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房地产合作开发是一种常见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模式,旨在通过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投入资源和资金来实现共同开发和共享利益。
这种合作模式在房地产行业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可以有效地降低开发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十种模式,以供参考。
1. 联合开发模式联合开发模式是最常见的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之一。
它包括两个或多个合作伙伴共同合作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
每个合作伙伴根据其参与程度投入资源和资金,并共享最终的利益。
这种模式可以减轻单个开发商的风险和负担,同时整合各方的优势资源,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2. 委托开发模式委托开发模式是指业主委托开发商进行项目的开发和管理。
业主可以将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销售等一系列工作委托给专业的开发商来完成。
开发商以承包商的身份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业主则分享项目的利润。
3. 平台合作模式平台合作模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共同合作,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进行多个项目的开发。
通过合作共享资源和成本,降低开发难度和风险,并提高项目的规模效益。
这种模式常见于新区开发和城市更新等项目。
4. 创业投资模式创业投资模式是指风险投资机构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进行项目开发。
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资金,提供专业经验和管理支持,帮助开发商完成项目的开发和运营。
开发商则分享项目的成果和收益,同时也承担风险。
5. 建筑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建筑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共同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
建筑业主可以利用自己的土地资源和建筑经验,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
开发商则通过与建筑业主的合作,获得土地和建筑方面的专业支持,以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6. 短期合作模式短期合作模式是指合作伙伴在短期内合作开发一个或多个房地产项目。
合作伙伴可以通过合作共享资源和成本,快速推进项目的开发和销售,同时也能够迅速实现投资回报。
7. 银行担保模式银行担保模式是指开发商与银行合作进行项目开发。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模式有哪些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模式有哪些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模式有以下几种:一、合资合作模式合资合作模式是指开发商与土地资源拥有者(常为政府)成立合资企业,共同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
双方按照约定的股权比例投资,共同承担开发风险和获利。
合资合作模式一般适用于大型综合开发项目。
二、建设用地出让模式建设用地出让模式是指土地资源拥有者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并约定开发商需要按照规定的建设用途和规模进行开发,一般要求开发商按照要求支付土地出让金。
这种模式适用于普通住宅、商业用地等开发项目。
三、建设用地租赁模式建设用地租赁模式是指开发商与土地资源拥有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土地进行开发。
开发商需要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进行开发,并在租赁期限结束后将开发的房地产交还给土地资源拥有者。
这种模式适用于产权不明晰、房地产投资风险较大的地区。
四、委托开发模式委托开发模式是指土地资源拥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委托给专业开发商进行开发,开发商按照约定的开发要求和标准进行开发,并支付给土地资源拥有者约定的开发利润或租金。
这种模式适用于土地资源拥有者不具备自行开发能力或愿意将开发风险转移到开发商的情况。
五、物业公司参与模式物业公司参与模式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合作,物业公司通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参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开发商可以将房地产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交给专业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从而提高项目的整体竞争力和投资回报率。
六、产权交换模式产权交换模式是指开发商在与土地资源拥有者协商前,与其具有其他地块产权的项目进行交换。
通过产权交换,开发商可以获得开发的土地资源,并减少与土地资源拥有者进行资金交易的风险。
这种模式适用于土地资源拥有者需要获取其他地块产权的情况。
以上就是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模式,每种模式都有其优缺点和适用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和土地资源拥有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合作模式。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无。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在当今的房地产市场中,合作开发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模式,它不仅可以分散风险,还可以扩大资源和技术优势。
以下是房地产合作开发的10种常见模式:1、平行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两个或多个开发商平等地参与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各自承担各自的风险和收益。
这种模式可以带来更多的资源和技能,同时也可以减少单个开发商的风险。
2、联合体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两个或多个开发商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进行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联合体的成员通常会根据各自的专业技能和资源贡献进行协商分配利益。
