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提法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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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对部门工作评议意见范文

人大常委会对部门工作评议意见范文

人大常委会对部门工作评议意见范文标题:对某部门工作评议的意见和建议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政府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了加强对政府部门工作的监督,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展部门工作评议活动。

本次评议活动的对象为某部门,评议时间为2021年1月至6月。

二、工作评议内容本次工作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履职情况。

评议某部门是否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

2. 工作效率情况。

评议某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工作失误。

3. 工作质量情况。

评议某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问题,是否存在因工作疏忽导致的问题。

4. 公共服务情况。

评议某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是否存在服务质量低下、服务态度差等问题,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问题。

三、工作评议结论经过评议,某部门在依法履职、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履职方面。

某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和规范执法行为。

2. 工作效率方面。

某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一些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3. 工作质量方面。

某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一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问题,需要加强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质量意识。

4. 公共服务方面。

某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存在一些服务质量低下、服务态度差等问题,需要加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意识。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某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1. 加强法律意识和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职。

2.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3. 加强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质量意识,杜绝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2014年修订)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2014年修订)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改2014年2月25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处理质量,规范处理程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处理结果和市人大常委会对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审议意见应当围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审议意见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准确,便于操作。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应当围绕监督议题开展调研、视察工作,掌握真实全面的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的审议时间,可以举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题进行审议。

人大常委会审议要在提升质量上下功夫

人大常委会审议要在提升质量上下功夫

人大常委会审议要在提升质量上下功夫人大常委会审议要在提升质量上下功夫——浅议常委会审议对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吴文辉审议意见是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成果,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普遍采用的一种监督方式,是人大履职的关键。

如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常委会审议的作用,切实提高人大监督实效,对于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提升常委会审议质量至少应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制度,确保审议合法性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与落实,是推进常委会工作扎实开展的有力保障。

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应当以制度建设为前提,以贯彻落实为着力点,借助健全的制度、完善的程序,为常委会正确审议议题打下良好基础。

随着监督法的出台和实施,地方人大在常委会建设方面应当依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审议、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出台《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确保常委会监督职能的行使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全方位理顺常委会会议,促进常委会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为提升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提供制度保障。

二、精选议题,确保审议科学性准确确定审议议题是搞好审议、提升审议质量的前提。

选定议题必须突出重点,力求精确。

常委会确定审议议题时,要遵照监督法规定的几个方面的途径精心挑选,既要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和重大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又要注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注重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注重常委会在执法检查、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注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中精心选择,找准真正具有影响的重点问题来确定审议议题。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监督工作的随意和盲目,也才能把准审议工作规律,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人代会报告审议意见汇总

人代会报告审议意见汇总

人代会报告审议意见汇总
人代会报告审议意见汇总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的复杂议题。

在审议人代会报告时,代表们通常会就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从政治角度来看,代表们可能会就国家治理、政府工作、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意见,包括对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建议改进的方面。

从经济角度来看,代表们可能会关注经济发展、就业、财政政策等方面提出意见,包括对经济政策的调整和改进方面的建议。

从社会角度来看,代表们可能会关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意见,包括对社会政策的改善和完善方面的建议。

此外,代表们还可能就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文化发展等方面提出意见。

综合来看,人代会报告审议意见汇总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将为国家的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有助于推动国家各项工作的发展。

“审议意见”应规范为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

“审议意见”应规范为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

“审议意见”应规范为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审议意见”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经常使用的,在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后形成的一种综合性书面材料。

由于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对”审议意见”的认识与运作不尽一致,”审议意见”所产生的作用与效果也各有差异。

为此,我们就此进行总结和探讨。

“审议意见”应是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还是组成人员个人的意见、建议,这是界定其性质、地位、作用,规范其运作程序的焦点问题,也是当前对这个问题诸多探讨中值得统一认识的关键问题。

我们认为从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需要,为增强审议监督力度,提高审议监督实际效果,亟需将”审议意见”作为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

理由是:第一,这适应了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

目前人大常委会每年审议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包括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很多,议而有决(作出决定或决议)的只是少数,大多数则处于议而未决的状态。

但是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当中,确实有许多重要意见虽然不作出决定或决议,而确有必要认真处理、落实。

要求常委会对审议的各项工作报告,每一项都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既不现实也没必要。

而如果把审议中形成的重要意见视为人大代表建议的意见,既缺少应有的监督刚性,又不利于来自代表的组成人员作用的发挥,这就提出了务必寻求一种高于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又低于”决定、决议”法律地位的一种形态的需求,而从目前实践看,把”审议意见”作为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一种独立的形态,是最适应上述这个需求的。

第二,将”审议意见”作为常委会意志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基本上已成为不少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共识。

