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否转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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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否转入固定资产

土地使用权是否转入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注:什么时候转不确定,理论上确定为该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及验收合格时。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为建造厂房征用的土地,在建造固定资产(如厂房)期间,土地使用权究竟是否应该摊销?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推销,必须等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才能够与固定资产一起以折旧的形式推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就说明了会计上是可以摊销的,而且如果不摊销,就会与税法规定的直线摊销法出现差异,不仅固定资产筹建期间要调减计税所得额,而且固定资产筹建结束,开始正常摊销后,又要调增计税所得额,而且这种调整要一直持续到固定资产寿终正寝。

此外,《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明确说明筹建期间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摊销。

为了能够更为清楚地说明本期话题,笔者先举一案例,然后以对案例进行分析的形式来说明自己的观点。

案例2004年1月,A公司通过合法手续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年,对支付的1000万元土地出让金,A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入了无形资产。

2008年1月初,A公司在该土地上建一厂房,同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值全部转入了在建工程。

至2009年12月末,厂房竣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共发生建造成本500万元,A公司将包括土地价值在内的在建工程余额全部结转了固定资产(假设厂房折旧年限为20年,预计残值率为5%)。

A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先后做了如下会计处理:1、购入土地使用权至建厂房之前:①2004年1月购入土地使用权时: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0万元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②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对土地使用权正常摊销,每年摊销的土地使用权金额应为:1000÷50=20(万元),至2007年12月,共摊销了整整4年,每年的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权摊销20万元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0万元至2007年12月末,A公司账面土地使用权的摊余金额即净值应为:1000-20×4=920(万元)。

购买土地使用权建筑如何入账?

购买土地使用权建筑如何入账?

购买土地使用权建筑如何入账?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不管是契税还是什么税,都必须连同购买的价值一起计入到固定资产。

▲一、购买土地使用权建筑如何入账?不管是契税还是什么税,都必须连同购买的价值一起计入到固定资产。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2.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时,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拓展资料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竞价成功后,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成交时间,为实际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年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单位税额单位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幅度内由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因此,具体的单位税额和纳税期限,您可以到主管地税咨询。

先将购入款下在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完工后,将房屋占用土地随基本建设支出转入固定资产,余者转入无形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地上建筑物计入在建工程一般企业已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所开发的各个工程项目的占地面积和预计使用期限,计算确定各个工程项目应分摊的金额,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转入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指可作为单项固定资产入账核算的建设项目。

某个工程项目的占地面积,包括该项目实体及其周围直接相关配套设施(如楼外走廊、绿化地等)占地面积之和。

企业固定资产常见科目

企业固定资产常见科目

企业固定资产常见科目一、房屋建筑物房屋建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中最常见的科目之一。

它包括企业购置或自建的各类厂房、办公楼、仓库等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其价值通常是较大的,因此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

二、机器设备机器设备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固定资产之一。

它包括各类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装配设备等。

机器设备的购置和更新对于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企业通常会对机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

三、运输工具运输工具是企业固定资产中的重要科目之一。

它包括各类汽车、货车、船舶、飞机等。

运输工具在企业的物流和运输活动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提高企业的运输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

四、电子设备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设备在企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设备包括各类电脑、服务器、打印机、复印机等。

这些设备在企业的办公和信息管理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处理能力。

五、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企业固定资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获得土地使用的权利,通常是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

土地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具有重要的价值和稳定的投资回报。

六、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无形资产在企业中起到重要的保护和创新的作用,能够为企业创造差异化竞争优势和增加附加值。

七、建筑物装修建筑物装修是企业固定资产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建筑物装修包括办公室、厂房、商店等的室内装修和设备安装。

良好的装修能够提升企业形象和员工的工作环境,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八、生产工具生产工具是企业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固定资产之一。

它包括各类工具、仪器、量具等。

生产工具在企业的生产流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九、研发设备研发设备是企业创新和技术研发过程中的重要资产。

