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环境噪声划分技术规范
国家噪声标准

国家环境噪声标准大连兆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编2003年5月29日●《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了《职业性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标准》ISO1999●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标准限值等效声级L Aeq/dB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评价。
乡村生活区参照,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标准限值等效声级L Aeq/dB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评价。
Ⅰ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以及商业中心区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域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夜间频繁突发噪声(如排气),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0dB(A);夜间偶发噪声(如鸣笛),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5dB(A).●GB12523—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限值等效声级L Aeq/dB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评价。
●GB9660-19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噪声标准》标准限值L WECPN/dB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时所产生噪声影响的区域评价。
一类区域: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GB12525-19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限值等效声级L WECPN/dB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铁路边界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m处的噪声评价。
●GB/T3450—1994《铁路机车司机室允许噪声值》铁路机车司机室内噪声限值适用范围:本标准稳态噪声允许值适用于铁路干线机车司机室的噪声检验,等效噪声允许值适用于对铁路运营司机室噪声的卫生评价。
●GB/T12861-1991《铁路客车噪声的评价》客车车内噪声标准限值平均稳态A声级L A/dB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铁路上运用的新造普通全金属座车、卧车、行李车、邮政车、餐车、发电车和上述车种的合造车噪声评价.不适用于动车组的车辆噪声评价。
常州市市区噪声功能区划

《常州市市区噪声功能区划》修编(2010年)常州市环境保护局2011-7第1条为加强常州市区声环境管理,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有关规定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1994》,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和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3条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表环境噪声限制(dB(A))注:飞机场周围区域执行国家《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
铁路边界执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
第4条市区各类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详见常州市市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图)。
(一)1类标准适用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1-1、城北-城中居住、文教区:北起汉江西路-老藻港河-河海路-东经120路-龙锦路-青龙西路-丽华北路-竹林东路-竹林西路-新堂路-飞龙东路-通江南路-怀德北路-京杭运河老城区段-长江中路-沪宁铁路-龙江路-龙城大道-藻江河-太湖东路-惠山路-通江中路。
1-2、城南居住、文教区:北起沪宁铁路-通江南路-京杭运河老城区段-劳动中路-丽华北路-延陵中路-青洋中路-中吴大道-东吴大道-采菱港-京杭大运河-丽华北路(夏城北路)-312国道-长江南路-长虹路-和平南路(常武路)-滆湖东路-丽华南路(夏城路)-鸣新东路-兰陵南路(武宜南路)-滆湖西路-长江南路-延政西路-湖滨大道-劳动西路-南运河-童子河-蓬渡路-未知路名-运河路-长江中路-沪宁铁路。
(二)2类标准适用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中心城区除1类、3类和4类之外的区域执行2类标准。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https://img.taocdn.com/s3/m/bb145136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53.png)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测量方法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控制。
工业企业内部的噪声控制;工业企业与居民区、公共建筑等敏感区域之间的隔离带或缓冲带的噪声控制;工业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或紧急性的维修、检修、试车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工业企业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噪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限于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2008 环境噪声标准GB/T 3785.1-2010 声学电声学仪器第1部分:麦克风GB/T 3785.2-2010 声学电声学仪器第2部分:声级计GB/T 15173-2010 声学校准麦克风用声源HJ/T 2.4-2009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HJ/T 2.5-2009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处理与评价3. 术语和定义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并向周围环境传播的噪声,以及工业企业内部设施、设备、车辆等运行所产生并向周围环境传播的噪声。
3.2 厂界指工业企业占地范围的边界线,包括围墙、护栏等隔离设施。
3.3 厂界点指在厂界上选取的代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水平的点位。
3.4 厂界点A声级指在厂界点处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以A计权特性对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进行频率加权后得到的声级。
3.5 厂界点等效A声级指在厂界点处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在一定时间内对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进行能量平均后得到的A声级。
3.6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指工业企业在厂界点处的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的最大允许值。
4.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工业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按照厂界点所在区域的功能划分,分为四类,如表1所示。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22337—2008)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62 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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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专有 违者必究
年 月第 2008 10
1
版
开本 880 × 1230 1 / 16
A 声级; 间段。
35
边界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 (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 (或所有权) 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设施的边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1
GB 2233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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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噪声 background noise 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GB 22337 2008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 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 管理、评价与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ⅲ
GB 22337 2008
前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社会生 活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 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 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41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
