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农村土地使用权转租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文件。
以下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解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夫个人以土地租赁、转让等方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必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
2.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农夫个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进行流转、转让、继承、赠与。
3.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夫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农夫和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且可以与承包方商定租金、租期等内容。
4.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的,要签订书面合同,并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5.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以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按商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向承包方供应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必需转移的生产设备。
6.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转包或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商定的租金标准应当符合当地土地估价结果和当地物价水平,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额。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7.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权转让、继承、赠与等行为,必需经过农夫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8. 依据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例如《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等,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操作、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总之,农村土地使用权转租必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双方需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租金标准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额,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同时,农夫个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转让、继承、赠与等权利,但必需经农夫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备相关行政部门。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中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集体授权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协议转让。
今天,我们来看看关于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
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 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的法律规定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国有制度,土地出让和使用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授予特定主体对土地使用的权利。
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的具体规定,下面将对其进行介绍。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与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包括土地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有偿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划拨是指国家无偿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各类使用单位。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在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他们可以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依法使用土地、享受土地收益,并依法对土地进行转让、抵押和租赁等合法交易。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与续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而确定的。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法》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农村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分别为70年、70年和50年。
这些期限是基于土地的特定用途和规划考虑而设定的,是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办理续期手续。
续期的条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情况以及申请人的资质等。
续期的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原来的期限。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转让的条件包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收拆迁工作必要、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土地等。
转让的程序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后,通过土地市场交易等方式进行转让。
国家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如果土地使用权人的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等情况,国家有权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措施。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权的规定

农村⼟地使⽤权转让权的规定⼟地使⽤权是需要提供⼟地使⽤证书的,要是没有这个证的话那么没⼈会承认这个⼟地就是属于你的,⼟地使⽤权也是可以进⾏转让的,那么具体的规定是如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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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权转让的限定条件:⾸先,转让的⼟地使⽤权必须是出让⼟地使⽤权。
⾏政划拨⼟地使⽤权可以进⼊转让市场,但在进⼊前,必须办理⼟地使⽤权出让⼿续,将划拨⼟地使⽤权转换为出让⼟地使⽤权后⽅可进⼊转让市场。
其次,⼟地使⽤权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
《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19条规定,未按⼟地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地的,⼟地使⽤权不得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房地产,应当符合:(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付全部⼟地使⽤权出让⾦,并取得⼟地使⽤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开发⼟地的,形成⼯业⽤地或者其他建设⽤地条件;另外,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产。
⼟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年。
发包⽅和承包⽅应当订⽴承包合同,约定双⽅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途合理利⽤⼟地的义务。
农民的⼟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地进⾏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民政府和县级⼈民政府农业⾏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你提出的“农村⼟地使⽤权转让权的规定”问题,转让的⼟地使⽤权必须是出让⼟地使⽤权,如果不是的是不能进⾏办理转让的,还有这个⼟地使⽤权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不然的话也是不能达到合法的法律条件的。
建房土地转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国家发展的基础。
在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需求日益增加,土地转让现象日益普遍。
建房土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为了规范土地转让行为,保障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建房土地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
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土地的取得、使用、转让、抵押等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土地转让的规定如下:第43条: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
第44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45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性质、面积、用途、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46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对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等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房地产转让的规定如下:第29条: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30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转让的房地产性质、面积、用途、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31条:房地产转让后,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并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对物权设立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和终止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和终止的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法规定了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框架。
本文将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和终止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解读该法律的具体规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协议让与等方式取得。
