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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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分析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分析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分析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分析摘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是股东、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可能存在不合规、虚假陈述等问题,这就涉及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存在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并探讨如何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进行有效监管。

1.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性质和来源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财务报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性质是一种民事责任,并来源于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主体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等。

2.1 公司作为财务报告的发布主体,公司应当对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且要确保报告中披露了所有重要信息。

2.2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有监督和审核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责任。

董事会应当确保财务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完整的财务信息披露。

2.3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准备、编制和披露负有直接责任。

他们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并确保报告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要求。

2.4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承担审核财务报告的责任。

他们应当根据国家的审计准则和规定,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提供独立的、客观的审计意见。

3.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追究当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存在不合规或虚假陈述的情况时,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3.1 民事责任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证明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追究民事责任。

3.2 行政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对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上市、撤销注册等。

会计法 财务负责人 连带责任

会计法 财务负责人 连带责任

会计法财务负责人连带责任
会计法规定,企业的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是财务负责人(包括财务主管、会计主管、出纳员等)的重要职责。

如果企业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造假等问题,会计法规定财务负责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企业发生财务违法行为,不仅企业本身要承担责任,相关财务负责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财务负责人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将面临连带责任:
1. 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会计核算事项,导致财务报告虚假或者不完整;
2.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企业会计制度或者财务管理制度,导致财务报告虚假或者不完整;
3. 故意造假、伪造、销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导致财务报告虚假或者不完整;
4. 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和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因此,作为企业财务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企业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可能产生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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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报告法律责任

企业财务报告法律责任

企业财务报告法律责任一、背景介绍企业财务报告是企业向外界传递财务信息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可能会在财务报告中故意篡改、隐瞒或者虚报相关数据,从而误导投资者。

针对这一现象,法律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虚报企业财务报告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86 条规定:“虚构资产、负债、利润、营业额等信息,编造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虚假交易等方式,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虚报资产、利润,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故意虚报财务报告行为的刑事处罚。

2.行政责任对于发行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公众公司,如果其虚假陈述财务报告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可对虚假陈述行为启动行政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罚,包括罚款、撤销公司证券市场的上市资格等。

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对于哄抬或者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可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3.民事责任由于虚假财务报告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有权主张其权益,依法追究企业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受损害的投资者可以要求相关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并能够根据实际损失大小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补充措施1.审计监督为了确保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审计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

审计机构应负有责任,进行企业财务报告的审计监督,并对虚假陈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虚假陈述行为,审计机构应予以揭发,并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2.加强监管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监管,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严密调查,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罚。

财务报告中的造假与舞弊

财务报告中的造假与舞弊

财务报告中的造假与舞弊引言财务报告是公司向股东、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提供财务信息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包括追求短期利益、规避税收或隐藏负面信息等,有些公司可能会通过制造虚假财务报告来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

这样的行为被称为财务报告中的造假与舞弊。

本文将探讨财务报告中的造假与舞弊的定义、原因和可能导致的后果。

同时,我们将讨论一些常见的财务报告中的造假与舞弊手段,并提出一些建议来预防和发现这样的行为。

财务报告中的造假与舞弊定义财务报告中的造假与舞弊指的是故意通过操纵财务数据或者采用欺骗手段来误导公司股东、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使他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产生错误的看法。

这种行为可能以虚报收入、夸大利润、隐瞒负债、操纵股票价格等形式出现。

财务报告中的造假与舞弊原因追求短期利益许多公司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预期和保持股价稳定,可能会通过操纵财务数据来夸大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增长潜力。

这样一来,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从而推高股票价格,并在短期内获得更高的回报。

规避税收一些公司可能通过财务报告中的造假与舞弊手段来降低所需缴纳的税收。

通常情况下,公司会夸大费用或减少收入,以减少纳税基础,从而降低税收负担。

隐藏负面信息有些公司可能会操纵财务数据,以掩盖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业绩问题。

这样一来,公司可以维持良好的形象,避免投资者和股东的恐慌,从而保持股价的稳定。

财务报告中的造假与舞弊手段虚报收入和利润虚报收入和利润是财务报告中最常见的造假与舞弊手段之一。

公司可以通过虚构销售合同、收款支出等手段,夸大公司的销售收入和利润。

隐藏负债和损失公司可能会通过隐藏负债和损失来操纵财务报告。

例如,公司可能会将某些债务转移至关联公司,或者采用虚构的交易来隐藏实际的负债和损失。

操纵股票价格有些公司可能会操纵财务数据以影响股票价格。

例如,公司可能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夸大公司未来的业绩,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并推高股票价格。

财务报告造假与舞弊的后果财务报告中的造假与舞弊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投资者损失:虚假的财务报告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财务责任追究制度