建筑现场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督。
2、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5173 声校准器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3、术语和定义3.1 建筑施工(construction)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除外)等。
3.2 建筑施工噪声(construction noise)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3 A 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A表示,单位dB(A)。
3.4 等效连续 A 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 T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
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Leq =10lg dt)式中:L A——t 时刻的瞬时A 声级;T ——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5 建筑施工场界 (boundary of construction site)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或建筑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
3.6 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 buildings)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7 最大声级(maximum sound level)在规定测量时间内对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用A max表示,单位dB(A)。
L3.8 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 至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区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2012年修订)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区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泰政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区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泰政发〔2012〕21号)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城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泰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适用区划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泰安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积极防治噪声污染,改善城区噪声环境质量,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市区土地利用现状,结合《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现就我市城区噪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如下:一、各类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范围1类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东岳大街以北至环山路,京沪高速公路以东至芝田河(不含天烛峰路以东至芝田河,东岳大街以北至北上高路范围);天平湖片区(新规划的104国道以东至京沪铁路,泰肥铁路以北至东岳大街)。
2类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京沪高速公路以东至牟汶路,南天门大街以北至东岳大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片区(京沪高铁以东至迎胜路南段,一天门大街以北至南天门大街;京沪高铁以东至龙腾路,天颐湖以北至一天门大街);青春创业园片区(开元河以南至泮河大街,振华路以西至京福高速公路);满庄镇,北集坡镇。
3类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青春创业园片区(柿峪山路以北至泰山大街,新规划的104国道以东至金牛山路);泰山工业园片区(东岳大街以北至擂鼓石大街,天烛峰路以东至明堂路;老泰莱路以北至上高路,明堂路以东至芝田河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片区(一天门大街以北至南天门大街,迎胜路以东至京沪铁路;天颐中路以北至一天门大街,龙腾路以东至京沪铁路)。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整理最新版)
1 总则1.0.1 为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安全生产与正常工作,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
1.0.3 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1.0.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技术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
1.0.5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1.0.6 对于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不能达到噪声控制设计限值的车间及作业场所,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1.0.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作场所workplace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2.0.2 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具有声压猝增特征的噪声,持续时间不大于1s。
2.0.3 A 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0.4 C 声级C-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C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0.5 倍频带声压级octave band sound pressure level频带宽度为 1 倍频程时的声压级,基准声压为2×10-5Pa。
2.0.6 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 buildings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2.0.7 对噪声敏感的企业noise-sensitive enterprise内部工作性质或使用状况要求安静的企业。
2.0.8 噪声控制专用设备equipment specified for noise con-trol专门为控制噪声而设计、生产或制造的设备。
三亚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修订)
附件:三亚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二O二三年九月声环境功能区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本划分方案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文件要求,在原划分方案的基础上调整了部分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类别。
本划分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三亚市城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2—2023年)》同时废止。
本划分方案编制单位:海口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划分方案由三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三亚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修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三亚市行政区域的声环境管理。
二、划分原则(一)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进行科学划定。
(二)主要以城市规划功能结构和城镇集中建设区为单元划分声环境功能区。
(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
(四)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划分方法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5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
(一)O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根据相关规划文件,本划分方案无符合划分为。
类功能区条件的区域。
(二)I类声环境功能区: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保持安静的区域”规定的区域;I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区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区噪声环境功能
区划》的通知(2012修订)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泰政发[2012]21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0