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审议意见”的运作进行了规定。

这些都为国家对其进一步做出具体的法律规范,进行了初步的尝试,起到了先期试验的作用。

从各地运作的实际情况看,确实有力地强化了审议监督的力度。

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反映和意见建议

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反映和意见建议

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反映和意见建议对于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我们表示欢迎,对于报告中政府的工作积极评价。

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国家政治和管理体制,常委会在审议和决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国家治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这里,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需要着力加强法律的完善,加强法治的强化,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法律的实施,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加快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

加强科学发展理念贯彻落实,提高发展效率,优化发展结构,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体制,着力构建公正透明、科学、和谐的法治体系。

3、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加强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建设,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增强社会治理能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反贪倡廉教育,及时落实反贪倡廉政策,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质量的几点思考

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质量的几点思考作者:马光影来源:《人大研究》 2014年第2期马光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监督法对此以专章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更好地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一监督形式,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是摆在地方人大常委会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以探讨和分析实践中影响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质量的问题和不足为基础,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该项工作提出一些粗浅的思考意见。

一、影响审议质量的几个问题第一,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监督法第二章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指导和推进地方人大工作起到了巨大作用,但监督法主要侧重于从宏观角度对有关内容进行规范,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很多具体工作而言仍然过于原则。

如在审议议题如何确定、审议意见如何处理等一些关键问题上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对实践工作开展造成了一定影响。

监督法实施以后,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本地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规定,但这些规定有的仍然过于笼统,有的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未能紧密契合地方实际,能形成安排合理、运转有序、效果良好的制度体系的并不多。

第二,审议议题确定还不够合理监督法第九条对如何确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选准、选好审议议题指明了方向和途径。

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有:一是常规性议题过多,针对性议题不足。

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多数仍集中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及其变更和执行、收支审计等常规性议题,根据监督法规定的六种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带有较强的针对性、由人大常委会主动提出的议题比较少,影响和限制了监督作用的发挥。

二是议题确定过程不公开,代表和群众参与难。

根据监督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委会一般组成人员也要在审议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正式通过印发之后才能获知内容,而在选择确定的过程中并没有途径和渠道可以参与。

人大常委会监督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人大常委会监督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摘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的监督既是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人大常委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关键词: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人大常委会;监督中图分类号:D6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6-0104-01一、监督依据不统一,相关法律规范不协调监督依据不统一的状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各级人大间的关系没有理顺。

一般认为,地方各级人大与全国人大及其上级人大间并非领导关系,而是工作上的指导和监督关系。

人大不强调它的系统性,但全国人大并不因此而削弱它的指导作用。

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也与《监督法》的规范有许多不尽协调之处。

《监督法》2006年才通过,之前数十年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制度由一系列单行规定或决定构成,零散不全面且规范度低。

粗线条的法律制度框架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监督权行使的具体形式提供了较大空间,但也会使其监督工作陷入困境。

各地关于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常委会监督或缺失、或分散,或过于模糊原则,加上为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短时间内没有依《监督法》进行修改、增删、细化,导致这些地方性法规中的监督检查内容无法及时与《监督法》协调、配套。

对于议案和建议工作的主体来说,议案和建议提出、处理、承办、督办所直接依据的规范却仍然是这些工作条例,因此条例的健全与否就直接关系到工作的规范程度。

二、“特别议案”缺位,“刚性”监督形式难以有效落实目前在各级人大代表议案中,“特别议案”的数量极少,而各级人大也很少关注对“特别议案”提出和处理的制度规范,即使有个别代表提出“特别议案”,也往往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得到有效处理,这种现状与代表议案的法定目标和代表履行职责的法定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所谓人大常委会的“刚性”监督形式是指区别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与预算监督、组织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这四种经常性的比较平和的监督形式而言,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带有一定强制效果的监督形式。

应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监督办法

应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监督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不断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质量,规范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应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处理结果和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有关工作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经过归纳整理,按规定程序形成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审议意见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充分反映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

审议意见包括对有关工作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处理时限等内容。

第五条审议意见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有关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议题调查组成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归纳整理,根据工作需要,适当书面征求常委会其它相关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经常委会分工联系的副主任审定后,提交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确定。

第六条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以《应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形式,函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交办时,可以根据需要附送相关材料。

第七条审议意见交办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一府一委两院”按规定时限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结果。

第八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采取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听取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听取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等方式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意见。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沟通联系建议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汇报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沟通联系建议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汇报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表决通过了上述报告,并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县政府督查室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代表沟通联系的建议县人大常委会议以后,县政府根据审议意见,于11月19日召开专题推进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各承办单位都能够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建议办理工作,做到了“三个到位”。