财务责任追究制度

财 务 责 任 追 究 制 度(本制度已经2010年9月29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财务工作及相关各岗位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增强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三条 公司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导致财务管理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财务管理工作重大差错以及公司遭受的行政处罚或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因工作差错导致公司遭受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定期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经认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四)违反公司会计政策和财务管理程序以及未经请示擅自进行减值处理或对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情形隐瞒不报的情形;以及遇重大问题、情况不报或办理不及时导致延误或误传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受到举报和及有关部门追查,经核查属实的;(六)在对外报送资料、统计、行文、审核、签章工作中马虎从事,未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从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七)对公物、重要物品及资料管理不善,导致公物、重要物品损失或者丢失的;(八)未履行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将应及时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始凭证及会计资料未按要求及时归档,造成文件和资料残缺或丢失的;(九)擅自挪用公司现金或因疏忽对公司现金保管不善导致现金丢失的;(十)因工作中互相扯皮或故意推诿等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十一)因工作不力造成遭受证券、外汇、海关、工商、税务、环保、质检、国土等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十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拒不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人员要求提供原始资料以及开展财务工作等拒不配合的。

财务管理制度法律

财务管理制度法律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合法性原则:企业财务会计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公正性原则: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应当公正、客观,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四)及时性原则: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应当及时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财务管理制度内容第四条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核算体制:明确企业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职责分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

(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三)账薄设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明细账、日记账等。

(四)内部管理会计制度:结合企业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内部管理会计制度,使会计管理工作渗透到经营管理各个环节。

(五)会计工作交接: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六)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明确会计核算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三、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一)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财务负责人负责制:设立财务负责人岗位,负责组织和领导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三)财务总监负责制:设立财务总监岗位,负责组织和领导企业会计核算工作。

四、法律责任第六条企业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二)隐瞒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财务制度不得坐支的规定

财务制度不得坐支的规定

财务制度不得坐支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促进财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保障财务资金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制度不得坐支是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凡与本制度规定相抵触的行为,一律不得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务处或财务主管部门为负责财务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财务制度不得坐支规定的宣传和落实,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财务制度不得坐支的具体要求第五条财务制度不得坐支是指在财务管理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指示下属或他人违规为自己或他人提供资金或物品等不当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财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务制度不得坐支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财务制度不得坐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以虚假借款、报销等手段套取资金;(二)以虚构的业务流程或合同等方式获取经费;(三)私自挪用公款或资产;(四)利用权力或地位谋取私利,收受礼金、回扣等。

第八条财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财务制度不得坐支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财务主管部门应当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对财务制度不得坐支规定的认识和执行水平。

第十条财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反财务制度不得坐支规定的惩罚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违反财务制度不得坐支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被违反财务制度不得坐支规定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人员应当为保障单位财务安全和利益,加强自律,不得违反财务制度不得坐支规定。

第四章其他第十四条对财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其他违规行为,财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财务管理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调整或修改,另行发布。

会计法律责任案例近五年(3篇)

会计法律责任案例近五年(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会计法律责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本文将回顾近五年内我国发生的几起具有代表性的会计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和教训,以期为我国会计行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案例一:上海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2018年)案情简介:上海某上市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财务数据,涉及金额高达数亿元。

经调查,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等关键人员涉嫌违规操作。

法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涉及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案例分析:该案反映了上市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等问题。

公司管理层为了追求短期利益,不惜虚报财务数据,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此案警示企业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二、案例二:深圳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案(2019年)案情简介:深圳某公司通过虚假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长期逃避税收。

经税务机关调查,该公司涉嫌偷税漏税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法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补缴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案例分析:该案暴露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会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采取违法手段逃避税收。

此案提醒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税收观念,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诚信纳税。

三、案例三: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出具审计报告案(2020年)案情简介: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一家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在审计过程中,该所未能发现公司存在的重大财务问题,导致审计报告失实。

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并吊销了其执业资格。

案例分析:该案反映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审计人员专业素养不足等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市场的主体,应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

此案警示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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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世界正面临着谎言的危机,安然、世通已经被五百强淘汰出局,其中世通目前被发现其会计欺诈案涉及的金额可能高达110亿美元。

而在我国,琼民源、红光实业、银广厦等会计舞弊,也早已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境界。

一系列上市公司的舞弊丑闻,引起了人们的惶恐,让人们开始担心再一次金融危机的爆发。

在本文,笔者主要讨论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所有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以此希望能为解决会计舞弊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责任主体范围
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所要披露的最重要的信息,在资本市场的运作过程中,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分析财务报告的整个产生输送过程,可以看出要对虚假财务报告负责任的各个主体。