3、合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两个或多个开发商共同出资成立一个新的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和运营。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集中更多的资金和资源,同时也可以分散单个开发商的风险。
4、股权转让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个或多个开发商将他们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开发商或投资者,以换取资金或其他资源。
这种模式可以带来更多的资金和资源,同时也可以减少单个开发商的风险。
5、项目承包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个开发商作为总承包商,将项目的建设和开发全部承包给其他开发商或施工企业。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集中更多的资源和技能,同时也可以减少单个开发商的风险。
6、租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个开发商将土地或建筑物出租给其他开发商或投资者,以换取租金或其他收益。
这种模式可以带来更多的租金和其他收益,同时也可以减少单个开发商的风险。
7、技术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两个或多个开发商通过技术合作来共同开发和推广新的房地产产品或技术。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带来更多的技术和资源,同时也可以减少单个开发商的风险。
8、管理外包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个开发商将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外包给其他专业管理公司。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提高项目的效率和品质,同时也可以减少单个开发商的风险。
9、联合营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两个或多个开发商共同进行项目的营销和推广活动。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扩大营销效果,同时也可以减少单个开发商的风险。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1. 平面销售模式- 项目方开发建设楼盘,开发商按照合作协议购买一定面积的房屋,然后进行销售。
2. 共同开发模式- 项目方与开发商联合投资、开发和销售楼盘,共同分担风险和利润。
- 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投资比例和利润分配等内容。
3. 地平线开发模式- 项目方将地块划分成若干分块,每块分别与不同的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进行开发。
- 合作协议中规定每个开发商负责开发的地块面积、高度限制等要求。
4. 转让式合作模式- 项目方将土地或已有房地产项目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商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发和销售。
- 合作协议中明确转让价格、项目规划、开发进度以及利润分配等内容。
5. 委托开发模式- 项目方委托开发商进行开发工作,一般适用于项目方没有开发能力或者不想承担风险的情况。
- 合作协议中规定开发商的权责、和报酬方式等。
6. 物业服务模式- 项目方将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成后,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运营。
- 合作协议中规定物业公司的权责、管理费用和服务标准等。
7. 货币置换模式- 项目方不直接进行开发,而是将土地或房屋作为抵押,向开发商借款进行其他投资。
- 合作协议中规定借款金额、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
8. 国企合作模式- 项目方与国有企业合作,共同开发和销售房地产项目。
- 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投资比例和利润分配等内容。
9. 长期租赁模式- 项目方将土地出租给开发商,开发商负责建设用于出租的房屋,并按月支付租金。
- 合作协议中规定租金、租期以及租赁标准等。
10. 资金集合模式- 项目方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销售。
- 合作协议中明确每个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利润分配方式和退出机制等。
附件:1. 合作协议范本2. 土地转让合同范本3. 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项目的开发内容、投资比例、利润分配等事项的合同。
2. 土地转让合同:买卖双方就土地的转让事宜达成的协议。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1.合作开发模式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合作开发模式是最常见的一种模式。
此模式下,房地产开发商与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共同参与项目的开发、建设和销售。
合作方式可包括合资、合作开发、合作销售等形式。
通过合作,开发商可以共享风险和利润,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和盈利能力。
2.融资合作模式融资合作模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金融机构合作进行项目的融资。
开发商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项目的建设和开发。
而金融机构则通过向开发商提供融资服务获得收益,如借贷利息、债券回报等。
3.土地出让开发模式土地出让开发模式是指开发商通过购买出让的土地,进行项目的开发和建设。
在此模式下,开发商需要向支付土地出让金,并承担项目的开发风险。
项目建设完成后,开发商可以通过销售房产获得利润。
4.建设管理合作模式建设管理合作模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建筑企业进行合作,共同参与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在此模式下,开发商负责项目的筹备、开发和销售工作,而建筑企业负责项目的具体建设工作。
开发商和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共享项目的利润。
5.建设运营模式建设运营模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合作,共同参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在此模式下,物业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后期运营管理工作,包括物业维护、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等。
开发商则负责项目的建设和销售工作。
6.地产基金模式地产基金模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投资机构成立房地产基金,共同投资房地产项目。
通过资金的整合和优化配置,开发商可以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从而提高项目的规模和盈利能力。
投资机构则可以通过基金的运作获得投资回报。
