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闵刑初字第742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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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9)闵刑初字第83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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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闵刑初字第83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闵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黄,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9]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抢夺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智强,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至本市闵行区梅陇镇×路×号卫生院北侧人行道,趁被害人金不备,夺取金脖子上的金项链1根,价值人民币6,856元。

后被告人黄在逃逸过程中,被被害人金及群众扭获,并被追回所抢金项链。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的报案陈述及辩认笔录、证人朱、杨的证言及辩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被告人黄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新-(2019)闵刑初字第293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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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闵刑初字第293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闵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焦,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0日被拘留,2019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孟,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9]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焦及其辩护人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7月初某日、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焦、张已被判刑与他人结伙,窜至本市闵行区浦江镇路号外地员工宿舍处,依仗人多势众,采用言语威吓、用烟头烫等手段,威逼被害人李请客吃饭,并向李、徐强行索要人民币430元。

被害人徐左肩部被烟头烫伤,深达真皮层,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本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并致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以焦认罪较好等为由请求对焦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2019)闵刑初字第225号 精品

最新-(2019)闵刑初字第225号 精品

(2019)闵刑初字第225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闵刑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李,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9]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清、湛英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徐在本市闵行区×镇×村×路21号的暂住处,因家庭琐事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被害人余发生争吵。

后被告人徐用手掐余脖子致其休克,继而持刀刺中余左侧腹部致余重伤。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的陈述,证人陈、徐的证言,医院的病史资料,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以及被害人余对徐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请求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提出徐与被害人系未履行法律手续的夫妻,徐因家庭琐事一时冲动而犯罪,其社会危害和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

最新-(2019)闵刑初字第20192019号 精品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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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闵刑初字第1416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闵刑初字第141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程,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上海材料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9]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程驾驶牌号为沪5653重型专项作业车,沿本市闵行区沪闵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放鹤路路口右转弯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乔发生相撞,致被害人乔当场死亡,构成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程留守现场并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程所在公司与被害人乔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于同日交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98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交通事故录像观看记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乔的身份证、户籍资料、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人乔、范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程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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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闵刑初字第742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闵刑初字第7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魏,绰号阿三,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
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有寻衅滋事行为于2019年5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
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刑事拘
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绰号小峰,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初中文
化,无业,住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
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被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5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
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白,绰号阿峰,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回族,初中文
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
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9]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
高、白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魏及其辩护人林,被告人高、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魏因琐事与闵行区七宝镇
星风路*号浴场内员工发生争执,后魏纠集被告人高、白、魏已被判刑、陈另处
等人,携带砍刀、东洋刀、菜刀等工具至该浴场闹事,并将该浴场员工朱砍伤。
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朱右下肢多发性刀伤裂创累计长达
15以上合并右坐骨神经损伤,并出现失血性休克代偿期,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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