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陕备案法规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的通知(陕卫监发[2009]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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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的通知(陕卫监发[2009]32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陕卫监发[2009]322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的通知(陕卫监发〔2009〕322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现予印发。
原《陕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陕卫法函〔2009〕306号)作废。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陕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制定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备案受理范围(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备案:1、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2、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省卫生厅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二、备案程序(一)标准的审定1、审定要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审定结束后将审定意见、审定人员名单与其它要求的资料一并提交进行备案申请。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正文:----------------------------------------------------------------------------------------------------------------------------------------------------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1月5日)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
企业根据项目投资额到拟建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的,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辖区内的项目,投资额在8000万元(不含)-2亿元(含)的,在西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8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在市级(包括建制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采取书面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方式。
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企业可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第六条企业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时,应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见附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投资项目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的,需提交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5•【字号】陕发改发〔2008〕1631号•【施行日期】200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扩权县(市)经济发展局,省管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号),以及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市县经济发展活力,缩短项目准备周期,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对《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一、扩大市、县项目备案管理权限。
根据国家规定,省内适用备案制的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西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等同于省级发展改革委。
中省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备案权限等同于市级发展改革委,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
15个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等同于市级发展改革委。
房地产开发(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在项目开发建设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实行前置备案。
省内适用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先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申办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土地和环评手续。
并据此将《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第六条第四款调整为:关于符合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节能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说明。
2016年起我省将取消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陕备案制度

2016年起我省将取消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陕备案制度日前,省住建厅转发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并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实际,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取消外省企业进陕备案制据悉,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将取消外省建筑业企业(包括取得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资质证书资格的企业)进陕备案制度,外省企业入陕不再进行备案、发放备案证书。
此后,外省企业在陕承揽业务前,需登录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含勘察设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陕西建筑市场一体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打印网上自动生成的《外省入陕企业信息登记表》,持信息系统无法查询的有关材料到陕西省住建厅便民中心进行核对确认。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无法查询的外省建筑企业不予登记。
按照要求,2016年1月1日前已入陕的外省建筑业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应按上述规定要求完成企业信息录入、材料核对工作。
外省入陕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变更网上信息,并告知陕西省住建厅。
报送信息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外省建筑企业,将被禁止进入陕西建筑市场。
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省住建厅指出,陕西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已入库企业,各市、县(区)不得再要求其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凡在陕西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企业库可查询的区域外企业(包括本省其他地区企业和外省企业),各市、县(区)不得违反规定设置门槛,限制其在本地参加招投标活动。
同时,各市、县(区)政策中若有与住建部、省住建厅开放市场规定要求相抵触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以促进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强化对建筑市场的动态监管今后,外省在陕建筑企业项目中标后办理合同备案时,中标合同或发包通知书中的项目经理与投标项目经理必须一致;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系统根据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自动将总监、项目部班子和现场管理人员与工程项目进行绑定,同时应具备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软(硬)件条件,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简化外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陕备案程序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简化外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陕备案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3.21
•【字号】陕建质发〔2019〕1019号
•【施行日期】2019.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简化外省工程质量检测机
构入陕备案程序的通知
陕建质发〔2019〕101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优化简化办事程序。
经研究决定,外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来陕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凭企业原注册地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在省综合服务中心当即办理入陕备案。
需要固定的检测设备,就位固定后,按相关规定需要重新标识、复核、取得相关计量认证的,须取得计量认证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原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第四条强化外省入陕企业管理自2019年3月21日起废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1日。
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5【实施日期】2002.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2002年3月25日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部省双重管理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政府规章的备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发布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
办法、实施细则、通告、决定、命令以及具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等文件的总称。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制发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联系、商洽公务的文件,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发布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发布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向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并具体承担向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在发布规范性文件前,应当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就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内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入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省(以下简称“本省”)人口管理,保障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入本省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游客、务工人员、经商人员、学习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入陕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登记与备案第四条入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第五条入陕人员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停留期限、工作单位或就读院校等。
第六条入陕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工作证明、学生证明等。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入陕人员备案信息,对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住宿管理第八条入陕人员住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入住酒店、宾馆等住宿场所,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如实登记住宿信息;(二)租赁房屋的,应当向房东出示身份证件,并签订租赁合同,将相关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三)不得在未登记的场所住宿。
第九条住宿场所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住宿登记制度,对入住人员身份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章工作与学习管理第十条入陕人员从事工作或学习,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十一条入陕人员从事工作,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四)健康证明;(五)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
第十二条入陕人员就读,应当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四)入学通知书;(五)健康证明。
第五章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第十三条入陕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入陕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五条入陕人员可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购买商业保险。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陕建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9]63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西安市建委、杨凌示范区建设规划局,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的要求,现就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备案程序进陕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请登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办事指南”--“勘察设计”栏目查阅本文,并按要求准备相关登记备案材料。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应在与建设方签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个月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进陕企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结登记备案手续后,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审批表》和《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及时到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对进陕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实行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制度。
二、备案需报送的材料(一)《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件1)。
