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附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图文版)PPT课件

8.2
8.3
乡、镇人民政府 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关
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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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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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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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生产安全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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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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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和支持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 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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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 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从业人员
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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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
新材料
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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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 取得资格,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由安监总局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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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同时设计
改建
同时施工
扩建
同时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2纳021 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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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建设项目
金属治炼建设项目
生产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2021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7
生产经营单位 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上)安全生产是指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并防止环境污染等不利因素对人类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过程。
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需要全面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本篇将介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用于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并防止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中央法律,于2002年通过并施行。
该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保障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了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防止环境污染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
2、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专门的法律,于1996年10月通过,于1997年1月1日施行。
该法主要针对矿山作业中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明确了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安全生产要求,加强了矿山生产管理,提高了矿山生产安全水平。
3、涉及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这些法规主要规定了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方面的要求,规范了管理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为减少危险物品造成的伤害和环境污染提供了法律保障。
4、建筑安全监管法规建筑安全监管法规主要针对建筑施工和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规范了建筑安全监督和管理,明确了建筑物质量和使用安全的标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验收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三、企业应如何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风险等级,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雇员、客户、供应商和访客的安全,减少事故风险。
2、加强安全设施建设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各种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安全设施和装备的使用效率,建立有效的防护与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办公室、车间和生产线等地方的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

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一、课程介绍本课程主要介绍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帮助大家了解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法的背景和意义1. 安全生产法的背景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专门为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
2. 安全生产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求和规定1. 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 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
- 安全生产责任人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2. 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定安全操作程序和安全防护措施。
- 对高风险作业、特殊作业要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审查。
3. 安全检查和监督- 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基本措施,企事业单位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自查。
- 重大危险源单位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
4. 事故的预防和处置- 企事业单位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 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避免扩大事故影响,并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四、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1. 问题一:企业如何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解决方法:企业可以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岗位,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2. 问题二:企业如何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解决方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参考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保证员工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3. 问题三: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如何处置?解决方法:企业应及时报告事故,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扩大事故影响,并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找出问题的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新安全生产法安全培训

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街道新安全生产法安全培训前言: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第一次重要修改,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
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背景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共识。
2、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必须从法律上强化安全监管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近几年,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重大决策和举措,需要将重要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制度。
4、受当时立法的限制,部分条款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5、多年来的安全生产及事故仲裁和审判实践,为修订《安全生产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6、经过多年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责任制、规章制度、劳动(个体)防护等各项保障已基本形成,发展方向已经清晰。
二、《安全生产法》修订的重大意义1、反映了经济社会背景和我党执政理念的重大变化,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红线意识2、适应了我国安全生产情况的新形势和新变化,有力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安全发展3、为进一步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持续好转4、进一步解决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三、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一)、安全生产机制: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1)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主要有8个方面: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2024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PPT)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 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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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 训总结与展望
REPORTING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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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和成果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介绍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发展历程及核心内容。
2024/3/26
重要法律法规解读
详细解读了《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关键法律法规,提高了参训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素养。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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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 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 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 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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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关系
企业应遵守政府监管部门制定 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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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指导, 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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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标准
救援能力。
灭火救援
规定了火灾现场指挥、灭火救援 、医疗救护等方面的内容,保障 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灭火救援工作。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
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事 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03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负责人应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 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PPT)
汇报人:可编辑 2023-12-18
目 录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核心条款解读 •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 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 •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处理 • 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培养与教育
0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系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从事禁忌的劳动范围。
《消防法》相关条款
火灾预防
规定了各级政府、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 防安全职责,包括制定消防安全 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
火灾隐患等。
消防组织
要求各级政府建立消防组织,加 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消防应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PPT课件

2.7 安全生产标准
基础标准 产品标准 检测检验标准 安全与环保标准
01
技术标准
国家标 准体系
02
国民经济标准
国家国民经济标准 企业经济标准
2.7 安全生产标准
根据《标 准化法》 的规定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安全与环保标准极大多数 为强制性标准
根据标准 颁布的机
关不同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2.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和政府颁布法规主要有:
1)《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公告第36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53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政府令第43号 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宁政发[2010]55号 5)《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办[2011]117号 6)《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宁政办发[2013]30号 7)《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公告第61号 8)《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43号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学习安全法规 強化安全管理
主讲人:XX
时间:20XX.XX.XX
目录
01 安全生产概述 02 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概念 03 安全生产法规主要内容 04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责任
01.安全生产概述
无危则安,无损则全。古往今来,治国兴邦,安全是关键。人们 能承受的危险程度,这种危险程度不会对人造成伤害。
三 同 时 审 查
设使检 安计用测 全制过检 评造程验 价保保保
障障障
危 险 源 监 控
危 险 品 管 理
危 险 作 业 监 护
安全生产法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法知识培训安全生产法知识培训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的生命价值愈发宝贵,安全生产法知识也越来越重要。
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知识培训,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安全生产法知识培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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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附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一、《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三条)【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新增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七、有关协会组织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
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安全生产标准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解读:1. 国家给予奖励条件:(三条)(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2)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3)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奖励形式:(三种)可以单独采用或者同时采用。
(1)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2)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3)晋升职务。
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生产经营单位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八条):7项。
此处略,详见上节“三.2”。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此处略,详见上节“三.3”。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7项。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