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版会计法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985
1993
1989
立法宗旨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分章节练习题-第2章会计法律制度-第4节会计法律责任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分章节练习题-第2章会计法律制度-第4节会计法律责任[单选题]1.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江南博哥)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报复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的处理是()。
A.依法追究民事责任B.依法给予行政处罚C.依法给予行政处分D.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报复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单选题]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A.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B.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C.4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D.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选题]3.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违反会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B.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C.授意、指使会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D.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①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022-2023学年河北省沧州市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基础真题一卷(含答案)

2022-2023学年河北省沧州市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基础真题一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案例分析题(10题)1.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的处罚有()。
A.通报B.罚款C.行政处分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该企业2012年利润表中净利润的金额为( )元。
A.150 000B.165 000C.200 000D.220 0003. 我省某企业2008年9月1日资产总额为1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0万元。
8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①从银行取得期限为6个月的借款6万元,存入银行。
②收到A单位投入新设备一台,价值10万元,交付生产使用。
③购入新机器一台,价值7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交付生产使用。
④从银行取得期限为3个月的借款12万元,直接偿还以前欠B单位货款。
⑤经批准,将资本公积金6万元转增资本金。
⑥经研究决定,企业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4万元。
(1)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列式计算该企业8月31日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
(4分)(2)该企业9月发生的如下经济业务,请根据下列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9分)①采购原材料,价款7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②收到大兴厂作为投资的货币资金4000000元,已存入银行账户。
③向银行借入期限为10个月的借款60000元。
④办公室王芳预借差旅费4000元,以现金支付。
⑤从银行提取现金200000元备发工资。
⑥用现金发放职工工资200000元。
⑦购入机器设备一台,价值32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⑧王芳出差回来后报销差旅费3600元,退回多余现金400元。
⑨用银行存款30000元归还以前欠款。
4.根据以下材料,回答下列各题。
2012年3月,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发生以下情况:(1)厂长李某将朋友的女儿张某调入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会计做假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会计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对于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会计做假账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投资者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会计做假账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以警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维护会计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二、会计做假账的法律定义会计做假账,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故意隐瞒、虚构、篡改、伪造、销毁或者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会计做假账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行政处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民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会计实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哪些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对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行为的处罚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对外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行为的处罚对米购人、米购代理机构应当米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行为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的处罚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行为的处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行为的处罚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行为的处罚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行为的处罚对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处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行为的处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行为的处罚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行为的处罚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行为的处罚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行为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行为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行为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行为的处罚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的处罚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行为的处罚对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行为的处罚加处罚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登记保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盐城市财政局权力事项任清单二◦一五年四月附件1部门职责表附件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附件3公共服务事项表附件4履行部门职责所对应的权力事项表附件5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详见文件夹附件6权力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中介、盖章、收费等情况附件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
财务管理国家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财务管理的国家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务管理国家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企业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活动范围、程序和责任,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真实性原则企业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企业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毁灭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3.完整性原则企业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企业不得遗漏、隐瞒或者故意扭曲重要信息,确保财务报告的完整性。
4.及时性原则企业应当及时编制、报送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5.可比性原则企业财务报告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和会计期间,确保不同企业、不同时期的财务报告具有可比性。
6.谨慎性原则企业在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三、财务管理的法律体系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为财务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财务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了会计工作的法律地位、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益等。
3.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其中关于公司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4.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规范,规定了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编制方法等。
5.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管理具有重大影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法律规定财务混同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财务混同,是指企业或个人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将个人财务与单位财务、不同企业之间的财务混淆在一起,造成财务混乱、资产流失、利益输送等问题。
财务混同现象在我国企业中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企业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防范财务混同风险,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财务混同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财务混同的定义及表现形式(一)定义财务混同,是指企业或个人在财务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将个人财务与单位财务、不同企业之间的财务混淆在一起,造成财务混乱、资产流失、利益输送等行为。
(二)表现形式1. 个人账户与单位账户混同。
企业或个人将个人账户与单位账户用于资金往来,将个人收入和支出与单位收入和支出混淆。
2. 不同企业账户混同。
企业之间将各自的账户用于资金往来,造成资金来源不明、使用混乱。
3. 虚开发票、伪造凭证。
企业或个人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凭证等手段,将个人支出纳入企业成本,或将企业收入转移至个人账户。
4. 利益输送。
企业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资产或收入转移至个人或关联方,损害企业利益。
5. 财务报表造假。
企业或个人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事实等手段,伪造财务报表,误导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
三、法律法规对财务混同的规定(一)刑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会计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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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
凭证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罚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对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行为的处罚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对外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
会计账簿行为的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行为的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的处罚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行为的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
有关的其他情况行为的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
确定中标人行为的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行为的处罚
对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
其他方式采购的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行为的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
利益行为的处罚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而未公告行为的处罚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行为的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
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
提高开支标准行为的处罚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行为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行为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行为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行为的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行为的处罚
对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行为的处罚
加处罚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登记保存)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
盐城市财政局权力事项
责
任
清
单
二〇一五年四月
附件1
部门职责表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