7.进口房模式进口房模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引进国外的优质房地产项目,并在国内进行销售。
开发商可以通过合作伙伴关系或独立运作来引进国外房地产项目,满足国内市场对高品质房产的需求。
8.产城融合模式产城融合模式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将商业、办公、住宅等多种功能进行融合,形成综合性的开发项目。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1. 资金投资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方作为资金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资金方可能是金融机构、个人投资者或其他企业。
另一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和管理。
2. 土地出让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或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作为一种合作方式。
开发商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和销售,而或土地所有者会在一定程度上参与项目的监管和管理。
3. 收购重建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开发商收购已有的建筑物或旧楼盘,并进行改造和重建。
投资方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
开发商负责项目的进行,投资方提供资金支持。
4. 物业管理合作模式:这种模式下,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共同管理楼盘。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如维修、保洁、安保等,房地产开发商则负责楼盘的开发和销售。
5. 商业运营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房地产开发商与商业运营公司合作,共同开发和运营商务楼宇、购物中心等商业项目。
商业运营公司负责商户招商、运营管理等,房地产开发商提供场地和资金支持。
6. 建设运营权转让合作模式:这种模式下,开发商将已建成的楼盘的建设和运营权转让给运营商,运营商负责楼盘的经营和管理。
这种模式常用于酒店、写字楼等商业地产。
7. 联合开发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两个或多个开发商合作共同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
各方共同承担风险和利益,共同投入资金、人力和资源。
8. 长期租赁合作模式:这种模式下,租赁方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租赁方租用房地产项目用于经营。
租赁方负责经营管理,开发商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9. 特许经营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特许方将自己的品牌、技术和经验授权给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以特许权的形式进行经营。
特许方提供品牌支持和运营指导,开发商负责项目开发和运营。
10. 纯委托开发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委托方将项目的全部开发工作委托给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承担开发风险和投资。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不同的合作方共同合作,共同承担开发项目,并按照约定分享开发收益的一种模式。
在房地产行业中,合作开发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它可以降低风险、减少投资、提高项目效益。
以下是房地产合作开发的10种模式。
1. 资金合作模式资金合作模式是指不同的合作方通过资金的投入共同承担项目的开发成本。
合作方可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出资,并按照比例分享项目的收益。
这种模式适用于资金充足但缺乏项目经验的合作方。
2. 土地共同开发模式土地共同开发模式是指不同的合作方共同出资购买土地,并共同承担土地的开发成本。
合作方可以按照土地面积或投资比例分享项目的收益。
这种模式适用于资源紧缺但具有土地资源的合作方。
3. 技术支持合作模式技术支持合作模式是指不同的合作方通过专业技术支持共同开发项目。
合作方可以共同承担开发成本,并按照技术支持的价值分享项目的收益。
这种模式适用于拥有先进技术但缺乏项目资金的合作方。
4. 物业管理合作模式物业管理合作模式是指不同的合作方通过共同管理项目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分享物业管理费用。
合作方可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分享物业的收益。
这种模式适用于拥有物业管理经验但缺乏项目开发能力的合作方。
5. 内外销合作模式内外销合作模式是指不同的合作方通过内外销渠道的整合共同开发项目。
合作方可以共同承担开发成本,并按照销售额或利润比例分享项目的收益。
这种模式适用于拥有销售渠道但需要项目资金支持的合作方。
6. 品牌合作模式品牌合作模式是指不同的合作方通过共同打造和推广品牌共同开发项目。
合作方可以共同承担开发成本,并按照品牌价值的贡献分享项目的收益。
这种模式适用于拥有品牌影响力但需要项目实施支持的合作方。
7. 设计合作模式设计合作模式是指不同的合作方通过共同设计和提供设计服务共同开发项目。
合作方可以共同承担设计成本,并按照设计贡献的价值分享项目的收益。
这种模式适用于拥有设计能力但缺乏项目资金的合作方。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1. 引言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是指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由多方共同参与开发、分担风险和收益的一种合作机制。
该模式通过整合各方资源,实现项目的快速推进和风险的分散,对于提高开发效率、减少资金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的类型、特点以及常见的合作主体。
2.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的类型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2.1 联合开发模式联合开发模式是指不同开发商或投资机构共同合作开发一个项目。
各方根据协议约定,共同承担项目的开发风险和收益。
该模式适用于大型综合项目,各方资源互补,可以提高项目的竞争力和降低风险。
2.2 合资开发模式合资开发模式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通过合资公司进行项目开发。
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共享项目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该模式适用于规模较大的项目,各方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项目。
2.3 委托开发模式委托开发模式是指业主或土地所有者将项目开发的具体工作委托给专业的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并按约定支付给业主一定比例的回报。
