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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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用地性质建筑类别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四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技设计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小型配套服务设施●●●●○●○○○○○●●●○●○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大型综合市场╳○○○╳●○╳╳╳╳╳○○╳╳╳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科研教学╳○○○○○○○○●╳○╳╳╳○╳体育设施○○○○○○○●╳●╳○○╳○╳○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的通知-延政发〔2016〕12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的通知-延政发〔2016〕12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的通知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的通知延政发〔20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5日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具有特色的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城市规划的指导性原则,适用于延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

规划区以外的范围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原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四条城市性质定位:中国革命圣地、历史文化名城、优秀旅游城市。

城市功能定位:宜居、宜业、宜游。

城市历史文化定位:追寻红色记忆,感受黄土风情。

城市规划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上述城市定位,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强化革命旧址、历史遗迹的保护;弘扬、展示、体验红色文化、历史文化和黄土风情文化;完善旅游配套服务设施,重塑历史风貌特色。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核心保护区为南至南桥,东西两侧至山脊线,北至石佛沟桥,东至嘉岭桥的“三山”围合区。

重点保护区为市区内168处不同等级革命历史文物的保护,包括宝塔山、清凉山、枣园、杨家岭、王家坪、凤凰山、西北局、桥沟鲁艺、南泥湾、抗小、陕甘宁边区政府、参议会礼堂旧址、抗大、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保安处旧址,万佛洞石窟、古城墙遗址等。

划定城镇开发边界,这套方法很系统了......

划定城镇开发边界,这套方法很系统了......

划定城镇开发边界,这套⽅法很系统了......搞不清楚到底该如何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市级国⼟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的各种要求;《市级国⼟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国⼟空间调查、规划、⽤途管制⽤地⽤海分类指南》(试⾏)明确了城镇内外、地上地下的各种⽤地分类;《国⼟空间调查、规划、⽤途管制⽤地⽤海分类指南》(试⾏)有些省市也出台了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指南;可是,还是搞不清楚到底要如何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真搞不清楚的话,就继续往下看吧——城镇开发边界,官⽅的定义是: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城镇开发边界,官⽅的定义是: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直⽩⼀些的解释就是:⼴⼤的城镇居民以及未来即将进⼊城镇的⼈们进⾏⼯作、居住、游憩、交通的重要的空间场所和载体。

直⽩⼀些的解释就是:所以呀,规划师们,想想看,你这⼀笔下去,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那可是将在未来很多年内影响着⽆数城镇居民的⽣活发展呀。

没有⼀套系统的⽅法⽀撑,你们下笔时会不会哆嗦呀......好了,废话不多说,我们这次分享的划定城镇边界的⽅法,也是借鉴了相关的项⽬经验,咨询了很多专家⼤咖,参考了很多研究资料,梳理出了这么⼀个技术路线,希望为从事国⼟空间规划的盆友们提供⼀个⽀撑和参考,也欢迎⼤家提出宝贵建议,不断丰富完善内容。

先来看下整体的技术路线吧——接下来,分步骤来解读下——第⼀步这是最开始,也是为后续的分析觉得奠定基础的⼀步,所以,重要性不⾔⽽喻。

⾸先,必须要整理制作出正确的底图底数,《关于底图底数,这样⾸先,必须要整理制作出正确的底图底数,如果你还不知道什么才是正确的底图底数,那强烈推荐你看看我们之前的这篇推⽂《梳理下,还不清楚吗》。

底图底数处理完成之后,我们要识别出现⾏的各类法定的管控区域,例如⼀级⽔源保护区、⽣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国家⽂物保护单位、国家底图底数处理完成之后,我们要识别出现⾏的各类法定的管控区域,风景名胜区核⼼区等,暂且举这些例⼦哈,⽬的就是为了说明,法定的管控区域⼀定要按照法定要求进⾏控制,也就是说该保留的⼀定要保留,不能侵占的,千万别侵占。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之欧阳理创编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之欧阳理创编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中的重要概念,它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准确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不仅能够明确城市建设的范围和方向,还能有效控制城市土地利用,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技术要点,旨在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提供重要参考,推动城市发展朝着更加科学、合理和可持续的方向前进。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进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概述,介绍相关背景和现状,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重要性。