它包括各类实验设备、试验设备、研发工具等。

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会计核算探讨

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会计核算探讨

结到具体 的产 品成本核 算 ,因此需要构
成具 体建 筑物 的初 始 成 本 。
目按 账 面 价 值 转 入 在 建 工 程 科 目 ,并 停 的 购 建 活 动 已经 开 始 之 日 ;而 土 地 一 旦
止摊销 ;当办公楼竣工结算后又转入 固 转入相关工程项 目后形成 固定资产后 ,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的 价 值 ,如 果 不 再 继 续 建 造 房 屋 、建 筑 物 的 ,则 将 其 价 值 转 入 无 形 资 产 进 行 摊 销 。 如 公 司 将 土地 连 同
入无形资产 ,二是将 土地使 用权全部计 入固定资产 的初始 价值 。在执行了企业
会 计 制 度 后 , 财 政 部 又 颁 布 了 财 会
土 地 使 用 权 应 如 何 进行 会 计 处 理 呢 ? 以 地 建 造 办 公 大 楼 时 : 下 笔 者 对 土地 使 用 权 的 会 计 处 理 进 行 探
讨。 由于 企 业 取得 土 地 使 用 权 而 没 有 使 用 时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费 用 摊 销 不 能 具 体
会 计 园地
对于土地使用权 的会计 处理 ,传统
的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有 二 种 ,一 是 简 单 地 归
借 :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5 00 00 0
作为净残值 预留 ,待该项房屋 、建筑物 报废时 ,将净残值 中相当于 尚可使用 的 土地使用权价值 的部分 ,转入继续建造
块工 业土地 ,使 用期 限为 5 O年 。该公 土地 使用权价值 的建筑物应该如何 核算 成 一 个 时 间差 ,即 购 建 活 动 开 始 之 日到
司 于 20 0 5年 1月 1日利 用 该 土 地 动 工

购入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购入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购入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

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从会计的角度来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其价值将转移,比如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案例分析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房地产企业将购买的用以开发的土地在账务上直接记入“开发成本———土地”。

该会计处理方式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且在购买的土地迟迟未开发的情况下,会带来相应的税收风险。

现举例说明如下。

A房地产企业2006年1月购入一块商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50年),价款8000万元。

由于政府拆迁不到位等原因,该土地直到2009年1月才开发,A公司在购入土地时,直接将购入的土地记入“开发成本”科目。

3年间,A公司税前利润均为2000万元。

A企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

案例分析《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性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通过国家或集体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将土地使用权中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转让交易等部分权益划归给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一种特殊权利。

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的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权,而是国家或集体赋予使用者的一种权益。

那么,土地使用权应当被视为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呢?
首先,从定义上来看,无形资产是指无实物形态,表现为一定的权益或经济利益的资产。

无形资产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和可转让性,其价值主要来自于其所具备的特定的权利、技术、信息等。

而固定资产则是指一定时期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长期使用年限(一般超过一年)的资产。

固定资产通常是有形的,如土地、房屋、设备等。

然而,有一些人认为土地使用权应该被视为固定资产。

他们认为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其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长期稳定的使用价值。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开发、建设物业等方式产生经济效益,与其他固定资产类似,都可以用于支撑和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将土地使用权视为固定资产可以更好地满足会计和经济管理的需要。

总结起来,土地使用权的确认既可以被视为无形资产,也可以被视为固定资产,这主要取决于不同的观点和认定标准。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的经济活动和管理需要,选择合适的认定标准,并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进行处理。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财会通讯(综合版)》2008年05期冯炎钧“土地使用权”核算中税收征纳双方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有三个:一是有的企业帐簿中列有“固定资产——土地”;二是已列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经评估后,对能单独反映的土地价值,能否从房产原值中剔出来,列入“固定资产——土地”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三是企业现在购置的土地使用权。

在会计核算上是列入“固定资产——土地”还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正确理解此类问题,既涉及纳税人会计核算、申报纳税的合法真实准确,也涉及到税务机关纳税辅导准确和税收执法的合法公正。

笔者通过对1949年以来的土地法规、财务会计法规、税收法规及五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法规等进行系统的考证分析,就上述问题作如下辨析。

一、企业账簿中所列“固定资产——土地”来源分析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除下列情况外,小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4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人账的土地除外。

对现行三大会计法规相关规定中均提到的“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很多财会人员和税务人员并不了解其来历。

据笔者考证,企业账簿中所列“固定资产——土地”的形成历史上有三次。

第一次是1950年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0年1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的《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规定,全国私营企业于1950年12月31日办理年度决算后,将全部财产(包括资产、负债)重估价值并调整其资本额。

当时单独计价的土地包括在“固定资产——土地”中,而无形资产仅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不包括土地。

土地使用权什么时候作为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土地使用权什么时候作为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土地使用权什么时候作为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从法律上说,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企业和个人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属于典型的无形资产。