该模式适用于业主资金有限、不具备开发能力的情况,可以将风险分担给专业开发企业。
3.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的特点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3.1 风险共担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下,各方共同承担项目的风险。
通过多方共同参与,可以将风险分散,降低单方面承担风险的风险。
3.2 资源整合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可以实现各方资源的整合。
不同企业、机构和个人通过合作,可以共享各自的资源,提高项目的竞争力和效益。
3.3 利益共享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下,各方根据协议约定共享项目的收益。
各方通过合作共赢,实现利益最大化。
3.4 项目共同协调推进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要求各方共同协调推进项目。
合作方需要保持沟通和协商,形成一致的意见和决策,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4. 常见的合作主体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涉及到多个合作主体,常见的合作主体包括:- 开发商: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开发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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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摘要】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房地产开发的普遍形式,其合作开发的模式主要有合伙型联建、成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两种。
两种合作开发模式面临共同的法律风险,包括因缺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导致合作合同无效的风险、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影响合作合同效力的风险、审批与登记影响合作合同效力的风险、土地使用权瑕疵风险、资金不足风险、以预售款充抵投资的风险以及合作开发的利益分配中房屋分配约定不明、提前购入风险等。
房地产合作开发风险的整体预防,可从实施律师尽职调查、谨慎选择合作开发伙伴、审查资质条件、签订详细完备的合作开发合同等方面来预防。
【关键词】房地产合作开发法律风险权益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具有投资数额大、周期长、资金回流慢的特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资金有限,而房地产持续运营需要不断地滚动投入,为了项目的正常运行,金融机构已经不再是唯一的融资渠道,更需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另一方面,基于资本的逐利性,大量社会资金亦积极投入房地产行业。
此外,政府这几年逐渐严格控制土地供应,一些开发商遭遇拿地难题甚至频发“地荒”,另外一些企业拥有待开发土地却苦于缺乏资金和资质,合作开发可以使上述企业取长补短,推动了资金和土地的有机结合,盘活了诸多房地产开发项目,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特别是当前,在限购令等背景下,资金紧张已经成了很多房产企业的紧迫问题,甚至部分企业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与其苦苦煎熬到资金链断裂,不如与他人合作开发,通过借力、形成合力,来达到项目顺利开发、实现盈利的目标,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概述我国现行多部法律文件中都有关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概念,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综上,可以将房地产合作开发定义为:“当事人双方约定,各自分别提供土地、资金、技术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并于房屋建成后按合同约定比例分取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形式”。
①(一)法人型合作开发1、项目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从而确立了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法律依据。
由双方出资或提供土地依法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或通过合同约定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这种以项目公司方式开发的优点显而易见:责任明确、组织机构稳定,人事安排及操作比较规范,相对而言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
但同时其不足之处也很多:譬如组建项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成立规范的管理机构,费用较高且容易错过商机;再譬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一来需要一定的周期,二则当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时这一手续就无法办成;更重要的是项目公司的利润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才能上交联合开发各方,需支付较高的财务成本,对合作者来讲这当然是不合算的。
在此类合作开发方式中,合作开发合同的设计至关重要:合作开发合同对重要事项的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将直接影响到项目公司的项目操盘,因而应在开发的全过程中注重法律的规范,所有条款均应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并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予以确定。
合同中应特别注意约定:项目公司成立前后的权利义务的转移,包括项目公司成立前所发生费用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办理;项目合作建设的规模、速度等事项。
2、项目公司股权式合作。
投资方通过受让房地产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以达到合作开发房地产之目的。
这种合作开发方式的优点是:合作各方无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和变更登记手续,无须进行建设开发者名称变更登记,只需依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即可。
手续简单,可以较快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权并进行公司的实质经营。
其次,无需交纳办理土地过户契税和手续费,可以节省转让费用,进而降低投资开发成本。