接着,讨论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技术要点,包括具体的技术规程和方法。

最后,对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挑战。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深入探讨,本文旨在提供对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的详细理解,以促进城镇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1.3 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旨在为城镇规划和建设提供科学依据,确保城镇发展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通过对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要点的详细介绍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促进城镇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通过对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面的研究,引导城镇开发的方向,保护环境资源,提高城镇建设质量,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

2.正文2.1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重要性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对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城镇开发边界的准确定义了城市的范围,有助于保护城市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农田资源。

通过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可以避免城市过度扩张,减少对农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有助于规范城市建设行为,防止城市“无序扩张”现象的发生。

明确的城镇开发边界可以规范城市规划和建设,引导城市发展沿着合理的方向进行,降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冲突,提高城市发展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也能够有效控制城市人口密度,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南(试行)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南(试行)

附件1: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南(试行)(一)总体目标通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防止城镇盲目扩张和无序蔓延,促进城镇发展由外延张向内涵提升转变,优化城镇布局形态和功能结构,提升城镇人居环境品质,推动形成边界内城镇集约高效、宜居适度,边界外山清水秀、开敞舒朗的国土空间格局。

(二)基本概念城镇开发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进行城镇开发和城镇集中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有条件建设区和特别用途区。

(附图A)附图A:城镇开发边界空间关系示意图城镇集中建设区。

根据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允许开展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城镇有条件建设区。

为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划定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特别用途区。

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环境品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的完整性,需加强规划管控的地区。

可以包括与城镇关联密切的生态涵养、休闲游憩、防护隔离、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地域空间。

(三)划定原则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

落实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区定位,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优先划定不能进行开发建设的范围,落实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指标,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

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

顺应城镇发展需求。

在综合考虑城镇定位、发展方向和综合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科学研判城镇发展需求,优化城镇形态和布局,促进城镇有序、适度、紧凑发展,实现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集约型的城乡国土空间格局。

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城镇生产生活生态,突出当地自然与人文特色,塑造高品质人居环境,把城市放在大自然中,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1994.01.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区土地管理,保障开发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权,在符合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并接受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具体组织建设项目供地。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参股实施管理。

第五条使用开发区内的土地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服从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撂荒、闲置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范围内,为实施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经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二)各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五个工作日;(三)经批准占用开发区内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当依法组织开垦耕地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决定(2024年)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决定(2024年)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二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决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3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6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决定(2024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水,实现地下水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调查与规划、利用与保护、监测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本省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配置,优先使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

”四、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目标责任内容,实行严格考核管理。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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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工作,防止城市无序蔓延,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试点市县的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

第三条城市开发边界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定可进行城市开发建设与不可进行城市开发建设的界线,包括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以及中心城区周边与中心城区连绵发展的各类园区、开发区及下辖城镇的规划建设用地。

第四条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应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

第五条各试点市县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的工作研究、成果编制和边界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试点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并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依托科研院所和相关专家做好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技术指导和审查。

第七条各试点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责任主体,负责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的组织领导工作。

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八条各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成果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第十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技术要求,合理确定2020年城市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一条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应与城市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城市发展阶段相适应,明确各类需要重点保护和限制开发建设的要素,通过城市用地限制性评价,明确不能开发建设的空间和比重;通过城市用地适宜性评价,明确适宜开发建设区域的优先次序。

第十二条城市开发边界的划定成果参考(《陕西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编制技术指引》(附件2),边界应尽量利用各类区
划和地物的法定边界线、地理边界线、行政管辖线等,做到清晰可辨,便于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成果上报审批前,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县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成果应当参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程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开发边界成果按程序审批后,由各地政府在当地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开展对用地边界实施情况的监督稽查工作。

第十七条各试点市县要制定城市用地开发边界实施管理办法,明确城市开发边界内外允许建设项目的清单和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成果应作为各地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依据,并作为规划审查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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