所以,在会计中,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还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

1.作为无形资产
通常情况下,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

比如,企业为了修一栋办公楼,先卖了一块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就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

不能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在建工程最后要转入固定资产。

2.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无论是外购修好的房屋还是自己买地新建房屋,用来自己使用的,都应该把支付的价款合理分配到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上,分别把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把房屋确认为固定资产。

但现实中,往往房地一体很难在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之间分配,由于企业取得土地是为了使用房屋,所以在确实无法区分开时,就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都作为固定资产,即这种情况土地使用权就属于固定资产了。

3.作为存货
存货是持有以备销售的产品,很容易就想到这种情况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地建房卖房。

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土地使用权就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就是开发成本(相当于营业成本)。

最后修好的房子就是存货,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有个专属名字叫开发产品。

4.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如果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用来出租的,或者准备增值后卖了赚差价的,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投资性房地产。

以上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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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注:什么时候转不确定,理论上确定为该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及验收合格时。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为建造厂房征用的土地,在建造固定资产(如厂房)期间,土地使用权究竟是否应该摊销?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推销,必须等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才能够与固定资产一起以折旧的形式推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就说明了会计上是可以摊销的,而且如果不摊销,就会与税法规定的直线摊销法出现差异,不仅固定资产筹建期间要调减计税所得额,而且固定资产筹建结束,开始正常摊销后,又要调增计税所得额,而且这种调整要一直持续到固定资产寿终正寝。

此外,《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明确说明筹建期间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摊销。

为了能够更为清楚地说明本期话题,笔者先举一案例,然后以对案例进行分析的形式来说明自己的观点。

案例2004年1月,A公司通过合法手续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 年,对支付的1000万元土地出让金,A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入了无形资产。

2008年1月初,A公司在该土地上建一厂房,同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值全部转入了在建工程。

至2009年12月末,厂房竣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共发生建造成本500万元,A公司将包括土地价值在内的在建工程余额全部结转了固定资产(假设厂房折旧年限为20年,预计残值率为5%。

A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先后做了如下会计处理:1、购入土地使用权至建厂房之前:①2004年1月购入土地使用权时: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0万元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②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对土地使用权正常摊销,每年摊销的土地使用权金额应为:1000- 50=20 (万元),至2007年12月,共摊销了整整4年, 每年的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权摊销20万元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0万元至2007年12月末,A公司账面土地使用权的摊余金额即净值应为:1000- 20 X 4= 920 (万元)。

2、建厂房期间:①2008年1月开始建造厂房,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余额。

转入在建工程:借:在建工程——厂房920 万元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920万元②至2009年12月,厂房竣工,共发生建造成本500万元:借:在建工程——厂房500万元贷:银行存款(或工程物资等。

500 万元3、2009年12月,厂房竣工验收达到可使用状态并结转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厂房1420万元贷:在建工程——厂房1420万元4、2010年1月起,A公司对厂房正常计提折旧:①计算月折旧额由于房屋预计使用年限仅为20年(即折旧年限。

,而土地使用年限还有44年,土地使用年限大于房屋折旧年限24年,即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24年,根据财会[2001]43 号文件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所以,A公司应该考虑土地使用权在剩余使用年限应保留的净残值。

由于应保留的土地净残值为:920X 24-44- 501.82 (万元),所以,厂房预计净残值为:500X5%+501.82=。

526.82(万元。

,则厂房的月折旧额 =(1420- 526.82。

十20- 12" 3.72 (万元)。

A公司每月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为:借:累计折旧3.72 万元贷:生产成本 3.72 万元5、假设20 年后厂房计提完折旧并清理厂房:由于厂房折旧完毕,在对厂房进行报废清理时,A 公司应将其中以净残值形式预留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转回无形资产: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501.82 万元贷:固定资产——厂房501.82 万元如A 公司不再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则在剩余使用年限24 年内分期平均摊销,每年的摊销额为501.82 - 24= 20.91 (万元);而如果A公司继续建造建筑物,则重复开始类似于上述新一轮对土地使用权使用的会计处理。

分析上述案例中,A公司的会计处理虽是严格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但从整个会计处理可以看出,在对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问题上,自从将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开始,便出现了先调减计税所得额,后又调增计税所得额的会计与税务差异,直至土地使用权到期。

