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穗残联规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8月15日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助本市残疾人就业与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上岗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扶助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持广州市各区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残疾人。
第二章就业与创业扶持第三条用人单位在招考或者录用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员工占在职员工的25%以上且不少于10人且未享受其它社保补贴),对该单位为残疾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单位缴费部分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
(二)用人单位每新安排一名全日制应届残疾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上岗就业半年以上的可以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岗位补贴。
该岗位补贴由单位统筹使用,用于改善本单位残疾人就业环境(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等)。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在广州市,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办法。
这一办法的推行,对于推动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其目的在于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在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有着明确的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那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如何计算的呢?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一般按年计算征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一年度的保障金。
为了确保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广州市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申报和缴纳程序。
用人单位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填写相关申报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会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按照核定的金额缴纳保障金。
缴纳方式通常包括通过税务机关的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缴纳,或者到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柜台缴纳。
在征缴过程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有着相应的规定。
比如,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年起三年内,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9.22•【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散按比例就业第三章集中安置就业第四章其他形式就业第五章就业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本地区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及承担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对于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残疾人联合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分散按比例就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单位跨省招用残疾人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用工计划及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其提供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粤财社〔2014〕145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残联,省直管县财政局、残联: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残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五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按规定征缴纳入省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省级残疾人就业统筹金,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集体研究、竞争性分配、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广东省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就业金")的收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金"是指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比例的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交纳"就业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收入的80%计算交纳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金"按属地原则交纳。
"就业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驻穗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
驻其他市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委托所在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收取的"就业金"20%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金缴款通知书》。
交纳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款项交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缓缴或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按滞纳金额的50%处以罚款。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05•【字号】穗国税发[2007]290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7]290号2007年12月5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7〕85号,穗财法〔2007〕89号文转发)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30号,穗国税发〔2007〕209号转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程序(一)资格的认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点“享受税收优惠单位的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按以下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的申请:1.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穗民〔2007〕219号,附件一)要求,到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企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民政部门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附件二)。
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广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东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31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本省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
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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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作者:佚名 就业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764 更新时间:2011-2-14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增城市支行,国家金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年度审核、管理的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广州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保障金。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五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
第六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第七条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保障金征缴的相关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工作职责。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实行市、区及县级市统一管理制度。
残联负责保障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残联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区、县级市残联负责初审、广州市残联负责复审、稽查等工作),以用人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级次作为分级入库的依据核定;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近服务,负责优化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服务点(以下简称年审服务点)配置;负责保障金政策制定和宣传解释工作;负责根据年审情况核定缴费单位应征数据并传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减(免、缓)审批;负责办理退费申请审批;负责对欠费单位责令限期缴纳;负责按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加收滞纳金;负责办理缴费单位对应征数据核定有异议的投诉(行政复议)事项;负责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拒不缴款的用人单位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事务。
(二)地方税务机关工作职责。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保障金代征的日常工作,保障金随税同征、同查、同管,并纳入考核管理,主要包括:负责按残联提供的应征数据代征保障金;负责征收期内的催缴工作;负责将征收的保障金按级次并注明分配比例销号入库;负责与国库部门对账;负责将逾期仍不缴费的单位名单(含金额)反馈同级残联处理;协助残联做好责令限期缴纳决定的送达等工作;负责受理退费申请和初核工作;配合残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负责核算征管经费,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负责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残联提供纳税单位名单等相关信息(注明纳税编码);协同残联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征收相关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工作。
(三)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会同残联负责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各级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并与国库部门做好对账工作,安排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每年末集中审批残联报送的退费申请,并将审核批准后的资料交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
(四)国库部门工作职责。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及辖属各级国库负责保障金入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负责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关于保障金预算科目、入库比例设置以及相关划库的协调工作,确保保障金在上线征收后顺利入库;负责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做好对账工作;负责按地方税务机关开出的《收入退还书》办理保障金退库;负责按规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缴入本级国库的同时办理划转手续上解统筹金,并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代征地方税务机关。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将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统计、质监等部门,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统计等工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度审核按以下程序及方式进行:(一)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告和通知,告知年审期至6月底。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在规定的相应时间段内持《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职职工人数统计报表、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证明材料,到年审服务点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三)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下称市年审机构)应为已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并将应征收保障金的相关数据传送地方税务机关。
(四)对超过6月30日仍未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市年审机构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的在职职工人数,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并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应于6月30日前向广州市残联提出缓、减、免缴保障金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保障金的征收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一)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地方税务机关收到市年审机构提供的应征数据,由用人单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向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
(二)保障金按年征收,缴费期限为每年的8月1日至10月31日。
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
(三)已与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简称ETS协议)的用人单位,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应缴保障金;其他未签订ETS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缴纳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保障金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由广州市残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残联、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国库部门办理退库。
第十条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保障金的征收,根据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关系进行分级管理、分级缴入同级国库。
即中央、省驻穗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入省国库,市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入市国库,区、县级市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入区、县级市国库。
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联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预算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由各级财政部门按上年度征收保障金总额的2%从保障金中安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征收保障金的征管、网络设备维护的工作经费。
地方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征收保障金的汇统核算和管理工作,对征收入库的保障金应在《入库税金明细报表》的“其它收入”项目分预算级次如实予以反映。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残联应切实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障金审核征收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及辖属各级国库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对辖区国库经收处办理保障金情况开展检查。
在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金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在职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残疾员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与用人单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作者:佚名就业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682 更新时间:2008-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福利第七章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与依据〕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类别·标准〕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权利保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特别扶助〕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特别保障〕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社会责任〕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职责〕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