首先是土地出让。
国家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使用者,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出让过程中,出让方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拍卖或招标,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其次是土地划拨。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政府、军队等行政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收取费用,但土地使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责任。
最后是协议让与。
协议让与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使用者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在协议让与中,需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有序转让。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占有和使用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定,保证国家和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转让时,应当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所在区划的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要经过公开竞价或招标,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化操作。
转让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订立,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转让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将不再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是指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条件下失去或被取消的状态。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种情况。
自然终止是指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满期终止。
农用地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流转变得尤为重要。
农用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其转让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以下是对农用地转让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农用地转让概述农用地转让,是指农用地使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农用地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形式。
农用地转让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农用地转让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农用地转让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等物权法律关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定了承包地的流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房地产交易进行了规范,其中也涉及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相关事宜。
三、农用地转让的条件1. 合法取得农用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依法取得农用地使用权,包括承包经营权、租赁权等。
2. 土地用途符合规定:农用地转让后,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
4. 不影响农业生产:农用地转让不得影响农业生产,不得破坏农业生态环境。
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可能还存在其他条件。
四、农用地转让的程序1. 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转让的农用地、转让价格、转让期限等内容。
2. 办理转让登记: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3. 公告期: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告期内对转让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4. 支付转让费用: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支付转让费用。
5. 领取土地权利证书: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受让方应当领取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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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日期:[2003-12-12]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
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如何使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和
有效,笔者从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位置、转让年限及土地
出让合同包括附属所记载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加以探讨。
首先,应实际了解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使用权分国有土地
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进入市场,即出售、交换和赠与。
但也应了解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还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须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省人民
政府批准,并补交地价款。
出让土地并非一定能够转让,未经
开发的出让土地不得转让。
出让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应分清是
否改变了转让方土地使用权性质。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除《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
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
以及这类企业的用土地房产抵押后被依法处分的情形。
但是在
实际工作中往往对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未弄清就进行转让。
特别
是土地使用权赠与和交换。
如农村居民或原属农村居民现因某
种原因弃农进城的,往往把自己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作
为个人私有财产,随意出售或赠与他人。
有的未经政府批准擅
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调换。
这样都会给土地管理特别是
集体土地的管理带来混乱。
其次,应了解土地使用权的用途。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如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属工业用地,实际开发为商品房,那么该商品房不得出售,必须重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再有受让人和转让人使用土地的用途不能擅自改变,因为不同用途的土地地价差别很大,可以是十倍以上,如工业用地每亩几十万元,综合用地可以通过竞标拍卖至每亩几百万元,而且绝大多数的土地已按城市建设规划或集镇规划确定了用途。
一般不许改变。
如有的单位或个人耍小聪明,明明实际用地为商业,但在转让时说是住宅用地,这样就可以少交几倍的出让金。
这样土地资产就流入了单位和个人的腰包,国家和政府资产流失。
第三,应了解土地使用权的位置。
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一般分为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
一般因素只是决定土地价格的基础,而区域因素对土地的价格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主要是指土地所处地区的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基础和公共设施条件、环境质量等等,不同位置的土地价格可以相差几倍到几十倍。
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根据不同的位置确定不同的土地出让金,这样才能充分显示土地的价值。
第四,应了解原土地出让合同及其附属记载的权利和义
务,尤其要注意带限制性、制约性的内容。
因为即使最后的土地受让人是否愿意或有无约定,原土地出让合同及其附件所载原土地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土地经过多次转让后仍完完全全地转移其最后的受让人。
《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因此,最后的土地受让人应了解原土地出让合同中及其附件记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应了解土地的建设规划和设计的要点。
包括土地的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及公共配套设施的要求。
因为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各地块的用地功能、建筑密度、容积率及公共配套设施的要求有所不同而且是确定的,不能随便改动。
不同标准的建设规划和设计要点决定了土地的利用率、开发建设成本及利润的大小。
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受让人应当综合考虑和评估上述因素,才能衡量土地价格高低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风险和投资回报。
第六,应了解土地的转让年限。
《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因此,受让人应当明确转让人原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不能以土地法规定的最高年限来确定给其受让人,如果原出让合同的年限已届满,则应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根据实际土地使用情况确定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因为土地使用年
限不同、土地的价格亦不同。
土地总收益是房屋收益和土地纯收益的综合:房屋使用年限愈长、年折旧就愈大,这样土地价格相对较低。
第七,应弄清土地使用权是否有禁止性和限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了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因国家的公共建设需要或进行旧城改造时对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权证书,政府应及时将其收回,以防已被政府收回的土地,而原土地使用者仍持其原土地使用权证书作为土地拥有者的合法凭证进行转让。
对于有共有使用权,在办理土地转让变更登记过程中,土管人员应深入现场调查,征得共有权人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证件,不能随意给其办理转让手续。
土地使用权转让在了解以上几个问题的同时,还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确认后,只能说明转让行为的完成。
而转让协议或合同经有权机关审查符合转让条件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只是说明
转让行为生效。
只有转让双方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才说明转让的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并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