其供给链如下:
公司的会计人员加工财务报告→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负责全面制定财务报告→监事会监督财务报告的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的报出→媒体传播财务报告→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利用财务报告由以上的供给链可以看出财务报告的供给是经过层层监督才最后服务于相关利益主体的。

从整个供给过程看,只要供给链中的各环节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是可以避免最后劣质产品——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的。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影响,相关责任主体在权衡了造假收益与舞弊违法成本孰重孰轻之后,他们选择了舞弊。

按照游戏规则,舞弊能带来高收益,也能带来高风险,但理论总是受假设条件限制才在现实中大打折扣的。

我们认为风险弱化的原因之一是:惩罚力度不够,法律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从以上供给链可以看出对虚假财务报告负责任的责任主体的范围。

但值得一提的是,会计工作人员虽然也参与了会计信息的生产,但不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这已达成共识,在新修订的《会计法》中体现得尤为明确。

而对于传播媒体,由于我国的媒体权限有限,所以法律责任暂且不论。

法律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界定
我国法律对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的界定
我国目前主要通过《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规范。

其具体规范如下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2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03年1月9日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允许有条件的进行民事侵权的诉讼,对于诉讼时效、责任主体范围、立案依据、管辖级别、规则原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等都给予了规定。

财务报告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再界定
我国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界定的缺陷
行政责任即政府部门、主管机关或证券经营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的裁决和处理,是一种行政处罚。

不实陈述的行政责任旨在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市场的信誉,但其特点是:一般是针对范围较小,损失较少、影响较轻、违法程度轻微的虚假陈述政府部门或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纪律检查、罚款等即可。

而对于像银广夏这样肆无忌惮的、影响极坏的虚假陈述,若只采用行政责任,那对投资者的信心将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而对责任主体必将是一种隔靴搔痒的纵容。

刑事责任旨在惩罚严重违法者,总的说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关注点在于威慑和防范违法行为。

在我国,除少数严重案件适用刑法外,大多数案件以行政处分和罚款为主,而且对公司的处罚力度要比有关管理层的力度更大一些。

如上表所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虚假信息披露的刑事责任,最高是3年有期徒刑,而美国2002年7月30日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生效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立法案》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故意销毁、隐匿、伪造财务报告、证券欺诈等犯罪
行为处以重典(涉嫌财务报告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处20年监禁,欺诈的犯罪行为则最高可处25年监禁)。

相比之下,我国的刑事责任有点轻,尤其同其他刑事犯罪的处罚相比,更体现不了虚假信息披露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民事责任证券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责任主体应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是解决证券市场虚假信息泛滥的最好的方法。

而在我们国家曾一度缺乏对虚假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但2002年1月16日的《通知》和2003年1月9日的《规定》的发布,已经允许有条件的进行民事侵权的诉讼,这标志我国在虚假信息披露民事赔偿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但实践表明,绝大多数股民由于不具备《规定》所界定的条件,即诉讼必须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了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的处罚或在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了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在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并且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诉讼只能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主体可以采用共同诉讼方式而不能采用集体诉讼方式等规定,因而能使原告的损失得到切实的保障。

而且我国还缺乏法律层面的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人们期待着《证券法》、《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

法律责任体系在《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责任主体,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似乎还有争议。

各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的范围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例如对于责任董事,究竟是在公司兼任管理职务的董事还是进行了分工的分管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还是董事会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等等,即使人们期待已久的《规定》中也只是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虚假陈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究竟“负有责任的董事”的范围是什么,却没有定义。

总之,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分担标准的模糊,都给公正执法设下了障碍。

另外整个责任体系的处罚力度还存在差异,《刑法》规定可以单处或并处2万—20万元罚金,《公司法》规定可以处1万—10万元罚款,《证券法》的规定是3万—30万罚款,数额不一,各法的不协调着实让执法部门无法判案。

整个法律责任体系最大的缺陷是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这种各责任的分工不协调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法律法规的完善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重视公权权力的运用,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广度和力度,唯独忽视民商法的私权保护,以公权处罚代替私权救济,注重制裁而忽视补偿,注重打击遏制而忽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我国传统的“重刑轻民”的法律思想。

随着一系列造假事件的出现已经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将民事救济纳入《公司法》、《证券法》的紧迫性。

安然事件后,美国颁布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对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保证,而且还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处以重典,这足以说明完善整个法律责任体系的必要性
我国在立法中需立足本国实际,正视自己法律责任体系的缺陷,借鉴国外可利用的经验,同时也要加大执法力度,所谓“赏罚者,不在于必重,而在于必行。

必行,虽不重而民肃。

不行,则虽重而民怠。

”当然在完善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应注意综合治理的必要性: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缩小违法违规的生存空间;完善治理结构,从根本上杜绝董事遐想;强化董事的责任意识,加强董事的诚信教育,减少违规机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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