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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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1. 目的和适用范围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合同备案工作。

2. 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2.1 工程建设合同应由项目法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合同相对方签订。

项目法人应确保合同签订人具有相应的授权权限。

2.2 工程建设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合同标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工程造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2.3 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3.1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工作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

项目法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其他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 备案材料应包括:•工程建设合同正本;•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合同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3.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出具备案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告知备案人不予备案的理由。

4. 监督管理4.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4.2 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建设的各项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4.3 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有违法行为。

5. 法律责任5.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其他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违反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附则6.1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进行适时调整。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相关部门联系。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及个人。

二、合同备案原则
1. 合同必须依法订立,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2. 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3. 合同备案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合同备案程序
1.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申请。

2. 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合同附件、参与方资质证明等。

3. 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内容。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
1. 合同一经备案,任何变更或解除都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提供充分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监督管理
1. 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定期对备案合同进行检查。

2. 对于违反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责任追究
1. 对于未按规定备案的合同,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指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签订的合同文本报具有该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违约责任;(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式;(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

《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

取费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的,合同无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实行专户管理。

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将确定的监理费用一次性打入指定的银行专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监管,并按建设单位确定的工程进度向工程监理企业支付。

但最终工程的监理费用应当以工程监理企业所监理工程的造价为基准,进行结算。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自签订《合同》10日内,应当填写《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与《合同》以及向指定的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一起报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监理合同备案时,具有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下列内容:(一)监理企业在资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二)合同文本填写规范、有效;(三)监理取费符合《规定》要求;(四)已向指定账户打入监理费;(五)项目人员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之间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性质;(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四)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工程验收;(五)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订立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建设合同;(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理由。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信息应当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九条工程建设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者解除手续。

备案变更或者解除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或者解除的工程建设合同;(二)变更或者解除的依据;(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变更或者解除手续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变更或者解除凭证;对不符合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理由。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活动。

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备案。

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备案流程1.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如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修改。

3. 建设单位在接到修改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备案工作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证明》。

三、备案要求1.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

2.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3.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合同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合同备案机关)。

第五条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合同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对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查验、存档。

第六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合同签订要求合同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

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

第八条备案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3份;(二)合同双方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合同签订授权书复印件;(五)其他合同备案所需的材料。

第九条备案程序合同备案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合同备案机关;(二)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通知书;(三)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材料归档,并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郑州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郑州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经开区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范围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分包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合同)。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禁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复进行合同审查合同备案后,备案机构将备案合同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上述部门或者机构不再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合同备案需要递交的材料2、合同主要条款齐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招标的建设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中标文件相一致。

3、合同订立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备案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监制的示范文本。

前款所称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4、合同中约定需提交工程担保、保险的应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险等资料随合同一并备案。

5、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工程实施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实施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实施合同备案办法工程实施合同备案办法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三条合同备案原则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合同签订合同双方应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工程实施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合同备案程序1.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申请。

2. 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合同备案证明。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补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双方应及时修订合同,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备案。

第七条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实施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合同备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工程实施合同备案办法范本的核心在于规范合同的签订、备案及变更流程,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它也强调了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对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从而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运用中,各方应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对范本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合同备案办法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合同备案办法也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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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
郑州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郑州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经开区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范围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分包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合同)。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禁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复进行合同审查
合同备案后,备案机构将备案合同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上述部门或者机构不再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合同备案需要递交的材料
2、合同主要条款齐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招标的建设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中标文件相一致。

3、合同订立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备案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监制的示范文本。

前款所称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4、合同中约定需提交工程担保、保险的应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险等资料随合同一并备案。

5、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通过合同约定,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合同必须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6、总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不得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及个人签订分包合同。

五、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勘察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勘察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实行招标的项目可免提交。

3、实行招标的勘察项目须提供招标文件和中标备案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直接发包的勘察项目须提供业主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勘察合同原件。

5、办理了工程保险的勘察项目,须提交保险公司支付履约保险文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6、《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备案表》见表-1(一式两份)。

(二)设计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实行招标的项目可免提交。

3、实行招标的设计项目须提供招标文件和中标备案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直接发包的设计项目须提供业主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设计合同原件。

5、办理了工程保险的设计项目,须提交保险公司支付履约保险文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6、《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表》见表-2(一式两份)。

(三)施工总包、分包合同备案
1、施工总包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施工总包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得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实行招标的项目可免提交。

(3)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须提供招标文件、中标备案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须提供发包批准文件,预算书、答疑纪要等(提供复印件核验原件)。

(4)施工总包合同原件
(5)《建设工程总包合同备案表》见表-3(一式两份)。

(6)办理了工程担保、保险的工程项目,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保险履约担保、保验文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7)项目管理班成员名单及有关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1)建设工程发包人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总包人填报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实施方案》(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5)施工总包单位与施工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原件。

(6)分包人的项目经理证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7)《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见表-4(一式两份)。

(8)办理了工程担保、保险的工程项目、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总包人的支付保函和分包人的履约保函(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监理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实行招标的项目可免提交。

3、实行招标的监理项目,须提供招标文件和中标备案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直接发包的项目须提供业主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监理合同原件
5、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6、《建设监理合同备案表》见表-5(一式两份)。

(五)、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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