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物资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活动,明确招标采购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物包括各类仪器设备、教学科研办公用材料、航材、家具、图书资料、教材、后勤物资等,所称服务包括与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相关的各类服务,不包含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第四条集中采购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以下简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项目应按以下形式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规定实行集中采购,应通过国家指定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以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单独委托、定点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
(二)批量集中采购目录内(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的货物必须按规定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要单独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科研教学活动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非集中采购本办法所称的非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非集中采购项目应按以下形式组织采购:(-)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单价或批量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各二级单位或项目组组织实施。
(二)学校统一组织采购单价或批量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特殊项目如校内不具备组织招标采购工作条件,可视情况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海南大学科研处文件

海南大学科研处文件海大科﹝2012﹞2号海南大学科研处关于印发《海南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海南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规定(试行)》,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海南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创造优良的学术环境,维护我校学术声誉,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提高我校整体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以我校名义发表学术成果的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的学术活动,也适用本规定。
对于我校在校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按《海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和惩罚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在正式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或向新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相关信息时,不如实报告自己的学术经历、职称、学术兼职或学术成果及其价值;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八)未全面了解别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恶意诋毁;(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十)其他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我校教职工的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核实,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及影响后果,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一)训诫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二)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三)扣发绩效工资;(四)撤回或取消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成果获得的学校奖励或资格;(五)暂缓或取消申报各类科研项目资格;(六)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七)暂缓或取消申报学校关键岗位资格;(八)暂停或取消已享受的学校关键岗位待遇;(九)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十)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包括取消或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十一)撤销学术职务;(十二)解除聘任。
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海大办〔2014〕31号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儋州校区管委会、城西校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经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予印发实施。
2014年6月5日抄送:校领导-1-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印发 -2-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为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校开展推免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原《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组织机构(一)成立学校推免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纪检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学部代表共9~11名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校推免工作小组的职责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下达的推免生名额,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推荐办法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全校的推免工作,审议和确定推免生名单。
(二)各学院按照学校的要求,成立本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推荐办法和工作程序,接受学生报名,审议、推荐本学院推免生候选人名单。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所有办法、标准、程-3-序和结果都要公开透明,防止不正之风对推免工作的干扰。
(二)坚持平等竞争、择优推荐、保证质量的原则。
要德、智、体全面衡量、不仅要注重学生平时的学业水平,也要综合考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三、推荐条件被推荐者需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位)。
海南大学《学生手册》修订-内容对照表(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海南大学《大学生手册》修订内容对照表第二十三条 学生请假须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五天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六天以上由学院作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请假超过学校规定的天数应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请假均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受理,并通知学生所在班级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请假须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三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两周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两周以上由学院作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请假超过学校规定的天数应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请假均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受理,并通知学生所在班级进行登记。
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因不符合第二条(二)至(四)款条件的学生,在毕业之前,表现较好,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专业内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作品或以第一、第二作者署名论文被SCI、EI、ISTP 三大检索收录文章或出版专著;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二)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获省级运动会前二名或中南区运动会前四名或全国性运动会前六名;以排名前三名的身份取得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或省部级成果奖励;参加本学科专业领域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三)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有其它立功表现,并受到学校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表彰;揭发、制止、协助侦破他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学校、县级或县级以上纪检、政法部门书面表彰;其它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的突出表现。
海南大学报帐流程及相关业务规定和要求

海南大学报帐流程及相关业务规定和要求为方便全校师生方便快捷地办理报帐等经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海甸校区报账地点:海甸校区办公大楼201、202室;儋州校区科教主楼一楼;城西校区科教综合楼一楼。
二、报账时间安排:1、上午:8:00——11:30;下午15:00——17:00.2、每周二下午为财务处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报账。
3、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结账日,不对外报账(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与相关报帐员联系办理报帐事宜)4、年末截止报帐时间按省财政厅的要求执行。
三、报帐流程财务处加盖报账印章 经办人回财务处盖章送核算站四、报帐的相关要求(一)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分为外部取得的凭证和自制的原始凭证。
1、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合法、合规,发票或收费票据上方应印有“税务局监制”或“财政局监制”字样;凡是计算机打印的纸样发票,必须是机打的,手工填开无效;发票或收费票据必须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2、自制的凭证原始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报帐时由报账员按规定要求填写。
3、原始凭证必备的要素(1)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填写单位名称(既抬头,抬头应填写为“海南大学”,不得出现系部、科室等名称;对于抬头填写错误的发票,应退原开票单位重新开具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填制日期、经办人员签名、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原始凭证的金额填写应准确无误,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金额如出现大小写不一致、金额涂改、挖补的一律视为废票,不予办理。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签名;原始凭证未列明具体商品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相关要素的,应附上加盖开具单位印章的购物清单。
旅行社承担考察、培训和会议等非旅游业务开具的发票,必须在“项目”栏中注明“代办学习考察费”等内容。
军队收费票据必须同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往来票据只能作为资金往来证明,不应作为支出报销凭证。
海南大学博士