【实施日期】2012.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区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泰政发〔2012〕21号)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城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泰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泰安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积极防治噪声污染,改善城区噪声环境质量,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市区土地利用现状,结合《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现就我市城区噪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如下:
1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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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2003年04月11日09:52本文点击次数:1037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determinate the suitable area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T15190-941994-12-06实施)
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
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 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名词术语
3.1 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
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市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
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5 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
5.1 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5.2 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5.3 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4 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5 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6 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
6.1 GB 3096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6.2 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特别是城市的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应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6.3 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6.4 城市的行政区划及城市的自然地貌。
7 噪声区划程序
7.1 准备噪声区划工作资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用地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状况统计资料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7.2 确立噪声区划单元,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7.2.1 依8.1条和8.2.1的方法将城市规划明碗且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各类规划区分别划定相应的标准适用区域。
7.2.2 未能确定的单元按附录A统计城市A、B、C三类用地比例,并依8.2.2的区划方法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7.2.3 依8.3条划定4类标准适用区域。
7.3 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街、区行政边界、规划小区边界、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
7.4 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
7.5 征求环保、规划、城建、公安、基层政府等部门对噪声区划方案的意见。
7.6 确定噪声区划方案。
7.7 绘制噪声区划图。
7.8 系统整理区划工作报告、区划方案、区划图等资料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7.9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区划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
8 噪声区划方法
8.1 0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0类标准适用区域适用于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
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
区域界限明确。
原则上面积不得小于0.5km2。
8.2 1~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8.2.1 城市规划明确划定且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各类规划区分别根据其
区域位置和范围按4.2条、4.3条、4.4条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标准适用区域。
8.2.2 未能依8.2.1确定的区域则按以下方法划分。
8.2.2.1 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
a.A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
b.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20%±5%。
8.2.2.2 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
a.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20%±5%;
b.A类用地占地率在35%~60%之间(含35%);
c.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60%±5%。
8.2.2.3 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
a.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60%±5%;
b.A类用地占地率小于20%。
8.3 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8.3.1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8.3.1.1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8.3.1.2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
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
8.3.2 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8.3.1.2。
8.3.3 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
根据河道两侧建筑物形式和相邻区域的噪声区划类型,将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原则和方法同8.3.1。
9 其他规定
9.1 大型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套划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
9.2 大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从工业区中划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定为2类或1类标准适用区域。
9.3 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km2。
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9.4 各类区域之间不划过渡地带。
9.5 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近期的区域规划用
地主导功能作为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噪声区划方案。
9.6 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9.7 噪声区划图图示:
区划图可用不同颜色或阴影线在城市地图上绘制。
各区域的颜色或阴影线规定如下:
区域类别颜色阴影线
0类标准适用区域浅黄色小点
1类标准适用区域浅绿色垂直线
2类标准适用区域浅蓝色斜线
3类标准适用区域褐色交叉线
4类标准适用区域红色粗黑线
附录A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用地指标统计
A1 噪声区划的用地指标
噪声区别用地指标是反映区域主导功能,由城市用地分类(见GB J 137)归纳成的三类用地。
其中:
A类用地含各类居住、行政办公、医疗卫生及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B类用地含各类工业相仓储用地;
C类用地含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交通设施用地。
A2 噪声区划用地指标的数值表示
三类用地的占地百分率。
A3 噪声区划用地指标的统计
A3.1 以GB J 137为统计依据,根据城市规划用地资料,统计噪声区划单元的总面积和(GB J 137中下列各类用地面积:
R(大)类;C(大)类的C1,C5,C6(中)类;M(大)类;W(大)类;T(大)类;S(大)类,U(大)类的U(中)类。
A3.2 将统计出的各类用地按表A1归纳成噪声区划指标的三类用地面积。
A3.3 三类用地面积分别除以区划单元面积之商的百分数即为噪声区划三项用地的数值表示。
表A1噪声区划指标——三类城市用地的统计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光华、郭秀兰、邢志红、陈向党、黄滨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