但是,对于该差异,相当多的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均未能予以必要的重视。

从2008年1月开始建造厂房,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直至2009年12月厂房建造结束整整两年的时间,A公司对土地使用权既没有摊销也未能计提折旧,这不仅从账面上改变了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属性,而且还改变了会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所规定的“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的方法,同时也与税法规定的直线摊销法出现了差异。

可以想象,在厂房筹建期初,如果A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则A 公司应该对土地使用权正常进行摊销,也就不会与税法规定的直线摊销法产生差异。

但是,由于A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所以,A公司从2008年1月起将土地使用权转入了在建工程,不仅因改变了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的属性而未能摊销,而且也因厂房未能竣工并投入使用而未能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形式摊销。

但是,根据税法规定,在两年的厂房基建期内,A公司每年都应该对土地使用权的计税成本进行摊销并列入税前扣除,即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摊销的纳税调整,每年均需调减计税所得额20 万元,两年共调减40万元。

但是,从2010年1 月至2053年12月,不管是前20年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形式摊销,还是后24年直接以无形资产摊销,每年的摊销额均应为920-44~20.91万元,此与税法每年允许摊销的20万元相比又多出了约0.91 万元,所以,从税法的角度考虑,A公司又应该在这44年内每年对多摊销的土地使用权作调增计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44年共调增计税所得额40万元。

至此,前两年对土地使用权摊销先调减40万元,后44年又调增40万元计税所得额,历时46 年的纳税调整终告结束。

从上述分析可知,前后跨度46年马拉松式的纳税调整不仅严重增加了企业进行账务处理的困难,而且不管是企业财务人员还是税务人员,在46年中都可能换了好几代人,这其中因企业和税务部门双方换人和工作情况交接而带来的麻烦可想而知。

所以,笔者对这种纳税调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了质疑。

那么,如何才能解决好该问题呢?笔者认为,这首先是如何正确理解《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的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A 公司进行会计处理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即“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但不管是该条规定还是会计制度的其他补充条款,都没有解释这其中的“时”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即究竟应该如何确定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的具体时点,于是,许多人据此将此处的“时”一味认为是开始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时的时点,如上述案例中的2008年1 月。

但笔者认为,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一般都有一个过程,除非规模较小的零星工程会在当月开工当月竣工,许多工程都会历时几个月或几年的时间,都会有一个建造过程,所以,不管从文字上理解,还是从实际情况考虑,对会计制度该条所规定的“时”,应该理解为从建筑项目开工到项目竣工结束前的任何一个时点,而不应该仅仅理解为刚开始建造项目时的时点,所以,仅是理解为刚开始建造项目时的时点明显有失偏颇。

但是,如果将该时点理解为一个过程,即企业可以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时点将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这不仅让企业对该问题的处理显得很随意,而且没有任何意义,同时也不能消除将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后不进行摊销而需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如果将土地使用权结转在建工程的时点确定为工程竣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的同时,这样,在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的当月再结转固定资产,整个过程不仅没有违反会计制度的规定,而且由于此前企业一直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分期平均摊销,也不存在没有摊销的问题,同时在结转固定资产后的次月又可以衔接上对土地使用权按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从而使得整个建造固定资产的前后一直没有停止对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避免了进行纳税调整的困难和麻烦。

所以,将土地使用权结转在建工程的时点确定为工程竣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最为科学、合理。

当然,笔者之所以认为在建筑物建造期间应该对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也是充分参考了会计制度本身的相关规定。

如会计制度对未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规定照提折旧,就是因为不管企业对房屋、建筑物是否使用,房屋、建筑物的磨损和折旧都同样存在,其经济使用寿命已经确定,所以应该照提折旧。

而土地使用权也是同样道理,不管是否使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是固定的,其价值应该在使用期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税前扣除,不会因为企业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建筑物的时间而相应延长使用期,也不能因为企业改变了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属性而影响其价值转移的本质属性,所以,从此意义上讲,不能不对土地使用权的计税成本进行正常分期摊销,更何况在征用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的行为本身就属于对土地使用的一种重要情形和必经过程,不应该停止对土地使用权的摊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对在建工程占用土地使用权究竟应该何时结转在建工程的时点前,企业完全可以并应该考虑将该时点确定为工程竣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即企业必须在在建工程竣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结转固定资产的当月,先将账面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结转至在建工程。

两种观点都对,看各自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是什么。

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于在建期间的土地使用权主张摊销处理,而不是要等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与固定资产一起以折旧的形式推销。

新会计准则虽然并未对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做出单独规定,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对此做出了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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