海大办〔2012〕1号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博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通知儋州校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对《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和《海南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等2项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1–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了引导我校博士研究生从事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做如下规定:1.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前,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SSCI 检索源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CSSCI收录且在其不同学科分类中排前20%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其中在CSSCI来源期刊上不少于2篇。
2.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前,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SCI、EI检索源刊物上发表1篇影响因子不小于1.0的研究型学术论文;或在SCI、EI检索源刊物上发表2篇影响因子小于1.0的研究型学术论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研究型学术论文,其中在全国一级学会主办的期刊上不少于2篇。
3.规定中的“国内核心期刊”是以论文发表年度北京大学图书馆已出版的最新《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CSSCI 来源期刊”是以论文发表年度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为准。
规定中的“论文”不含在期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
4.各学科可根据学位点的实际情况,在学校规定的基–2–础上提高要求。
5.凡违反《海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规定》(海大办[2010]14号)第四条规定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终止其学位申请,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已满足上述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凭发表论文的期刊或者论文接收函(论文接收函须注明作者顺序、单位顺序),向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
海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讨论稿
海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建立规范的采购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海南省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采购活动的学校所属各单位、机关部门。
第三条海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以政府集中采购为主,学校自行组织采购为辅的形式进行。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货物采购,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和机动车辆等。
学校自行组织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以外的货物采购;由学校各单位依据纪检审计监察处制定的相关制度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在学校的领导下,仪器设备计划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共同实施仪器设备采购工作。
各部门、单位职责如下:(一)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职责:负责采购项目的计划管理、可行性论证、资源共享规划,协助计划财务处编制采购预算。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组织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上报省主管部门。
(三)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核确定采购资金的拨付范围和方式,办理采购资金支付;监督检查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审计监察部门主要职责:依法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学校自行组织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核及备案工作;监督检查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对参与采购活动的部门、项目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支出管理若干规定
海大办〔2011〕15号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支出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儋州校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海南大学支出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主题词:财务支出规定通知抄送:校领导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5月10日印发校对:粟火元打字员:林云娟(共印55份)–1–海南大学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科学、合理、有效、规范地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本级及学校内除独立核算企业外的所有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统一负责全校财务预算的编制、分配、下达、调整,预算执行的监督,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各单位负责对学校下达(或归口管理)的经费指标进行预算的细化、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支出管理原则要求(一)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合理统筹安排和使用本单位的各项资金,勤俭节约,杜绝假公济私、损失浪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预算执行的原则:各单位对学校下达(或归口管理)的经费指标,必须按经费的种类、省财政和学校规定各类经费支出的范围和标准、预算执行的进度要求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突破预算指标或改变资金用途,特殊情况增加预算、变更预算支出的内容或在预算外追加的开支项目必须按学校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三)严格执行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原则:单位各项支出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2–家、地方和学校没有规定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四)严格划分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的原则:各单位必须严格划分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将公用性经费用于职工福利或发放奖酬金。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海大办〔2015〕30号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职工纪律处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海南大学职工纪律处分办法(修订)》经2015年6月17日校党委常委会1届15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2015年9月8日抄送:校领导- 2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9月8日印发海南大学职工纪律处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管理秩序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并纠正职工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良好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本校全体在编教职工以及与本校签订聘用(聘任、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反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处分。
对职工在教学、科研活动中违反教学秩序、学术规范等行为的处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成立职工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党办、校办、组织、人事、监察、综合治理办公室、教务、科研、保卫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组成,负责全校职工违纪情况的调查审议工作,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 3 -第五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职工同时需要给予党内纪律处分的,移交学校纪委按程序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八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担任八级管理职员(副科级)及其以上等级岗位管理职务的管理人员,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适用于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
学校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1. 引言学校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学校大宗物品采购的流程和程序,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学校的利益和资产安全。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各部门、单位对大宗物品的采购活动。
3. 定义•大宗物品:指学校采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物品,根据具体情况可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单独确定。
•采购单位:指进行大宗物品采购的学校内各部门、单位。
•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部门。
4. 采购流程4.1 采购需求申请采购单位根据具体需求,填写《学校大宗物品采购申请表》,详细描述所需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并提供相应的预算。
4.2 采购预算审核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包括预算合理性和采购需求的合理性,确保采购活动符合学校的财务规定和采购政策。
4.3 供应商筛选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学校采购政策,对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筛选。
筛选标准包括供应商的信誉度、产品质量、交货期等。
4.4 采购方案评审采购管理部门对供应商提交的采购方案进行评审,包括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
评审结果作为后续采购决策的参考。
4.5 合同签订采购管理部门与供应商协商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交付期限。
4.6 采购执行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管理部门监督采购过程,确保按时交付物品,并负责验收。
4.7 合同结算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实际交付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结算,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4.8 采购记录归档采购管理部门将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归档,包括申请表、预算审核意见、供应商筛选结果、采购方案评审记录、合同等。
5. 监督检查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学校将定期进行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采购流程的执行情况、采购结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等。
6. 处罚与奖励对于违反采购管理办法的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对于积极主动遵守采购管理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采购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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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办〔2009〕69号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大学物资采购暂行办法》
的通知
儋州校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海南大学物资采购审计暂行办法》业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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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物资采购审计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审计范围
第一条学校使用预算资金、自筹资金或社会捐助资金自行组织的金额2万元以上的各类物资采购行为。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物资采购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二条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学校计划,立项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已经批准并落实到位。
第三条审核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最优性价比的原则,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条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符合预算要求,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有超计划指标是否已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
–2–
第三章审计方式
第五条全面审计:根据学校要求进行审计和列入审计计划的物资采购项目,实行从项目的申请、计划、立项、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验收到财务结算的全过程审计。
第六条审核会签:凡属审计范围内的项目,审计处对相关材料实行审核。
第七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市场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计处参与与供货商的谈判。
第四章审核程序
第八条物资采购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后报国资处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实施采购前,详细列出该项目的用途、性能、规格、型号及资金来源等相关资料,附上物资采购计划审批表报审计处审核。
第九条物资采购的合同或协议书在签订前须送审计处审核。
第十条对突发性的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稳定、自然灾害的物资采购,需先办理后报审计处审核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凡未经审计处审核的物资采购项目,学校财务不
–3–
得予以办理付款和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如有发现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审计处、国资处有权要求中标单位中止合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物资采购审计办法通知
抄送:校领导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12月17日印发
(共印30份)
–4–。