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二、主要合作对象1. 政府机构:万科与政府机构合作,参预城市更新、城市改造等项目的合作开辟。

2. 地产开辟商:万科与其他地产开辟商合作,共同开辟房地产项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建造设计机构:万科与建造设计机构合作,共同进行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工作。

4. 建造施工单位:万科与建造施工单位合作,共同组织项目的施工和建设工作。

三、项目合作形式1. 联合开辟:万科与合作火伴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开辟房地产项目。

2. 委托开辟:万科将项目委托给合作火伴进行开辟,由合作伙伴全权负责项目开辟。

3. 合作管理:万科作为项目的主管方,与合作火伴共同管理项目,共同分享项目利益。

房开和村集体合作建房案例

房开和村集体合作建房案例

房开和村集体合作建房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村集体合作建房的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是其中一个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A与某村委会B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村委会B出地100亩,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房地产企业A出钱2个亿,在村委会B的土地上建设房屋。

其中,所建房屋的40%给村委会B所有,其余的60%归房地产企业A所有。

并约定如果该村在10年内被拆迁,村委会B留用的房屋在拆迁补偿中涉及土地的补偿款部分归村委会B所有,涉及房屋部分的补偿归房地产企业A所有。

房屋建成后,房地产企业A将留用的房屋与客户签订了5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这种合作建房模式可以实现双方共赢,但在合作过程中,需要注意合同签订、资金投入、房屋分配等方面的细节,以避免潜在的纠纷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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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
原告:港口公司
被告:馨安公司
港口公司(甲方)与馨安公司(乙方)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1)甲方拥有的某商办用地用于双方联合开发。

(2)协议签订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合作保证金50万元整,甲方收到保证金后30日内将该宗地使用权过户至乙方名下,费用由甲方自理。

(3)土地登记至乙方名下后,双方共同提供建设资金准备开工。

(4)由乙方负责建筑,建成后房屋所有权各半分割。

(5)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所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1)该宗地开发建设的一切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资金、财务费用、规费、税费以及各项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对外结算以乙方名义。

(2)乙方在该地块开发终结前将全部建筑面积返还给甲方,仅按市场销售价收取3%管理费用。

乙方通过努力争取到的政策性减免或调整优惠,其优惠部分奖励70%给乙方。

协议签订后,双方履约的内容仅为:涉案地块过户至乙方名下,并缴纳契税282792元。

此后,甲方指责乙方不按其要求开展工作,不通报项目情况,侵犯甲方对项目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知情权,存在重大违约,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此外,由于双方对利益分配发生争议,导致合作无法正常开展。

甲方遂诉至法院,以双方实质系“借用”资质,请求解除协议,返还土地,赔偿损失。

乙方抗辩认为,双方系合法的合作关系,不存在“借用”资质,协议应继续履行。

个人分析:
重点信息请见黄色标记内容
本案的焦点问题如下:
1、甲乙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效力
2、甲方要求解除协议是否应予支持
焦点问题分析
1、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是房地产开发,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须遵循市场准入原则,即需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本案中,根据双方的《联合开发协议》,开发主体为甲方、乙方,其中一方乙方具备开发资质即可。

本问主要争议在于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的及实际履行的性质,即判断双方属于合作开发还是借用资质。

该协议写明“联合开发”,形式上为双方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具体内容标明开发建设的一切费用甲方承担,对外结算以乙方名义,乙方事后返还房产仅收3%管理费用,乙方通过努力争取到的政策性减免或调整优惠70%给乙方。

可见房地产开发事宜对外是以乙方的名义在进行,即在对外签署合同、政府报批方面不存在资格瑕疵。

甲乙双方的协议仅为内部关系,对外不产生直接影响。

此外,土地转移到乙方名下,后续乙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甲方以资金出资,双方利润分配虽然悬殊且没有约定风险承担问题,但并未明确违反最高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房地产合作开发定义的情况。

再看双方在实际履行上是否属于合作开发。

判断这一问题的标准有三点:
(1)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以何方名义对外签署相关合同
(2)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以何方名义进行相关的政府报批、报建、备案工作
(3)何方进行实际的开发建设工作
关于(1)(2)两种情况前文已做分析,主体为具备相关资质的乙方。

(3)的问题以本案现有表述无法判断。

因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建筑产品涉及的是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影响
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公共安全,如果没有资质、借用资质、超越资质进行工程建设,将可能导致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因此,(3)是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决定性问题。

如实际开发建设由乙方公司或其相关具备资质的人员完成,属于合作开发。

如实际开发建设由甲方完成则应判定其借用乙方资质,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当然无效。

此外,本案甲乙双方如为借用资质关系,该行为也违反了法律的管理性强制规定。

根据最高法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该被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无效需谨慎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由此可见,因市场准入原因引起的合同争议,人民法院不会轻易判定合同无效。

综上,本案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审理,还是依据最高法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审理,见仁见智。

因最高法的位阶低于人大常委会,合同法的效力强于司法解释,且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并非司法解释,就法理上而言应依据合同法审理。

但法院实际审理过程中,最高法的指导意见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本案二审法院终审判定合同有效。

2、排除依法认定合同当然无效的情况。

如合同有效,本合同是否应判定解除?考虑到合作开发房地产兼具资合和人合的特点,在目前情况下,甲方指出乙方侵犯重大事项知情权,双方当事人已缺乏信赖已不具备继续合作的基础,且合作尚未真正履行,故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无实质意义。

因此,本案可根据合同法110判定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五、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
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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