一是与代表沟通联系到位。

各承办单位针对今年承办的代表建议,再次与建议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真正了解代表意图,切实让代表满意。

二是对建议答复情况要自查到位。

各承办单位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本单位建议答复情况进行了自查。

对于答复不规范、过于简单的建议,重新进行答复,明确了办理措施、取得效果和目前进展。

三是对无法办理的建议要解释到位。

今年因政策和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共4件建议,12月16日、17日,县政府督查室联合县人大选工委、承办单位逐一与代表见面,说明情况,取得代表的谅解。

对此,代表比较满意。

12月9日至12月18日,县政府督查室通过与部分代表见面、电话询问等形式,征求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是否满意,代表均表示满意。

二、关于注重代表建议办理落实的建议县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要求承办单位做到件件有答复,答复有实际内容,有明确意见、有针对性,不说大话、空话,不能出现“重答复、轻落实”现-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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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提法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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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
都要形成并下发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审议意见,标题或内容都有类似“人大常委会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这种提法,笔者认为欠妥。

正确的提法应多加上“组成人员”四个字,类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
见” 。

实际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也不完全是一回事,其理由如下: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是监督法中明确
的提法督法规定的一种监督形式,因而应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形成审议意见。

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监
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
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七条规定,人大常委
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
并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从中可以看出,审议意见是明确针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

监督法中没有类似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这种提法。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是监督法中明确规范的提法。

二、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一回事笔者认为,人大
常委会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会议名称,
二是指机关名称。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机关中的具体个体,也是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法定参会人员。

从中可以看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但这两个概念是紧密联系的。

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组成人大常委会。

从数学的角度来看,如果把人大常委会看做是一个集合的话,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是这个集合中的元素。

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一回事。

、“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这种提法欠妥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中针对某项议题所进行的发言,是种特殊的建议、批评或意见,是一个或若干个人大常委会组
1.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不一定是多数人的共
成人员个人发言的罗列和综合。

同意见
由于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中
个人发言的罗列和综合,因而每条具体的审议意见可能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个人或若干人的共同意见,当然也可能是全体或半数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

但值得强调的是,监督法并没有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必须是人大常委会全体或半数以上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

也即审议意见不一定是多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

2.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不需要进行表决
笔者认为,如果只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是不需要进
行表决的。

因为一旦进入表决程序,性质就变了,审议意见
就不是审议意见而是决定了,这是由“表决”的性质决定的
事实上所谓表决,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都解释为:会议上
通过举手、投票等方式作出决定” 。

因而表决的过程就是作出决定的过程。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如果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
进行表决并通过了,审议意见就自然而然地转换为人大常委会的决
定了,因而再称之为审议意见就不合适了。

当然,如果需要作出决
议或决定,对审议意见进行表决也是完全可以的。

3.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含义
尽管监督法中没有类似“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这种提
法,但这种提法却经常出现。

到底怎样理解经常出现的“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含义?笔者认为,可能有两种答案。

第一种理解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就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个人发言的罗列和综合。

因而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不一定是多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

第二种理解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个人发言的罗列和综合,但必须代表人大常委会整体的意志,因而必须是半数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

那么上述两种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理解,哪一种较
为合理呢?笔者认为是第二种。

我们知道,习惯上,如果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出的意见和建议等,必须代表人大常委会这个整体的意志。

审议意见既然冠上人大常委会这个名,也应代表人大常委会这个整体的意志。

由于人大常委会是集体领导,每位组成人员在会议上行使权力是平等的,因而必须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认可,否则就代表不了人大常委会了。

由于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理解的不同,概念含义的不
统一,在如何形成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过程中,产生争论也就难免了,各有各的理。

为了不至于产生争论和误解,把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含义理解为第一种的人,特别是行文者,
只要多加上“组成人员”四个字,改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后,误解也就消除了。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按第种理解来统一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认识,这实际上符合大多数人的思维方式。

4.“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这种提法欠妥
如果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坚持第一种理解,也即人大
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是一回事,那么人大常委会关于某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这种提法当然也是可以的。

如果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第二种理解,也即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必须是半数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那么人大常委会关于某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这种提法是不妥的。

这是
由于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太会去统计有多少人赞同某一条具体的审议意见,我们不知道审议意见有多少人赞同。

既然不知道审议意见是否为半数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就不能用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这种提法。

当然如果能明确知道审议意见是半数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用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这种提法也是可以的,但这毕竟要有半数以上这个条件的限制。

笔者认为,既然监督法关于审议意见的提法是明确的,
也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这种提法,就不要跳出监督法的规定,造出容易给人们产生误解的“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这种提法。

只要按监督法的要求去做就行了。

(作者系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人选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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