参与报备项目的所有勘察设计人员都要列入“勘察设计人员一览表”中,并在“签名”栏手写签字。
表格须打印,填写、盖章须规范清晰。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备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项目技术负责人须为高级工程师或一级注册人员。
(五)人员一览表中所列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企业近三月内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和由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人员明细表)。
进陕备案法规
进陕备案法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进陕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在国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而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陕西省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四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分为企业备案与项目备案两个步骤。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前,应当首先办理企业备案并取得由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备案证》(下列简称《入陕备案证》)。
取得《入陕备案证》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签订在陕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须在30日内到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项目备案办结后,方可开展项目勘察设计。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入陕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甲、乙级资质证书;(三)社会信誉良好,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四)在陕技术人员符合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级配合理;(五)企业近3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者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很多于2项(以上三个奖项务必具备其一),工业设计项目应有与工艺有关的专利与专有技术;(六)项目负责人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者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很多于1项(以上三个奖项务必具备其一);(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有关认证,勘察设计责任保险齐全;(八)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九)熟悉、掌握国家、行业与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入陕登记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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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入陕登记之前,需要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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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进陕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在国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而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陕西省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四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项目备案两个步骤。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前,应当首先办理企业备案并取得由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备案证》(以下简称《入陕备案证》)。
取得《入陕备案证》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签订在陕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须在30日内到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项目备案办结后,方可开展项目勘察设计。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入陕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甲、乙级资质证书;(三)社会信誉良好,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四)在陕技术人员符合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级配合理;(五)企业近3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以上三个奖项必须具备其一),工业设计项目应有与工艺有关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六)项目负责人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1项(以上三个奖项必须具备其一);(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相关认证,勘察设计责任保险齐全;(八)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费依据国家相关标准;(九)了解、掌握国家、行业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企业备案程序:(一)登录陕西建设网(),进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在线填报本企业和分支机构信息并发送上报。
(二)携带以下书面材料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陕备案证》:1、前来办理入陕备案业务的人员身份证、介绍信;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3.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4.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的诚信证明;5、企业获奖证书,专利、专有技术证书原件、复印件;6.企业法人授权认定的该企业入陕备案负责人有关资料:①入陕备案负责人的总院(总公司)法人授权任命书,要有法人签字及总院(总公司)行政公章;②入陕备案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原件、复印件;7.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简历,在陕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与总院(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公场所证明、办公设备购置凭证复印件及清单;8、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要求,出具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申请办理企业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入陕备案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告知企业。
第九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项目备案程序:(一)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陕西建设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项目备案信息并发送上报,备案人员须是承担该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的所有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审核、审定、设计、校对)。
(二)在线打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单项工程备案表》(以下简称《单项工程备案表》)。
(三)携带以下书面材料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项目备案:1、《单项工程备案表》(一式三份);2、前来办理入陕备案业务的人员身份证、介绍信;3.《入陕备案证》原件;4.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复印件;5、项目负责人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6、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已备案人员无须提供);7、勘察设计责任保险保单原件、复印件(单项工程保险或企业年度保险均可)。
第十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要求,出具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备案,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诚信从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2、将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3、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4、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5、勘察设计文件未经总院(总公司)审查并签字盖章;6、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7、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8、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编制虚假勘察报告;9、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10、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12、允许其它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1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办结备案手续后,方可持《入陕备案证》及《单项工程备案表》在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每年在陕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在三项(含)以上的,应当于次年起在陕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在陕设立满三年的,鼓励其转为独立法人企业。
第十四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在陕西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具有满足在陕勘察设计现场服务且级配合理的固定工程技术人员,驻陕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资质标准要求的1/2。
第十五条转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应当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后,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到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第十六条取得《入陕备案证》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如证书有关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变化后30日内更新网上信息,同时持有关证明材料到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并开展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结果将在陕西建设网上公布,对年度检查合格的省外企业在《入陕备案证》上作检查合格记录,证书在次年继续有效;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省外企业在《入陕备案证》上作检查不合格记录,次年不得在本省继续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八条未在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各建设单位和招投标机构不得接受其招投标申请,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其文件审查。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入陕勘察设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违规企业的不良记录将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其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本规定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起实施,原《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陕建发[2007]196号)和《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9]63号)同时作废。
附件1:《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备案证》附件2:《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单项工程备案表》附件1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备案证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经济性质资质等级及范围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在陕地址分支机构邮政编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号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分支机构联系人备案编号:年月日企业变更栏变更核准机关(章)年月日变更核准机关(章)年月日变更核准机关(章)年月日变更核准机关(章)年月日动态监督记录栏记录机关(章)年月日记录机关(章)年月日记录机关(章)年月日记录机关(章)年月日附件2: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单项工程备案表企业名称:填报时间: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二〇一〇年七月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经济性质资质等级及范围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在陕分支机构情况在陕地址邮政编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号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联系电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分支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分支机构技术人员概况一级注册建筑师人一级注册结构师人二级注册建筑师人二级注册结构师人设备专业技术人员人注册岩土工程师人其他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初级职称:人分支机构主要技术装备概况承担本项目注册执业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注册类型及等级执业印章号身份证号本人签字注: 1、本表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造价师、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顺序填写。
2、签字栏必须本人手写有效,此页不够可加页。
承担本项目非注册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学历专业勘察设计工龄技术责任身份证号本人签字注:1、技术责任栏分别为:项目负责人、审核、审定、设计、校对等;2、签字栏必须本人手写有效,此页不够可加页。
企业出图章及注册执业印章企业出图章印模:注册建筑师印模:注册结构工程师印模:注册岩土工程师印模:企业合同专用章印模:项目审核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单位(盖章)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高度(米)工程等级工程造价(万元)勘察设计费(万元)承接方式委托□邀标□招标□勘察单位(勘察项目备案不填写)勘察文件审查机构(勘察项目备案不填写)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日期(勘察项目备案不填写)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章)年月日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