其不足之处是:目标项目公司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债务以及或有债务,也可能因为违约或侵权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股权受让方可能因此承担比直接项目转让更多的法律风险。
如可能要承担以项目所有人名义对外提供的担保风险、股权受让前项目所有人的不明债务或违约合同赔偿风险等。
所以,此种合作方式虽然简便易行,但风险难以控制。
受让方除须认真审查项目相关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以外,还应该从目标公司潜在债务的处理、履约担保、转让方持有股权的性质、付款进度等方面着手防范潜在风险并作为确定转让股价的依据。
受让方应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查清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委托律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查清目标公司因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各类诉讼引起的潜在负债,以及因违法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引起的潜在负债。
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对未告知受让方的债务做出独立偿还的承诺,并采取由转让方提供相应的有效担保、受让方保留部分转让金作为保证金、分期收购股权等方式以达到投资安全之目的。
(二)非法人型合作开发1、联合管理机构合作双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员组成联合管理机构,实践中有的叫“联建办公室”,有的称“联合管理委员会”等,其职责是协调双方在联合开发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具体运作、管理开发项目。
联合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的最高区别在于它仅能作为内部管理机构,并非独立民事主体,不具有缔结合同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合开发双方必须对联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注意避免对外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有关的民事活动。
2、不成立项目公司,也不成立联合机构,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履行义务、分享收益这种方式适用于相对简单的项目。
其特点是,合作各方共同出资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但是对外显示出来的项目主体只有一方,双方对合作开发的权利、义务,体现在双方的合作开发合同之中。
未被登记为项目主体的一方,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对合作开发项目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不过,此种方式对出资金一方而言,风险较大,因为既无土地使用权,又无实际经营控制权,其合作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上述两种方式统称为非法人型联营,其相对于成立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式来说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合作方式,因而合作双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是:联合开发双方是否对因项目产生的一切责任(无论是否以合作任何一方的名义直接产生)都承担连带责任?有一种观点对此持肯定态度,理由是联合开发的项目由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双方应对任何一方因该项目产生的对外债务负连带责任,至于双方在联合开发协议中对各自责任所做的划分不能产生对外效力,只能作为内部追偿的依据。
按照这种观点,法院只要能认定该欠款是因联合开发项目产生,就可以判令联合开发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必具体分清谁的责任或哪一方对外签字的,也不受合同中关于各自责任的划分的限制。
另有观点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其中方式(一)从法律特征上来讲符合合伙型的联营,即“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即其责任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分为两种:如果联合开发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互负连带责任,自然应以该约定为准。
如果联合开发合同没有约定双方互负连带责任,则要正确界定联合开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性质。
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法律对其缺乏明确的定性和具体规则,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性质和后果也就不同。
如果合同重在双方约定出资,即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在项目完成后,共同出售,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则此类合同就是合伙合同,这种联营则为合伙型联营,双方应对联合开发项目产生的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方式(2)则是由合作双方完全通过合同来约定彼此在联合开发中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各自独立经营,一方明确只提供土地,另一方只是负责在该土地上完成一定的建筑任务,且建筑方在完成建筑任务后将获得一定数量的房屋作为回报的,则此类合同为加工承揽与互易的混合合同,由双方对各自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二、两种主要合作模式面临的风险房地产合作开发从其开始建设到销售完毕这段时间内,存在大量的可预测和不可预测的风险,甚至会卷入诉讼或者仲裁之累;同时由于立法上的不成熟,制度上的缺陷,合同内容的不严谨,合作双方之间极易产生纠纷。
作为房地产项目的合作方,必须要对其运作模式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有清醒认识,方可保障自己的投资权益。
(一)合同效力风险1、缺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法律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主体有着严格限制条件,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是房地产企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的营业执照,从而获得能够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身份和条件。
”②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其次,房地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资质等级。
各个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