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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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2.1 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特点和作

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是国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谋划,是国家长远发展的纲领性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2.1.1(了解)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基本特点

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具有指导性、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

(1)规划的指导性

(2)宏观性规划的宏观性有两点:一是以国家为主体,研究国家范围内的经济运行以及国外因素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做出全局性的判断和对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全局稳定,以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

二是通过对有关国民经济的各种总量分析和预测,研究宏观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

体现规划的宏观性,要坚持以下几点:

一是注重保持宏观经济总量的大体平衡,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

二是充分发挥市场供给和需求对经济运行的导向作用和推动作用,同时注重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指导市场,调控市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三是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以国家利益为主体,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是为实施规划选择的政策是配套的宏观政策体系,并根据当时形势选择政策目标、政策手段的搭配和组合。

(3)战略性

发展战略决定了规划的出发点和依据,规划则是发展战略的具体化和表现形式。具体体现为

一是发展规划的制定,应突出其发展战略的权威性;

二是规划工作要研究战略,提出实施战略的建议;

三是强化战略性手段和战略性标准对实施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的指导作用;

四是加强对发展战略在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研究,及时提出补充、替换和调整战略的对策。

发展规划体现政策性,一是要正确把握宏观经济的政策取向,二是要加强规划与政策之间、政策体系内部的相互协调、搭配与组合,三是要提高经济政策的有效性,保持经济政策的连续性。

2.1.2(掌握)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作用

(1)目标导向作用 (2)平衡协调作用 (3)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4)政策选择的作用 (5)规范约束和激励的作用。

2.2 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体系

2.2.1(熟悉)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三级三类的规划管理体系。

(1) 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

国家级规划,是指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全国规划,关系到国家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在制定国家级规划时,

应考虑到地方的实际,照顾到他们的利益。

地方规划。分为两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规划和市县级规划,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本地区发展的规划。

(2)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1)总体规划。它是规划期内主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国家的“五年规划”,是国家总体规划的基本形式,

它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国家总体规划和地方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2)专项规划。它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

3)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级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跨省级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国家总体规划、省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2.2.2(掌握)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1)遵循正确的规划编制原则

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二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

三是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四是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五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

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

(3)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

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省级的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2.2.3(掌握)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论证制度

(1)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

(2)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

2.2.4(掌握)规划的审批管理

(1)规范审批内容

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2)明确审批权限

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的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跨省级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2.2.5(掌握)规划的评估调整机制

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有关地区和部门也要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方案(需要报批、公布的要履行报批、公布手续)。总体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专项规划或区域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

2.3 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思想与指导方针

2.3.1(掌握)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我国长期以来经济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吸收人类现代文明新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

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2.3.2(掌握)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六个必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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